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
」 偷拍 手機
20歲男廁所偷拍成大女學生 被逮認罪求和解
20歲曾姓男子今年2月25日下午15時許,潛入台南市成功大學光復校區一樓男女混廁內,躲在廁所內持手機朝隔壁廁所偷拍1名女大生身體隱私部位影像,被女大生發覺報警處理,南檢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起訴,在法院審理時,曾姓男子認罪及與女大生達成和解賠償後,女大生撤告,曾男獲法官諭知公訴不受理,作案的手機被沒收。檢方起訴指出,曾男被女大生報警查獲後,在偵查中坦承不諱,與女大生在於警方詢問時的證述相符,警方查扣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8張、現場照片6張、還在曾男被扣案的手機畫面找到4張偷拍的性隱私照片,曾男涉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其性影像,拍攝內容是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依刑法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起訴。本案起訴後移送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定曾男涉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因此罪屬告訴乃論罪,受害的女大生在法院審理中見到曾男表達悔意,且接受女大生提出的和解條件,念及曾男年僅20歲尚年輕,同意和解給曾男自新機會,當庭與曾男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法官指出,因曾男所犯屬告訴乃論罪,因女大生同意和解已撤告,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曾男雖因被諭知不受理判決,縱未能訴追他的犯罪行為,惟起訴書已同時載明聲請沒收,犯罪的違禁物、犯罪所得及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曾男用於偷拍的手機,一併宣告沒收。
高雄圖書館驚現「攝狼」 服勞役男貼假「故障告示」潛女廁偷拍遭逮
高雄市大寮圖書館10日發生偷拍時間,正在服勞役的22歲戴姓男子涉嫌躲入女廁偷拍。戴男還在廁所隔間門貼上「暫停使用」告示試圖掩人耳目,事跡敗露後一度逃逸,最終遭警方查緝到案。10日晚間,戴男在圖書館擔服易服勞役期間,刻意躲入女廁反鎖廁門,並在外張貼告示「不通暫停使用」。約晚間7時,有女性民眾如廁時聞到濃厚檳榔味,起初已感異常;至晚間8時許,另一名女子從門縫發現有男子使用手機及魚眼鏡頭偷拍,當場報警。現場人員一度圍住戴男,但他趁亂掙脫並逃離現場。林園分局於晚間8時46分接獲通報後,大寮分駐所員警立即到場處理,迅速鎖定犯嫌身份,成功將其查緝到案。據了解,戴男原因犯洗錢防制法正在服勞役,期間卻涉嫌偷拍。警方訊後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將其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當局提醒民眾如發現類似可疑行為,應立即報警處理。
威秀影城「攝狼」偷拍裙底 民眾當場制伏人贓俱獲
台北市信義區威秀影城5日晚10時5分發生偷拍案件。33歲林姓電子工程師利用紙袋挖洞掩護手機,偷拍購買咖啡女子裙底畫面。現場見義勇為民眾發現後,當場錄影並高聲示警,協助將偷拍狼制伏送辦。警方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現行犯逮捕。案發時,一名穿著紫色洋裝的女子正在排隊購買咖啡,一名戴眼鏡、身穿黑衣的男子緩步接近她,刻意停留數秒後離開。正義民眾認為男子形跡可疑,隨即拿起手機錄影並大喊「有人偷拍」,周圍民眾聞聲紛紛上前協助,並報警處理。林男見事跡敗露欲快步離開,但被民眾團團圍住阻止。轄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接獲報案後,派員到場,當場人贓俱獲。警方表示,林男事先在紙袋挖洞,再將手機開啟錄影模式進行偷拍。警員當場要求林男解鎖手機,查獲被害女子遭偷拍之私密影像,遂依現行犯將其逮捕。據了解,林男為某科技公司電子工程師,供稱因工作壓力大及對異性好奇才犯案。警方訊後已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林口按摩女偷拍裸照!10人受害警再逮男共犯 他落網辯:僅觀看
新北市林口區4月間發生一起偷拍事件,1對母女前往某間養生館按摩時,46歲泰籍按摩師手沈女竟邊按摩邊持手機偷拍,最終被母女發現報警遭逮,警方向上溯源後還發現她將顧客私密照傳給53歲張男,經警方逮捕後他卻辯稱「只有觀看,未轉傳跟販售」,後續仍將依法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據了解,林口1對母女4月25日下午5時許,前往中山路上的1間養身會消費紓壓時,豈料女兒中途察覺沈女按摩手法相當詭異,因她僅用單手施作,女兒隨即轉身察看,誇張的是當場抓到沈女持手機偷拍裸體,嚇得女兒大叫母親求助報警,事後沈女依《妨害秘密罪》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且建請羈押成功。警方說明,全案經警方持續追查後,不僅發現手機中還有其他被害人身影,沈女甚至還將偷拍照傳給張男,雖然他未轉傳或販售照片,且觀看後立即刪除,但此舉仍觸法,後續仍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和《妨害秘密罪》移送新北地檢偵辦並建請羈押。警方表示,經比對館內消費紀錄,初步過濾大概有10名受害人,事後警方也將陸續通知到案製作筆錄,同時協助提出告訴,此外轄區派出所也將繼續瞭解轄內養生館及按摩店是否有涉及不法情事,並提醒負責人與員工注重顧客隱私,若有偷拍行為恐將承擔刑責,得不償失。
台中大賣場有「攝狼」!噁男潛女廁偷拍落網 他竟辯:走錯邊
台中市西屯區27日傍晚5時許發生偷拍事件,1名39歲蔡姓男子被發現躲在女廁,疑用手機偷拍女子如廁,直到被害女子察覺隔板旁多出1隻手,這才嚇壞大叫友人抓色狼,同時通報警方前來處理,警方到場後要求蔡男出示偷拍影像,但疑被他刪除並辯稱「走錯邊」,後續將他帶返派出所,這才坦承犯行依法送辦。據了解,蔡男平時靠打零工養活生計,近日疑因經濟壓力大,進而動起歪心思,他頭戴戴眼鏡並身穿深色背心進入1間量販賣場後,竟趁無人時潛入地下1樓美食街的女廁,並持手機從隔板下方縫隙伸出,藉機偷拍女子如廁畫面,直到被害女子驚覺呼叫友人,蔡男這才被當場逮獲。警方表示,27日傍晚5時30分獲報,青海路一間量販賣場疑有男子偷拍女子如廁,警方到場時詢問蔡男是否偷拍,他則辯稱「我沒有」及「我走錯邊」,緊接著警方要求他出示手機查看,但不雅畫面疑被他刪除,警方隨即將人帶回派出所偵訊,蔡男眼看事跡敗露最終才坦承犯行。警方說明,全案訊後蔡男將依涉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及《妨害秘密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警方也將擴大追查是否有其他民眾受害,或查清蔡男背後有無幕後集團,藉此杜絕不法情事再轄區發生。
20多歲小夥偷拍被抓 法官「勸世文」沒效隔5月又再犯
基隆市1名20幾歲的許姓男子,日前在任職的即期良品商店,意圖用手機偷拍女顧客的裙底風光遭捕。當時法官依妨害性隱私罪判處許男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更在判決書寫下「勸世文」,期盼他能改過自新,怎料間隔不到5個月,許男又被雇主抓到偷拍,檢方偵結後依涉犯妨害性隱私罪將許男起訴。據了解,2024年4月3日晚間,許男在他上班的即期良品商店,意圖用手機偷拍1名正在貨架旁挑選商品的女顧客,許男將手機放在女顧客裙子底下,期間因不小心碰到對方的鞋子,而讓對方察覺有異,立刻報警請警方調閱監視器,而許男雖然因為角度問題並未拍到女顧客裙底風光,仍被當場逮捕並查扣手機。法官審理認為,刑法中的「性影像」為拍攝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不以身體完全裸露在外圍必要條件,就算被拍攝的身體部位以貼身衣物遮蔽,若該衣物材質足使該部位之輪廓、形狀可被識別者,仍屬身體隱私部位。法官考量許男犯後態度尚可,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悟,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中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法官也在判決書中寫下「勸世文」,期盼許男能改過自新,向許男勸道「『善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若心起於惡,瞞心昧己,損人利己,行諸惡事,則自己抉擇硬擠進牢獄的世界,近報在身,不爽毫髮,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不過法官苦口婆心的勸導,許男並未聽進去,事隔不到5個月,許男的雇主在2024年9月間,檢查店內監視器時,發現許男又拿手機偷拍其他女顧客,雇主立刻報警,並向警方提供監視器畫面。檢方偵結後依涉嫌妨害性隱私罪將許男起訴。
政大驚見偷拍狼!女大生肉身抵門困男 助警到場逮人
政治大學驚傳校園偷拍狼!北市文山一分局16日獲報,有女學生在校園內的性別友善廁所如廁時,卻發現有男子持手機偷拍,嚇得緊急報警,同時也迅速將廁所門壓住,不讓偷拍狼出來,讓警方火速逮人。據了解,政大一名女學生16日上廁所時,卻發現有人持手機在廁所偷拍,儘管第一時間被嚇得驚慌失措,但也火速肉身抵住廁所門,不讓偷拍狼出來,並請路過的同學報警。警方獲報到場後,也火速將被困在廁所內的24歲李姓男子當場逮捕,不過當警方現場檢視其手機影像時,相關影像已遭刪除,員警依法將手機扣案調查。全案詢後依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文山一分局呼籲,民眾在公共場所使用廁所,應觀察附近有無可疑人士,如廁前,注意旁邊廁所是否有可疑人士,如廁時,若發現有不明燈光閃爍,就可能遇偷拍,此時一定要鎮靜、不要慌張並立即以手機打110報警或大聲求救。
台中LaLaport驚傳偷拍事件! 熱心民眾制伏46歲狼「影像曝光」
台中市東區購物中心LaLaport昨(21日)下午4點多驚傳偷拍事件,有機警民眾查覺有異,眾人立刻將犯嫌團團包圍並制伏,警方獲報後也隨即趕赴現場,發現46歲王姓男子確實有拍攝行經女子腿部之情事,惟未發現有攝錄到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最後將他以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送辦。根據《記者爆料網》的影片顯示,LaLaport的4樓天橋在昨下午4時許,傳出一陣騷動,現場有3、4人壓制住46歲的王姓偷拍犯,防止他逃跑,現場還有民眾高喊「報警、報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所同仁獲報後也隨即趕赴現場,但王男已事先將手機內的偷拍影像刪除。警方後續還原部分影像發現,王男確實有拍攝行經女子腿部之情事,惟未發現有攝錄到身體隱私部位之影像,另現場也沒有被害人在場。針對王男的偷拍行為,警方最終將他以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送辦。
捷運之狼!少女上學途中慘遭「偷拍裙底」 犯嫌落網辯:好奇心作祟
新北市板橋區13歲少女上月19日搭乘捷運前往上學途中,在新埔捷運站搭乘手扶梯時慘遭18歲少年利用手機偷拍裙底,讓少女當場下的急忙報警求助,警方獲報後連忙擴大調閱周邊監視器,鎖定少年身份後於本月12日前往住處搜索,順利查扣少年手機,全案訊後也將少年依法移送偵辦。事發當時,少女一如往常搭乘捷運前往學校準備上課,沒想到在捷運站內搭乘手扶梯時,卻慘遭後方少年利用手機偷拍裙底,機警的少女發現後,連忙焦急地找上警方報警求助,希望能將偷拍之狼盡快繩之以法。警方獲報後也連忙循線擴大調閱周邊監視器,鎖定少年身份後,12日便連忙前往少年住處展開搜索,並順利查扣手機,少年落網後不斷向警方辯稱僅是好奇心作祟,偷拍當下已立馬將照片刪除,但警方後續仍將少年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移請新北檢偵辦。
致政奇案2/國防部長代子認錯染黃 法務部、檢調靜悄悄裝沒事
蔡英文政府執政末期四大奇案中,最出人意料的首推國防部長邱國正兒子邱晃年疑似召妓案,儘管邱晃年任職的國安局至今未予澄清或證實,但從邱國正口頭請辭、並獲總統府公開回應慰留一事來看,答案已呼之欲出。朝野對本案展現罕見共識,在野黨並未要求邱國正下台,反而懷疑民進黨內鬥、或邱擋人財路、有人想取而代之。令人詫異的是,一向宣稱嚴打認知作戰、阻絕境外勢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的法務部和檢調機關,至今三緘其口,也讓外界感到案情並不單純。本案主角邱晃年其實曾上過媒體,有報導指他在2011年考入軍事情報局,服務期間奉派到中東國家進修,2014年因身分洩漏,緊急返台以免發生意外,後來就轉調國安局,邱國正則在2019年接任國安局長、2021年卸任。還有媒體指出,1996年台海飛彈危機期間,邱國正曾對當時還在念國中的兒子邱晃年說:如果兩岸開戰,你不是歡迎我凱旋,就是到戰場尋找我的遺體。邱國正的這番話,當時曾感動不少人。邱國正的兒子邱晃年被爆料涉黃,邱國正受訪時表示會承擔。(圖/報系資料照)由「毅傳媒」改名的「壹傳媒」在2024年3月28日刊登新聞,指在國安局服務的邱晃年疑似召妓染黃,除了疑有邱晃年手持健保卡的照片,還有超過20張疑與應召女子床照及數段性愛影片等,引起社會震撼,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王鴻薇等人紛紛指責國安局螺絲鬆了。全案爆發後就傳出邱國正向總統蔡英文請辭國防部長,連對國軍最具象徵意義、在329青年節舉辦「中華民國113年向先祖暨忠烈殉職人員致祭典禮」,邱國正也請假缺席。總統府發言人林聿禪在2024年3月29日證實,邱國正因家人所涉事宜向總統蔡英文及團隊表達歉意,並口頭請辭,但蔡英文「考量當前區域安全形勢複雜,又值政府團隊交接期間,認為邱國正應坐鎮崗位。」邱獲慰留。行政院長陳建仁到高檢署揭牌「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法務部和檢方高層齊聚一堂。(圖/趙世勳攝)原本外界以為邱國正將缺席2024年4月1日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找人代向立委報告「國防自主政策推動具體成效暨未來目標」,不料邱親自出席,並正面回應:已要兒子坦白坦承說明,不要試圖遮掩。曾任國安局長的邱還說:「我雖然痛,但我不會幫他救火,要概括承受」。畢竟天下父母心,硬漢如邱者回應時語帶哽咽,但他保證會做好戰訓本務工作,「該去的地方都會去、該要開的會都會開」,展現革命軍人本色,贏得朝野尊敬。反觀近年來一直呼籲各界共同防堵境外勢力、還修法嚴懲偷拍、散布性影像的法務部、檢調機關,卻對此事保持沉默,僅有零星被動回應,不少法界人士懷疑,如此將坐實在野黨立委所言,本案其實是民進黨內鬥、搶位子造成的,所以法務部和檢調機關才不敢有所動作,以免在未來的內閣人事改組、以及檢察長調動時中箭落馬。另有法界人士表示,本案涉及偷拍及散布性愛片等罪刑,已觸犯2023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攝錄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散布罪責,最重可處7年徒刑;若意圖營利而散布,還得加重其刑至1/2。法務部和檢調機關恐怕無法視而不見。
北投皇池偷拍「4男6女受害」 3人散布影片慘了…遭警依法送辦
北投皇池溫泉御膳爆出多起偷拍案,累計4男6女受害,警方追查影片數量至少17部,成立專案小組,將3名涉嫌設傳至臉書社團的嫌疑人帶回,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送辦。皇池溫泉御膳館爆偷拍,影片被上傳臉書爆料公社,受害女3月13日報案,指控已去年1月和已分手的前男友去泡湯,不知為何影片外流,決定報警提告。沒想到幾天後,又出現1對情侶、2名女子的偷拍影片,當事人也前往報警。然而風波未歇,近日又流出2部2對情侶的影片,至今累積4對情侶、1對閨密,共4男6女受害,已有4組情侶報案。警方帶回涉案嫌疑人調查。(圖/翻攝自皇池溫泉御膳館臉書)警方發現,畫面鏡頭透過竹片縫隙偷拍,部分影像過程中有晃動,甚至調整焦距等情,懷疑偷拍者在戶外通道犯罪,皇池也已加裝鐵網防護設備,防堵偷拍。針對此事,警方不敢輕忽,除以科技偵查鎖定追蹤外,同時報請士林地檢署指揮偵辦。經循線多日追查,3月28日、29日持搜索票、拘票將3名涉案人士到回調查。據了解,3人皆否認偷拍,A女稱是B女傳給她看,自己才上傳;C男則表示,是從某成人網站看到,覺得很好看,才會上傳到臉書爆料公社。警方複訊後依散布猥褻物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檢方複訊後交保。
前書記官是「攝狼」!裝針孔偷拍21人洗澡更衣、裙底風光 判刑結果出爐
前士林地檢署林姓書記官2020年起在署內、餐廳以及安親班,以針孔偷拍女子更衣、沐浴以及裙底風光,事後還列印出來觀看,被害人多達21人,士林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其中有拍攝到身體特徵,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7月到9月不等,去年2月11日刑法修法後,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另外因女子穿著安全褲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24萬。判決指出,林男2017年2月起負責收發室業務,利用女同事辦理離職的機會,在襪子內放入針孔,穿著拖鞋將腳往前,由下往上拍攝女子長裙內的隱私部位,甚至還將手機放在桌下,從低角度拍攝女同事的內褲,添購多個秘錄器,放置在署內更衣室,多角度拍攝女同事沐浴前後更衣畫面,21名被害人2人撤告,共計80次,甚至列印199張圖片觀看。檢方去年3月在更衣室內發現異狀,全案因此曝光,同月2次到林男住家搜索,查扣手機、1TB隨身硬碟,多枚隨身碟、記憶卡,並在影片當中,發現除了犯案地點除了署內,還包括附近的百貨公司、超市、飲食店、餐廳,甚至還有小孩安親班,路人穿著長裙,林男即以針孔藏在夾腳拖內拍攝大腿根部,時間更長達3年之久,被害人還包括的親戚等人。判決指出,林男購買多組微型攝影機、密錄器,有將密錄器鏡頭夾在腳指及拖鞋間、藏於手中或放置於隨身背包上攝錄,還有將手機、密錄器或微型攝影機固定在士林地檢署某處定點攝錄,或將多組密錄器、微型攝影機擺放於同一空間之不同位置而以不同角度攝錄,不論是否為士林地檢署之員工或偶遇的陌生人,均有可能在任何時、地遭到林男以各種方式偷拍,是被告之犯罪手法堪稱惡劣。
網瘋傳輔大妹「1女戰5閨密男友」海照貼校門口 學校發聲譴責了
近日網路流傳輔仁女大生「1女戰5閨密男友」,結果生活照和私密照被印成海報貼在校門口,不過有眼尖網友發現,公佈欄的照片其實是P圖,而輔仁大學也發聲明駁斥,強調此事為無中生有,予以強烈譴責。有網友在PTT八卦板發文,透露在網路看到一張圖,據說是輔大女學生約了5個好姐妹的男友「多人運動」,而且還沒有安全措施,結果照片被大圖輸出貼在路邊,就連姓名、電話、社群軟體都被公布瘋傳。不雅照被貼在公佈欄。(圖/翻攝自PTT)消息曝光後,掀起熱烈討論,「好猛喔,無碼貼出來不會被告死喔?」、「已羨慕」、「看了,很厲害」、「連結呢?」不過也有許多人發現,圖片明顯是被P圖惡搞,「看起來就很假」、「這種很多都是女生要弄人而已」、「應該是假的」、「臉不像台灣人」、「感覺是被弄…」、「假的,只有生活照跟男生抱著蓋棉被是真,其他都是中國自拍移花接木」。網友貼出真正的原始照片。(圖/翻攝自PTT)針對此事,輔仁大學今(22日)發聲明,提到關於網路流傳輔大學生不雅照巨型海報,此事為無中生有,嚴重破壞校譽,予以強烈譴責,並再次呼籲散布不雅照為觸法行為,請勿轉傳以免觸法;律師提醒,製作圖片轉發並暴露個資除了違反個資法外,另恐涉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誹謗跟公然侮辱等罪,警方也可依法主動介入偵辦。
賣裙底偷拍照狂賺382萬 「5年逾千女受害」北部男聲押獲准
高雄地檢署日前接獲民眾檢舉疑有妨害性隱私影像在網路流傳之情資,立即指派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廖偉程、檢察官黃嬿如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積極偵辦。案經專案小組鎖定北部某廖姓男子涉有重嫌,於12 日持搜索票,前往廖男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桃園市桃園區居處等處所執行搜索,發現上千名女子及未成年少女之群底性影像,隨即查扣電腦2組、手機2支、Gopro攝影機2台、隨身硬碟4台等物,並拘提被告到案。雄檢表示,廖姓被告自107年起,在臺北市等地區,持其自備之攝影機,在不特定之公共場所,以錄影方式攝錄不特定女子裙底性影像,其中不乏身著學校制服之被害未成年少女,被告更將所攝得之影像依照日期、身分等分設不同資料夾儲存,並在其所經營之網路頻道兜售上述性影像。目前清查發現,被害女子高達上千人,被告不法所得就現金匯款部分至少382萬餘元,詳細犯罪所得及被害人數仍在清查中。檢察官審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長時間竊錄、販賣竊錄他人性影像,被害人數眾多,危害社會治安及被害人隱私安全甚鉅,又綜合相關事證,被告有滅證行為等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性,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雄檢提醒,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已於112年2月10日施行,對於無故拍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在內之性影像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所拍攝或散布之影片內有未成年人,更可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呼籲民眾收到類似性影像,切勿任意轉傳或張貼在網站上,以免觸法。高雄地檢署針對類似犯罪,亦將持續與轄區警察機關共同查緝,確保婦幼權益之保障,並強調任何竊錄甚至販賣竊錄性影像之惡行,對被害人的傷害,既深且鉅,本署對於類此侵害性隱私行為絕對零容忍,定嚴予追緝偵辦,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台中正妹裙底遭偷拍! 嫌犯作案畫面曝光被捕時心虛刪掉影像
台中21歲陳姓男子13日晚間,於超商外鎖定王姓年輕正妹,當日王女身穿短裙,陳男佯裝物品掉落蹲下撿取,趁機用手機偷拍王女裙底風光,王女察覺其行徑詭異上前質問「是否在偷拍我?」未料陳男心虛喊「對不起」後拔腿就跑,王女立即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火速逮捕陳男到案,今天依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函送法辦。台中20歲的王姓正妹,13日晚間身穿藍色短裙,在梅川東路路口某超商外整理東西,未料遭一旁陳男盯上,趁四下無人陳男心懷不軌靠近王女,假借掉東西彎下腰趁機偷拍王女裙底,王女驚覺有異,立即至問「是否在偷拍我?」陳男驚慌下說出「對不起」後,就拔腿狂奔,雙方追逐50公尺,王女眼見不利機靈報警。台中市警二分局永興派出所,接獲報案後調閱事發地點附近監視器,畫面清楚記錄陳男作案過程,罪證確鑿立即鎖定嫌犯,依其逃逸路線,鍥而不捨循線追捕,而後發覺陳男疑似進入某棟出租套房,立馬到大樓查訪,並在其租屋處將陳男逮捕。偵查時陳男表示,因良心譴責,早已將偷拍影像全部刪除,並辯稱作案動機是因為與女友剛分手,心情不好一時失控才犯案,對王女的傷害感到抱歉,警方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函送偵辦,二分局分局長呼籲民眾,如果發生似狀況或是其他民眾受害,務必即時報案,保障他人及自己權益,也請大眾勇於舉發不法。圖說
假的!「Deepfake」成新詐騙術 警籲防詐勿受騙上當
一切都是假的!網紅小玉傳出接受客製,將名人的臉以電腦技術替換入謎片,藉此獲利千萬,一審遭判刑5年6月,警方指出,這種名為「深偽(Deepfake)」的技術應用,電腦可以透過學習合成影像,以換臉、變聲替換或操縱現有的媒體內容,雖然刑法已修訂增列「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處罰規定,卻已結合AI成為詐團騙人的新招術,提醒民眾要特別注意防詐。台北市刑大指出,早期「深偽」主要用在模仿政治人物,有心人利用它來散布假訊息,但這項技術現已普及,軟體甚至能在網路下載、教學,應用範圍逐漸擴展至其他領域,包括娛樂、新聞、社交媒體,乃至詐騙集團。警方分析深偽技術,發現已有3類詐騙手法被應用。包括一、電話詐騙:模仿家人、朋友或其他知名人士的聲音,再向受害者騙取金錢及個資。二、視訊詐騙:深偽可合成擬真影片及語音,或結合視訊功能騙人,近期大陸便發生某科技公司老闆,接到好友視訊,向他借款台幣1873萬餘元,老闆匯款後,驚覺好友的影像竟然就是AI合成。三、恐嚇詐騙:個人肖像遭詐騙集團移花接木,用以合成不雅照片,再向當事人恐嚇勒索,今年3月便曾有多位國內知名大學教授,收到類似的合成照片與恐嚇信息的騷擾。北市刑大表示,深偽技術與詐騙手法結合並持續進化,呼籲民眾面對科技的進步帶來的犯罪威脅,最重要的是保持警惕和懷疑的心態,不輕易相信或分享未經驗證的內容,並審慎對待來自陌生人及親朋好友有關金錢的請求,在瀏覽各式資訊時,也應檢查來源的可信度,化被動為主動,確保信息真實可靠。警方強調,接獲任何可疑的詐騙訊息,無法立刻確認時,可即刻撥打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或前往鄰近派出所諮詢。
國際婦女節政院提「性暴力犯罪防治四法」週四院會審查
今天是國際婦女節,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政院宣布將於本週行政院會,跨部會同步提出四項修法,包括《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盼有效防制性暴力犯罪。羅秉成表示,由法務部、衞福部及內政部等跨部會密切合作,同步提出「四法共構保護網、防制網路性暴力」的修法,政院擬於本週院會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四項修法,期能有效防制性暴力犯罪。羅秉成指出,因科技發達迅速,火上添油,致使近年網路/數位性別暴力日趨嚴重惡化,而網路有害內容例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性影像,以及深度偽造性影像之案件頻傳,對人民之隱私安全與人格尊嚴造成重大危害,社會大眾對此網路惡害無不深痛惡絕。羅秉成進一步指出,其中「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是為抑制類新興犯罪事件,妥適對應各類行為惡性,明確層級化處罰規範,分別就「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及「製造/散布不實性影像」等不法行為明定刑責;並同時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配合增訂處罰要件及提高刑度,特別強化兒童及少年之權益保障。此外,為防杜被害人性影像繼續在社群媒體散布之風險,加劇被害人之心理創傷,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網際網路業者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之義務,以及違反之罰則;並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新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以「刑事訴訟法」之羈押替代處分作為基礎,於許可停止羈押時,得指定相關被害人保護措施命被告遵守,包括禁止騷擾、接觸或其他危害行為,倘加害人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另會構成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