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終老保險
」
債權人可以強制執行終止我的人壽保單?!
許多人在做資產規劃時會考慮買人壽保單,有時候或許會聽到保險業務員說:「買保險之後可以對抗債權人,如果欠錢的時候,債權人來強制執行,也不能終止你的保單,保單會一直有效。」到底人壽保單算不算要保人的財產?要保人的債權人到底能不能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提前終止人壽保單?在司法實務上,是存在相當爭議。直到2022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大法庭的最新看法驚動法學界與保險界,裁定指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裁定採取「肯定」見解,認同「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強制執行」的主張,確立了「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人壽保險終止權可移轉或繼承,不再是要保人的一身專屬性權利,所以,法院在實行強制執行程序,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人壽契約權利後,於必要時,可以直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的壽險契約,並要求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的見解是不是有讓這個保險法的爭議就此停止呢?大法庭最後還是保守謹慎地說,雖然法院可以這樣做,不過是否要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法院仍應審慎,最好讓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等陳述意見的機會,兼顧各方權益,做出一個綜合的公平考量。因為這種作法可能讓要保人的人壽保單被迫強制解約,進而失去自己及家屬生活的最低保障。另方面,人壽保險有所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機制,保單價值準備金指的是保單的價值金額,通常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保費扣除保險公司成本後的剩餘金額。如果將人壽保險提前終止,要保人只能拿回保單價值準備金,而保單價值準備金通常比保險金額低,有時甚至會低於要保人所繳的保費。因此,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透過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要保人不但因此會失去人壽保險保障自己、保障家屬,同時會形同被迫將自己的財產以低價變價來償還債務。因此,大法庭所做出的解釋,會對於對要保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所以執行法院在適用時要謹慎,不要淪為資產公司的打手。金管會為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維護保險保障功能,並根本解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所衍生的問題,2024年6月公布保險法部分修正草案,增訂修正條文第174條之2免予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類型:針對無解約金、解約金甚微、可提供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基本保險保障或酌留最低生活費用,或保險法有明文規定不得終止之保險契約,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包括:財產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人壽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之保險金額未逾新臺幣100萬元額度內者、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契約單筆解約金未逾新臺幣10萬元額度內者,以及該等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保險給付或在一定額度內者。保險局公布保險法部分修正草案的兩週後,司法院隨即提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列出以下「不得強制執行或作成終止契約之處分」的保險契約:一、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及其他終止後無解約金之壽險契約 二、壽險契約(主契約)附加之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附約為長年期附約無解約金 附約為長年期附約有解約金,但主契約終止得領取之解約金足已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及債券人之債權額 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 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若從司法行政負擔角度思考,自從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上開裁定後,針對債務人人壽保單聲請強制執行的數量大幅據增,有部分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價值甚低的保險契約,也遭到強制執行解約,此不僅僅對於要保人的權益侵害很大外,更對於司法行政負擔極大。有「天下第一院」稱的台北地方法院,根據司法院統計,進入2024年後,案件成長速度級距式增長,對比2023年1月至10月及2024年1月至10月收案量,新收案件比例高達近30%,已達前幾年的全年平均新收案量的水準。一名台北地院書記官稱:「每天走進辦公室,就得面對數十落堆得快比人高的執行案件。」每天平均工時高達10小時,周末基本上都是燈火通明的加班,每股書記官手上的強制執行案件約上千件。律師提醒手上有人壽保單的民眾務必留意此裁定帶來之後續影響,如果遇到相關人壽保單的債務糾紛時,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之意見,以維護自身重要權益喔。
綠白跨黨派合作 鍾佳濱、黃珊珊宣布保單新指引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與民眾黨立委黃珊珊28日針對保單強制執行舉行「保單解約償債案大爆發!司法院金管會攜手拆彈」記者會,介紹即將於7月1日上路的司法院與金管會最新原則與注意事項,該新措施將有效減輕台北地院與士林分院執行人員的工作負擔,同時保障民眾權益。鍾佳濱表示,自己6月17日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身分考察台北地院時,目睹第一線人員過勞抗議與堆積如山的案件,感到非常不捨,在新指引上路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將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而不再以壽險公司所在地為限。他說,這將有效緩解台北地院與士林地院的工作壓力,也減少非北部地區民眾因訴訟,而南北奔波的困擾。鍾佳濱說明,司法院除了規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及其他終止後無解約金壽險契約不得強制執行以外,這些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之保險給付,也不得強制執行。另外,債權金額未超過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3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而債務人除該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外,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不得對之強制。黃珊珊指出,訂定這樣的指引在初步執行面能即時解決民眾的燃眉之急,並非要民眾買保險避債,而是涉及健康保險時應留有空間,也避免雙方疲於奔命但效力不彰。鍾佳濱則回應,司法法制委員會催生指引訂定後,接下來就要交給財政委員會繼續努力,包括保險法訂定等,雖然國會先前有許多紛擾,但民生法案應為優先,跨越黨派聯手支持;隨後雙方握手象徵交棒與密切合作。
小額終老保險放寛! 5月起保額上限從70萬拉高到90萬
金管會已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在基富通設立促進公益的「好好退休準備平台」,包括結合保障保險、投資專區等,目前也提供定期壽險、小額終老保險、重大疾病健康保險及微型保險4類商品供民眾選擇,其中的「小額終老保險」累計最高保額於5月1日起提高到90萬元。金管會表示,保障型保險如同打地基一般,可以說是保險規劃裡最基本的保障,投保保障型保險,一方面可以較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障,另一方面亦可降低未來個人或家庭經濟生活之不確定性。適逢歲末迎接新的一年到來,金管會提醒民眾應瞭解自身保險需求,衡量自己的能力,適時檢視保險保障是否足夠,並適當購買保障型保險以填埔保障需求缺口,「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所上架的四類商品特色如下:(一) 定期壽險:商品結構簡單及保費相對便宜,提供身故或完全失能保障,給付1倍保險金額。(二) 小額終老保險:以投保簡單、提供基本保障為目的,保險費較一般終身壽險便宜,目前累計保額最高70萬元(112年5月1日起將提高至90萬元),享有終身身故或完全失能保障;另可再搭配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讓保障更周全。(三) 重大疾病健康保險:提供罹患七項重大疾病時的保障,一次給付1倍保險金額,減輕醫療負擔或補貼養病期間的工作收入。(四) 微型保險:保額跟保費比較低、保障內容簡單易懂,讓民眾可以比較沒有經濟負擔的方式獲得微型定期壽險、微型傷害保險或微型傷害醫療保險等基本保障。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微型保險只有符合「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所定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的民眾才可以投保。
南山民調「爸爸多稱健康良好打7分」 國健署腰圍統計卻很不給力
父親節將屆,根據南山人壽一份邀請爸爸及子女們線上民調,測驗健康知識是否充足,並為爸爸的健康狀況評分。從近萬份的問卷結果中發現,爸爸普遍認為自己的健康狀況良好,健康自評平均分數為7分,並且有超過8成的爸爸都知道應透過運動維持標準腰圍、BMI等。但對照國民健康署資料統計,年齡位於45歲至64歲的男性中,有5成8的人體重達過重或肥胖,更有超過4成腰圍過粗,顯示成年男性的健康管理尚有進步空間。其實,根據壽險公會統計,台灣人口投保人壽保險投保率統計,其中男性為66.29%、女性為70.78%,整體來說女性投保率高於男性約4%,在20歲以上成年人口,男性投保率普遍低於女性。南山人壽則分析說,許多爸爸肩負家庭經濟重擔,當健康出狀況時,可能連帶影響全家人。尤其是在疫情期間「遠距視訊投保」的件數來看,有8成5的男性保戶投保醫療保障類型商品,其中又以防疫保單、重大傷病險最多,佔5成以上,可見成年男性對醫療保障相當重視。南山人壽建議,保費與家庭支出如何選擇衡量,可依照家庭年收入的5至10倍,或是家庭重大支出總額來評估,確保若不幸遭逢變故,未來5至10年內家庭經濟是無虞的。若是有預算限制,也可以選擇小額終老保險,其保費較同類型的壽險商品來得經濟實惠,輕鬆即可擁有終身保障,讓自己老有所終。全球人壽建議,新手準爸爸可考慮「利變型終身壽險、失能豁免保障、實支實付保障」的配置規劃,養育孩子開始上國小到完成大學學業、成年就業前的時期的學業期爸爸,則可以考慮「加碼重大傷病保障、多次癌症保障」,空巢期的爸爸可多關注退休題材、長期照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