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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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6歲卻能在交友APP配對!嘉義男約砲少女挨告 法院「2原因」判無罪
嘉義一名男子透過交友APP認識一名未滿16歲少女,雙方配對當天見面並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得知後報警並提告。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男子主張交友軟體限制17歲以上才能下載,且自己的配對年齡設定為20歲至35歲,因此不知道少女實際未滿16歲。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認為無法排除男子事前確實不知少女年齡的合理懷疑,最終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指出,男子於民國114年3月30日在交友軟體Goodnight與少女配對,兩人認識當天就相約見面,男子開車將少女接到住處,之後發生性行為。男子並未否認雙方發生關係,因此案件爭點集中在男子當時是否知道,或已經預見少女可能未滿16歲。少女母親發現此事後報警,案件經嘉義地檢署偵查,檢方認為證據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少女母親聲請再議後,仍遭高檢署台南分署駁回,之後再向嘉義地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於今年3月獲准,並在4月正式提起自訴。案件審理期間,男子主張Goodnight在Apple App Store設定必須年滿17歲才能下載,加上他將自己的配對條件設定為20歲至35歲,少女既然能出現在配對名單中,因此他相信對方年齡符合相關設定。法院調查後發現,少女使用的iPhone將出生年份設定為2000年,因此能夠避開未滿17歲無法下載軟體的限制。此外,男子與少女在事發當天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雙方並沒有深入交往,目前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少女當時的外貌或談吐,已經明顯到足以讓一般人判斷她未滿16歲。因此,對於男子主張自己受到交友軟體及手機年齡設定影響,進而誤認少女年齡,法院認為並非全然沒有依據。少女接受警詢時則表示,自己透過交友軟體與男子聊天期間,就已經向對方告知實際年齡未滿16歲。不過,交友軟體之後遭少女胞姊刪除,重新登入後已經無法找回當時的原始對話內容,因此缺乏相關紀錄可以佐證少女說法。另外,少女的LINE公開生日資料雖記載為2010年10月,但少女無法確認自己是在何時與男子互加LINE好友。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兩人是在發生性行為後才互加LINE,因此無法據此認定男子在事發前就曾經看過少女的生日資訊,並知道她的實際年齡。合議庭指出,相關刑事責任除了被害人的實際年齡外,仍須證明行為人在主觀上知道對方未滿16歲,或至少已經預見對方可能未滿16歲,仍執意為相關行為。法院最終認定,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排除男子事前確實不知道少女未滿16歲的合理懷疑,無法證明其具備犯罪所要求的主觀構成要件,因此依法判決男子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調官捲性侵1/傳播妹控綠能高層硬上 調查官喝花酒意外成擋煞門神
高檢署配合政府綠能政策,2021年成立「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臺」,法務部調查局身為平台成員,將綠能弊案列為偵辦重點,當年新北市調處一名調查官局應友人邀約,前往台北市某招待所參與聚會,希望多認識綠能產業的大咖以拓展案源,卻捲入一件傳播妹告色老闆「關廁所性侵」的案件,而受邀在場喝花酒的調查官,意外成為一審判無罪的關鍵!2021年12月16日晚間,這場「綠能高峰會」在台北市松山區一處有卡拉OK、沙發、吧台、撞球桌的一樓店面舉行,到了深夜11點多,在場高層叫多名傳播妹過來聊天、喝酒、打撞球,同歡兩個半小時之後散場,原本大家以為相安無事,卻有位傳播妹控告某綠能公司高層利用一起打撞球的機會,貼近她說「輸的人要接受懲罰」,她連輸兩輪,該名高層有伸手到她連身裙裡面,扯掉NuBra摸胸、舔胸,還提議付10萬元進一步交往,她都拒絕,後來因為喝太多跑廁所,出來時被王姓男子推回裡面鎖門,以蠻力阻止她離開、不顧她掙扎硬上,涉犯強制性交罪。但台北地檢署依據在場人士的證詞、該高層留名片給傳播妹、事後還匯款2萬5千元等事證,認定雙方可能是性交易,偵結不起訴,高檢署駁回再議,傳播妹改向台北地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獲准。被告律師主張傳播妹答應2萬5千元性交易,後來提告性侵索賠千萬。(示意圖/報系資料照)該高層供稱,傳播妹到場後「很大方跟所有男性進行一些互動」,後來黏著他要求打撞球,兩人有一些親密互動,進行撞球比賽時,他說「輸的就陪一晚」,傳播妹笑著答應,打了三局他都贏,他詢問「是不是要履行妳的承諾」,傳播妹回答生理期不方便,他說沒關係、下次好了;兩人後續有談價錢,綠能高層從「行情價」1萬元往上加到1萬5千元遭到拒絕,再加到2萬5千元,傳播妹就答應了。關於「廁所性侵」疑雲,綠能高層坦承後來仍在招待所發生關係,但沒有違反傳播妹的意願,女方甚至從廁所裡對他招手、拉他進去,先用嘴巴幫他,再轉身趴在馬桶上跟他進行親密行為,他特別強調,當天有法務部的調查官到場,「我絕對不可能在一個調查官身邊去做犯罪的行為」。當天在場的調查官姓吳,任職於新北市調處,他說傳播妹先進廁所再拉該高層進去後關門,以男性角度來看「是合意一起進去的」、「大概心裡知道他們要幹嘛」;因為廁所上方與天花板之間有空隙、木製門板很薄,如果裡面有任何異狀或有人叫喊,外面一定聽得到,但他沒聽到任何動靜,這與另外兩名在場友人的說法相符。調查局2021年起將綠能弊案列為偵辦重點。(圖/報系資料照)法官看完現場照片,認為廁所門板及牆面幾乎沒有隔音作用,而且內部空間很窄,頂多容納兩個人站著,廁所旁邊緊鄰沙發和餐桌,如果真有性侵,傳播妹稍微提高音量或推擠門板、牆面,很容易讓人發現,何況外面有一位調查官,被告明知有犯罪偵查權限的公務員在場,還可能性侵嗎?另有多名證人形容,傳播妹完事後神色如常、有說有笑,看不出是否遭到性侵。一審法官指出,傳播妹控訴性侵的證述存有諸多瑕疵,判決被告無罪,目前全案上訴二審,仍在高等法院審理中。調查局對於同仁遭性侵案波及,回應事發地點外觀為一般酒吧,並非招待所,當天晚上八點被朋友打電話找過去,全程無異常,直到地檢署傳喚才知道在場女性對其中一人提告;吳姓調查官每次出庭作證都有報告,局裡均知情。◎CTWANT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NET控告謝國樑強奪東岸商場案!高檢駁回再議、不起訴確定
基隆市政府在去年2月強制點交東岸商場引發爭議,NET主富公司不滿市府行動,隨後向基隆地檢署控告市長謝國樑、前交通處長王圳宏等12人涉嫌強盜等罪。不過,經檢方2度調查後,認為相關人等罪嫌不足,分別作出不起訴處分。主富公司不服,再度向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但高檢署審酌後認為基隆地檢署的偵查已經完備,NET方面的再議理由不足,因此予以駁回,謝國樑等12人確定獲不起訴。據《中時新聞網》獨家報導,事件起於2024年2月1日凌晨零時,基隆市政府在警方配合下強制點交東岸商場。NET主富公司主張,商場由該公司獨資興建,依法應享有所有權,因而認為市府此舉屬於非法侵入與強奪,遂提告謝國樑與王圳宏等12人,指控涉及《刑法》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竊佔、強盜及毀損等罪。今年2月,基隆地檢署第1次偵辦後,認為被告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主富公司不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在4月時發回基檢續行偵查,要求補充調查相關事證。經過第2次調查,基檢認為,東岸停車場的營運委外案係由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主富公司並非契約當事人。此外,自2016年3月起,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共同向市府提出東岸商場改善計畫,明確載明完工後須將商場無償移轉給基隆市政府。基市府正是在這項前提下才同意改善計畫。後續在市府與大日公司第1次續約時,新增建的商場建物也被納入契約中「委託營運資產」的範圍,而主富公司當時亦簽署合作同意書。直到2023年9月,大日公司未能獲市府續約,依據原契約規定,如其未按約返還營運資產,市府有權逕行收回。檢方指出,雖然主富公司自2023年10月起以產權爭議向大日公司與市府提起民事保全程序,但由於契約明載市府可收回營運資產,且主富公司過去亦同意該安排,因此謝國樑等人並無「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的主觀犯意。至於強盜罪部分,檢方認為謝國樑等人進入東岸商場後,只針對公共區域與必要的營運設備進行交接,並未挪動主富公司或第3方的私人物品,行為不符強盜構成要件,因此難以認定有犯罪意圖。基檢於8月27日完成第2次偵查,再度作出不起訴處分。主富公司不滿,再度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但高檢署審查後認為,基檢的調查已屬充分,NET方面再議理由不足,最終駁回再議,謝國樑等12人不起訴處分正式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主富公司仍可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尋求進一步救濟。不過,法律界普遍認為法院准許自訴的門檻相當高,此案若再進一步發展,仍有難度。
尷尬的檢察官1/唾面自乾交付審判 遲到21年才准許提起自訴
唐朝有個宰相婁師德,怕外放當官的弟弟不夠寬容和忍讓,提醒弟弟當別人吐口水在他臉上,要讓口水自己乾掉,絕對不能擦掉,還這是成語「唾面自乾」的由來,修養好到這種程度未免強人所難,不過現實生活中,我們的《刑事訴訟法》竟然曾經對檢察官有類似要求:如對檢方不起訴處分有意見,可以聲請「交付審判」,法官裁准後,案件視為提起公訴,此時檢察官就要改變立場了,宛如是司法版的「唾面自乾」,存在時間長達21年!為什麼當初《刑事訴訟法》另設「交付審判」制度呢?主要因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效力非常強大,幾乎與確定判決一樣,雖然還可以向高檢署聲請再議,可是成功機率不大,一旦被駁回,就沒有機會救濟了,因此立法院在2002年間三讀通過「交付審判」制度,讓法院成為監督機制,增加救濟管道。不過以「交付審判」來制衡不起訴處分會有個問題,就是檢察官當初偵查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才會做出不起訴處分,可是法院裁准交付審判,案子就「視為起訴」,然而檢察官卻自始至終都認定被告不應該被起訴,因此「視為起訴」的結果,等於要求檢察官「唾面自乾」,改變檢察官認定被告無罪的立場,檢察官在心證與立場處於矛盾的狀況下,不可能替告訴人全力主張權益。根據統計,從2002年至2020年聲請交付審判的裁定書共有16944件,從司法院官網的裁判書查詢系統,輸入「交付審判」關鍵字的案件進一步篩選,再經由核對每個案件主文,發現裁定准許交付審判的案件僅有143件,准許率僅千分之8,等於有千分之992的案件,沒有機會透過審級程序讓法官好好檢視。調查局長王俊力擔任基層檢察官時,就認為「交付審判」制度不合理,主張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圖/報系資料照)在2002年「交付審判」修法通過前,現任調查局長王俊力當時在法務部檢察司擔任調辦事檢察官,他意識到司法院這樣的修法方向有問題,建議應以「准許提起自訴」代替「聲請交付審判」,不料司法院認為「聲請交付審判」的修法方向沒有錯,一過就是21年、直到今年5月才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改成「准許提起自訴」。「准許提起自訴」修法通過後,時任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現為懲戒法院院長)表示,交付審判制度存有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問題,因此參考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修法,將視為提起公訴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賦予聲請人提起自訴與否的選擇機會、提升當事人陳述意見權,以及明確區分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查程序,明定得再行起訴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範圍等。只是如果「准許提起自訴」制度真的像林輝煌講得那麼好,可避免造成檢察官立場前後不一情形,還能強化法院中立性,司法院為何不提早採納法務部的建議,卻遲到21年才完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