再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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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3年妻開走「5百萬BMW」帶孩子消失 她嗆:騎電車比開寶馬開心
大陸河南省鄭州市1名閆姓男子因妻子突然消失,生活頓時陷入混亂。3年前,閆男與妻子結婚,本以為能開啟幸福的新生活,卻想不到這段婚姻竟以女方開走價值百萬的BMW、帶著孩子神秘消失而告終。不過,閆男妻子卻反駁,自己平時在家帶孩子,在丈夫口中成了無所事事,現在騎電動車都比開名車還開心。綜合陸媒報導,閆男回憶,他與妻子均為再婚家庭,彼此帶著孩子步入婚姻。結婚初期,2人生活看似平靜,但隨著日子推移,夫妻矛盾逐漸顯現。閆男表示,妻子不僅在經濟上對他有所依賴,還經常態度冷漠,甚至對家庭缺乏基本的責任感,種種行為讓他倍感壓力,無奈妻子始終沒有改變態度。更令人震驚的是,妻子在消失前開走價值人民幣130萬元(約新台幣573萬元)的BMW X7豪華休旅車,帶著2個孩子離開了家門。閆男透露,「那天晚上,她突然說要去處理一些事情,然後就開著車走了。他事後發現,除了BMW被妻子開走,就連家中積蓄和一些貴重物品,也被對方一併帶走。閆先生表示,他無法理解妻子為何離開,懷疑可能與2人日益惡化的感情有關,因為妻子曾多次表達對婚姻的不滿,且在經濟上對家庭貢獻甚微,如今突然離去或許並非偶然,而是蓄謀已久的結果。目前,閆男已經報警並尋求法律援助,希望能夠找回妻子和孩子的下落,同時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財產分配問題。消息曝光後,媒體循線找到閆男妻子,對方回應「我帶孩子幹家務,在他口中成了無所事事,現在騎電動車都比開寶馬開心,花的這些錢,就是受辱的錢。」至於開走BMW的原因,她說這些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已經鐵了心要離婚,就等法院判決。
冒出哥哥爭產3/「再婚家庭也是家」 女兒不滿被污名化
卜女的父親在前一段婚姻中有2個兒子,小孩出養給前妻的哥哥收養,2個兒子成年後卻辦妥終止收養程序,回復成卜父的兒子身份,出面要分父親上億元遺產,卜女不甘心2個從來不認識的人突然變成哥哥,提告確認終止收養不成立,但經過三審都敗訴,她認為《民法》的相關規定有漏洞,才氣得抬棺到立委服務處抗議。「我媽媽當初就明確說過,她不要跟有小孩的男人結婚,但我爸給她看了法院的證明,2個兒子已經是別人的養子,我媽媽才答應嫁給他。」卜女說,父親與前妻在1992年離婚,並在1994年才與母親再婚,第二年才生下她這個長女,但2個「哥哥」當年在向法院聲請改從母姓的過程中,卻告訴法官,父親當年是外遇生子,才會與前妻離婚,因此他們不願用父親的姓,讓她與母親蒙上不白之冤。卜女認為《民法》1083條的規定有違人權,損害到他們這個再婚家庭的權益。卜女的父親2016年因為腦中風倒下,一直臥病在床,2018年12月底在家中病逝,警察進行司法相驗時,詢問死者是否還有其他血親。卜女回憶說,當時她如實地告訴警察,父親曾有2名兒子,但雙方已經沒有關係(其實當時已回復父子關係,只是她與父親都不知道)。「現在反而是我變成私生子,婚姻的破壞者。」卜女控訴,兩個哥哥在法院上說她是父親前段關係的私生子,造成父親與前妻離婚,是為了要醜化她、母親與父親,並正當化多年來對父親不聞不問,到死後才來分遺產的行為。她說,再婚家庭容易受到社會異樣的眼光,再婚家庭也是家,卻容易遭污名化,法院一連串的判決對他們一家來說很不公平。
冒出哥哥爭產4/終止收養免告知生父 立委律師認為法有瑕疪
卜女的父親過世後,2名原本出養給母族親人做養子的兒子回來分遺產,更傳訊嗆說「你跟父親過好日子這麼多年,我們都是靠自己努力生活」,她不甘心2個從來不認識的人突然變成哥哥,影響相關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法界人士和立委均認為,《民法》部分條文規定確實應與時俱進,具有檢討空間,否則爭產糾紛會沒完沒了。律師鄧湘全說,現行的《民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除了未成年子女要經由法院裁定外,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因為這是屬於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但一旦終止收養關係,根據《民法》1083條規定,養子女就自動回復成本生父母的小孩,這時需不需要生父母的同意,就很值得討論;就算血緣關係不需要經過同意,但至少也應該讓生父母知悉,畢竟名下多了一個兒子或女兒,對個人的生活是一項非常大的改變,況且很多父母當初在出養小孩時,都有不得已的原因,一旦小孩又變成自己的,必須讓當事人有所準備與反應。「冒出了一個繼承人,自己卻不知道,這說不過去。」立委邱顯智指出,《民法》的相關規定確實有問題,過去的立法時沒考慮到會衍生出與本生父母間的繼承問題,也因此立法上要用這樣的機會去填補問題,除了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同意外,也應該讓本生父母知道,讓人家能預做安排,才比較合理,否則可能造成當事人財產上利益很大的影響。立委邱顯智認為,現行法律對於成年人終止收養後回復與本生父母關係,在權利義務上規範並不夠嚴謹。邱顯智說,《民法》這項規定雖然很小,但對人民的影響很大,立法委員不僅要關注「國家大事」,更應該注意這種民眾切身的法律,而從前的觀念是「法不入家門」,所以相關法規沒有那麼細,親屬篇的規定本來就與時俱進,隨時代而調整,未來或許可研議,先從戶政機關的法規著手,課以公家單位通知利害關係人的義務。他認為,原生父母的其他子女,因為涉及自己的繼承權可能出現競爭者,有《憲法》保障「知的權利」,也應該被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