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人權...
」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
一場官司兩個不同判決版本 民團痛批司法行政管理失能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與米其林名攤「梁記滷味」老闆梁廣雲今(14)日前往立法院舉行「一份判決兩個版本,公告制度形同虛設?司法信任還剩多少?」記者會,控訴梁老闆因多年前被迫以低價出售攤位所提起的訴訟,竟出現A、B兩版不同的判決,質疑司法院調查後卻僅以「誤傳」定調為行政疏失,也無任何具體補救作為,痛批司法行政管理及風險控管顯已徹底失能。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指出,梁廣雲十多年前因遭恐嚇威脅,被迫賤賣攤位,故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在2019年9月9日在司法院系統公告,被告三人應連帶賠償之勝訴判決主文(A版),三天後當事人收到的卻是內容歧異、僅其中林姓被告一人單獨賠償之判決書(B版)。公告的A版判決梁勝訴,B版判決書卻敗訴,兩者出自同一案號、同一法院。聯盟表示,公告主文與實際送達內容不一致的重大瑕疵,雖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調查屬實,但最後卻僅以「誤傳」定調為行政疏失,關起門來以書面告誡草草處理,對外對於已公告主文的羈束力,卻無任何具體補救作為,突顯司法院對於裁判程序及效力,沒有任何查證及把關能力,司法行政管理及風險控管顯已徹底失能。另外,裁判雙版本、多版本案件一再重演,淪為一樁樁的醜聞,司法誠信成為人民眼中的笑話。台灣公民人權聯盟表示,2014年花蓮地院早已爆發過裁判主文三版本的醜聞,被告從有罪變無罪。花蓮地院調查後僅將此錯誤推給書記官的業務疏失,至今司法院仍未建立任何有效防錯設計。近期轟動社會的鍾文智棄保潛逃案,更坐實法院對裁定流程毫無監督能力。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呼籲,司法院應檢討裁判公告與送達流程,檢討系統以建立權限功能、版本控管與封存機制,所有版本歷程均應可追溯比對;公告後,裁判應即具法律效力,禁止事後更改內容或抽換;禁止官官相護,對違法司法人員應嚴懲,杜絕以「誤傳」、「疏失」淡化枉法裁判、變造公文書等責任。
「影響力交易」、「不法餽贈」入法 民眾黨立委要求動手司改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黃珊珊及吳春城26日開記者會指出,總統蔡英文2016年就職時宣示推動司法改革,國人高度關注進度,但包含「不法餽贈罪」、「影響力交易罪」已研議長達6年,行政機關一再延宕,民眾黨立院黨團因此具體提出「司法改革」修法方向,增列「影響力交易罪」、「不法餽贈罪」,也要提高貪污犯假釋門檻,讓「拿錢喬事」走入歷史,完善反貪腐法制。黃國昌指出,權貴不斷落跑,政府束手無策,除了「影響力交易罪」、「不法餽贈罪」,《吹哨者保護法》、「棄保潛逃罪」、「妨害司法公正罪」也多次跳票,台灣人民不能等,「還在研議」不該是藉口。黃珊珊表示,檢察官人力攸關司法改革的推動,尤其近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包含偵查、金流追蹤,都仰賴檢調警共同偵辦,刑事局資料統計,警方接獲詐騙案件,從2019年2萬3000多件,到2023年暴增到超過3萬5000件,財損金額光2023年就高達88.億元,尤其電信詐騙案2022年已較2019年成長360%,人力不足會影響調查的品質。黃珊珊表示,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都已經入法,檢察官卻只有檢察事務官,過去行政院以臨時人員方式增設100名檢察官助理,但由於經費僅2年,未來恐再面臨人力不足的問題,民眾黨團期盼修正《法院組織法》,讓檢察官助理法制化,將現行以臨時人員聘用的檢察官助理制度法制化,補充人力襄助檢察官辦案,提高犯罪偵查品質,增進司法效能。「福爾摩斯需要華生,檢察官也需要助理。」黃珊珊指出,目前行政院依據《打詐1.5綱領》以臨時人員聘用的100位「檢察官助理」即將於113年底屆期,明年起就必須解編;因此,未來若要常態化設置,必須要有法源依據才能夠編列人力預算。吳春城表示,蔡英文政府8年來最大弊病就是貪腐,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蔡英文2016年剛上任時宣示司法改革,如今要下台了卻一事無成。吳春城也質疑,「為什麼行政院沒把法案送進立院?在掩飾什麼?」呼籲蔡英文政府要兌現政見。吳春城指出,每年「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皆會發布司法信心調查,去年台灣民眾滿意政府司法改革的比例只有30.4%,認為司法公正的只有34.9%,「影響力交易罪」、「不法餽贈罪」沒有落實,司法改革就是在打假球。
司法系統趨於癱瘓 曹興誠率領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呼籲立委盡速修法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滿6週年,但如今地檢署未偵結的案件逐年增加,司法人員紛紛出走,司法體系趨於癱瘓,台灣公民人權聯盟今(12)日召集聯電創辦人曹興誠、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國民黨立委游毓蘭、民眾黨立委賴香伶等,在立法院餐廳召開記者會,呼籲檢警專業分工、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是由聯電創辦人曹興誠出資創辦,曹興誠表示,過去大眾討論司法改革,重點比較關注司法體系品質的提升,例如淘汰恐龍法官,消除檢察官、警察的徇私舞弊等等。但現在司法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心血管嚴重堵塞。司法體系處理案件遲緩異常,幾乎癱瘓。曹興誠坦言,過去大眾都寄望於司法院或行政院進行司法改革,而其實改革的主戰場應該在立法院,先求法律合理、跟得上時代,才能期待行政和司法有所進步。台灣現在已經進入主權在民的時代,不該再期待上對下的德政,而應該主動承擔公民的責任,團結起來,成為司法改革的發動機,也期待關心司法的立委,能夠盡速完成必要修法。台灣公民人權聯盟認為,目前台灣司法血管堵塞,已接近休克,應緊急做心血管繞道手術。其方法非常簡單,就是仿效其他民主國家, 刑事案件主要交由警察偵辦,再移請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並負責法庭攻防。兩者分工合作,避免職權重疊,如此可將司法資源做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的處理效率定然可以立刻得到改善。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更表示,檢察官在一審敗訴後,現行體制容許檢察官不需任何理由,即可上訴,此現象極不合理。一則容易讓檢察官輕視一審,草率起訴;二則容易造成無辜被告之二度或多次傷害,三則增加司法壅塞,讓司法效率問題更形惡化。 因此應該規定,檢察官一審敗訴以後,除非有重大理由,否則不得上訴,以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成立 曹興誠:用4大科學管理改革司法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今(17)日舉行成立大會,發起人之一、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致詞表示,民主國家的進步,有賴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都具備效能,但台灣民眾對司法普遍感到失望,因此他與一群具改革意識的人士共同發起籌組的司法改革團體,希望運用現代管理概念和原理,推動可以立竿見影、迅速收到成效的改革。曹興誠說,民主國家的進步,有賴行政、立法、司法都具備效能,而所謂具備效能,是指處理公務或案件的速度和品質,能符合民眾期望。但灣目前司法案件堆積如山,處理進度緩慢龜速,而且許多判決缺乏品質,不符常識和民意,使民眾對司法普遍感到失望。他認為,要改進司法效能,需要運用4大基本的科學管理觀念。曹興誠首先提出「第一次就做對」,他指出,現代工業生產管理要求「第一次就做對」。第一次做不好,以後不斷修改,產品品質一定越改越差,台灣現在刑事訴訟完全違反「第一次就做對」的原則,使刑事案件的地院一審形同虛設。檢方在地院敗訴後,竟然其一審的起訴內容原封不動,就可以自動上訴到二審,這種已經被地院法官否決的「瑕疵起訴內容」,從此就長期流浪在法院中,像無法治癒的皮膚病定期出現,癱瘓司法效能,醜化司法形象。他認為,刑案應決戰於一審,才能讓法官、檢察官審慎將事,免得司法淪為兒戲。曹興誠呼籲,第二點是司法體系要注重專業和分工。他指出,根據近代生產力理論,專業和分工,是提升效能的主要關鍵。第三點則是除罪化、民事化,減輕司法體系工作負擔。「運用『八十、二十』原理,近代品質管制原理告訴我們,大多數的品質瑕疵,係由少數原因造成。」曹興誠說,少數老鼠屎會壞掉大半鍋粥,應應該運用80/20的品管原理,針對風評不佳之法官、檢察官,推動陪審制度,以免其專擅,而減少司法官枉法或濫權之現象。台灣公民人權聯盟表示,現行司法制度為威權體制的殘留,與現代民主社會主權在民的原則不符,但歷經數十年改革,仍未見成效,究其原因,人民的司法主權意識不彰應為主要,為此該聯盟主張,應強化人民的公民權意識,奪回人民的司法主權。
司法公正性民調 6成民眾認為檢方會收賄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籌備處今(2)日公布一份國人對司法信心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於台灣的司法的公正性及司法改革的滿意度均不及四成,且有高達近九成民眾認為檢察官辦案會受政治力影響;逾六成民眾認為檢察官在辦案過程會收受賄賂。公民人權聯盟籌備處代表陳為祥指出,經過幾年來的司法改革,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似乎沒有提升,而且這次民調的時間在陳宗彥事件爆發前,否則民調結果可能更為負面。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籌備處委託山水民調進行司法信心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於台灣的司法的公正性及司法改革的滿意度均不及四成,且多數民眾存在檢察官辦案會有不良行為的印象,高達近九成民眾認為檢察官辦案會受政治力影響;逾六成民眾認為檢察官在辦案過程會收受賄賂;六成七的民眾則認為檢察官辦案過程會濫用權力,也有近七成的民眾認為檢察官一人決定起訴與否,並不適當,且有過半民眾認為檢察官應在三到六個月內偵結案件。陳為祥說,在警察、法官與檢察官中,民眾普遍對檢察官的個人操守評價比較低,他舉例,曾有真實案例,一名檢察官在偵察過程中違反了檢察官倫理,甚至半強迫地要被害人指認被告,該被告遭判有罪後,被監察院發現是冤案,但職務法庭最後只給了檢察官申誡,理由竟是「檢察官工作非常繁忙,辦案的精準難免受限」。他批評,台灣真的在辦案的檢察官不超過7、800人,偵辦的案件大都是酒駕、詐欺與偷竊等罪,既然這麼忙,就不該把這些警察的工作攬在身上。律師黃帝穎指出,最新民調顯示近九成民意認為檢察官辦案受政治影響,從黃世銘案、高虹安案到陳宗彥案等三大案,都重創社會對檢察官的信任。比起高虹安涉案,苗栗縣長鍾東錦傳出涉案,地檢署5天內就剪報分案、立委蘇震清在4天分案,高則是到17天後,還因為是前民眾黨部執行長林冠年跑去告,檢方才分案 律師鄭文龍說,台灣目前奉行的是專制獨裁的司法要,應改成民主的司法,外國民主國家的偵察主體多是警察,檢察官不應再佔著偵察主體,7萬的警力才可能扮演好這個角色。他舉例說,澳洲的檢察官就是法庭上的律師,而且警察與檢察官的職權分開兩邊,也有監督制衡的功能,日本之前制度跟台灣一樣,但在二戰後更改;韓國前一陣子也改了,台灣應該朝民主的司法制度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