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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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蘇瀧、張碧晨〈年輪〉原唱爭議! 律師:法律未明確規定「原唱」唯一性
大陸網路歌手「旺仔小喬」以蒙面翻唱走紅,吸引2000萬粉絲追蹤,而她近來稱陸劇《花千骨》插曲〈年輪〉的原唱為張碧晨,引發熱烈討論。隨即,張碧晨工作室強調「張碧晨是唯一原唱」,汪蘇瀧方則聲明汪是詞曲創作者及男聲版演唱者,因此將收回所有演唱授權。對此,就有律師認為,該爭議反映出音樂產業中授權條款不完善所帶來的糾紛,係因法律並未規定「原唱」的唯一性。張碧晨聲明。(圖/翻攝微博)汪蘇瀧聲明。(圖/翻攝微博)根據陸媒《揚子晚報》報導,律師魏增說到,從《著作權法》角度來說,歌曲的詞、曲分別獨立構成作品,其著作權歸屬詞、曲作者,而歌手作為演唱者,是著作權法中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權」,一般限於其表演音樂作品過程中所產生的「藝術形象」不受侵害,而不能限制其他人再表演該音樂作品,因為這種限制權歸於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魏增表示,歌手只要取得了詞、曲作者的授權,就可以公開表演該音樂作品,並獲得其表演過程中產生「藝術形象」的表演者權,每一位演唱者都有自己獨立的表演者權,所以從著作權法角度來看,如果後續的翻唱不是故意破壞原唱的「藝術形象」,通常不會構成對原唱藝人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問題。魏增指出,這種原唱爭議往往伴隨著競爭性的商業利益,被認定為某歌曲的原唱歌手,在該歌曲相對應的商業市場中將佔據優勢地位,若非原唱而謊稱原唱,將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虛假宣傳;如果明知他人為原唱而故意編造、傳播虛假消息或者誤導性信息謊稱他人並非原創,則可能構成商業詆毀及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魏增直言,原唱問題是一個事實問題,這個事實的認定有待當事人進行舉證說明,而原唱爭議也是一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問題,無論此事件是單純的原唱之爭還是故意炒作,如在原唱爭議中有人突破法律底線,則將違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律師常莎則強調,張碧晨2015年經授權錄製的版本確實享有表演者權,但這並不排斥其他經授權的演唱版本,問題的關鍵在於雙方當初的授權合約約定,若合約中未限定演唱版本的排他性,則汪蘇瀧作為著作權人有權授權其他版本;如果張碧晨方獲得的授權具有排他性,則可能構成違約。常莎認為,目前汪蘇瀧工作室宣布收回授權,其法律效力完全取決於當初合約的具體條款,這場爭議本質上反映了音樂產業中授權條款不完善所帶來的糾紛,法律並未規定「原唱」的唯一性,真正需要明確的是合約中對授權範圍、期限和排他性的具體約定。
盜版又贏了!無印良品吿山寨遭駁回 中國法院「神理由」解釋敗訴原因
中日「無印大戰」大陸再下一城,北京无印良品(Natural Mill)繼2019年告贏日本無印良品(MUJI),並讓母公司獲賠人民幣60萬元(約新台幣261萬元)後,再度於日方提出的「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訴訟中全身而退,中國法院以「無印良品及圖」不構成實質性近似為由,駁回原告日本無印良品的訴訟請求。據《北京青年報》報導,作為原告的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下稱日本無印),以「無印良品」為自身獨創的未註冊商標、已在1998年用無印良品商標進入中國大陸市場流通,與無印良品名稱為日本著名設計師設計,並非固有詞彙亦非慣用之表達用語,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文字作品為由,向「中國知識產權局」指控北京无印良品的所有權人與母公司「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涉嫌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剽竊與搶註「無印良品」。中國知識產權局則認為,「無印良品及其圖」不構成實質類似,日本無印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在兩造訴爭商標申請之前,「無印良品」商標已達消費者熟知程度,裁定維持先前的訴爭商標結果,日本無印對此不服,再以相同理由訴至法院並要求人民幣40萬元(約新台幣177萬元)賠償。然而,一審法院再度以「無印良品」的四字詞語不能構成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且訴爭商標與原告所主張1980年已在日本報刊發表的「無印良品及圖」不構成實質性近似,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沒有損害原告的在先著作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令日本無印在中國連吞兩場失敗的法律戰。
「大陸無印良品」商業詆毀糾紛告贏 「日本無印良品」要賠174萬
「北京無印良品」控告「日本無印良品」商業詆毀糾紛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日本無印良品」構成商業詆毀行為,判其賠償「北京無印良品」4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74.5萬元),並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根據陸媒《中國網》報導,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棉田公司」)認為,2019年11月10日開始,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日本無印良品)等2被告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及線下實體門店中發佈聲明,稱「被其他公司搶注了『無印良品』商標」。棉田公司表示,結合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發佈聲明的前後文,足以導致公眾將上述「其他公司」與棉田公司劃上等號,認為棉田公司搶注了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的「無印良品」商標,是不法之徒,因此對其求償經濟損失30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309.2萬元)、賠償因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1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43.5萬元),並要求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成立,判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其中就消除影響一節,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大陸地區實體門店發表為期30天的聲明,以消除影響。2019年11月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原判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商標法當中「搶先註冊」已經包含了行為不法的否定性評判。在此前提下,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指稱棉田公司「搶注」商標,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亦屬於貶損性的評判。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實際發佈的公開聲明,客觀上反而存在違背事實的表述,進而實際上貶損棉田公司商譽。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及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賠償北京無印良品經濟損失30萬元、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10萬元,共4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74.5萬元),並在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大陸地區實體門店公開刊登書面聲明以消除涉案商業詆毀行為的影響。
日本無印良品又被大陸山寨告 陸網友痛罵「夠不要臉」
中國大陸「无印良品(Natural Mill)」2019年告贏日本「無印良品(MUJI)」,獲賠約新台幣270萬元,山寨品牌告贏正貨,當時引發各界熱議,不過事件仍未結束,「无印良品」近日又再次提告,認為日本無印涉嫌「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軟土深掘模樣就連中國大陸網民都看不下去。日本無印母公司「良品計畫」2015年遭到中國大陸「无印良品」控告侵犯商標權,北京高等人民法院2019年做出終審判決,要求必須停止侵犯「无印良品」商標專用權、賠償人民幣62.6萬(約新台幣270萬元),還要發表聲明消除侵權影響。當時良品計畫在聲明中表示,因「无印良品」商標已經被其他公司「搶先註冊」,因此良品計畫在中國境內不得使用「无印良品」商標。不過綜合陸媒報導,中國大陸「无印」母公司北京棉田認為,良品計畫在聲明中所用之「搶註」一詞,涉嫌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對其商譽造成損害,因此再度提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本月25日線上公開審理,尚未做出判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判員樹磊表示,此案關鍵就在於「搶註」一詞是否帶有虛假、誤導性意涵,造成原告商業商譽受損;北京棉田認為「搶註」就是搶,是否定性詞彙,暗示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不過日本無印則認為,「搶註」只是客觀陳述。對此,就連微博網友表示,「無印良品不是日本的嗎?怎麼變北京了?」、「抄襲人家還反過來告正主,夠不要臉」、「不是日本的無印良品先的嗎?難道我記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