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泓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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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滅門血案!男狠殺妻小岳母遭判3死刑 二審維持原判
三重一名26歲無業男子張泓毅2024年間在家勒斃妻子、岳母與3歲繼子,在伴屍6天後,盜領岳母存款、盜刷其信用卡,一路帶著愛犬逃亡直到被捕。案經偵結起訴後,一審國民法官判處張泓毅3個死刑,全案上訴至2審後,台灣高院9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回顧整起事件,26歲無業的張泓毅與陳姓妻子結婚後,與岳母和3歲繼子同住,但張泓毅婚後卻不思進取,不僅拒絕外出上班,還因此欠下賭債。期間,張男向岳母借款還賭債,還冒用岳母名義繼續向銀行貸款,遭岳母追討款項,張男卻因此懷任在心,於2024年4月30日至5月1日凌晨,先是趁著妻子熟睡之際,以枕頭壓臉、勒脖導致妻子窒息死亡;5月2日張男再度以同樣手法,對岳母下手,並在下午以手機充電線勒死3歲繼子。張男殺了3個人後,伴屍6天後一路帶著愛犬往南逃亡,卻不忘偷走岳母與妻子的身分證件、存摺、信用卡與印章等重要個人物品,先是從岳母帳號轉出15萬元自妻子戶頭,將款項分次提領出來,更盜刷岳母信用卡,於交友網站上儲值1899元,直到妻子的姐姐因遲遲無法聯絡上媽媽等人,緊急報警破門,才讓整起案件曝光。對此,張男的律師團主張張男的行為並無預謀、無計畫,其犯案僅有「單純扼頸」,並未達凌虐程度,其犯後更曾向心理師表達對於妻子的愧疚,顯見其有悔意,且嗜賭可治,仍可教化請求免死。但被害的陳家大女兒聽聞完全無法接受,認為唯一僅能接受死刑判決,「他有跟我道過歉嗎?」。
勒斃妻子一家3口後逃亡 惡男最終遭判死
男子張泓毅去年5月因感情不睦、金錢問題,先後勒死陳姓妻子、劉姓岳母和3歲繼子,還竊取、盜刷岳母和妻子財物後帶愛犬逃亡。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合議庭痛批張男連續殺人手段極為殘忍、殺害繼子前竟折磨長達數十分鐘,且對犯行毫不後悔、極有可能再犯暴力犯罪,符合憲法法庭認定的「犯罪情節最嚴重」判死要件,16日依3個殺人罪判處張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為《國民法官法》上路後,首件由國民法官合議判死的案件。判決指出,張泓毅去年4月30日至5月1日深夜,在新北市三重區租屋處,先趁妻子熟睡將她勒死,接著又在5月2日凌晨3時許,趁岳母在臥房熟睡時徒手勒死岳母。當日下午5時許,張男再把3歲繼子抱到主臥室,先用手和充電線勒住繼子脖子,接著又把毛巾塞到繼子口中,將繼子勒死。張男殺害3人後,偷走岳母、妻子的身分證件、存摺信用卡以及財物,再到銀行將兩人存款取出後,在「包我寶貝交友網」網站上盜刷岳母信用卡升級成VIP,接著在5月6日帶著愛犬「糯米」逃往台中,冒用父親的身分住進旅館。合議庭認為,張男利用妻子、岳母熟睡時以殘忍手段陸續殺人,又為了逃亡方便殺害繼子,他最後殺死男童時,前後折磨繼子歷時數十分鐘,可謂「虐殺」,視人命如草芥,應予嚴譴。張男殺人後,還竊取、盜刷岳母和妻子財物,未有任何愧疚或良心不安情事。甚至台大醫院精神鑑定團隊鑑定過程中,張男表示對本案犯行不後悔,更表示「還是會殺死岳母」,顯見張犯後毫無悔意,完全無尊重他人生命法益的態度。合議庭另考量張男案發後多次供稱,還要殺死妻子的姊姊,以及妻子的前男友,並依據鑑定報告認定張男極有可能再犯暴力犯罪。因此合議庭認為,張男是基於直接故意、出於預謀之連續殺人,且對3名被害人施加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符合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認定「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判死要件,依3個殺人罪判處張男3個死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可上訴。
國民法官首件死刑!狠殺老婆三口還偷錢升級包養網 軟爛女婿遭判極刑
新北市三重區2024年4月發生滅門案,24歲張泓毅狠心殺害30歲陳姓妻子、劉姓岳母和4歲繼子,還偷走妻子及岳母的財物,犯案後更升級包養網VIP服務,逃亡10日才被逮捕,並被依殺家暴殺人等罪起訴,新北地院國民法官16日依殺人罪判處張男死刑,這也是國民法官首件判死案。檢警調查,張泓毅與陳女結婚後在家「吃軟飯」,由陳女負擔一家大小的開銷,他更有賭博惡習,在外積欠大筆債務,還曾向劉女借40萬元,夫妻倆也因此數度發生爭吵。去年4月30日,夫妻倆再度口角,而張男竟在陳女熟睡後,以枕頭壓住妻子面部,並用手勒住陳女導致她窒息死亡,而張男2日凌晨又潛入岳母房間,掐住劉女脖子導致她窒息死亡,同日傍晚5時許,將繼子抱到房屋主臥室,再以雙手及充電線勒住陳童的脖子,並在陳童的口內塞毛巾,導致陳童窒息死亡。張男犯案後,偷走岳母和妻子的身分證件、金融機構帳戶存摺、信用卡、印章,還拿走岳母放在保險箱內的玉製手鐲、玉製項鍊等財物,先後從岳母帳戶轉15萬元到妻子帳戶,更盜刷岳母信用卡1899元,在「包我寶貝交友網」網站上購買升級VIP服務。在伴屍6天後,張男於6日中午逃亡至台中,投宿旅館時還在旅客資料單上偽簽父親名字,直到陳女姐姐多日聯絡不上母親而驚覺有異,上門查看發現3人遺體,全案於5月11日曝光,張男則在12日上午落網,並被依殺人等罪起訴。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酌,被告利用被害人熟睡之時,以殘忍的手段陸續殺死三人,且在最後殺死陳童時,前後折磨陳童歷時數十分鐘,可謂「虐殺」,被告視人命如草芥,應予嚴譴。法官考量,張男自以為是認為陳女處在不快樂環境,並認為造成陳女不開心的元凶是岳母,這才基於報復心理殺死岳母,更為了方便逃亡,以殘忍手段殺死稚嫩無辜的陳童,痛斥被告上述行為的動機令人不齒。而張男在殺死3人後,沒有任何愧疚或良心不安,在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團隊鑑定過程中,被告表示對本案犯行不後悔,更表示「還是會殺死劉」等語,更聲稱要殺死妻子姊姊與妻子前男友,鑑定報告也指出他極有可能再犯暴力犯罪。法官認為,本案是基於直接故意、出於預謀之連續殺人,也有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而被告殘忍殺害妻子,和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69歲老年人與3歲陳童之情,顯見被告就殺死被害人三人部分,均符合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因而判處張男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