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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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執行死刑前「曾5度槍下留人」 僅1人改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
全台最年輕死刑犯黃麟凱,在2013年間以童軍繩勒斃女友及女友母親,被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2017年定讞,最終於昨(16)日晚間10時02分執行槍決,是法務部長鄭銘謙上任後首度簽署死刑執行令。對此,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發出聲明呼籲「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實際上,回顧過去執行的死刑案例,只有5起「槍下留人」的情況發生,其中僅死囚張志文被改判無期徒刑,並獲假釋出獄,其他4人均已遭槍決。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死刑案件若是定讞,在法務部長簽准死刑執行令後,必須3天內在監獄中執行,並由檢察官蒞視、書記官製作筆錄,但執行檢察官如果發現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可以在3日內以電話聯絡法務部審核。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在歷年執行死刑的案例中,在槍決前還能「槍下留人」的例子十分罕見。不過,仍有5名一度「槍下留人」的死刑犯,分別是黃松鑑、陳訓志、劉奇訓、張志文、鍾德樹,除了張志文成功「死裡逃生」外,其餘4人最短只延遲了2天,最長則拖延了4年3個月又4天。關於黃松鑑殺人案,法務部前身的司法行政部部長在1969年9月17日批准執行死刑,但在執行槍決前,黃松鑑指控公設辯護人在最後事實審理時未為其辯護,檢方經閱卷後,認為程序違法,立即暫緩執行死刑並提起非常上訴,最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後,在同年10月26日槍決伏法。殺人犯陳訓志於1995年3月21日被簽准死刑令,但臨刑前卻突然喊冤,表示有不在場證據,且沒有接到判決書,因此執行檢察官當下決定暫緩執行,連夜調卷,確認程序無瑕疵後,在2天後就執行死刑。前雲林縣議員劉奇訓,因殺人而被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於1996年6月15日簽署死刑執行令後,執行檢察官在臨刑前發現劉奇訓曾聲請再審,因此報請暫緩執行,之後劉奇訓雖多次抗告,並聲請30次非常上訴,但都被駁回,最終於1997年2月27日被槍決。張志文因盜匪案被判死刑,法務部長在2001年4月2日簽署死刑執行令,但當時的檢察總長盧仁發卻在閱卷時發現程序違法,張志文所犯下的是唯一死刑之罪,應「強制辯護」,但卷宗中未見任何辯護書狀,因此決定「槍下留人」。經兩度提出非常上訴後,更審改判無期徒刑確定,最後在2012年5月假釋出獄,成功逃過死劫。鍾德樹曾經犯下幼稚園縱火案,法務部於2006年11月30日批准死刑令,原定當天就要執行槍決,但因律師早在2周前就以聲請閱卷為由,把卷宗調走,檢方被迫暫緩執行死刑,經不斷提請釋憲和非常上訴,直到2011年3月4日才槍決伏法。
死囚槍下逃生假釋又被判2月 張志文殘刑25年聲明異議搞錯審級
司法院大法官日前針對受刑人假釋後再犯輕罪一律撤銷假釋,認為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而宣告部分違憲,造成國內各監所數百名受刑人紛紛向法院聲明異議,其中包括曾是盜匪案死囚張志文,他在槍決前三天獲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並更審改判無期徒刑,後在假釋出獄6年後再因吸毒被判刑2月而遭撤銷假釋。張在釋憲後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被駁回,但法官提示他應向高院聲請才對。司法院大法官日前作出796號解釋,認定受假釋人受緩刑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一律撤銷假釋,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宣告即日起失效。因此各監所數百名有相同遭遇的受刑人,紛紛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曾因盜匪案判死定讞的死囚張志文,於2001年4月2日法務部簽准死刑令,依法3天內要執行,但當時檢察總長盧仁發發現張所犯的是唯一死刑之罪,依規定應強制辯護,但案卷中卻無辯護書狀,違背法令,決定「槍下留人」。盧仁發並2度為張提非常上訴,讓張因此獲得發回更審,最後並改判無期徒刑確定,在服刑17年後獲准假釋出獄。張志文是司法史上首件判決死刑定讞,經非常上訴獲得更審救濟成功的案例,也是目前為止的唯一例。張志文於2012年5月假釋出監,但他去年因照料住院女友、車禍止痛而染毒被判刑2月,今年6月遭檢察官撤銷假釋,須執行殘刑25年。他在釋憲後,已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但遭駁回,不過,法官提醒他應向高院聲請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