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波域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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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3婦遭分屍 鑑識小組靠1設備緝凶「半年血跡也找得到」
高雄發生連續殺人分屍案,兇手是73歲張姓男子,受害人包括71歲趙林姓婦人、74歲張姓前女友、75歲黃姓大嫂,案件源於趙林姓婦人失蹤,調閱監視器擴大追查,並請鑑識小組蒐證,赫然驗出張男住處共有3組不同女性的DNA,案件才曝光。趙林姓婦人大年初五騎機車出門,後座載著張男,回到對方住處後就沒再出門,但張男卻稱「她只待30分鐘就離開了」,顯然與事實不符,於是檢方持搜索票逮捕張男,並在5號船渠找到右腳掌、內臟、部分身體組織,確認是失蹤的趙林姓婦人。進一步檢驗,查出還有其他2名婦人受害。高雄市警察局長林炎田說明,這起案件為跨區團隊合作,動員人力約200人次,起初員警發現年長者失蹤案情並不尋常,比照重大刑案辦理。楠梓分局結合刑警大隊及前鎮分局共組專案小組,發現趙林姓婦人已遭不測,並調閱928支監視器,花6048次檢查影片內容,發現張男行跡可疑。至於如何發現3名婦人遇害?鑑識小組利用「多波域光源」設備,戴上特殊濾光眼鏡,進行現場跡證尋找、定位,以滅菌棉棒擦拭並轉移採集、記錄,找出破案的關鍵。警方指出,本案發現血跡的房間並未受到陽光照射破壞,有利於血跡跡證的保存,而張男的兄嫂黃女疑似在去年11月29日遇害,雖然超過66天之久,鑑識人員仍能從噴濺的血跡中,採集到黃女的DNA序列型。警方透露,有些懸案因找出半年之久的血跡,進而破案。
5億高中生離奇命案偵結 中檢認「無下毒沒推下樓」!夏姓配偶殺人罪不起訴
5億元高中生離奇命案、案情撲朔迷離,包括登記同婚2小時後突然在夏姓配偶住處墜樓身亡,賴母懷疑兒子生前遭下藥再推下樓致死,控夏男謀財害命。該案追查月餘,台中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第一時間依《殺人罪》裁定30萬交保的配偶夏男不起訴,但因涉嫌假結婚、依《偽造文書》起訴;另夏父同樣《殺人罪》不起訴。台中地檢署說明全文如下:臺中地檢署偵辦夏姓被告父子 2 人被訴涉嫌殺害賴姓死者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至被告夏○源、夏○盛涉犯殺人罪嫌部分,經檢察官詳細蒐證後,因查無充分之積極證據而認其等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本件賴姓死者於民國 112 年 5 月 4 日經救護人員送醫急救無效而死亡後,經警方於同年月 5 日報請本署檢察官相驗,本署謝怡如檢察官於當日即率同本署法醫師前往相驗,並訊問死者家屬、被告夏○源等人。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初步認其涉有殺人罪之犯罪嫌疑,予以諭知新台幣 30 萬具保候傳。檢察官並於同日聯繫法醫研究所,擇定於同年月 9 日進行解剖。檢察官於本案發生後,迅即針對所有可疑事證,指揮司法警察密集進行相關偵查作為,除調取相關之監視影像;被告、死者及其他相關人等之通聯紀錄、就醫紀錄、車行紀錄等外;檢察官並同時實施相驗、解剖、勘驗(現場)、鑑定(毒藥物、生物跡證、指紋…等)、搜索、扣押、數位採證(分析)及地毯式搜尋相關證人進行約詢等共 100 餘項偵查作為,以釐清下列四大重要疑點:一、被告夏○源與死者有無結婚真意?經查:據本案所查得之數位鑑識、通聯紀錄、行車紀錄等分析,被告夏○源與死者,雙方幾乎毫無交集。且據死者之高中輔導紀錄,其曾因追求同班女同學遭拒而有情緒困擾而接受輔導。另檢察官亦查得被告夏○源與死者之結婚證人係隨機任意找尋,該位證人甚而不清楚係何人欲結婚及雙方家長亦無不知悉兩者結婚之情事,認定夏姓被告與死者顯無同性結婚之真意。二、死者墜樓前有無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經查:死者經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解剖鑑定,其報告指出: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氰化物或足以導致昏迷、死亡的烈性毒藥物(共驗 2551 種);另臺灣大學法醫研究所亦函文鑑定說明,人體如被注射高劑量之氯化鉀或磷酸鉀,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不可能驗出正常值,而依死者於急救時,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死者體內血液鉀離子濃度為正常等意見,是死者於生前尚無遭短時間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之可能。從而,本件查無死者於墜樓前有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事證。三、死者係自何處墜樓身亡?經查:根據夏姓被告居住之 10 樓陽臺欄杆所遺留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陽臺外側前緣平臺上亦有擦狀抹痕,並在欄杆外側檢出死者 DNA 等情,比對現場勘查採證之墜樓路徑及身上之致命傷(外觀呈平行 2 條傷痕狀,左後背部鈍挫傷,引起左側多處肋骨骨折、兩側血胸、胸腹部多處臟器破裂出血而死亡),死者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再墜落樹叢、壓擠折斷樹枝減緩衝擊後掉落地面。四、現場及被告夏○源身上有無犯罪跡證?經查:檢察官於指揮警方至被告夏O源住處搜索並對被告夏O源之身體與所著衣物進行勘查採證後,被告夏○源身體及雙手經檢視未發現可疑傷痕或痕跡,其所穿著衣物經多波域光源檢視,亦無可疑跡證及血跡反應;並再根據被告夏○源及死者之 DNA 鑑定報告,被告夏○源與死者之指甲內均無血跡反應,亦無對方之DNA 等情,實可研判雙方並無肢體接觸。另再根據死者之解剖鑑定報告意見,未發現死者雙手有明顯的防禦抵抗傷;頸部無骨折出血、無索溝或指痕,兩側皮下軟組織及肌肉無出血,舌骨、甲狀軟骨和氣管均完整無骨折、食道無異狀。除頸圈所造成的壓迫外,並無其他外力導致之壓迫傷勢等情,顯見死者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至死者家屬及外界於本案偵辦期間所提查證方向之調查結果如下:一、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經檢察官指揮警方詢問夏姓被告社區保全人員暨死者墜樓第一時間所拍攝之照片所示,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二、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根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相關監視錄影畫面、死者急救病歷及相驗照片所示,死者送醫時,醫護人員確有在死者右手、左手施打針劑,並對死者套用護頸,且該死者頸部傷痕所呈之線條與護頸形狀相符,因此針對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三、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本件於被告夏○源住所扣得水果啤酒罐上雖檢測得有死者之DNA,然解剖鑑定報告中之血液、尿液卻無酒精反應。此經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稱:有可能是飲用的量比較少或者喝下去之時間比較短,來不及吸收到血液或排泄到尿液中,且酒精要進到血液中才會對人體產生影響,所以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是最準確的等語明確。是依上開解剖鑑定之科學數據所示,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四、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死者之出血量雖僅 800cc,仍會死亡:死者經解剖鑑定後,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稱:死者因其墜落後體表並無裂開,故其倒臥現場並無血液噴濺痕跡,又死者除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約 800cc 外,臟器破裂,血液都流在胸腔及腹腔內,是屬於多重創傷,所以有傷及循環系統造成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並有兩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無法呼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約 800cc 左右,加上兩肺已塌陷無法呼吸,所以還是可能導致他死亡等語。五、查無死者自其他樓層墜樓之可能:本件經檢察官針對外界所質疑之 3 樓、8 樓進行查證,該 3 樓住戶於偵訊時表示,完全不認識被告夏○源,更未提供門禁磁扣予其他人等語,並提供住家動態監視影像畫面,經檢視皆無陌生人進入家中,是 3 樓之該層住戶與本案實屬無關。另該社區之 8 樓而言,外界所指與被告夏○源、夏○盛有關之戶別為 8-1 戶(被告夏○源所住 10 樓之戶別為 10-3),其與死者墜樓倒臥之處,水平位移長達 10 公尺,且再衡諸上開所述,現場樹叢樹枝有壓斷折損及死者身上之致命傷痕(外觀呈平行 2 條傷痕狀)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所致等情,斷無自 8-1 戶處墜樓之可能。另檢察官全面清查其他樓層住戶後,均表示在墜樓前皆無發現異常情事,是依現有查得之事證,實無法遽認死者係自其他樓層墜樓可言。六、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死者並未被施打或服用毒藥物、酒精致昏迷,以及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業如上述,是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七、外界另有質疑被告夏○源於案發後,有變裝攜帶證物離去等情,應屬誤載: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查證後,該張媒體所登載之照片(被告夏○源身著紅、白、藍 T 恤)係拍攝於 112 年 5 月 8 日,案發日(5 月 4日)被告夏○源係身著淺灰色外套,此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可資證明。另死者墜樓後,被告夏○源係搭乘電梯下至一樓,亦有社區大樓監視錄影畫面可參,故相關外界所傳其係步行下樓此節,亦屬誤會,併此敘明。八、被告夏○源拒絕測謊:至被告夏○源為何沒有測謊乙節,按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1789 號刑事判決意旨,測謊基本程式要件,須經受測人同意配合。惟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後,拒絕測謊,檢察官實無法責令強行執行測謊。綜上所述,本案經檢察官縝密蒐證,並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鑑識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研究所等專業堅實之辦案團隊與鑑定機關,除依上開查得之相關事證外,再逐一分析、檢視及相互核對證人之供述、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數位鑑識、社區磁扣刷卡紀錄及社區與道路監視器影像等證據資料,均無從認定被告夏○源與其父即被告夏○盛涉有本案殺人罪嫌,而認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 10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另被告夏○源於無結婚之真意下,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致僅有形式審查權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並據此換發新國民身分證,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管理結婚登記之正確性。就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為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追求真實之核心價值,對任何可疑涉嫌犯罪之情事,必致力追查、全盤蒐證,以釐清事實。然檢察官身為法定公益代表人,亦須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若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嫌疑,實無法僅憑臆測、推論或涉嫌人不合理之動機、舉措即遽論其涉嫌犯罪,此為法治國家之安定基礎及保障人權之司法精神。
刑事實驗室2/不用舟車往返提升辦案效率 員警自寫程式省下百萬公帑
在縣府支持下,屏東縣警察局去年投入千萬經費,先後在東港、里港、內埔、潮州、枋寮以及最南端的恆春分局設置「刑事實驗室」,讓鑑識人員在刑案現場採樣後,能夠就近、最速進行分析,有助重大刑案的偵辦,有員警善用手邊資源,自學撰寫程式,整合鑑識系統,節省大量文書輸入及管理時間,更省下近300萬元公帑,相當不簡單。由於屏東縣屬南北狹長地形,光是海岸線就有136公里,以往刑案若有相關鑑識資料需要送件檢驗,光是來往奔波就得耗上好幾個小時,若遇到重大刑案與時間賽跑,則會緩不濟急,去年在東港成立南部第一個警分局「刑事實驗室」,讓部分案件能就近處理,不需送到屏東市的局本部,節省時間、增加效率。潮州分局轄區今年2月6日發生一起惡狼隨機劫財劫色案件,30歲的羅男騎乘機車在潮州火車站後站閒晃,見到20歲的女子準備要去運動,竟起了歹念,他見四下無人,步行跟在女子後方,突然亮刀控制女子行動,將她帶到附近空地,洗劫身上僅有的600元財物。潮州一名羅姓男子持刀打劫落單女子還性侵得逞,警方靠著地毯式搜索找到歹徒棄置的水果刀,並從上頭遺留下的跡證鎖定羅男,12小時內將他逮捕歸案。(圖/翻攝照片)不但如此,他還以刀強迫女子為他口交,還用手指插入對方下體得逞,過程中女子一度想逃脫,羅男還揮拳毆打對方臉部及肩膀,混亂中持刀刺傷女子頸部後逃離現場,並躲到女友家更換衣物裝作沒事發生。事發現場雖有監視器,但深夜天色昏暗,員警與鑑識人員在案發地進行地毯式搜索,最後在一處溝渠中找到疑似作案用的水果刀,雖然已經沾染泥塵,但鑑識人員仍在刀上找到受害女子的血跡,並在刀柄與刀身的接縫處,採集到微量的皮屑組織,與被害人傷口及掙扎時指縫留下的DNA相符。也就是依此為證據,警方在12小時內就循線找到羅男,並找到他犯案時的衣物,鑑識人員也採集到相關證據,雖然他企圖以精神障礙脫罪,但日前一審仍依強盜強制性交等罪重判20年,仍可上訴。「刑事實驗室」起了作用,加速案情的突破,也讓縣府更加支持這項計畫,且一步到位,今年度就編列850萬元預算,在里港、內埔、潮州、枋寮、恆春同步設置「刑事實驗室」,引進多波域光源機、可攜式拉曼光譜分析儀、比對顯微鏡、攜帶式活體指紋掃描機等,讓配置在各分局的鑑識人力不受時間所囿,能夠發揮最大限度的功能,在毒品查緝的案件上也能更即時迅速,日前在恆春也查獲以咖啡包偽裝的122包愷他命及安非他命等。屏東縣警局鑑識科成員共有19人,平均年齡在30歲左右,相當年輕。(圖/屏東縣警局提供)不只如此,節省下來的時間還能創造更多價值,派駐在里港分局的鑑識巡官潘彥廷,利用半年時間自學研究,撰寫程式開發出「鑑識整合系統」,讓刑案現場勘察案件資料及採證證物都能透過數位化管理,還加入有效完善證物監管鍊及新增竊案犯罪手法分析等功能,節省大量文書輸入及管理時間。這套軟體若交由外包廠商建置,費用大約在290萬元左右,還沒算上每年的維護費用,也沒辦法即時根據使用者的需求進行修改與調校,棄醫從警的潘彥廷為解決鑑識人員所遇困境,運用自身時間規畫,把系統建置完成,替警察局節省公帑,今年也獲得屏東縣府頒發廉潔楷模員工。
無名屍回家路1/樹下乾屍男女難辨 木乃伊割皮重建指紋找回身分
屏東春日鄉大漢山偏僻山區,去年底被台電工程人員發現遠處大樹下,竟懸掛一具上吊屍體,隨風飄盪令人不寒而慄。由於屍身已「木乃伊化」,連性別都無法辨認,員警一度以為是女性屍體(後證實為男性)。屍體身上沒有證件、周邊沒有交通工具,而且經長時間風化,完全無法辨識身分,也讓案情一度陷入膠著,但在屏東縣警察局鑑識人員運用科技辦案、不眠不休努力下,終於重建指紋,找出木乃伊的真正身分。陳姓承辦員警回憶當時情況,當時無名屍周邊僅遺留有香菸盒、打火機、黑色髮箍及口香糖,加上遺體已無特徵可供辨識,因此先通知消防隊將遺體運至大漢林道上,再由殯葬業者載運至殯儀館報請檢察官相驗。由於現場死者遺留物中,發現有1女性常用的髮箍,且死者蓄著長髮,加上當時現場天色已昏暗,須趕快運送遺體下山,因此警方初步調查報告中標示為「女屍」。「後來驗屍時褪去死者身上衣物,清楚看出男性生殖器,才確認死者為男性!」屏東縣警察局鑑識科警務員周威廷說,檢視死者雙手指紋,手皮因風化作用,已乾硬且凹凸不平,皮膚多處遭昆蟲啃食,辨識難度相當高。為完整保留指紋紋線,相驗法醫小心翼翼的使用手術刀,將死者的手指頭有指紋的部分,連同底部的肉一起切割下來。無名屍的手皮,經過鑑識人員配製碳酸鈉酒精水溶液試劑,浸泡一天後,讓硬化的手皮回復足夠的柔軟程度,才得以進行後續處理。鑑識人員再將無名屍指頭的表皮層剝離,套在自己手指頭上,沾油墨印台捺印指紋紋線,翻拍後再輸入指紋遠端工作站進行身分比對,比對之下總算確認死者身分,順利通知死者家屬認領屍體辦理後事,免去可能耗費多年等待家屬認領的時間,讓無名屍找到回家的路。無名屍的手皮,經過鑑識人員多方嘗試特殊化學試劑處理、多次試驗,才逐漸有清晰的輪廓。(圖/張進安翻攝,ctwant合成)警方調查,死者是50歲的阿國(化名),原本跟妻子一起居住在北部,收入並不穩定,後來深陷債務問題。夫妻離婚後阿國自己獨居,加上長期有高血壓等慢性病纏身,去年首次跟常有聯繫的妹妹透露「活著不開心」,隨後在去年9月被通報失蹤,沒想到最後選擇在屏東深山區結束一生。查出木乃伊身分的警方鑑識科幹員看似風光,但想成為其中一員並不容易,至少需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通過警察特考者,分發單位再經2個月實務經驗,才算1名合格鑑識員。承辦本案的屏東縣警察局鑑識科共有18名成員,各警分局也視需求成立鑑識小隊,由警局鑑識科派駐鑑識巡官領隊,增加各轄區刑事鑑識採證能量。近年來犯案手法日新月異,除於現場採獲相關跡證外,仍需進一步以化學試劑或光源加以顯現,如以多波域光源及紅外線攝影機搜尋被害人衣物上的血跡及輪胎痕,或使用指紋煙燻箱及化學試劑顯現槍枝、寶特瓶、恐嚇信上的指紋,往往關鍵的跡證就此浮現。周威廷說,隨著時間與經驗的堆疊,慢慢積累了現場勘察的技術與經驗,訓練觀察力與邏輯思考的能力。印象較深刻的案件,是曾有1男子在東港出海口周邊跳海,被發現打撈時,遺體已浮腫無法辨識,隨後在老經驗的資深刑警鍥而不捨下,總算在附近草叢堆中發現1輛機車,查出車主住在新竹,以車追人下才知曉車主就是死者的父親,「鑑識工作,不只能協助生者,也有機會幫助無法說話的死者。」「要以做功德、幫助別人的良好心態,才能不斷保持熱忱!」資深鑑識員表示,到了刑案現場,包含照相、測繪、記錄、採證、證物蒐集、包裝、封緘、保存、送驗、分析、研判及現場重建,以及各種物理、刑事化學、刑事生物跡證鑑識分析比對,甚至後續製作現場勘察報告書、證物鑑定書製作、鑑定結果詮釋,出庭作證提供專家意見等,都是工作項目,再加上變化多端的現場惡劣環境,如高溫、危險、突發狀況等,所以在勘察現場時,更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曾有警校剛畢業來報到的學弟,沒想到第一天出勤就遇到跳樓尋短的案件,看著他一邊幫忙撿肉屑、一邊臉色發白,只能安慰對方「未來的路還很長。」周威廷說,鑑識工作,不只能協助生者,也有機會幫助無法說話的死者。(圖/周威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