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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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堅持「變性需摘除性器官」官司連敗 監院要求檢討:忽視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
監察院今(20)日指出,據訴,內政部遲遲未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合稱兩公約)等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廢除或檢討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註)仍繼續延用此行政命令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要件,忽視有性別變更登記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紀惠容指出,「強醫療模式」多已被國際判決認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例如:瑞典102年甚至立專法賠償因被迫強制手術之跨性別者,荷蘭110年公開道歉並提出財務賠償計畫,日本最高法院112年裁定「性別認同障礙特例法」要求申請人進行絕育並變更後的性器官手術是「違憲」。全世界有近200國,其中約50國(約4分之1)已不強制要求手術(即免術換證),至少20國採自由換證,亦即不需醫療或非醫療證明即可換證。紀惠容說,各國性別變更登記的制度現分為三種:(1)「強醫療模式」:要求醫療手術作為變更法定性別的要件,如羅馬尼亞、新加坡、黎巴嫩、韓國等。(2)「弱醫療模式」:保留部分醫療或司法程序,但多已取消強制手術或不孕證明的要求,如:英國、奧地利、義大利等。(3)「性別自我認同模式」。允許個人透過自我聲明即可變更法定性別,無需醫療診斷、手術或法院許可,強調去病理化與尊重個人性別認同,如:阿根廷、丹麥、比利時、挪威、瑞士、德國、西班牙…等。紀惠容說明,我國目前仍採行「強醫療模式」制度,為此行政院委託研究建議短期採「弱醫療模式」,建議長期採「性別自我認同模式」。陳情人向紀惠容表示,性別登記、反覆申請遭拒、持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讓他們飽受長時間、金錢與身心折磨,徒增訟累虛耗司法資源與基層戶政人員困擾。截至114年4月30日,訴訟進行中計5件,訴訟已裁判計7件,其中戶政事務所敗訴計6件,均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紀惠容提到,經調閱我國判決文書發現,多起判決認可以弱醫療模式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例如:110年9月23日北高行判決內容提到:「移除身體原有性器官,以剝奪其生育機能,傷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性……經參酌2家由精神科醫師鑑定等證據,原告已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並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112年9年21日最高行判決「如無法律依據,卻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進行接受移除原本外部性徵之手術,乃直接傷害其身體之完整性,嚴重侵害其健康權。」其實,我國行政法院已有穩定見解。內政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規定變更法定性別需有「2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與「已摘除性器官手術診斷書」。然而,現行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僅規範人民申請身分變更登記時需附證明,並無要求人民必須摘除原性器官。且我國迄今從未有規範性別變更的相關法律。在無法律依據下,僅由內政部發布上開行政規則,規範拘束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之依據,紀惠容指出,這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紀惠容說,行政院、內政部推動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與立法院均有提出專案研究報告,均指出:實務仍以行政規則作為限制依據,顯屬不當…應儘快整合各方意見,提出適切的性別變更登記法律草案。紀惠容強調,身為戶政中央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迄今怠不作為,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紀惠容提到,有學者專家指出,內政部僅用行政命令要求手術摘除性器官,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會違反比例原則。廢除內政部97年11月3日令之後,應回歸母法即戶籍法第21條規定,並依國際人權公約辦理。法律保留原則是拘束行政機關,而非成為少數族群的阻礙,反過來拘束人民。紀惠容提及,鑑於強醫療模式現多已被認定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CEDAW及兩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早已指出,性別認同為基本人權,應廢除手術作為性別變更之要件,然內政部迄今對於性別變更登記要件之修正及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宜依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意旨,並參酌各級法院穩定見解及國外做法,於不侵害人民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之前提下,准予人民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積極作為促進人權實現之職責。紀惠容呼籲,跨性別者態樣類型多元,所面臨心理或生理治療需求亦不相同,行政院允宜會同所屬機關瞭解跨性別者所面臨之生活處境及需求,以提供適當之社政醫療、法律扶助等資源挹注及支持,並強化社會溝通及教育,以消除社會對於跨性別者之偏見及歧視。
性別變更者須手術監委要查 內政部:研議朝法制化方向規範
監察委員將調查內政部97年11月3日令要求性別變更者須手術1案,內政部表示,性別變更議題涉及醫療專業與衛福部等多個部會權責,性別變更如何認定,政府刻正研議朝法制化方向規範,並無怠惰,另將配合監察院調查。內政部說明,目前出生登記是採生理性別,即依據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書所載性別,予以登記。按前行政院衛生署於2008年針對性別變更認定要件等事宜召開會議結論,性別變更要件為經兩位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完成不可回復性之手術。內政部說,爰依據上開會議結論,於2008年11月3日函釋當事人須檢具2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及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性別變更登記,讓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案件有所依循。內政部強調,性別變更議題,除當事人個人身分轉變外,尚全面性及於社會共同生活不特定關係人,更涉及社會群體生活秩序應如何調整及維護,其影響之範圍與程度既廣且深,攸關重大公共利益。內政部表示,自2022年至今,行政院已多次邀集相關機關就性別變更要件(年齡等)、審查模式(行政審查/司法審查)、性別變更後身分法律關係(父母子女、婚姻、親屬關係等)及性別變更效力(兵役、產假、生理假等)等議題,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政府會持續蒐集相關影響評估意見,也會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並參考國外法制,研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朝法制化方向規範。
台灣首例!女性跨男性免術換證案勝訴 法官判准變更性別登記
跨性別男性「尼莫」從小就認知自己是個男孩子,他於2022年6月向台北市信義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遭戶所拒絕,而後再於同年7月間提起訴願後遭駁回,後於同年11月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30日宣判尼莫勝訴,戶政事務所須准許他變更性別為男性,這也是台灣第一起跨性別男性在未手術情況下要求變更性別登記的判決。尼莫是位跨性別男性,他在經歷過不少掙扎後,決定跨出去做自己,並開始進行男性賀爾蒙的補充,但尼莫過去曾經因為其他疾病而開過大刀,若再進行其他手術,恐怕會危及生命,所以尼莫沒有辦法符合現行變更性別登記須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的條件。而尼莫在伴盟律師團的協助下,於2022年6月間向台北市信義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遭戶所拒絕後再於同年7月間提起訴願後遭駁回,最後於同年11月提起行政訴訟,經歷長達19個月的開庭審理,於5月30日進行宣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30日發新聞稿表示,30日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尼莫全面勝訴,法院命台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應將尼莫的性別變更登記為男性。尼莫聽到消息後歡呼,「我終於可以正大光明地說我是男生了!」這也是台灣第一起跨性別男性在未手術情況下要求變更性別登記的判決。對此,協助多位跨性別者的許秀雯律師表示,「台灣有九成的跨性別者迄今無法換證,因此日常生活經常被冒犯、歧視、處處受苦,我們將繼續努力,直到所有人的性別認同都得到平等的尊重。」伴侶盟表示,本案是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義務代理訴訟,謝孟釗律師到庭聽取宣判後,高度肯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看到每位跨性別者不同的生命處境,沒有強求尼莫另行接受醫療鑑定,也期待台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能夠尊重跨性別者權利與本件法院判決,不再上訴,讓尼莫早日完成換證。
抵禦西方「反家庭意識形態」滲透 俄羅斯擬禁止變性手術
為保護俄羅斯傳統文化、家庭價值觀,俄羅斯聯邦會議國家杜馬(TheState Duma,俄羅斯下議院)的400名議員在當地時間30日提交法案,擬立法禁止先天性生理異常治療手術以外的性別重置手術(Sex reassignment surgery,SRS),還禁止大眾在公共記錄和官方文件中更改法定姓名及性別。據《美聯社》的報導,法案的起草人之一、國家杜馬副主席托爾斯泰(PyotrTolstoy)表示,該法案旨在「保護俄羅斯的傳統文化和家庭價值觀,並抵禦西方反家庭意識形態的滲透。」因此諸如性別重置手術,以及任何正式文件的改名或性別變更登記都是禁止的。報導補充,法案僅准許「先天性生理異常」的患者可進行變性手術,而且這些族群還必須經由政府密切監督的專門醫療小組管理。該法案隨後將進入俄羅斯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FederationCouncil,俄羅斯上議院)審議,並交由總統普丁(Vladimir Putin)簽署完成立法。《美聯社》指出,普丁曾數度嘲笑LGBTQ+社群,並將其視為腐敗西方價值觀的象徵。而俄羅斯也在去年12月擴大了該國在2013年通過的《反同志宣傳法》的內容,將原本禁止向「未成年人」宣傳「非傳統性關係」的廣告、媒體、書籍、影視作品全面封殺。此前,普丁已在2020年頒布的新憲法中,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