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思覺失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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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用ibon遭人襲臀!他辯「看對面店家有無營業」被駁回 判賠6萬元
嘉義一名女子日前在超商使用ibon機台時,突遭陌生王姓男子從後方伸手碰觸臀部,因此提告性騷擾及求償,事後王男辯稱只是想查看店外情況、並未注意有人在前。法官審酌其行為與監視畫面不採信其說法,依法判他拘役20日,並須賠償6萬元。判決書指出,今年8月某天上午,王男於一家超商趁A女操作ibon機台時,從後方以右手碰觸A女臀部,讓A女氣得提告性騷擾並求償。王男於警詢及偵查時辯稱,自己當時是想看超商對面的碗粿店是否營業,才會走到ibon機台旁邊,並沒有發現有人在附近,而他走路過程中將雙手從背後擺動到身體兩側,結果A女突然大聲表示有碰觸到其臀部,他才知道不小心碰到其身體。然而,依照相關畫面顯示,王男當時沿走道朝A女站立位置緩慢靠近,原本雙手放在身後腰際互握,但走到A女右後方時,便將右手微微垂放,並在接近A女時將右手向外及向前碰觸A女臀部,且A女發覺臀部遭碰觸後即以手揮開並往後倒退。對此,法官表示,事發地點的走道空間不大,且王男是朝A女站立位置前進,認定王男聲稱「未注意A女站立於ibon機台旁邊」顯非實情;此外,一般人在與陌生人接近時,為避免雙方身體有所接觸造成受傷或其他不必要誤會,大多會刻意側身甚至停下腳步讓對方先行通過等方式保持相當距離,但王男不僅未刻意保持距離,甚至有意識地刻意施加力道而將手向前及向外觸碰A女下半身。法官認為,王男是出於性騷擾犯意而故意為之,行為極不尊重A女,並造成A女噁心感受及恐懼心理,審酌王男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且無業、獨居並仰賴父親積蓄過活,加上他患有情感思覺失調症(雙相型)、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依犯性騷擾防治法判他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民事判決部分,A女要求王男賠償她10萬元精神撫慰金,王男覺得金額太高,僅願意賠償2萬元,法官則判定10萬元確實過高,判賠6萬元。《CTWANT》提醒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不滿關門聲太吵…台北男逼父母下跪 關陽台嗆「殺了你們再輕生」回房爽睡
台北市一名邱姓男子因不滿關門聲太吵,竟動腳踹父母,還拿浴室掛毛巾的鋁條恐嚇:「不跪下就打你」,父母只好按照指示下跪,沒想到邱男不滿意,將2人鎖在陽台,自己則回房睡覺,行為相當惡劣。根據判決書,邱男在今年2月20日早上10點左右,因不滿父母關門聲太大,先是用腳踹人,在拿浴室掛毛巾的鋁條威脅「不下跪就打你」,還放話要死在日本,「我要殺了你們2個再輕生」,隨後出手攻擊父母,再將通往陽台的門上鎖,把父母鎖在陽台處。當天下午5點左右,父母趁邱男在房間睡覺時,爬窗戶進屋內,並躲回房間內休息。女兒邱女因打電話給父母沒人回應,發現不對勁,於是在晚上7點返回家裡探視,父母才告知遭受虐待之事。不料,邱男竟趁邱女離開後,再度毆打父母,導致對方鼻子擦傷、臉部和手部瘀青,2人在隔天早上7點逃離,並打電話聯繫女兒,在邱女的陪同下向警方報案,並將邱男強制送醫。家人報警強制將邱男送醫。(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邱男承認與父母發生爭執,並誤傷對方,而醫院所附的病歷資料證明,他罹患情感思覺失調症。法官審理認為,邱男是被害2人的兒子,本應秉持理性、和平之態度相互尊重,以求和諧圓融相處,卻沒克制情緒而犯案,實有不該,所犯刑法第303條、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應依刑法第303條規定加重其刑。不過,由於邱男坦承犯行,而父母也均沒提出告訴,再加上罹患「雙相型情感思覺失調症」,最後判他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CTWANT》提醒您: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生命一定可以找到出路。透過守門123步驟-1問2應3轉介,你我都可以成為自殺防治守門人。※安心專線:1925(依舊愛我)※張老師專線:1980※生命線專線:1995※反霸凌專線:0800-200-885◎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至電信門市借廁所遭拒 奧客飆罵員工後報應來了
台北一名戴姓女子在去年6月向新北市一間電信門市借用廁所,但遭另一名黃姓女員工以「廁所位於辦公室內」為由拒絕,戴女竟一氣之下,對著黃女飆罵「你真爛」、「戴什麼假睫毛,豬就是豬喔。」等語,黃女不堪遭到羞辱,一氣之下對戴女提出告訴,最後士林地院法官判處戴女8000元罰金,得易服義務勞役8日,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書中指出,戴女當天進到位於淡水的亞太電信門市借用廁所,遭到黃女拒絕,但戴女仍不肯死心,以自己是客戶為由,再度要求借用廁所,但仍遭到黃女拒絕。戴女惱羞成怒,竟開口飆罵「外面這樣(正舉辦廟會)我要怎麼出去?我若是受傷你要負責嗎?」、「早知道我手機就別用這間的,因為妳的服務態度有夠爛」、「還戴什麼假睫毛?豬就是豬,我沒有說妳喔,我指我自己。妳需不需要精神科醫生啊?我可以幫妳介紹」。黃女不堪受辱,直接到淡水分局報案,並提出妨害名譽告訴;雖戴女當庭聲稱自己患有情感思覺失調症、認知功能障礙,但士林地院法官認為,當時戴女能與人應對,可見意識清楚、具有相當思考能力,不採信戴女說詞,且兩人並未順利和解,最後仍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戴女罰金8000元,得易服勞役8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