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齡男子
」 兵役 役男 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 出境
2007年出生者即起為役齡男子! 出國需取得出境核准
2007年次(民國96年)出生的男子,自今(1)日起即為役齡男子。內政部提醒,役齡男子在出國前30天內,須提出短期出境申請,取得役男核准通知單,才能順利出境。今日為2026年的第一天,內政部發公告提醒,2007年次(含)以前出生的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在出國前需到「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https://service.dca.moi.gov.tw/departure/)或掃描指定QR code提出申請,才能安心出國享受美好的旅遊假期。內政部表示,役男上網申請短期出境,如系統查核確認無管制的情形,將核准出境並於核准日起1個月內多次出境,不需重複申請,每次出境最長不可超過4個月。一旦役男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即將入營)或有前次出境逾期返國等受管制情形時,則須依規定完成兵役義務後才能出國。內政部呼籲,役男如有短期出國的規劃,可於出境前3至30天內完成線上申請,如無法順利申請時,請儘早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尋求協助處理;另如有系統操作過程問題,請撥打1996內政服務熱線洽詢。內政部提醒2007年次(含)以前出生的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國前需到「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或掃描QRcode提出申請。(圖/內政部)
藝人閃兵「最高檢也怒了」 發函各檢察機關「向法院請求從重量刑」
藝人閃兵案持續延燒,新北檢近日發動第三波行動,藝人陳柏霖、修杰楷和坤達等人都已認罪,最高檢察署24日表示,少數知名人士充分享受社會資源,卻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嚴重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應予嚴厲追訴。最高檢提到,兵役制度公平落實是凝聚民心士氣的重要指標,也是國防安全的保障,國內外皆然,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同法第3 條規定,年滿18歲至屆滿36 歲之男子為「役齡男子」,其意圖逃避兵役,而不依法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等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4條等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檢表示,少數社會知名人士充分享受社會資源,卻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嚴重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影響民心士氣至鉅,檢察機關應從嚴從速追究,並函請各檢察機關於偵辦「閃兵」案件時,對於破壞兵役制度情節重大者,從嚴從速偵辦,以維兵役制度公平性。最高檢強調,目前我國對於妨害兵役制度刑事案件過於輕縱,對於惡性重大之閃兵案件,檢察官應具體求刑、法院判決過輕時,應依法上訴。但以不正當手段變更體位方式逃避兵役者,受刑事追訴的被告僅冰山一角依1999年起至2025年9月的統計資料,涉犯「閃兵」案件的被告共計2198 人,其中1,670 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另528 人獲緩起訴處分。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分析前開統計資料,就「閃兵」案件,役男滯留境外占最大宗(計1012人),依序為無故不接受徵兵檢查(計437人)、接受徵集令卻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計417人)等。最高檢表示,至於以不正當手段詐稱疾病、偽造或變造醫療證明、行賄醫師或以其他不正方法變更體位,以達免役目的之役男,累計16年來僅48人被查出並移送法辦,其他未被查出者不知凡幾。對照近期因藝人「閃兵」事件到案人數已達20餘人,足徵此類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的「閃兵」犯罪態樣,目前被查出者,僅冰山一角。最高檢也認為「閃兵」案件法院量刑過輕,自1999年迄今入監服刑者僅千分之一,在1670涉閃兵案件遭起訴的被告中,僅2024和2025年各有一件判處1年以上,但未逾2年,其他1,668人之宣告刑均在6月以下,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入監服刑者僅千分之1,可見目前法院對於此類案件之量刑過輕。最高檢強調,最高檢察署已函請各檢察機關於偵辦「閃兵」案件,經查明被告犯罪事實明確而提起公訴時,應向法院請求從重量刑,如認個案判決量刑過輕,則依法提起上訴。最高檢認為目前我國兵役制度存在諸多缺失與漏洞,2023年5月30日役男體位區分標準修訂後之免役率高達16%,修訂前之2022年免役率更達25%,若資料屬實,兵役制度顯然存有嚴重缺失與漏洞,亟需重新檢討與整頓,呼籲有關機關應重新檢討兵役制度,杜絕不法逃避兵役的管道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分析,自2024年1月1日義務兵役役期恢復為1年起迄今,「閃兵」案件每年平均件數已從2012至2023年間之平均105.1件增加為133.33件,顯示整體「閃兵」案件有增加趨勢。為遏止此一逃避兵役嚴重影響民心士氣的情形一再發生,最高檢察署強烈建議,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並強化兵役法第32條以下之「徵兵處理」機制,核實兵役體位的認定,並提高法定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不得易科罰金,填補制度漏洞,讓心存僥倖之役男徹底斷念,杜絕不法逃避兵役之管道。
入陸籍還要當台灣兵? 內政部:仍有服役義務
媒體報導「臺北市男子入大陸籍還要當臺灣兵」,內政部今(13)日說明,在臺原有戶籍之陸籍男子,依法仍負有服役義務。役男服役之義務,不因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而有差別,服役為應盡義務,不容有迴避空間,且兵役義務屬憲法所定基本國民義務,任何人不得藉由更改戶籍方式規避。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林杏兒今日表示,日前接受陳情,1名27歲男子出生於中國大陸,父親為台灣人,母親為大陸人,雖該男子的母親過去曾返台為其申報戶籍,但該男27年來真正停留在台灣的時間不超過30天,從小在大陸成長、受當地教育,更在2016年放棄台灣國籍,卻在日前收到要當兵的通知。內政部稍早透過新聞稿說明,在台原有戶籍的陸籍男子,依法仍負有服役義務,因為依據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役男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但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內政部強調,役男服役之義務,不因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而有差別,服役為應盡義務,不容有迴避空間,且兵役義務屬憲法所定基本國民義務,任何人不得藉由更改戶籍方式規避。內政部提到,役齡男子儘管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原本應負的義務不會免除,包含兵役的義務在內,役齡男子在學緩徵等原因消滅後,依法仍應接受徵兵機關的徵集及服役。內政部呼籲,役男切勿試圖以喪失台灣地區身分、出境等方式規避兵役,內政部也將協同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持續強化役籍資料比對與查處作業,確保兵役公平。
出國觀光變「閃兵」!役男逾期未歸下場慘了
近期閃兵爭議不斷!1位化名為阿國的役齡男子,因蓄意滯留海外逃避兵役,儘管區公所多次發函催告,甚至寄送徵兵檢查通知書並完成公示送達程序,阿國仍置之不理,持續滯留國外,最終被市政府移送法辦,並遭法院判刑。據《中時新聞網》的報導,阿國於2017年8月以「出國觀光」為由申請出境,依法應在4個月後、也就是同年12月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但他卻無視規定,逾期未歸,遭市政府移送法辦。法院審理時指出,阿國明知自己已屆服役年齡,卻利用短期觀光名義出境,並在核准期限屆滿後拒絕返國,明顯有意規避兵役義務。此舉不僅破壞兵役制度的公平性,更影響國防動員的潛在兵力。不過,法官也考量到阿國事後坦承犯行,並主動返台完成徵兵檢查及入營服役,顯示其有悔過之意。 最終,法官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判處阿國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並給予緩刑2年。此外,阿國須在判決確定後1年6個月內,完成80小時的義務勞務,以及6場法治教育課程,同時在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
查出120人有「閃兵」疑義 役政司:還會有下一波
閃兵集團案持續延燒,繼藝人王大陸後,今(14)日又有多名男藝人逃兵連環爆。民眾黨立委張啓楷今天質詢時關心此議題,內政部役政司長沈哲芳回應,清查之後有差不多120人有疑義,其中目前掌握到有11位藝人,後續還在清查當中。張啓楷今在質詢時關心「閃兵」議題,沈哲芳回應,去年底就掌握一批役男逃兵役的類似個案,並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他表示,清查後,這批共有120人有疑慮,其中掌握11位是藝人,後續還在清查中,會追溯5年內較有可能的個案。至於其它何時會辦?沈哲芳說,已經移送司法檢調。還會有下一波。張啓楷接著問,依照規定超過36歲就除役,會如何處理?沈哲芳回應,涉及不法部分,該移送法辦、該判刑的還是要判刑,但超過36歲了,沒有讓他回來服兵役。張追問,南韓對此議題非常重視,有非常多規定,台灣有無要進行修法規範?沈哲芳說,已建議國防部修體位區分標準,把相關規範規範的更嚴謹。另外,根據役政司官網資料顯示,凡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替代役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
又到泰國兵役抽籤日!「美嬌男」們現身申請免役 她透露:明年會再來
每年4月,都是泰國徵兵抽籤的日子。每到這個時候,各地的抽籤報到處,就會出現許多爭奇鬥艷的跨性別者,帶著自己的醫療證明來申請免役。也因此成為每年當地媒體的一場盛事。雖然不久前才剛經歷過地震,不過今年的徵兵抽籤也依然照常進行。每年的4月1日到12日,都是泰國舉行徵兵抽籤的日子。根據泰國憲法,泰國境內21歲以上的役齡男子,每年都必須參與兵役抽籤,透過抽籤結果決定需不需要當兵,一直持續參與抽籤到26歲為止。只要抽中紅籤,就必須面對接下來2年的軍旅生涯,抽中黑籤則不用當兵。但若拒絕入伍服役,就必須面對3年的刑期。此外,根據泰國《兵役法》規定,跨性別役男若能提供醫院開立的相關醫療文件,證明「她」的性別認同與出生時的性別不符,則會被歸類為「第2類別男性」,可以申請豁免兵役。但若無法提供充分的醫療文件,則會被歸類為「第3類別男性」,能夠申請延後兵役,但必須由徵兵官斟酌決定是否核可延後。據《The Thaiger》報導,今年也有2位跨性別役男現身報到處。其中一名23歲的役男表示,自己過去2年因為沒有時間參加醫院體檢,因此連續2年都申請了延後兵役。但他今年已經順利備妥了醫院文件,因此有信心可以成功申請到免役。另一名21歲的跨性別役男則顯得有些心煩意亂,他告訴記者:「我是第一次參加徵兵抽籤,因為不了解相關規定,因此有點困惑。」他還表示,「如果可以,我想我會申請延後兵役,並且明年再來一次,以提交我的醫療文件申請免役。」
王大陸涉逃兵役!律師曝閃兵罰不大 「王大陸們」3年暴增116%
33歲的藝人王大陸今(18)日驚傳涉嫌逃避兵役而遭逮捕、偵訊,依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捏造免疫或緩徵原因者,恐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法院判決往往都只是罰錢了事,也導致「王大陸們」愈來愈多!就算是最嚴重的偽造病歷者,通常判4到5個月有期徒刑,待執行完畢後,若是36歲以下,須排隊入伍服役。根據《TVBS新聞網》引述專為軍公教人員權益保障的士德高法律事務所律師陳佳鴻表示,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逃避兵役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實務判例上,大多是緩刑或易科罰金,最嚴重偽造病歷者,通常判4到5個月有期徒刑,待執行完畢後,若是36歲以下者,則須入伍服役。陳佳鴻還表示,按照《刑法》第80條,逃兵可保留20年追訴期,另照《兵役法》法令,男性國民年滿18歲,依法都要接受徵兵處理,身分上就屬於「役齡男子」,也就是「役男」,直到36歲才能完全除役,意指36歲以下逃兵須入伍服役,36歲以上則接受完罰則即可,不用當兵。不過現行大多實務判例,其實法官都會給予緩刑、易科罰金,至於真的被認定很嚴重違反者,會判4個月到5個月有期徒刑,至於「閃兵集團」仲介若是犯罪行為屬實,會依《刑法》第30條幫助犯共同偵辦。另據新北市政府主計處統計,2021到2023年被抓到的「閃兵」人數從43人增至93人,增幅高達116%,對此,《FTNN新聞網》引述民代看法,認為「閃兵激增」原因和軍隊負面觀感有關,而役政單位則認為主因是罰則「太仁慈了」。報導引述新北市民政局兵役徵集科長吳麗玉說法,閃兵會暴增,除了是因為役期調回1年,再來就是罰則太輕,不少役男出境後因為獲得好工作或取得國外身分,等到超過徵兵年齡返台,案例中僅有1例被罰逾2百萬元,其餘僅繳納3到5萬元罰鍰。由於役政單位毫無干預空間,僅能透過司法機關獨立判決,因此,若要解決閃兵問題,恐怕只能從源頭修法提高刑責。CTWANT 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逃避4個月役期 20歲男子遭判刑4個月
2004年出生的役男阿國(化名)因未依規定報到入營,日前遭到法院判刑4個月。根據案件資料,縣政府於2024年3月向阿國發出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的徵集令,要求他在次月於指定時間、地點集合,前往黃埔陸軍步兵旅接受為期4個月的軍事訓練。但阿國在簽收徵集令後,未依照指定時間前往集合地點,並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未報到,案件因此進入法律程序。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在檢方在偵查中,阿國坦承未報到的事實。經檢方認定,其行為已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構成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的罪嫌,隨即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後續法院認為,阿國身為役齡男子,依法有接受徵集的義務。但其在簽收徵集令後,未依規定報到,導致兵役徵集過程受到妨礙,進而影響兵役制度的有效運行。因此認定阿國的行為違反法律。但考量阿國坦承犯行,且他並無前科犯罪紀錄。因此法院日前判處阿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並可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刑期。
留德任教當逃兵!31歲音樂才子「自首卻未獲緩刑」法官曝理由
服兵役是大部分男性的必經之路,但各種腦洞大開的逃兵事件卻屢見不鮮,桃園一名31歲黃姓男子自「出國留學」後就沒再返台,因未履行義務役遭到起訴,黃男雖主動自首,不過法官卻因「1理由」拒絕黃男的緩刑請求。根據判決書指出,黃男自2022年9月6日以就學身分出境,根據移民署規定,役男出境博士就學最高年限為30歲,經區公所於2023年1月發函催告返國當兵,但始終未見黃男報到入營。事後黃男委託父親向桃園地檢署自首,並出具德國美茵茲大學音樂學院的工作證明,檢方認定自白,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起訴黃男。桃園地院審理認為,黃男服役前出國就學後滯留他國不歸,嚴重妨害國家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的公平性及國防兵員充足等情狀,判處黃男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可上訴。至於黃男辯護人請求緩刑,法官審酌,黃男明知已逾法律規定役男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應即返國服役,顯無不能返國服役情事,綜合考量充實國家兵力動員能量、維持徵兵制度運行順暢及兵役有效管理的公共利益,加上為了杜絕役男「即使出境,只要完成支付一定金額等緩刑條件,即可免除憲法上服兵役義務、脫免妨害兵役刑事責任」的錯誤認知,且役政單位已准黃男改服替代役,但他仍未返國服役,因此拒絕黃男的緩刑請求。
「閃兵」留海外16年 他持美國護照返台仍遭判刑
桃園市一名潘姓男子為了閃兵役,假藉出國觀光名義,出境後滯留海外16年不歸,等到除役年齡才返台,被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潘男6個月,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30萬元。判決書指出,2008年,潘男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以觀光名義核准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不歸,破壞兵役制度的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非可取,然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至警局投案。潘男到36歲除役齡才回國,在去年7月底入境,然其仍先圖僥倖,未持我國護照,拿美國護照入境,想規避兵役詢問、司法通緝,仍遭逮獲送辦,終能查悉上情。最後,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潘男6個月,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30萬元,以及向執行檢察官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的義務勞務。此外,先前台南也有一名林男22歲就飛到美國躲15年,儘管他多次收到兵役通知卻不理會,以照顧家人為由留美國。台南地院認為,他已構成妨害兵役判4月,易科罰金12萬元,但因為他已經37歲,大於除役年齡,所以回台也不用服兵役。
33歲男攻讀醫學博士後不願返台 「閃替代役」遭判刑4個月罰8萬
化名阿國的33歲男子在2020年以攻讀博士為由申請出境獲核准。然而阿國後續因新冠疫情申請延期返國,期限屆滿後卻滯留境外,區公所為此也發函通知他,須在文到3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但阿國仍置之不理,於是遭市府函送偵辦,法官隨後也判處阿國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及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阿國去年經地檢署合法傳喚後,仍沒有到庭,僅以書狀辯稱,自己目前是四川大學華西醫院骨科的規範化培訓學員,培訓期間為3年,而且請假不易,在今年8月培訓結束後才會返台。法官審理後認為,阿國身為役齡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但卻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經以就學名義核准出境後,滯留大陸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經區公所催告後仍選擇持續滯留境外,妨害役政機關有效管理役政事務,實屬不該。法官後續也考量到阿國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且阿國本人此前無犯罪前科,因此依法宣判,阿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及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
台北男逃兵役「出國18年」除役才返台 法院判決出爐
台北一名沈姓男子於2006年6月自德霖技術學院企管系休學後,為了躲避兵役申請出國,直到達除役年齡才歸台。對此,台北地院也做出判決。判決書指出,沈姓男子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短期出境,本來沈男應在2006年11月前返國,然而經區公所發函催告,沈男卻仍逾期未歸,直到今年初,沈男達除役年齡35歲後才返國,經警方緝獲到案並由市府函送偵辦。法院表示,沈姓男子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在2006年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在經過區公所發函催告後仍未返國,因此未能接受徵兵。法院審酌後認為,沈男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卻漠視上開義務,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直到除役後才返國,實有不該。法院指出,沈男大學畢業智識程度、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現為當鋪股東、每月分紅新台幣8萬元、須扶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母親、外公及其親屬等。法院衡量沈男犯後坦承犯行,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無前科之良好素行、未接受徵兵處理影響國家兵力徵集制度有效性程度(規避之役期為1年2月)等,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一日,也就是30萬元。
新北男出國留學逃兵役 法院1理由輕判2個月
新北一名林姓男子於2006年以就學為由申請出境,但實際目的是為逃避兵役。核准出境後,林男未依規定期限返國接受徵兵處理,雖然區公所多次發函,但林男直到2023年年滿39歲才返台面對,法院考量到林男最終歸國,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得以易科罰金。判決書指出,林男自2006年以就學為由申請出境,於出境期限屆滿後,竟滯留國外,儘管區公所多次發函催告,要求他於六個月內返台,但林男始終未歸。經多次通知及公示送達,林男仍無故未報到。此案隨後移送偵辦,直到2023年,林男年滿39歲才返台面對法律追究。法院審理認定,林男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構成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法官指出,林男明知作為役齡男子應履行服兵役義務,卻藉留學名義出境,並於期限屆滿後滯留國外。儘管經多次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林男仍拒不回台,顯見其行為屬蓄意逃避,破壞兵役制度的公平性,並損害國防動員能力。法官考量林男最終返國並坦承犯罪,態度尚稱可取,且綜合其犯罪動機、手段及素行等因素,作出量刑。日前法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判處林男有期徒刑兩個月,得以易科罰金。
稱「想先入監」躲4個月兵役!20歲役男未到案遭通緝 又被判2月有期徒刑
台中一名20歲方姓男子,本應在今年4月報到服役4個月,卻因無故未到遭函送偵辦。方男辯稱,因為自己想先入監服刑,所以才沒去報到,「我沒想過要逃避兵役」;然而,檢方調查發現,方男根本沒在2月到案,還遭到通緝,直至今年5月才被逮捕。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依妨害徵集罪,處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判決書指出,方男為役齡男子,今年3月12日台中市政府寄出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要求他在4月22日上午8時許,到台中里民聯合活動中心集合,前往台南大內陸軍步兵第117旅報到,服4個月兵役。3月18日,方男祖母簽收徵集令後,隨即轉交給方男,但方男卻無故未到場報到,超過入營期限5日,遭台中市政府函送法辦。偵訊期間,方男矢口否認犯行,還稱「因執行傳票先來,我想要先於2月7日入監服刑,所以沒有於4月22日報到服役,我沒想過要逃避兵役」。不過,檢方調閱台中市警方卷宗,發現方男並未依傳票期限在2月7日到案入監,導致警方拘提不到,後由地檢署發布通緝,直到今年5月8日才被逮捕歸案、發監執行。檢方認定方男「想先入監服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法官審理也認為,方男無故未依規定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有效管理,破壞國家徵兵制度執行公平性,再考量他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境勉持,最終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高雄男「3度當逃兵」躲4個月兵役!無視徵集令下場曝光
服兵役是大部分男性的必經之路,也是人生中的難忘回憶,不過高雄一名吳姓男子為了躲避4個月的義務役,竟3度對通知入營的徵集令置之不理,事後遭到起訴,經高雄地院審理,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吳男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可上訴。根據判決書指出,吳男的父母陸續於2023年10月、12月及2024年4月收到高雄市兵役處發送的常備兵役徵集令,並告知吳男需入伍受訓,怎料吳男明知自己要服4個月兵役卻無視徵集令,連續3次未依規定前往報到,事後遭到高雄市府函送偵辦。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吳男明知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兵役的義務,但卻意圖避免常備兵的徵集,無故未依徵集令報到入營服役,不僅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的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的公平性,行徑實屬不該。法官審酌,吳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等事項,依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可上訴。
許光漢暫別演藝圈低調入伍!分發日期、首次休假時間曝光
33歲男星許光漢,因演出《想見你》爆紅,還到日本、韓國發展,星途一片光明。近日許光漢被爆出低調入伍,昨(21)日軍方證實,許光漢已在20日向成功嶺報到,他在新訓中心的學號為「14164」,且新訓期間的21日,並沒有懇親日。新訓結束後,許光漢將在9月9日到分發單位服役。許光漢日前被爆出入伍,經紀人昨日也低調證實,他正在服役中懇請外界給予空間,「一起期待(許光漢)明年回歸後,能夠帶給我們更多美好的作品。」據悉,許光漢及經紀公司在入伍前就與軍方溝通,希望保持低調,平靜度過軍涯。由於許光漢知名度實在太高,為了讓許光漢不被騷擾,據傳軍方特地下了3道「禁令」,包括不能要求許光漢簽名、合照以及請他做出「招牌摸頭殺」。許光漢在成功嶺受訓21天期間,須完成3項任務,包括「初級救護技術員混成式教育訓練(EMT1)」、「取得志願服務手冊」、「18發實彈射擊」。依照訓練期程,下週四(29日)役男將自選役別,視單位員額狀況,若滿額將抽籤,而入營第3週之星期六、日為結訓假。訓練單位表示,依照許光漢的258梯次訓練期程,9月6日為結訓典禮,9日起分發單位服役,相關單位包括消防署、替訓中心、僑委會、移民署、退輔會或縣市政府等單位,許光漢預估在明年8月19日退伍。由於許光漢33歲才入伍當兵,引發外界關注,按台灣兵役法規定,凡是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到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都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82年次以前役男,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要服一年的替代役。許光漢暫別演藝圈,進入軍中服役。(圖/許光漢臉書)
許光漢入伍「21天新訓有3任務」 遭疑為何33歲才當兵?網吐1點很加分
男星許光漢以電視劇《想見你》爆紅後,接著又到大陸、韓國發展,尤其迷倒萬千韓國少女,躍升亞洲男神,近日卻爆出許光漢入伍消息,經紀人也低調證實他目前服役中,預告明年回歸,他新訓期間任務也曝光;另外網友也瘋狂討論許光漢為何33歲才服兵役,有許多人讚他至少有去當,「比一群逃兵的好多了」。許光漢入伍消息從昨(20)日晚間開始在網上發酵,有知情人士透露他當日到成功嶺報到,正式入伍,預計服役1年;經紀公司今(21)日低調回應,他正在服役中懇請外界給予他空間,「一起期待(許光漢)明年回歸後,能夠帶給我們更多美好的作品。」入伍保密到家的許光漢,被爆料他首日適應情況還不錯,也將在成功嶺受訓21天,期間須完成3項任務,包括「初級救護技術員混成式教育訓練(EMT1)」、「取得志願服務手冊」、「18發實彈射擊」。軍方則表示,尊重役男的隱私,會公平對待。而許光漢33歲才入伍服兵役,也引起PTT(批踢踢實業坊)鄉民熱議,不少人以為他早就服完兵役,如今倉促入伍,好奇有什麼原因才拖到33歲;但大多數網友卻認為許光漢現在選擇當兵很加分,「至少有當,反觀一堆逃兵替代役的」、「有去就不錯了吧」、「有入伍就給推」、「有人連替代役都不去」、「沒當閃兵最可恥」。按照台灣兵役法規定,凡是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到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都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82年次以前役男,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要服一年的替代役。
為閃兵滯留加拿大22年「除役才回國」 42歲大叔下場慘了
台南市1名莊姓男子於91年7月18日出境赴加拿大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逾期未歸,經臺南市政府玉井區公所多次發函催告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由莊母、兄嫂等人簽收以為送達後,莊男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上開徵兵處理。法院審理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莊男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起訴指出,莊男係民國70年次之役齡男子,於91年7月18日出境赴加拿大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逾期未歸。嗣經玉井區公所於105年4月11日,發函催告莊男於6個月內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在公所公告欄公告以為公示送達,另以郵務送達莊男住處,但莊男仍未返國接受徵兵。區公所復於105年9月10日以郵寄方式,將臺南市105年第D885梯次空軍常備兵徵集令,由莊母簽收以為送達,再於106年6月16日將臺南市106年第D889梯次空軍常備兵徵集令,由莊男兄嫂簽收以為送達後,莊男仍未返國接受徵兵,直到除役後才回台。案經台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台南地院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前以就學之名申請核准出境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未如期返國接受常備兵現役之徵集,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逃避作為國民之義務,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所為實有不該,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莊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4個月替代役男不想當兵 瞎扯「帶女友產檢才沒報到」下場出爐
台中一名陳姓男子先前因案入獄,假釋後收到替代役徵集令,原應於112年7月10日8時30分許,至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樓廣場集合,前往成功嶺役政署替代役訓練班報到服役,期間為4月,不料他卻無故未報到,遭檢方提起公訴。陳男辯稱,自己為了帶女友產檢才沒報到,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起訴書指出,陳男前因詐欺案件遭判刑2年2月,於民國111年4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其明知為臺中市列管之112年次替代役男,原應於112年7月10日8時30分許,在區公所集合前往成功嶺報到服役,期間為4月。詎陳男竟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未前往上開地點報到。陳男坦承有收到替代役徵集令,他有致電北屯區公所表示女友懷孕,區公所人員表示一定要報到,但他若前往報到,將無法帶女友產檢,所以才沒出現。台中地院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且已受替代役之徵集,卻未依應徵期限受替代役男之徵集,危害役政之管理,使替代役之召集服役目的無法達成,且影響國家役政之公平性,實屬不該。法官考量,陳男犯後終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自述因女友懷孕而未前往指定地點受替代役徵集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乙日。可上訴。
桃園23歲男不想當兵!「躲大陸2年」逾期不回台 下場慘了
桃園1名23歲的徐姓男子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申請短期出境,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出境最長不得逾4個月,然而他竟意圖避免受常備兵徵集,出境後即滯留國外,經區公所以公示送達方式催告期應於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然均未獲置理,遭檢方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判處徐男有期徒刑2月。判決書指出,徐男係役齡男子,其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申請短期出境,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出境最長不得逾4個月,其經核准出境之期間為111年10月26日起至112年2月26日止。詎徐男竟意圖避免受常備兵徵集,出境後即滯留國外,經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分別於112年5月18日、112年5月18日以公示送達方式,催告其應於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然均未獲置理,迄今仍未接受徵兵處理。上開犯罪事實,被告於桃園地檢署偵查中坦承不諱,遭檢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提起公訴。桃園地院審酌,被告意圖逃避兵役,以觀光名義申請核准短期出境後,屆期滯留大陸地區不歸,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妨害國家兵役之徵集及管理,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非是。桃園地院考量,徐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先前無其他科刑紀錄,素行尚佳,暨被告供述犯罪動機和目的係在大陸地區就學、叔叔也稱被告經濟不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徐男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