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西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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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光電業者560萬元遭重判13.5年 前台西鄉長丈夫潛逃
雲林縣前台西鄉長林芬瑩以核發路權為手段,透過丈夫丁文彬向太陽能光電業者收賄560萬元,一、二審均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對林、丁處刑12年及13年半,目前上訴中。鑑於台南高分檢也對丁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每日至派出所報到,但丁卻未遵期報到,經拘提未獲且傳喚也未到庭,台南高分院裁定沒收保證金150萬元。可抗告。台南高分院指出,丁文彬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2022年5月被雲林地院裁定具保150萬元,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經具保後,丁即停押釋放。後經原審判刑13年半,丁男不服上訴,並於高分院審理期間均遵期到庭,經駁回上訴審結後,丁男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現在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台南高分檢今年6月中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對丁文彬限制出境、出海及命接受科技監控,經院方裁定自6月2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應於每日晚上8時前至其住所管區派出所報到,但駁回科技監控的聲請。不料,裁定後,據雲林縣警局台西分局台西派出所函覆,指丁男均未遵期前往該派出所報到,高分院再核發拘票命8月1日前拘提他到案,經拘提未獲後,再依法傳喚林女及吳姓具保人,並命吳應於同月26日偕同丁到庭,但2人均未到庭。台南高分院8月28日電請辯護人,請他轉知丁男於3日內與院方聯繫,否則將認定丁男已藏匿,並將就具保保證金作相關處理。不過,律師回覆指稱,先前經裁定限制出境出海時,已嘗試聯繫丁男,但一直聯絡不到,聯絡丁的太太林芬瑩一樣找不到丈夫,他只有丁男的LINE,沒有手機號碼。台南高分院根據通報單、拘票等相關資料,加上丁男並無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情形,認為如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接受審判、訊問,即屬「逃匿」行為,裁定沒收保證金150萬元。
以核發路權向光電業者索賄560萬元 前台西鄉長二審重判12年
雲林縣前台西鄉長林芬瑩以核發路權為由,透過丈夫丁文彬向太陽能光電業者收賄560萬元,雲林地方法院2023年5月依收賄罪判處林芬瑩徒刑12年,丁文彬13年6月,均褫奪公權5年,追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540萬元。2人不服上訴後,台南高分院25日駁回,此案還可上訴。此案起因於昱昶公司考量太陽能光電有林帶通行權、架空電桿租用的申請需求,自2020年8月18日起,多次向台西鄉公所提出架空電桿租用及林帶通行權申請,但都被拒絕掛件,且相關公文均遭台西鄉公所刁難,於是透過內定下包商、即台西鄉在地施作工程的順禾億公司總經理王振南協助處理路權申請事宜。王振南原本結識林水生,知悉林認識丁文彬,即引薦林水生給沈存再,並請林水生協助日後向台西鄉公所申請核發路權。王振南透過林水生邀約丁文彬會面,林水生知悉丁文彬為台西鄉長林芬瑩的配偶,對台西鄉鄉務有一定影響力,即由丁向林傳達昱昶公司需支付1甲地40萬元的賄款,作為換取昱昶公司申請鄉公所核發路權的對價。幾經斡旋價格,丁文彬表示可支付現金560萬,作為台西鄉公所核發路權予昱昶公司的代價;林水生即轉知沈存再等人,沈、王等認此金額可行,再考量林水生居間聯絡丁文彬協調路權申請事宜,決議支付120萬公關酬謝費予林水生,業者也於2021年11月25日順利取得公所的林帶通行權。雲林地院認定,業者取得公所的林帶通行權,就是丁於同年11月2日收受白手套所交付的560萬元後的結果。同時,林芬瑩知悉丁文彬都在聯絡太陽能業者向公所申請相關事宜,且丁收賄當天,她目睹丈夫將裝有賄款的紙箱放回車上,都足以認定夫婦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考量整起收賄案,丁處於主導地位,從頭到尾都是藉著林在公所內給予的影響力,對廠商上下其手,因此刑度比林芬瑩重。至於同案3位「白手套」,一審也都認定觸犯交付賄賂罪;其中,林水生判刑10月,緩刑4年,付公庫10萬元,沒收扣案犯罪所得140萬;沈存再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王振南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