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籍喪失證明
」 移民署 陸配 喪失原籍證明 中國大陸
5千人完成原籍喪失證明!審批8百人具結 移民署籲:盡速補繳或反映困難
移民署4月2日針對目前已取得台灣戶籍陸配發出通知,要求陸配與子女須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否則撤銷台灣戶籍,瞬間引起陸配震驚與譁然。對此,移民署也不斷宣導,經多方宣導教學民眾如何補繳喪失原寄證明,截至6月目前已超過5千人完成補繳,並已同意800人以上以「具結方式」替代或「延後赴陸辦理」。移民署指出,移民署全國服務站已湧入許多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的民眾,不過有不少人反映,已配合兩岸條例規定返回中國大陸辦理相關證明,但因為要等海基會收到公證書副本,才能完成驗證手續,擔心恐逾期而向移民署尋求協助。對此,移民署表示,近半個月已有約2千人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累計已超過5千人,預期將持續顯著成長,顯示絕大多數民眾支持政府依法行政,落實兩岸單一身分制度。移民署進一步說明,本署網站提供「喪失原籍註記查詢」功能(https://egate.immigration.gov.tw/NIA_OnlineApply_inter/caseQuery/caseQueryForm.action),若接到通知,且確實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請把握時間儘快辦理。此外,移民署已審核同意超過800人以「具結方式」替代或「延後赴陸辦理」,請符合陸委會公布之年滿70歲以上等事由者,儘快提出申請。移民署強調,只要配合落實法律要求,針對民眾所遭遇的任何困難或窒礙難行之處,都會提供必要協助,如果因為比較晚才辦理,而來不及完成公證書驗證等流程,也不用擔心,請趕快向該署反映 (服務信箱:NIA2025@immigration.gov.tw;專線電話:02-23889393分機5042至5048及5660)。但若是確實已接到通知卻仍置之不理,經移民署查證屬實者,將依兩岸條例規定作成相關處分,進而影響在臺身分權益,移民署呼籲民眾千萬不要抱持僥倖心態以身試法,否則將得不償失。移民署護育如有民眾尚未完成原籍喪失證明或有困難者,均應盡速反映。(圖/移民署提供)
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說明會開跑!會上提供一站式服務 移民署籲踴躍參加
移民署與大陸委員會、海基會及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近日共同舉辦「原籍中國大陸人士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說明會,首場22日於北市文化大學建國校區內舉行。移民署派員說明相關措施,並提供一站式諮詢及收件服務。會場有陸配反映,因為已來台多年,早已忘記是否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移民署人員立即當場示範該署全球資訊網「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專區」所提供的「喪失原籍註記查詢」服務。當事人只要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等資訊,就可以馬上查詢移民署資訊系統是否已註記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為了讓更多民眾就近參加,移民署與陸委會、海基會接下來將陸續前往高雄市、台中市、台東縣及花蓮縣舉辦說明會。移民署呼籲,該署全球資訊網「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專區」已提供申請書、具結書、申請流程、諮詢管道及問答集圖卡等資訊,請收到通知的民眾,儘快完成補繳喪失原籍證明或是申請以具結方式替代等配套方案,遇到窒礙難行問題,都可尋求政府協助。移民署指出,目前已規劃於6月上旬舉辦高雄場及台中場、6月下旬舉辦臺東場及花蓮場說明會,詳細時間及地點將公告於移民署「通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專區」,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我是台灣人1/陸配父母亡、對岸無財產 兒準飛官、女台大畢還要她補證明
移民署4月2日針對目前已取得台灣戶籍陸配發出通知,要求陸配與子女須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否則撤銷台灣戶籍,瞬間引起陸配震驚與譁然!本刊實際採訪1996年就嫁來台灣的陸配花花(化名),花花氣憤又無奈的指出,她來台30年,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如今雙親雙亡、對岸沒有任何財產,到大陸還得以「台胞證」入境,現在要她何去何從?花花說,當初等了8年才領到身分證,早已在台落地生根,工作、生子、依法納稅,就連兒子都報考空軍官校以報效國家,原身分證明文件早在領到身分證的那刻被銷毀,來台30年後卻收到一張通知書要求補繳,否則將撤銷台灣身分,但包含中國身分證在內資料早已全部銷毀,中國公安系統也早已將她註銷,「要我去哪裡生證明文件?」陸配無奈指出,她來台近30年,卻被通知補繳交原籍喪失證明,否則就會撤銷台灣身分。(圖/民眾提供)花花表示,她在1996年時嫁來台灣,在台灣落地打拼,從一開始的人生地不熟到後來逐漸有了穩定工作,隨後生下一雙兒女,排隊排了8年才領到台灣身分證,同時依規定放棄對岸國籍,只為教育栽培一雙兒女成人,如今女兒台大畢業、兒子更是考上空軍官校,決定報效國家,卻在4月7日突然收到一封來自移民署的雙掛號「通知書」。花花指出,當下打開來發現並非是正式公文,內容要求她在通知書送達的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大陸籍)公證書等證明文件,若逾期未繳將被依規定撤銷定居證,同時撤銷戶籍登記。整張通知書上未有負責承辦人,也未有大小章,僅有移民署署名,原本還以為是詐騙,孰料撥電話詢問才赫然發現該通知書是「真的」。當下緊急詢問移民署,移民署承辦人先是表示,2004年3月1日前已要求繳交原籍喪失證明,最近正好在全面清查,因此針對電腦內未有相關資料的對象全面寄發通知,「剛好也給你們一個機會選擇」、「若不繳交就是撤銷」、「定居我給的,我也可以收回!」最讓花花氣憤與不解的是,事隔30年,她的雙親早已身故,在中國早已沒有任何直系親人、也未有任何房產,就連進出中國大陸還得以「台胞證」進出,嫁來台灣近30年的時間裡,只回去過3次,一次父親過世、一次母親過世、一次在疫情前回去,但「台胞證」卻無法作為原籍喪失的證明,僅能以向公安申請原籍喪失證明,再經海基會認證才能繼續保留台灣人的身分,而21年已過,當時申請放棄原籍的文件,包含中國身分證在內早已全部銷毀,中國公安系統早已將她註銷,「你要我去哪裡生證明文件?」,但移民署僅表示,「你去申請一定有,不可能沒有」。她無力表示,嫁來台灣30年的時間,她認真工作、依法繳納所得稅、努力栽培一雙兒女,卻在30年後突然被一只通知書要求繳交早已被銷毀的原籍喪失文件,否則就要撤銷她在台戶籍,「我父母都過世了,已經沒有直系親屬了,在那邊也沒有房子財產,我的家在台灣,你要我回哪裡去?」。陸配指出,她去大陸還得以「台胞證」入境,但移民署表示,「你去申請一定有」。(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對此,移民署8日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之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之解決方案。移民署表示,目前已獲准在臺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惟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為。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之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之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不過,專研《兩岸關係條例》的律師陳麗玲痛批內政部「違憲又違法」!她表示,依據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內政部卻在未有法令依據下,竟公然要求已經取得我國身分證的陸配與陸配子女繳交「原籍喪失證明」。律師陳麗玲痛批內政部「違憲又違法」。(圖/陳麗玲臉書)除了違憲以外,內政部主張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要求台灣民眾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在2004年前的法律明定不需檢附「原籍喪失證明」,當初政府經審核後發出身分證,卻在事隔21年後才要求民眾檢附,且不檢附就將除籍,明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顧中國大陸近年快速變遷之下,不少派出所早已拆遷,「你要民眾去哪裡生證明?」。何況民法追訴期限為15年、行政法追溯期限為7年,更有不溯及既往之規定,內政部竟在事隔21年後才要「溯及既往」,明顯違法。陳麗玲律師強調,內政部此次發出的並非正式公文,僅是一紙「通知書」。她歡迎陸配們找她登記,並說明當時已提供除籍說明,而不是在21年後才要求補件,若陸配因無法補件而遭到恐嚇、騷擾,甚至因此被除戶、驅逐出境,都可以聯絡她,她將協助對內政部公務員提告瀆職與民事賠償。此外,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的何謹言律師也願意協助受害陸配打官司。
我是台灣人2/陸配子女也要補證明 他從小在台念書哀嘆:去哪找?
移民署4月2日針對目前已取得台灣戶籍陸配發出通知,要求陸配與陸配子女須依據「兩岸條例」的規定,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否則將撤銷台灣戶籍,瞬間引起在台陸配震驚與譁然,然而本刊也掌握相關消息發現,不僅僅是陸配收到通知,就連陸配的子女也同樣被要求繳交原籍喪失證明,否則就將註銷在台戶籍。今年30歲的小傑(化名)受訪時表示,他的母親是陸配,和台灣籍的父親認識後生下他,孰料原本預計回到台灣才要進行生產,卻因他等不及出世,緊急改在廣西生產,因此所有的出生證明文件均是中方所有,事後更為了順利取得台灣身份,他在5歲以前每半年就得出境一次,順利取得台灣的國籍後,隨後也在台灣念幼稚園,並在台一路求學、工作至今。只是清明連假快過完,就突然收到通知,詢問移民署後得到只要拿出「原籍喪失證明」就可繼續保有台灣戶籍身分,但小傑無奈表示,他當時就僅僅只是在中國「出生」,中國那邊「並無任何相關資料」留存。第一時間也已請親戚向公安查詢相關資料,對面系統顯示「查無此人」。儘管已將自己的狀況明確告知移民署,但卻仍被告知就是必須要拿出「原籍喪失證明」,移民署也強調若真的有困難可以「打報告」給政府,他們會來審核,讓他也質疑移民署,這份「報告」會由誰來審核?誰會來看?要以什麼格式進行?因為他現在就可以將自身狀況打出報告,但卻無法明確得到回應。小傑指出,4月8日他親自跑移民署一趟,抽號碼牌詢問相關事宜,當下就已有約60個人拿著通知書在場等待,男女老少都有,每一個人的狀況都不盡相同,卻在短時間內被告知僅有3個月時間可以處理,但光是跑流程就至少得花上2個月期間,還被告知「所以我們多給你們一個月了」,手段讓人感到相當逼迫。移民署大廳近日擠滿同樣收到通知書的人,想要抽號碼牌詢問解決方式。(示意圖/資料照)小傑表示,移民署要求補繳「喪失原籍證明」,但大部分人來台至少都20年以上,在那個電腦並不普及的年代,以中國的戶政來說,很多人甚至僅有紙本資料,根本不會上傳,20年過後,紙本還在不在根本就是一個大問題,「但移民署要你親自跑一趟辦也好,請親友代辦也好,不管你能不能申請,甚至給不給辦,因為對岸就是『查無此人』,他就是要你生出來,而這期間一切衍生費用,全數由自己負擔,不然就是廢戶籍。」。他將親身經歷打成貼文PO出,卻被攻擊「中配和中配子女不能永遠只談自己的委屈,卻長年對中共打壓台灣、家裡甚至就是被作為統戰入口之一來裝聾作啞」,甚至質疑「你媽怎麼來的?是清白的嗎?為什麼不願意主動說清楚?為什麼不切割、譴責?你們的沉默就是我們的恐懼來源」。而這樣的留言竟還非少數,甚至有人將經歷貼出後成為網路霸凌的對象。儘管被攻擊,但仍有人暖心留言指出,「很多人以為只是補一張紙而已,不是不願意申請,是根本不知道要去哪裡申請?怎麼申請?申請不到怎麼辦?每一條行政流程的模糊地帶,都是他們真實的壓力來源」、「政府要你補的,不是證明,而是『我不該被懷疑』的自證程序」、「你們本來就在這裡生活、本來就屬於這裡,現在卻要用錢、用時間去申請一張不確定能不能辦到的公證書,來換取一個早就用人生證明過的身份」,讓小傑也直言根本就是把他們的心境說出來。對此,移民署表示,目前已獲准在臺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惟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為。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之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之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陸配與子女如未補繳「喪失原籍公證書」,內政部移民署就會撤銷其台灣戶籍。(示意圖/內政部長劉世芳/劉耿豪攝)不過,專研《兩岸關係條例》的律師陳麗玲痛批內政部「違憲又違法」!她表示,依據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內政部卻在未有法令依據下,竟公然要求已經取得我國身分證的陸配與陸配子女繳交「原籍喪失證明」。除了違憲以外,內政部主張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要求台灣民眾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在2004年前的法律明定不需檢附「原籍(大陸籍)喪失證明」,當初政府經審核後發出身分證,卻在事隔21年後才要求民眾檢附,且不檢附就將除籍,明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顧中國大陸近年快速變遷之下,不少派出所早已拆遷,「你要民眾去哪裡生證明?」。何況民法追訴期限為15年、行政法追溯期限為7年,更有不溯及既往之規定,內政部竟在事隔21年後才要「溯及既往」,明顯違法。陳麗玲律師強調,內政部此次發出的並非正式公文,僅是一紙「通知書」。她歡迎陸配們找她登記,並說明當時已提供除籍說明,而不是在21年後才要求補件,若陸配因無法補件而遭到恐嚇、騷擾,甚至因此被除戶、驅逐出境,都可以聯絡她,她將協助對內政部公務員提告瀆職與民事賠償。此外,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的何謹言律師也願意協助受害陸配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