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
」 離婚 夫妻 家暴 婚姻 分居
彰化前鄉代爆家暴風波!前妻控「持槍恐嚇」 他喊冤:只是玩具槍
彰化一名黃姓女子近日在臉書上傳影片,並Po文指控彰化某鄉代會前主席翁姓男子疑似對她家暴、甚至持槍恐嚇,翁男表示,事件是發生在多年前,並指手中槍枝是兒子的玩具槍,是因黃女對婆婆家暴,他被激怒,才會失控。黃女近日在社群媒體Po出多段和翁男的衝突影片,影片可見兩人在房內吵架,女方埋怨婆婆對她不好,雙方愈吵愈凶,翁男拿出槍,女方嗆「你甲我開槍啊,開啊」,男子持槍怒視女方,雙方僵持一陣後,翁男才放下手中槍枝離開。黃女並指控,她和翁男結婚後,花費180萬元進行試管嬰兒療程、打了800多針,19次才成功,終於在3年前生下一對雙胞胎,但翁男對她家暴,婆婆也對她不好,還到她娘家灑冥紙,「她也曾為這個家下跪,但仍換不到被保護的感覺。」但翁男反控,黃女婚後花錢無度,甚至拿走他的鑽石等變賣,且黃女又對媽媽不好,雙方才會爆發爭吵,翁母也因此申請保護令,且他拿的槍是玩具槍,事發在多年前,強調影片中只是說氣話,並沒有真的開槍恐嚇。而據了解,黃女是翁男第三任老婆,兩人均年近40歲才結婚,兩人好不容易在3年前生下一對雙胞胎,夫妻卻反目,婚姻最終破局,今年8月法官判決離婚,翁男及翁母去年對黃女提告家暴案,則偵結未起訴,而翁男涉嫌持槍恐嚇部分則由檢警查辦中。◎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他賺上億資產離婚後卻只拿到1千多萬! 子女到庭控訴母親施暴
苗栗一名鍾姓男子在離婚前已與前妻分居逾5年,在正式離婚後卻因財產分配出現糾紛,鍾男僅拿到1863萬餘元,前妻則掌握9189萬餘元,讓他氣得提起訴訟,而前妻則聲稱自己對公司經營有貢獻,指控鍾男刻意離間她和子女的感情。後來,子女到庭支持父親的說法,透露自己曾多次被母親家暴,最終法院判決前妻應給付鍾男4395萬餘元。判決書顯示,鍾男是一名機械業技術者,先後於2家擔任機械廠擔任廠長,而他與妻子經法院判決離婚後,婚後剩餘財產剩下1863萬餘元,前妻則得到9189萬餘元,而他認為這有失公平,主張2人離婚後法定財產關係已消滅,因此依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要求前妻應給付5891萬餘元及遲延利息,並願意提供擔保。對此,前妻表示,鍾男工廠的位置蓋在她娘家的土地上,長年未支付租金,而她在公司創業就開始參與業務與財務,對公司經營有貢獻,更以理財能力與勤儉性格促成2人財產累積。前妻也指控,鍾男在公司有盈餘後便浪費揮霍,購買高價車輛,不僅有婚外情,還離間她與家人的情感,使子女與她疏遠,且鍾男近年陸續對她提起多件民刑事訴訟,害她精神耗弱。後來,鍾男與前妻的孩子到庭作證,強調家中財產是父親辛苦工作、一生努力打拚賺來的,母親則沒有工作,而父親因業務與客戶交際應酬,母親卻認為父親是去找女人,還對子女施暴,導致身上有多處傷疤。案經苗栗地院審理,法官選擇採信子女的證述,且前妻對鍾男的種種指控未能舉證,最終判定鍾男應取得剩餘財產差額的6成,前妻則為4成,因此前妻應給付鍾男4395萬餘元。《CTWANT》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雙方都想離婚卻「拒養殘疾兒」!夫妻互踢皮球 法院怒了:不准離
大陸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起特殊的離婚案件,引發社會關注。該案件的焦點並不僅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是雙方對重度語言殘疾兒童撫養責任的推諉,引發法院對家庭責任與社會道德的深刻審視。最終,法院以保障未成年殘疾子女權益為由,判決雙方不准離婚。《瀟湘晨報》報導,原告龔某某與被告熊某於2006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子,長子2007年出生,次子小熊(化名)於2013年出生,並被鑑定為一級語言殘疾。夫妻感情雖偶有爭吵,整體還算融洽,直到2023年龔某外出東莞務工,兩人開始分居,同年龔某首次提出離婚訴訟,但遭法院駁回。2025年,龔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福祉,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但雙方分歧嚴重,甚至互相推卸對小熊的撫養責任,皆希望由對方負責撫養,對孩子的照顧表現出極度不負責任的態度。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離婚不僅是夫妻感情問題,更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與探視安排。父母雙方均不願撫養重殘子女,甚至視其為「負擔」,此舉已嚴重違背社會公德與公序良俗。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不能因孩子患病或殘疾而逃避責任。法院認為,若在子女撫養安排未獲妥善解決情況下判決離婚,將對孩子成長極為不利。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家風與家庭責任觀,法院最終裁定駁回離婚請求,不准雙方離婚。判決生效後,龔某某與熊某均未上訴,接受判決結果。
金控接班潮3/林知延出任華南金副董 板橋林家新掌門人底定
華南金(2880)6月13日召開股東會,順利改選董事會,延續公民股共治模式,董事長由官派陳芬蘭續任,原任副董事長林明成卸任,交接給長子、新任副董林知延,象徵板橋林家新掌門人接班底定;其弟林知佑也同時擔任金控董事,現為金控創投副總經理與華南銀行董事。今年56歲林知延為百年家族板橋林家第八代,其祖父林熊徵於日治時代1919年創立華南銀行,之後日本投降、國民政府接收台灣,華南銀被徵收為國家資產,成為八大官股行庫之一,板橋林家控股剩2成,為華南銀最大民股。林明成26歲時進入華南銀董事會,一路坐上副董事長,2001年推動華南銀與永昌證券換股成立華南金控,並出任首屆董事長,後公股堅持派任董事長,林明成於2010年改任副董事長,直到今年卸任,由兒子林知延接任。林知延自美國哈佛大學經濟系畢業後,攻讀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房地產經濟、財務碩士,31歲那年,即2000年起進入華南銀董事會,隔年32歲兼任華南金控董事,並於十年前起、46歲開始,擔任華南銀行副董事長,迄今25年。林明成(右)於2015年卸下華南銀行董座,十年後,於2025年6月卸下華南金副董事長,交棒給長子林知延。(圖/報系資料)外界對林知延的認識,多是他的第一段婚姻。2011年華南林家、新光吳家兩大家族聯姻,林知延、吳欣盈的世紀婚禮走了三年變調,雙方官司纏訟,涉及妨害秘密等行為,直到2019年高院判決離婚,二人各奔東西,如今也都各自擁有新家庭,林知延於2022年迎娶名醫之女林俋賢,婚後育有兩子。CTWANT調查,撇開婚姻訴訟官司,林知延面對外界多微笑,受到父親日式教育風格影響,與人握手,雙手而非單手,注重禮數;林明成曾對外如此描述兒子說「他比我更專業」,林知延涉獵經濟、財經與房地產等金融領域。從華南金公布林知延的資歷顯示,他曾任職水星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基金經理人,擔任過台灣金融分析專業人員協會理事長、台灣不動產投資協會理事長,也是現任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理事長,擔任此三個協會的理事長期間,積極推廣「特許財務分析師CFA」、「國際認證不動產投資師CCIM」、「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等國際性證照。「林副董鼓勵同仁提升專業能力,積極考取國際性證照」「華南銀行CFP總有效持證人數稱冠公股銀行」一名金融業界對華南金如此說。林知延(何時 什麼場景說的)「做好數位金融當作首要任務!」接下來,就看華南金如何展現新風貌。
她討5萬月退俸遭拒怒砸壺、電腦又潑尿 人夫分居4年心死離婚
2001年,男子阿國跟女子小萱(均化名)結婚,但2019年小萱要他繳月退俸5萬元遭拒,小萱一氣之下砸壞阿國收藏的紫砂壺,又拿鐵鎚敲電腦,事後把阿國買的蔬果丟棄,還潑屎尿在鞋子上,讓阿國怕到申請保護令,雙方分居超過4年,最後訴請離婚。判決書指出,阿國跟女子小萱2001年結婚,2019年小萱要他交出全部月退俸5萬元遭拒,她情緒失控,砸毀阿國收藏的紫砂壺,持鐵鎚敲毀電腦,事後更丟棄他買的蔬果,剪破他的衣褲,將尿液潑灑在鞋子、在門前撒白糖,另在阿國門口、牆壁塗鴉驚悚文字及不明圖案,或以衛生紙團、污穢物及食物殘渣等製作詭異圖樣,又故意破壞家具,製造大量垃圾,且空燒鍋具,砸毀阿國的手機。同年10月,小萱討錢時,用手腳踢阿國下體,讓他心生恐懼聲請保護令,而雙方已分居超過4年,阿國訴請離婚。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法官認為,斟酌前揭證據,堪信阿國主張為真實,小萱施以家庭暴力,致阿國不得不離開夫妻共同住所,雙方初分居迄今已逾4年,長期不同居、無互動,確實感情盡失,請求判決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婚後老婆從未來台!21年沒有見面、聯絡 丈夫訴請離婚
南投縣一名男子阿明(化名),在2003年與陸籍女子小美(化名)在大陸結婚,阿明婚後獨自返台,小美原先有申請要入境,卻始終沒有來台,此時雙方雖對婚姻感到反悔,仍拖了21年未處理這段關係,期間也互不聯絡。而在日前,阿明才選擇依法訴請離婚,獲得南投地院裁定准許。判決書指出,阿明和小美2003年10月間在大陸結婚,婚後阿明先行回台,小美有打算申請入境,最終都沒有來台,2人都對這段婚姻感到反悔,也曾商量要離婚,卻遲遲不辦理,21年來沒有再見面、也不聯絡。阿明認為這段婚姻已經無法繼續維持下去,日前才終於向法院訴請離婚。案經南投地院審理,法官考量,阿明和小美結婚迄今已經21年多,但小美始終未曾入境台灣,主觀上可以認定小美已無意經營維持這段婚姻,且夫妻倆長期分居,客觀上也難以期待2人有繼續經營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婚姻僅存形式而無實質,顯然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官審酌,任何人如果處在同一情況下,都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而目前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此事僅可歸責於阿明,且小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因此,法官判定,阿明訴請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老父告親生女「討每月2.2萬」養智能障礙兒 法院打臉:對女兒多些寬容
大陸上海市浦東新區一名70多歲的沈姓老翁,近日將40歲的女兒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每月支付人民幣5000元(約新台幣2.2萬元)贍養費。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沈翁主張女兒給付贍養費的依據尚不充分,最終駁回訴訟請求。綜合陸媒報導,沈女是老翁與前妻生的女兒,1991年沈翁與前妻經法院判決離婚,女兒隨父親共同生活。1996年,沈翁與現任妻子結婚,次年生下患有智力缺陷的小沈,現為智力三級殘疾人。如今,沈翁患有三高,妻子患有癲癇,2人都需每日服藥,每月醫藥費達數百元,30歲的兒子還有痛風,不能走路,每月也需100多元醫藥費。沈老伯夫妻雖生活能夠自理,但年事已高,無力照顧兒子,打算找住家保姆,費用每月至少人民幣8500元(約新台幣3.8萬元)。不過,沈老伯夫妻每月退休工資不到人民幣1萬1000元(約新台幣4.9萬元),兒子每月有2000多元(約新台幣9000元)殘疾補助,且家中無存款,如今已無力承擔昂貴的住家保姆費,遂將與前妻生的女兒告上法庭,要求女兒每月支付5000元贍養費。沈老伯提到,疫情期間自己腰傷在家躺了15天,女兒未曾看望;此前動遷獲得兩套安置房,因女兒夫妻做生意缺錢,他出售一套借款給女兒,又賣掉另一套置換現住房,剩餘房款30萬元及手續費至今未付清。此外,沈老伯還指出女兒家中有兩輛車,其中一輛是寶馬,卻長期不承擔家中任何責任與義務。沈女反駁,自己小時候隨祖母生活,與父親和繼母共同生活時曾遭欺負虐待,導致精神抑鬱,且弟弟完全可以一人在家,自理沒有問題,只需提前準備好餐食。每次父親夫妻看病打電話,自己都第一時間趕到,父親腰傷也是自己帶去醫院,況且自己身體不好,2年內2次骨折,父親也未曾看望。關於動遷安置房,沈女表示,父親出售一套並非借款給自己,而是自行花費。後來父親決定借款60萬給夫妻倆做生意,2人賣掉大房換小房還借了錢,才歸還父親60萬元。沈女透露,丈夫開網約車每月收入2000到3000元,自己在家帶12歲的孩子,生活困難。另沈老伯夫妻肯定有存款,他們不久前還換了新車。法院審理認為,子女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贍養義務,但目前沈老伯主張女兒給付贍養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同時指出,孝敬贍養父母是中華傳統美德,贍養包含經濟幫助與精神撫慰,贍養費給付與否不影響親情。法院希望沈女能念及父親養育之恩,多陪伴年邁父親,給予精神關懷,也希望沈老伯體諒女兒成家後的小家庭壓力,對女兒多些寬容。
放寬條件!未來夫妻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 行政院預計今拍板
法務部去年公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計20日行政院會可討論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依照預告版本,將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夫妻在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增修「贍養費」規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養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贍養權利人再婚後,就不能再拿贍養費。台灣離婚率位居亞洲第2,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全年有5萬3469對夫妻離婚,粗離婚率為0.228%,亦即每1000名台灣總人口中,約有2.28對離婚,是近5年新高,2023年則有5萬3085對離婚,粗離婚率為0.227%。現行民法相關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法務部啟動修法,包含離婚、贍養費及被撫養者順序等相關規定予以修正,去年公告修正草案,修法重點除依釋憲放寬離婚條件,也增修贍養費規定,另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還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裁判離婚部分,草案刪除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放寬離婚要件。另參酌外國立法例的破綻主義精神,放寬裁判離婚要件,5年內累計分居達3年,夫妻一方可訴請離婚。不過,審酌分居並非雙方合意情形,若一方惡意離家出走、避不見面,為了避免規定過苛,草案也設計細項條款,法官如認為對於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可斟酌一切情事,認有維持婚姻的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現行有關請求贍養費規定,以夫妻「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為限,才能請求,但贍養費給與乃基於婚姻法上公平原則而生,屬離婚效力之一,所以贍養費請求權的成立,不宜因離婚型態而有所不同,故這部分予以刪除,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意旨。使得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以保障其離婚後生活。草案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事由,也就是養不活自己的人,可不必給贍養費,或減少支付。另明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也就是說,收受贍養費一方,如再婚或死亡,支付一方就不必再付贍養費。其中草案也明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並不適用再婚喪失贍養權利規定。
嗜賭成性、出軌還失聯!黑道上門討債也無作為 法院判3子女免除扶養義務
台東一名男子嗜賭成性,婚後不僅未盡養育責任,甚至搶奪3名子女的紅包,揮霍於賭場;由於欠債累累,黑道曾上門擄人討債,導致一家人長年生活在恐懼與不安之中。3名子女因而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獲法院裁准。根據裁定書內容,該名男子終日遊手好閒、不事生產,長期流連賭場,導致家徒四壁,甚至為了賭博,不惜向親友舉債、奪走子女紅包錢。子女們回憶,過去經常遭遇討債者恐嚇、毆打,甚至試圖擄走年幼的他們;此外,男子發生婚外情後,長期居住在外,後又因涉刑事案件逃往中國,數年間音訊全無,最終法院判決離婚。目前3名子女各自面臨經濟困境,長女需養育2名未成年子女,並照顧無法正常工作的丈夫;次子從事攝影工作收入不穩定;么子因父親長期失聯,無法辦理就學貸款,被迫輟學,現獨自照顧罹患口腔癌的母親。法院審酌後認為,該男子多年未盡扶養責任,甚至對家人帶來嚴重負面影響,若仍強迫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裁定3名子女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婚後5天妻竟消失!生死不明逾20年 他心死離婚
2001年11月,男子阿國跟大陸女子歡歡(皆化名)在日本結婚,隔月完成登記,怎料婚後5天她消失,生死不明逾20年,心死的阿國認為婚姻有名無實,向法院訴請離婚。判決書指出,阿國跟歡歡在2001年11月在日本結婚,隔月結婚登記,歡歡是大陸地區人士,婚後第5天離家失去蹤跡,阿國四處尋找仍毫無所悉,在2003年4月間返台,歡歡也沒跟他同住,生死不明已逾20年,2人婚姻有名無實,已難以繼續維持,阿國訴請離婚。歡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法院表示,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法院指出,又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法院認為,歡歡婚後即失蹤,也沒跟阿國來台共同生活,分居至今已逾20年徒有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顯見兩造婚姻生重大破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該事由應可歸責於歡歡,阿國依法訴請判決離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老公不養家!新北女遭婆婆「帶走孫」趕出家門 失聯33年心死離婚
新北一名女子於1990年與丈夫舉辦婚禮,婚後隔年生下一子,然而兩人因丈夫的工作問題頻頻爭執,最終丈夫和婆婆不僅帶走孩子,還直接將女子趕出家門。雙方完全失聯長達33年,女子近日決定向法院提告,訴請與丈夫離婚。判決書指出,女子主張兩人在1990年辦理婚禮,儀式隆重且公開,並邀請50多桌賓客參與,雖未進行結婚登記,但婚姻已符合法律效力。婚後不久,兩人生下一子,但因丈夫長期無固定工作且未能履行家庭責任,雙方產生衝突。女子表示,因丈夫母親干涉,將兒子抱走不讓她接觸,甚至聯手將自己趕出家門,因此女子在1991年間被迫離家,此後雙方完全失去聯繫,至今已33年未共同生活。女子認為,婚姻早已破裂,訴請法院裁定離婚。法院調查後發現,兩人婚後確有舉行公開婚禮,並由證人證明雙方於當年宴客敬酒,婚姻成立事實確定。然而由於男子自女子離家後長期不聯繫,也未履行夫妻應有之責任,雙方早已失去婚姻基礎,形成嚴重的破裂情形。法院認為,這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的「重大事由」,難以期待雙方修復婚姻,遂裁定准許女子離婚訴請。法院指出,儘管男子已依法接到通知,但未於指定時間出庭,也未提出書面答辯,等同於對女子指控未提出任何反駁。而《民法》第1052條第2項明定,若夫妻因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婚姻生活,任何一方均可訴請離婚。現代婚姻強調雙方的情感基礎與共同扶持,如已喪失互敬互愛的基礎,且無意維持婚姻,法院可依此判決離婚。法院認定女子所述情節屬實,且男子未抗辯,最終判准雙方離婚。
妻婚後6個月回印尼 一走超過30年!台男心死離婚
男子阿國跟印尼女子小萱(均化名)在31年前結婚,雙方講好結婚後住阿國家,怎料婚後6個月小萱無故離家,一走就是超過30年,阿國也心死訴請離婚。阿國手足表示,阿國和小萱婚後住父母家,而他有空也會回去,不過不久後小萱回印尼,因為當初制度一次只能來半年,要回印尼再來台灣,不過小萱把錢拿走就沒回來,他們也想要找人,但都沒消息。小萱沒有出庭,也沒提書狀或陳述。法官認為,雙方分居超過30年,長時間沒維持夫妻正常生活關係,夫妻扶持的特質已是蕩然無存,長期分離也無情感,對彼此的生活不了解。法官表示,阿國和小萱只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經法院通知也沒到場,更加證實她無意維繫婚姻,既然雙方無夫妻間互信、互諒、互愛的基礎,阿國請求判決離婚有據,應予准許。此外,類似事件也不只一起,人夫阿良於2016年跟越南妻子小玲結婚,2021年小玲回家鄉探親一去不復返,還不斷討錢,阿良2年多給20幾萬,最後小玲卻稱她「改吃素」拒回台,阿良也只好訴請離婚。
她怨老公不出家用還「家暴出軌」怒喊離 殘障尪反咬請求駁回
高雄一對夫妻於民國111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然而妻子日前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雙方在法庭上互相指責,法院審酌後,認為夫妻感情名存實亡,且兩人在訴訟中互相指控對方與第三者有不當往來,顯示彼此無意修復感情,准許離婚。判決書指出,妻子指控丈夫婚後無穩定工作、家庭經濟全由她負擔,且丈夫情緒不穩,經常因生活瑣事辱罵並對她施以肢體暴力,讓她感到身心俱疲。隨後妻子也憤而離家分居至今。妻子還提到,丈夫與他人有不當男女關係,夫妻感情已無法修復,婚姻難以繼續,因此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丈夫則在法庭上辯稱,自己為輕度身心障礙者,無法穩定工作和收入是因為健康狀況,而非故意。雖然承認在爭吵中曾推、踢過妻子,但他表示力道輕微,且使用枕頭打妻子並未對其造成傷害。他還指控妻子與第三者在LINE中有曖昧對話,並稱妻子擅自離家,未履行同居義務,認為妻子應對婚姻破裂負責,請求駁回離婚訴訟。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雙方婚姻已經產生重大破綻,無法繼續維持。根據調查,丈夫承認婚後無法穩定提供家庭經濟支持,且曾對妻子有暴力行為。雙方目前已分居一段時間,夫妻感情名存實亡。此外,法院認為,兩人在訴訟中互相指控對方與第三者有不當往來,顯示彼此無意修復感情。法院最終判定,夫妻婚姻關係已完全破裂,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離婚要件,准許妻子的離婚請求。
正式恢單不到1個月!夏克立突曬「年輕女子合照」親揭重大計劃
女星黃嘉千與老公夏克立的16年異國婚破碎後,女方控訴遭到夏克立家暴,離婚官司自2022年開打後,雙方纏訟了數年之久,如今此案終於落幕,士林地院家事庭於上月14日做出裁決,判准2人離婚。恢單的夏克立今(3日)突在社群平台曬出「年輕女子」的照片,並透露自己正在嘗試一份新工作。正式離婚斷開黃嘉千後,夏克立9月1日透過經紀人在臉書發布聲明,指經過長時間的訴訟官司,最終法官以「雙方都有意願」為由判決離婚,「比較遺憾的是,法官並未就夏先生與家人間的探視為裁判」,針對這部份夏克立會持續跟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夏克立當起私人導遊,接待遊客飽覽加拿大風光。(圖/擷取自Facebook/Chris Downs)聲明內容除了向前妻黃嘉千致謝外,夏克立也感謝這段時間給予幫助的律師團隊及朋友們,更特別感謝公眾對他的信任,「在此呼籲社會各界向他們釋出善意與支持,讓他們持續努力,成為家人的典範。夏先生很期待與你們分享未來的事業發展跟動向!謝謝各位朋友的溫暖與祝福。」重返單身不到1個月,夏克立今(3日)在社群平台PO出「2名年輕女子」的合照並發文表示,自己已經聽從大家的建議,回到加拿大重新出發,「我正在嘗試一個新的私人導遊計劃,帶大家遊覽我的家鄉!我的演藝工作持續進行著。同時也享受在加拿大的時光,並在空閒時與朋友們分享這裡的美好。」夏克立也透露,原來這2名年輕女子是他接待的第一批私人訪客,興奮直呼「能夠把喧囂放一邊,享受生活和探索幾個美麗的地方感覺真是太棒了!」預告未來會繼續分享照片,邀請有興趣的朋友們都可以向他預定,來趟加拿大之旅。
斬16年婚姻!遺憾無法探視家人 夏克立發聲明:感謝黃嘉千
夏克立跟藝人黃嘉千的離婚官司打了2年,上月14日終於落幕,夏克立也恢復單身,黃透過經紀人回,「黃嘉千所有訴求法院皆獲准,嘉千得知後感到欣慰。」夏克立1日透過經紀人表示,對無法探視家人感到遺憾,會持續跟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夏克立在臉書透過經紀人發聲明,謝謝各位關心,夏先生與黃嘉千女士的婚姻,經過長時間訴訟,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決離婚,「比較遺憾的是,法官並未就夏先生與家人間的探視為裁判,這部份夏先生會持續跟相關部門進行溝通。」經紀人表示,夏先生誠摯感謝黃女士,因為他們有非常重要的家人,也不會因為外來介入受影響,夏先生也感謝這段時間幫助他的朋友們跟律師團隊,也特別感謝公眾信任他。最後,經紀人強調,「在此呼籲社會各界向他們釋出善意與支持,讓他們續努力成為家人的典範。夏先生很期待與你們分享未來的事業發展跟動向!謝謝各位朋友的溫暖與祝福。」據悉,夏克立跟黃嘉千在2022年宣布結束16年感情,而今年8月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黃勝訴,夏克立多次指控黃,黃只說,「尊重司法」。而黃也自爆,她在婚姻中被家暴,讓她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夏則回擊說要提告。◎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老公傳A片嗆:女優一樣小奶可是態度好 妻心死斬20年婚姻
女子小萱2003年跟男子阿國(皆化名)結婚,阿國經常言語霸凌她,多年前全家搬到日本,小萱原以為關係能改善,事實卻不是如此,她獨自回台後,阿還是會傳訊息罵她,甚至傳A片說,女優「一樣小奶但是態度很好」,這讓她等到小孩成年後,果斷結束20年婚姻。判決書指出,小萱原以為搬到日本能改善家庭關係,但身處異國產生更多大小困難,夫妻更常爭吵,而她獨自回台定居,阿國多次傳訊息罵「不要臉」、「死妓女」、「臭妓女假高級」、「X你媽臭雞」等語,還誣賴她通姦、偷錢、拋家棄子,甚至傳A片給她說,「XX子跟你一樣小奶可是她態度很好」。阿國還跟女兒說,「她其實是爛女人,她都偷交男朋友,不要臉,妳媽不管妳,」小萱不堪長期承受身心痛苦,多次表達離婚意願,卻被阿國恐嚇,說她如果找律師就要給她好看,阿國嗆,「你要嫁別人,我會用可資公評之事,讓你出名」,這讓小萱身心痛苦不堪,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法官認為夫妻相處,重在互相尊重,阿國以言詞辱罵、羞辱、恫嚇小萱,造成她身心痛苦甚巨,此非夫妻相處之道,准許小萱離婚。◎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她閃婚醫師被家暴!官司開打才發現對方無業 為搶監護權還「偽造工作證」
大陸江蘇省無錫市有位女子小美(化名)在閃婚後發現,所謂優秀的醫師丈夫小帥(化名),其實是個大騙子,還經常因生活瑣事動手家暴,因此訴至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要求判決「離婚」。但令庭審法官大為震驚的是,為了爭奪女兒的監護權,小帥竟還提交虛假證據,最終法院審理後隨即判決離婚,還對其提供虛假證據的行為進行開罰。據《揚子晚報》的報導,小帥在庭審中辯稱,自己是名校畢業,在無錫市某三甲醫院工作,具有較高的學歷,有能力輔導女兒功課。他還出示了醫院的工作證,顯示是「副主任醫師」,但同時又表示自己收入不高,還需負擔與前妻所生兒子的相關費用以及贍養自己的母親,所以能拿回家的錢不多。而小美則表示,她已經向醫院打聽過,沒有小帥這個人,指控對方到了人民法院竟然還在說謊。面對質疑,小帥又辯稱,他屬於另一個單位的員工,實際工作是在醫院。最終由於小帥在法庭上的陳述前後矛盾、疑點較多,法官立即向相關單位進行核查。經查,小帥所述的2家單位均沒有該員工的紀錄。庭審後,法庭再次要求小帥將職業狀況如實陳述,無奈之下小帥只好承認,他其實根本沒有工作,工作證是他在網路上購買的,只為了在庭審中出示偽造的工作證,並進行虛假陳述,目的是爭奪女兒的撫養權,而他目前的生活費也都是靠母親資助。最終法院審理後隨即判決離婚,並對小帥的虛假陳述進行開罰。
夫妻離婚拒養「住院女兒」!只想搶大兒子 法官怒了:不准離
大陸一對夫妻因女兒罹患憂鬱症住院,加上生活瑣事,經常吵架,女方因此向法院提出離婚。然而,夫妻倆都不願意扶養女兒,只要兒子。對此,山東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訴訟,不准2人離婚。根據陸媒《九派新聞》報導,常姓女子與王姓男子經過旁人介紹後認識,於2007年1月結婚,隔年7月生下兒子,之後於2009年又生下一名女兒,直到2010年9月才登記結婚。不過之後女兒因罹患憂鬱症,在醫院住院治療,常女與王男為此常常吵架,王男甚至把兒子帶走。常女因此受不了,請求判決離婚。法庭上,常女變更訴訟請求第2項,要求扶養兒子。王男則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扶養兒子,不同意扶養女兒。也就是說,夫妻倆都不願意扶養女兒。法官審理後認為,女兒憂鬱症住院治療,需要父母的關心和照顧,然而常女與王男都不願意扶養,這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為了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判決不准常女與王男離婚,駁回訴訟,現判決已生效。
人夫買彩券中4480萬「瞞正宮轉給前妻幫買房」 法院判離婚賠償金額曝
家人都可能為了錢財反目成仇,更何況是一般夫妻。中國浙江溫州有一名人夫,買彩券中了1000萬大獎(人民幣,下同),約4480萬新台幣,竟瞞著妻子把部分獎金轉給姊姊及前妻買房,讓妻子十分不滿,最後導致婚姻破裂,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後,結果也出爐了。據最高案例法庫,人夫中獎後,認為這是彌補前妻的機會,稅後到手843萬元,便把獎金中的200萬轉給姊姊,又將70多萬用於前妻買房,而對現任妻子則隱瞞中獎及財產轉移的事實。當妻子得知真相後,感到極大的失望和背叛,認為不僅侵犯了她的財產權,更是對婚姻信任的破壞。因此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270多萬人民幣的3分之2。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考量人夫未與妻子協商便轉移財產的行為,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判決離婚,並作出賠償60%財產的判決,這一判決既尊重了人夫的個人財產權利,也維護了妻子作為婚姻一方的合法權益,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此事反映在婚姻關係中,財產的公平管理和透明度的重要性,同時也展現法律在處理婚姻財產糾紛中的作用和效力。透過這一個案例,民眾可以更清楚認識到婚姻中的責任與權益,以及法律對於維護公正和平等秩序的重要性。
人夫中風癱瘓4年妻想離婚 他只求「小孩別改母姓」
屏東一名女子小萱(化名)跟男子阿國(化名)婚後有1子,但2020年阿國中風,喪失行為自主能力,雙方也分居4年多,兒子由女方照顧,小萱跟法院訴請離婚,而阿國只希望,小孩別改母姓,最後法院也准許離婚。判決書指出,小萱在2014年跟阿國結婚,婚後有1子,2020年阿國腦幹出血中風,目前身體情況依然沒有好轉,導致無行為自主能力,這期間阿國住屏東,小萱住高雄,雙方分居4年多,小孩由小萱和其家人獨自照顧,所以小萱向法院訴請離婚,子女由她扶養。阿國透過訴訟代理人說,他對小萱主張的事實均無意見,他意識清楚,但講話不清楚,希望子女以後不要改母性,如果小萱改嫁,希望他能拿監護權。法官表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按夫妻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而立法旨在於夫妻共同生活若因身體或健康有障礙,不宜令其繼續共同生活時,所謂「不治之惡疾」,應解為任何足以危及婚姻關係維繫,為夫妻共同生活之障礙,而不容易治癒之疾病,不以該疾病有傳染性或為常人厭惡者為必要。法官解釋,阿國腦幹出血致四肢癱瘓,無法行動,生活完全依賴照護,因吞嚥困難及嚴重構音障礙,無法言語溝通等,可以認病情已造成夫妻共同生活障礙,危及到婚姻,而阿國疾病難以治癒,所以小萱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