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
」 柯文哲 交保 北檢 抗告 羈押
柯文哲聲請公開播送辯論程序了! 台北地院獲准了
台北地院審理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以及政治獻金案,將於本月中旬展開言詞辯論,柯文哲向合議庭聲請公開播送,台北地院於今日(12月2日)裁定言詞辯論以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准予實施公開播送,本案可抗告。北院指出,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聲請就本案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公開播送。本院審酌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復為社會矚目之案件,公開播送尚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北院表示,依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0條規定,實施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併考量本案被告等人經起訴之事實具相關連性,難以分割,除聲請人聲請部分,本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就本案其餘當事人及參與人全案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均公開播送。針對柯文哲意旨另稱司法院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已僭越修正後法院組織法之立法意旨,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北院查詢後認為,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授權訂定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該實施辦法說明為「為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導致開庭過程中揭露之相關隱私、個資或其他機密資訊,沒有被適當處理,產生外洩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之虞,爰明定法庭錄音、錄影之公開播送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及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上述規定是為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時,造成參與訴訟程序者如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之情形時,無從為適當處理,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故規定該案件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以便得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處理。此外,為避免公開播送時間延宕過久,同時於第2項規定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為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已衡平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難認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立法目的相悖離或逾越同條第9項授權範圍。因此有關柯文哲這部份的聲請意旨自難憑採。
涉竊國家級技術機密 台積電內鬼3人認罪仍遭延押2月
喧騰一時的台積電內鬼案,前工程師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3人涉嫌竊取台積電2奈米先進製程機密遭羈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日前召開延押庭,3人雖請求具保停押,想回家陪伴家人,但合議庭認為3人雖認罪,但對於犯案情節、手段等前後供述不一,且3人曾有滅證舉動,加上檢察官當庭陳述日商「東京威力科創」是否為涉案共犯仍在追查,25日裁定3人延長羈押禁見2月。合議庭並定於12月31日再開庭,提訊3人調查證據。合議庭因3人羈押期限將於12月1日屆滿,本月19日召開延押庭提訊3人,陳男3人稱已被羈押4月、很想家人,請求具保停押,願意定期赴警局報到並接受電子監控;檢察官則認為3人供述不一、涉犯重罪,仍有羈押必要性。合議庭25日指出,陳男3人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重大,雖於法院訊問坦承犯行,但對於所涉犯罪情節、手段、目的等供詞曾前後所述不一,並對於犯罪細節避重就輕,檢察官亦當庭指出本案尚在追查「東京威力科創」法人及自然人等涉案共犯。合議庭認為,3人曾為同事關係,案發後有刪除對話等疑似滅證的舉動,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滅證之虞,而3人擅自拍攝、重製內含台積電公司內部關於製程、技術等營業祕密,且部分資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調查需要勾稽比對相關對話紀錄與共犯供述,因此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合議庭考量3人所涉犯罪不僅損及個別企業利益,更危及國家整體安全,為確保審判與刑罰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裁定自12月1日起3人延長羈押2月並且禁止接見通信。依法,3人若不服裁定,仍可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關25年未槍決!黃春棋、陳憶隆獲非常上訴「暫時免死」
犯下民國84年(1995年)黃春樹擄人勒贖撕票案,而被判死的黃春棋與陳憶隆,是目前關押時間最久的死囚。2人因憲法法庭去年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而獲得轉機。該判決認定他們當年所涉的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規定違憲,因此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日前已依據判決意旨,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依規定,案件進入非常上訴程序後,法務部不得執行死刑,使得2人等同取得「暫時免死」的保護。據《中時新聞網》報導,法律界人士指出,檢察總長基於憲法法庭判決而提起非常上訴,並不意味著黃、陳2人將免於再次被判處死刑。憲法法庭已明確說明,死刑仍可適用於「情節最嚴重的犯罪」。因此若案件重新審理後,法院認定2人所犯屬於最嚴重罪行,依然可能再度判處死刑。然而,依照法務部最近修正的《執行死刑規則》,「槍下留人」的條件變得更嚴格。規定顯示,若死囚案件已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或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裁定,法務部即不得執行死刑。也因此,黃春棋與陳憶隆目前得以暫時躲過執行。本案源於民國84年。檢方指控,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後於泰國死亡)與徐自強,共同擄走台北縣房屋仲介商黃春樹,並押往汐止山區殺害後棄屍,還向受害者家屬勒索7000萬元。黃春棋被捕後指稱徐自強與陳憶隆是共犯,3人因此遭起訴並求處死刑。最高法院於89年4月27日將徐自強、黃春棋與陳憶隆3人判處死刑定讞。其後,徐自強歷經檢察總長5度提起非常上訴,並於2015年9月1日的更九審中判決無罪,最終最高法院在3年前維持更九審判決,認定黃春棋與陳憶隆指控徐的供詞前後矛盾、違反常理,依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確定。至於陳憶隆與黃春棋,則在確定死刑後長達25年間始終未被執行,成為關押最久的死囚。去年9月20日,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制度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出死刑本身在特定條件下合憲,但88年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將「意圖勒贖而擄人並故意殺害被害人」限定為唯一死刑,不符憲法的罪責相當原則與生命權保障,因此屬違憲。依此,死刑須限制於「最嚴重的罪行」,且須具備嚴格的憲法程序保障。基於此一判決,黃春棋與陳憶隆得以向最高檢請求非常上訴。最高檢在多次研議法律意見後,檢察總長邢泰釗已正式替2人提出非常上訴。事實上,自徐自強獲改判無罪後,黃、陳2人多年來透過廢死團體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希望能翻案逃過死刑,但高院認為2人的主張不符再審所需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並指出他們應改採非常上訴途徑,因此多次駁回聲請。2人之後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也均遭駁回確定。
基隆中山隧道「鬼影事件」破案!3人為拍靈異短片下場慘了
基隆中山隧道10月26日晚間驚傳「鬼影」出沒事件!1名騎士行經基隆市中山區中山隧道時,驚見1名黑衣、長髮的女子孤立在隧道路側,模樣陰森,讓他當場腿軟,事後仍心有餘悸,特地跑到廟裡拜拜並將照片與影片上傳至「靈異公社」,引發網路炸鍋討論。由於畫面宛如「女鬼現身」,一度造成民眾群起恐慌,也引起警方高度重視。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所謂的「女鬼」其實是3名年輕人為了拍攝靈異短片而刻意裝扮並取景。當晚6時50分許,23歲的岩姓女子穿著黑衣、黑褲、披著長髮,站在隧道內路旁,扮演「長髮女鬼」。同夥的江姓男子則負責開車,載著26歲的李姓男子在隧道內拍攝這一幕。3人以為只是在製作靈異影片,卻未考量隧道陰暗狹窄、車流量大,一旦有人被嚇到失控,後果可能相當危險。騎士目睹後受到驚嚇,警方接獲通報並啟動調查。循線找到3人後,他們在警詢中全盤承認行為,並辯稱當時並不知道會讓用路人受到驚嚇,更未意識到可能危及交通安全。但警方認定此舉已構成以其他方式驚嚇他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將3人移送。案件後續由基隆地院簡易庭審理,3名涉案者皆坦承不諱。法院審酌相關情狀,包括3人皆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小康,其中岩女及江男皆從事記者工作,李男則在電影業任職;但基於其行為確實造成恐慌與交通安全疑慮,仍依法認定3人共同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具有危害安全之虞。法院最終裁定,3人各處新台幣5000元罰鍰,全案仍可抗告。
快訊/太子集團管家凃又文交保30萬遭檢方抗告! 高院審2日後駁回
台北地檢署偵辦柬埔寨「太子集團」(PrinceGroup)跨國洗錢案,查扣在台資產約新台幣45億元,拘提天旭科技負責人昱棠、人資主管辜淑雯等25人。負責產管理的台籍幹幹部冷又文雖遭聲押,法院卻裁定30萬元交保,北檢對此結果表示不滿,於10日提起抗告,經2日的審理以後,高院於今(11月12日)裁定駁回抗告。高等法院指出,被告凃又文涉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依卷內事證,並無串證或滅證之虞,經審酌各情,亦無羈押必要,而以新臺幣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核無違誤或不當,應予維持。高等法院指出,檢察官提起抗告雖指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且被告確有串證、滅證及逃亡之虞,然依被告到案後情狀及卷內相關事證情形,被告並無串證或滅證之虞,且原審諭知之強制處分,對被告而言亦有相當強制性,堪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故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不得再抗告。
北院為「爆乳特助」槓上卓榮泰! 她是北檢15萬交保的
柬埔寨跨國詐團太子集團在台據點日前遭檢警搜索拘提24人,其中因擁有姣好身材而掀起討論的爆乳女特助劉純妤複訊後以15萬元進行交保引發輿論。行政院長卓榮泰昨(11月11日)在立院質詢時批評法院輕輕交保,觀感不佳等語,對此台北地院今(11月12日)回應「劉姓特助以15萬元交保」為檢方偵查階段依職權命具保候傳,法院依法無從介入。台北地院表示,檢警調日前針對太子集團洗錢案執行搜索並拘提、約談24人。檢察官於偵訊後,對其中19人依案情分別命具保候傳,或並限制出境出海;另就5人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審酌案情與證據後,裁定羈押4人,另1人以30萬元交保,目前檢方已提出抗告。而「劉姓特助以15萬元交保」部分為檢察官於偵查階段依職權命具保候傳。檢察官並未就該被告向法院聲請羈押,故法院依法無從介入。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階段被告之逕命具保、聲押或釋放,均屬檢察官職權範圍;法院僅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依法審查並裁定是否羈押。此一制度設計,係為確保偵查與審判之職權分際,並兼顧人權保障與程序正義。此次的事件源於昨日立院總質詢時,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表示,跨國的太子集團洗錢高達好幾百億,在台灣的不法所得高達45億元之多,但其中一位特助在交保後開懷燦笑,引起國內輿論的譁然。王鴻薇指出,詐騙集團在台灣不法所得已超過45億元,但該位特助交保竟然少少的15萬元,卓榮泰看到這樣的畫面震怒嗎?當時卓榮泰回應,這樣的結果對第一線檢調人員士氣是極大的打擊,很不容易發現一個詐團,把其首腦或相關人員逮捕到案,結果法院輕輕的幾萬塊錢交保,這不僅是國人的觀感不好,對這些執法人員士氣是極大的打擊,「我認為要有效防詐,行政、司法要同步執行。」
不甩非洲豬瘟禁令!7業者夾帶「外縣市廚餘」闖焚化爐 屏縣府開鍘
非洲豬瘟爆發後,屏東縣政府即禁止外縣市廚餘進到縣內處理,但仍有不肖業者不甩規定,夾帶外來廚餘硬闖崁頂焚化爐,據統計,上月23日禁止後至今有2家清運廚餘業者、5家產源業者違規,屏東環保局預計共開罰6萬6000元,並再次呼籲業者務必遵守防疫規定,違者將依法嚴處。因應防堵非洲豬瘟擴散,屏縣府上月23日宣布外縣市廚餘不得進到崁頂焚化爐處理,但仍有不肖業者違規偷運,上月萬丹鄉某畜牧場不僅大量混入外縣市廚餘、二度闖進管制區入內傾倒,還與環保局人員發生拉扯,施姓員工及林姓司機複訊後遭檢方聲押,但法官裁定交保,而後檢方不滿提抗告。該偷倒廚餘事件,引起軒然大波,但據環保局統計,從廚餘禁令生效後,除了該萬丹畜牧場外,還有其他業者也會夾帶外縣市廚餘想蒙混過關,雖然量都不多,但最終還是都被查出來,至今計有2家清運廚餘業者、5家如屠宰場的產源業者違規,預計將一共開罰6萬6000元。據屏東環保局統計,從廚餘禁令生效後至今,計有2家清運廚餘業者、5家如屠宰場的產源業者違規,預計將一共開罰6萬6000元。(圖/屏縣府提供)對此,環保局再次強調,疫情仍在高風險階段,廚餘流向管理不可鬆懈,任何僥倖都可能造成防疫破口,所以外縣市產源的廚餘及下腳料一律禁止進入崁頂焚化廠,避免跨區運輸造成汙染疑慮,且所有廚餘進場車輛都需事前向環保局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場,未申請擅自運入、偷倒者,將依法開罰並移送相關單位偵辦。環保局進一步指出,為避免排擠垃圾清運時程,廚餘進廠時間從即日起統一為每天早上8時至下午5時,逾時不受理,此外,縣內產源且為事業廢棄物的下腳料,業者也需依規定向焚化廠操作廠商(榮福公司)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場,未依程序者同樣依法開罰。據屏東環保局統計,從廚餘禁令生效後至今,計有2家清運廚餘業者、5家如屠宰場的產源業者違規,預計將一共開罰6萬6000元。(圖/屏縣府提供)
型男里長家務戰2/法院默許幼女與家暴母同住 保護令遭疑僅「裝飾功能」
新北市新店區大鵬里型男里長喬天鼎近日出面控訴,大女兒遭到前妻陳女家暴,導致大面積瘀血,儘管女兒有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但疑似無法阻止家暴行為。本案凸顯在缺乏社政體系積極介入與主動追蹤下,保護令恐已淪為一張「催命符」。司法機關核發保護令後,若缺乏社政體系「高風險分級」與「主動追蹤」等後續配套措施,受害者可能面臨更嚴重的報復性傷害。 近年來保護令失效,受害者最終死亡的血淋淋案例層出不窮,顯示家庭暴力防治網已出現重大疏漏,今年7月新北土城當街殺妻案,被害人早已在5月聲請家暴保護令,謝姓前夫因不滿妻子聲請保護令,7月7日埋伏在妻子住處外,開車撞倒騎機車的妻子和其妹妹,並持刀和鋁棒追砍致死;同月30日,信義區又發生停車場情殺案,27歲夜店谷姓女公關也因家暴問題申請保護令,沒想到保護令剛下來隔天,因感情糾紛及疑似房租分攤問題,引起劉姓前男友不滿,埋伏於停車場,谷女頸部及腹部中十多刀身亡。 國立暨南大學家暴研究中心主任王珮玲教授表示,被害人平均需要歷經 6.8年才會鼓起勇氣求助,因此像土城命案這類個案,死者雖然可能僅是首次通報,但過去未揭露的家暴,往往早已在暗處累積多年。王珮玲沉痛地表示,許多被害人臉書上的「幸福照」可能只是包裝,家暴最可怕的,是它常常發生在最親密的關係裡。 儘管核發保護令,仍有極端個案無視命令,王珮玲教授點出了這類人 3大關鍵特徵,這些類型極可能是高風險中的極高風險,第一:有前科紀錄者,這類人連刑法都不怕,更不會懼怕家暴法;第二:有精神或人格疾患者,他們較無法理性應對壓力與衝突;第三:是控制欲極高者,他們常出現跟蹤、脅迫等控制行為。 這些驚悚案例一再證實,當施暴者將保護令視為挑釁或報復的導火線時,若沒有即時且強力的司法與社政干預,保護令就只能淪為一張廢紙。這些案例都點出家暴防治體系的缺失,包括風險評估失準、跨轄追蹤不易,以及保護令執行不夠全面。27歲谷姓夜店女公關保護令才核發一天,隔日就在地下停車場身中10多刀身亡。(圖/翻攝自IG)型男里長喬天鼎在其大女兒案件中,質疑社會局的訪視程序有嚴重瑕疵,即「社工不該在受害住家訪視」,社工在進行「高風險家庭訪視」時,必須高度警覺施暴者可能在場的情況。如果在施暴者身邊進行訪談,受虐兒基於恐懼、妥協以及對施暴者的依賴性,往往會說出違心之論,甚至被引導說「沒有被打」的結果。 喬天鼎的懷疑點出社工訪視程序的重大困境,在保護令已核發的情況下,社工必須採取隔離式訪談,如帶至學校、醫院或其他安全地點單獨詢問,才能獲取真實的資訊。法院雖然命前妻需接受12次親職教育,但如果她的行為沒有改善,社工的柔性輔導也難以奏效。 再者,保護令一旦核發,即代表不容發生任何家庭暴力行為,喬天鼎的女兒在保護令核發後,仍疑似遭受施暴,反映出法院在保護令上雖有「不得實施不法侵害」的禁令,但對於「違反保護令」這件事,在追究責任和執行層面顯然不夠嚴格。 如果施暴者無視保護令,社會局能否即時、強力地回報法院並聲請裁罰也是大題。觀察現行體制,社工人力不足、案件量龐大,難以對每個保護令家庭進行高頻率的追蹤,也使得保護令的效力,從強勢的法律武器退化成了柔性的紙上警告。社會局進行社工訪視和法院開出的保護令等機制能具體落實,才能完善社會安全網。(圖/報系資料照,與本案無關)層出不窮的案例也提醒民眾,當家庭關係破裂且有保護令介入時,法院在審理不能只著重在肢體衝突的輕重,而是必須將施暴者對受害人的「精神傷害」也納風險考量。對於目前保護令已確定駁回裁定下來的結果,喬天鼎擔憂地說:「下一步是不是就跟電視上那些新聞一樣,媽媽就會開始報復?」 王珮玲教授指出,公眾不應因極少數的憾事而對保護令失去信心,根據她帶領的團隊追蹤 203 名家暴案件當事人的調查結果顯示,保護令對8成的案件有明顯的嚇阻效果,僅有約19%的行為人仍會再次施暴。王珮玲強調:「如果害怕求助,後果可能更嚴重。」這項數據表明,保護令作為一種法律工具,對於絕大多數的家暴行為人而言,仍具備一定的約束力和法律壓力。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若聲請人不服法院的駁回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後的10日提出抗告,尋求法律救濟。然而,在司法救濟的空窗期,人身安全依然是最大的隱憂。即使保護令被駁回,受害者仍應立即啟動「安全計畫」並尋求社政支持,主動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協助,該中心整合了警政、社政、衛政資源,提供24小時的諮詢、緊急庇護安置、法律服務轉介等全方位支持。如何讓受害者人身與心理的安全得到持續性的保障,不被推向更危險的境地,也值得外界省思。針對前夫喬天鼎所指控對女兒受虐、保護令核發後又疑似施暴等爭議,本刊多次致電喬男前妻陳女,但直至截稿為止,未做出任何回應。◎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型男里長家務戰1/曾陷買春風波!喬天鼎控前妻家暴 幼女大面積瘀血視訊求救
新北市新店區大鵬里的型男里長喬天鼎,今年5月遭爆料「買春」喧騰一時,近日再度站上風口浪尖,他淚訴陳姓前妻家暴大女兒,儘管法院已於5月間核發通常保護令,要求陳女不得實施身心不法侵害,並命其完成12次親職教育輔導,但前妻又疑似施暴,大女兒還打視訊電話向他求救,讓喬天鼎質疑保護令形同廢紙。 喬天鼎和陳女在一起多年,過去一同在澳門生活經營水果買賣,2019年回台後登記結婚,婚後多年雙方發生摩擦,喬天鼎認為對方在情緒不好或起爭執時,會向他動粗,遂於2023年2月離婚。而2名女兒的扶養權則是共同持有,住在桃園的陳女為大女兒主要照顧人;喬則為小女兒主要照顧人,協議每兩周就需讓孩子交換探視。 不料前年12月底大女兒僅因犯了小錯,就遭到母親陳女毒打,臀部及雙腿後側出現大面積瘀傷,喬天鼎發現後基於尊重其教養方式,僅口頭與陳女溝通。「一開始我也是相信,想說可能每個人教育小孩的方式不一樣,後來我發現狀況不對。」台北地方法院今年5月29日核發保護令裁定書,法院審酌喬天鼎提出的「被害人受傷照片」,認為傷勢照片所示「面積非小之明顯瘀血痕」,尚難認未逾越管教子女之必要範圍,且難以全然排除陳女再有家庭暴力行為之可能性。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鑑定陳女狀態,評估陳女可能因為情緒控制不佳,對被害人有暴力行為,要求在保護令時限內需完成親職教育輔導12次。 喬天鼎離婚後孩子扶養權與前妻共同持有,前妻為大女兒主要照顧人所以同住,不料受到暴力對待。(圖/AI生成)喬天鼎心痛表示,陳女提出抗告,認為自己打小孩沒有錯。法院仍認定大女兒確實受到陳女家暴,且仍有再遭受侵害的風險,因此核發保護令是正當的,故駁回抗告。 喬透露小女兒也曾哭訴,媽媽打姊姊比打她自己還大力,最終雖然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但這張保護令卻未能終止女兒的恐懼。喬天鼎進一步指出,前妻陳女的傷害不僅是肢體上的,更是長期的精神虐待,他發現大女兒在幼稚園的表現與他同住時「完全不同」,甚至可以說是非常低下,在校時課業問題一問三不知,但在他這邊時卻能完美應答,也讓他心疼在那環境下是否已對孩子成長造成影響。 更讓他痛心的是,大女兒原本通過新北市的資優鑑定,可直接越級上小學,離婚協議中也載明,未成年子女就學需尊重孩子意願,由其決定隨甲方或乙方就學,並配合變更戶籍地。但前妻卻單方面放棄這個資格,理由僅是不想讓大女兒離開她身邊,大女兒因此多讀一年大班。「大女兒很可憐,一直在被騙...他今年也想回來,他媽一樣去騙他,然後又一開始答應他,後面又不讓他回來。」喬天鼎不捨地說,陳女的管教方式讓大女兒長期處於「被迫妥協」的狀態,甚至在7月底他試圖用視訊手錶向爸爸求救後,手錶就被前妻沒收、處於沒電狀態,使得父女的溝通管道被切斷。喬天鼎懷疑,陳女現在改用言語辱罵或沒有傷勢的懲罰來逼大女兒妥協。 兒少保護問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圖為北院法庭外大批聲援剴剴案的民間團體。(圖/報系資料照,與本案無關)喬天鼎表示,大女兒最近向他求救後,他立即通報社會局。然而社工前往訪視時,是在前妻的家中進行,他認為讓受暴兒童在疑似施暴者的同一個屋簷下接受訪視,根本無法讓孩子說出真相,質疑訪視程序是否有瑕疵。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則澄清,本案家庭服務中心社工接獲通報後有與案父聯繫,案父表達希望社工帶孩子去新北市案父家中訪視,然是類案件因處於監護權訴訟期間,不論去案父或案母住處都可能使兒少(案主)有所顧慮,社會局非監護權評估單位,會以兒少目前受照顧現況進行評估,也有跟案父說明;本案聯繫過程已知悉家訪當天案母不在國內,訪視當天兒少與同住的親屬互動親密自然、未見有傷勢及疑似不當照顧情事。 社會局也解釋訪視正規流程,接獲案件通報後會有集中篩派案機制,由集中派案中心進行篩派, 疑似兒少保護則由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調查,初判難認有兒少保護事宜的案件,則由本市家庭服務中心關懷訪視後評估服務需求,家庭服務中心接獲派案後依規定進行訪視,訪視以能看到兒少及其現居地、兒少主要照顧者為原則,如知悉有福利、親職照顧或其他議題會評估其需求提供適切協助。 目前法院裁定書已明確要求陳女須接受親職教育輔導12次,以學習適切管教方式,但陳女曾當庭反駁法官,認為自己打小孩沒有錯。喬天鼎擔心,陳女這種「不認為攻擊或打人是情緒問題」的心態下育兒,恐影響到孩子的身心發展,也期望她能以溝通代替責罵的方式,多傾聽女兒心聲以保障其在安全無憂的環境下成長。針對前夫喬天鼎所指控對女兒受虐、保護令核發後又疑似施暴等爭議,本刊多次致電喬男前妻陳女,但直至截稿為止,未做出任何回應。◎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假公益真吸金!前名模蕭瑋葶涉協會詐捐逾1.1億 高院撤羈押發回士院
中華民國身障關懷協會爆出震驚社會的假公益吸金案,前名模蕭瑋葶與協會前理事長蕭靖、現任理事長陳品君涉嫌透過協會詐捐逾1.1億元,並利用虛構薪資向銀行詐貸5216萬元,龐大資金被揮霍在購屋、名車、股票投資與高檔餐飲等奢華消費,士林地檢署8月11日依公益侵占等罪提起公訴,並裁定羈押3人。該協會自2011年成立以來,名義上為身心障礙者提供關懷,實際上早已淪為私人吸金工具。檢方調查發現,從2019年至今募款約2.6億元,但真正投入協會營運與公益的僅約1032萬元,其餘資金則流入私人帳戶,包括豪宅、名車、名錶及高檔餐飲消費,甚至還有701萬元用途不明,蕭姓夫妻與協會關係人還偽造印章、簽到表及財務文件,虛構理監事名單,企圖掩蓋非法行為。蕭瑋葶在羈押期間提出抗告,主張已逾6個月,證據調查完畢,且自己無勾串共犯可能。但在辦理具保時,因士林地檢署法警人力不足及科技監控廠商請假,辦理程序被拒,高院認為,原審裁定准予停止羈押後,卻未完成具保程序,程序有疑慮,裁定撤銷,發回士林地方法院重新處理。
太子集團詐騙洗錢案!竟將豪車過戶給視障者藏匿
檢警調偵辦柬埔寨「太子集團」跨國詐騙洗錢案,為確保查扣不法資產,發函要求和平大苑管委會配合調查集團豪車,但管理豪宅的集團幹部凃又文獲悉後,通知集團財務長李添跨海指示下屬連夜將車開走,甚至過戶到視障者名下藏匿,檢警調共查扣29輛豪車,總價約逾8.5億元,加上搜索和平大苑空殼公司查獲大批現金,檢方查扣太子集團資產已近50億元,但還有至少2輛超跑、豪車去向不明,正全力追查中。北檢聲押禁見凃又文、集團在台操盤人王昱棠、幹部李守禮、天旭人資長辜淑雯、司機邱子恩5人,獲裁准4人、僅凃女3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將提抗告。由於目前查扣的29輛豪車保管不易,北檢考慮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囑託行政執行署變價拍賣,以利日後沒收不法所得。檢警調在美方公告太子集團制裁名單後即鎖定相關資產,發現有多輛超跑豪車停放在和平大苑地下停車場,聯繫並應和平大苑管委會要求出具公函,讓警調進入地下停車場確認相關車籍資料後,向台北地院聲請查扣26輛豪車獲准。但擔任集團多家空殼公司負責人、管理和平大苑11戶的凃女獲悉後,通報人在境外的李添,跨海指揮助理李守禮將車藏放。李守禮指示邱子恩將9輛車開到君悅等飯店停放,再陸續移到保養、包膜廠等處,另聯繫友人協助過戶車輛,其中1輛保時捷移到李添名下,勞斯萊斯、賓士登記給劉書榮、劉書豪兄弟,另1輛Alphard則透過南部車商過戶給因視障無法駕駛的王舜裕。檢警調4日兵分47路搜索時查扣26輛豪車,後續又追回3輛,共扣押29輛,但還有至少2輛車下落不明。檢方將釐清和平大苑管委會將查扣豪車行動告知太子集團是否涉及違法。此外,北市府商業處10月15日接獲市警局函請協助提供太子集團在內湖設置、由創辦人陳志掛名經理人的尼爾創新國際有限公司資料,該公司翌日即申請辦理經理人解任變更登記,商業處立即暫緩登記及管制,並發函通知台北地檢署及市刑大,以利檢警調後續調查。
幫太子集團轉資產通風報信!管家凃又文交保30萬 檢方怒提抗告
台北地檢署偵辦柬埔寨「太子集團」(Prince Group)跨國洗錢案,查扣在台資產約新台幣45億元,拘提天旭科技負責人王昱棠、人資主管辜淑雯等25人。負責資產管理的台籍幹部凃又文雖遭聲押,法院卻裁定30萬元交保,北檢對此結果表示不滿,7日將提起抗告。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檢方指出,太子集團由主嫌陳志操控,長期進行跨國電信詐騙,並由中國籍親信李添在台設立洗錢據點。王昱棠負責開設人頭公司,辜淑雯則招募人員,李守禮與邱子恩協助處理李添的個人事務。凃又文則負責集團在台的重要不動產,包括和平大苑11戶豪宅的管理。根據調查,美國檢方已對陳志提出起訴,但他與李添等人仍透過海外管道持續指揮資產轉移事宜。檢方掌握,天旭公司帳戶資金遭凃又文轉移至尼爾公司,疑似為避開查扣;同時,他也曾回報警方查抄情況,讓高層得以指示成員緊急移車、規避查扣。檢察官認為王昱棠等5名台籍幹部涉案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因此聲請羈押禁見。法院審理後,裁定羈押王昱棠、辜淑雯、李守禮與邱子恩4人,但凃又文獲准以30萬元交保,並於6日晚間在親友陪同下離開法院。檢方強調,凃又文長期與集團高層保持聯繫,涉有協助脫產與遮掩行為,北檢對交保裁定提出異議,7日決定依法提起抗告,全案仍持續擴大偵辦中。
核二廠長、林口發電廠長爽收300萬賄金! 台北地院雙雙延押2月
台電核二廠長曾文煌去年(2024年)辦理廠區「減容中心焚化爐控制系統更新」、「SCADA主機」、「自動化濕式噴砂除汙設備」等標案時,疑似向業者曹森智、郝致衡收取共220萬元賄費。此外,檢廉也循線查出林口火力發電廠廠長朱允中透過「飼煤機減速齒輪箱」標案,向郝收取80萬賄金,並協助購買股票。北檢於金年8月15日起訴,台北地院裁定2人羈押禁見3月,而押期將屆,台北地院今再裁妍押禁見2月,可抗告。根據起訴書,曾文煌擔任核二廠廠長時,曾主動與山瑞公司負責人曹森智會面後同赴餐酒館,以協助山瑞公司得標「減容中心焚化爐控制系統更新」採購案驗收通過為由,向曹索賄200萬。去年6月,2人曾同意將賄款降至160萬元,而曹森智之後將160萬元的賄款裝入牛皮紙袋中,並前往曾文煌住處,當面交付160萬元賄款,並將賄款藏在家中天花板夾層。後續曾文煌待「減容中心焚化爐控制系統更新」採購案結束以後,於辦理焚化爐SCADA主機一台採購案於去年驗收會議結束時,和曹森智一同到廠長辦公室,開口向曹表示SCADA主機採購案「這條我要20萬」。而去年11月主機驗收付款後,曹也在今年1月至廠長室交付20萬。曾文煌2024年4月向郝致衡表示,已經爭取到700萬元的預算,並請其協助,隨後郝致衡也有意投標「自動化濕式噴砂除汙設備」,今年3月郝致衡向曾文煌表示將會給予40萬元,並於3、4月分次當面給予付款。另外,朱允中在擔任林口廠長以前,曾文煌也向郝致衡表示會協助其取得標案,並收取標案價格5至10%的回扣。2019年1月,郝得知林口電廠機械組將辦理「飼煤機減速齒輪箱」採購案,先向原廠代理商取得獨家供應,並於同年的6月5日到朱允中廠長室向其表示有意承攬此案,朱允中也配合在地3次比減價時,協助郝致衡得標,並收取50萬賄金,並於2020年8月在用相同手法行賄30萬元。
陳勇松違程序撤監控讓鍾文智潛逃 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松因解除「鮑魚大亨」鍾文智的科技監控,導致鍾文智在判刑定讞前逃亡。監察院今(20)日表示,陳勇松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10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承審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上訴第三審強制處分,於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後,未宣示裁定、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又於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及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10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一、被彈劾人為資深法官,明知合議庭有關被告鍾文智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之決定,屬得抗告之裁定,須經宣示或送達等程序,始對外發生效力,亦明知系爭審理單未經宣示裁定、依法製作裁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竟僅由書記官以電話片面告知被告鍾文智之辯護人辦理加保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事宜,而未將裁定之內容送達檢察官,致檢察官無從決定是否提起抗告,顯已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二、又於被告鍾文智逃匿引發輿論抨擊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並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均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嚴重損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三、綜上,被彈劾人所為,顯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5條第1項等規定,情節重大,依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及第49條第1項,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華爾街女神弒親未遂 姑姑「毀容」重傷獲90萬補償
有「華爾街女神」之稱的陳莉婷,與母親胡青青為了覬覦家族財產,竟合謀以鐵鎚殺害親姑姑未遂。這起震驚社會的母女弒親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2人均依殺人未遂罪被判8年徒刑。近日,受害的陳姓姑姑向台北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北檢審議後認定她因頭部遭重擊導致嚴重撕裂傷,造成外觀變形與咬合功能障礙,屬於重傷害程度,核發補償金90萬元。據《中時新聞網》報導,陳莉婷曾在社群媒體自稱「華爾街女神」,並對外宣稱自己是台灣首位獨立女交易員。她未具金融專業證照,卻以開課教授投資為名,收取學費高達2949萬元,事後被檢調依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查辦。據調查,陳莉婷的父親生前是台北市信義區的地主獨子,家境優渥。然而父親去世後,陳莉婷與母親胡青青生活奢靡,短時間內便將遺產揮霍殆盡。2人隨即將目光轉向住在同社區的2位姑姑財產,卻遭到拒絕。為奪取財產,胡青青於2022年開始偽造文書,先是偽刻小姑印章,偽造金額高達8500萬元的本票,企圖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財產。她又與陳莉婷合謀,盜取小姑身分證,假冒其名義購買價值456萬多元的汽車,並以小姑名下房地設定抵押,偽簽300萬元本票作為擔保,甚至冒名盜領現金89萬多元。此時,陳莉婷因涉入投資顧問詐騙案,二審被判需賠償被害人2000多萬元,才能獲得緩刑免入獄。母女倆資金吃緊,竟再度動歪腦筋,假冒單身小姑名義聲請收養陳莉婷,以圖將來繼承遺產。不料,小姑察覺異狀,提出抗告否認收養。母女心生怨懟,竟寫下6份犯罪計畫書,策畫殺害小姑。胡青青更找來過去吸金案的舊識楊儒杰、詹勝雄協助,預謀於2023年9月29日動手。計畫中,胡要先擊昏小姑,再以健行車將她送至地下室,由共犯駕車載往郊外製造假車禍假象。案發當日,胡在電梯門口伏擊小姑,小姑拚命反抗,胡與陳莉婷合力將她拖進逃生梯間,用鐵鎚猛擊其頭部。小姑在重傷中大聲呼救,鄰居聞聲報警,警方趕到現場及時制止悲劇,並當場逮捕胡、陳2人。今年2月,高等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決2人各處8年徒刑。事後,受害小姑向台北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北檢犯罪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依醫院診斷證明指出,受害人頭部重創,導致外觀明顯變形及咬合障礙,屬重大且難治之重傷害,其傷勢符合勞保失能給付第8級標準,因此核發重傷害補償金90萬元。
快訊/交保生變?北院裁應曉薇在5點前須完成這件事 否則將再羈押
應曉薇10月9日在台北市議會質詢上大吐苦水,要台北市長蔣萬安「好好整頓都發局、政風室」遭台北地檢署認定恐嚇、騷擾證人,並向台北地檢署遞狀,見請法官審酌應曉薇具保處份是否足以取代羈押。今日台北地院傳喚沈慶京證人徐文鑫、范有偉外,法官也在收到檢方的書狀後,臨時傳喚應曉薇11時到庭,並於稍早完成其在議會上意圖騷擾證人之情說明。台北地院稍早裁定,應曉薇除了前次3000萬保金外,應以自己名義另交出500萬元保證金。並須要於今日下午5時前完成覓保,若未能完成覓保,將再行羈押,若不服裁定,須於10日內提出抗告。
央廣2內鬼駭客確定不用羈押 高院不甩北檢駁回抗告
中央廣播電台9月遭駭客入侵,導致官網被放上五星旗圖案,並標示反攻大陸,因此主動報案追查。經檢方追查發現駭客竟是自己人,其中包括1網站工程師吳政勳以及岳姓主管,以及外部廠商黃富琳。檢方於10月9日發動搜索,並於訊後聲押吳政勳、黃富琳,但台北地院裁定交保,北檢不服提抗告後於今(10月15日)遭駁回。台北地院認為,吳政勳以及黃富琳涉犯刑法入侵電腦相關設備、背信罪等罪嫌重大,但考量吳、黃2人並未造成實際損害,且已有共犯以及證人之供證等資料可以佐證,且涉犯刑責非重,先前吳政勳已以3萬元具保,若再以27萬具保,黃富琳以15萬元具保,應足以保全本案日後偵查、審理程序進行。因此,台北地院裁定其等各以上述金額具保,經核並無違誤或不當,應予維持。檢察官抗告雖指謂被告2人損害國家利益之危險性仍存在,若令其等交保,可能妨害偵查及證據保全等情,惟依卷內事證,尚不可採,故駁回抗告,且不得再抗告。
頂大法律系有事2/北部名教授性侵疑雲 檢方不起訴但法官裁准女大生自訴
本刊去年4月29日獨家報導北部某國立大學法律系張姓男教授,被控利用協助女大生撰寫論文名義,涉嫌在研究室性侵女大生,女大生去年4月20日深夜,在律師陪同下向警方報案,新北地檢署偵查後發現兩人曾有曖昧對話,認為張教授是否有性侵或利用權勢性交有疑慮,因此去年10月間予以不起訴處分,女大生聲請再議遭高檢署駁回,改提自訴後出現重大轉折,今年4月獲新北地院裁准,全案已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據了解,遭指控性侵女大生的北部某大學法律系張姓男教授,雖然去年獲檢方不起訴,不過仍遭校方解聘,現在性侵案又被法院重啟調查並開庭檢視相關證據,未來能否全身而退,備受關注。Dcard原PO文指出,本案女大生為了準備考研究所的小論文,所以找張教授指導,但張教授開始頻繁的在大半夜瘋狂傳訊息給她,會問她:「想不想要找炮友」、「好想上妳,我想幹死你」,張教授一直以「不繼續教她的小論文、會把她名聲搞臭」,所以就算她長期處於被教授威脅的狀況,還是決定再忍耐,希望順利畢業、拿到小論文。直到有一天,張教授強迫她必須在兩個小時內趕到學校的研究室,她迫於壓力去了,女大生覺得討論完可以回家,但張教授直接橫擋在門前,不讓她走,然後開始親她、上下其手,女大生一直說不要這樣,張教授卻沒有停下動作,最後把她強拉進研究室裡的小房間,強迫她幫他服務,等到他射之後才肯放她走。不過新北檢偵查時,發現張教授對女大生提及自身性經驗,詢問「前提是妳會想要做嗎」,女大生並未正面拒絕,回應「我就喜歡你啊」等談及與性相關的挑逗、曖昧話題。檢方認為她案發後仍與教授談論當日情節,還對出言挑逗予以正面回應,未見表達不滿,即使是欲蒐證,也無持續一來一往答覆必要,且女大生在案發後也持續跟教授談及性相關議題,因此認定兩人已逾師生倫常值得非難,但是否性侵則有疑慮,予以不起訴處分。然而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女大生出發去研究室前,曾傳訊向同學抱怨:「我出門面對。」同學開玩笑回覆:「有生命危險,請打我電話。」法官判斷女大生當天並不願意去張教授研究室,但因張男以「不繼續指導論文」威脅,她才於學校放假日隻身前往。另外,女大生礙於張教授的權勢,雖持續交談,但都以委婉方式拒絕,甚至向張男表示:「這樣不行喔,不可以利用上對下的關係喔。」、「我不會接受拍裸照。」、「我會拒絕啊,我會抗拒啊,我會告訴你不行啊。」此外,張男案發前時常辱罵、貶低女大生,而女大生多半以道歉、迴避、裝傻、自貶方式應對,顯見她在師生關係中處於劣勢地位,導致她處於高度壓抑狀態。因此新北地院今年4月裁定受理女大生的自訴聲請。高院也駁回張男抗告,全案正式進入法院實質審理程序。◎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新北地院認為女大生遭性侵案不起訴有疑義,准予自訴審理。(圖/資料照)
中央廣播電台遭駭!內鬼竟是自己人 北檢聲押2人失敗提抗告
中央廣播電台因為遭到駭客攻擊,經查竟是內部員工之舉。台北地檢署分別於9月26日以及10月9日指揮台北市刑大、中山分局、刑事警察局搜索被告技術人員吳政勳、以及岳姓主管之居所、辦公室位置8處,拘提被告吳政勳等3人到案說明,並訊後聲押,但法院裁定吳、黃分別以27萬、15萬交保,北檢今(10月13日)提起抗告。檢警於9月26日指揮台北市刑大搜索約談吳、岳、黃等人相關處所,並由專案小組分析扣案物證,於10月9日指揮北市刑大、中山分局以及刑事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發動第二波搜索。根據檢警調查,吳男等人屢次駭侵屬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中央廣播電台網路系統,甚至意圖於國慶日當天再次發動置換網頁的攻擊行動,危害國家利益情節重大。檢察官於10月10日複訊完畢以後,認為3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及刑法第358條、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等罪嫌,不僅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故向法院聲請羈押。然而,岳姓被告部份,檢方則認為無羈押必要,准予1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實施科技監控。法院今日裁定吳、黃以27萬以及15萬交保,對此,檢方也於今日提出抗告。
口角失控嗆「你媽要死了」台東女遭送辦 法院判免罰原因出爐
台東郭姓女子日前在某冰店與陳姓業者爆發口角,氣憤脫口嗆「你媽要死了」,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然而,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郭女僅在現場停留約2分鐘,並未造成實質騷擾,最終裁定「不罰」,可抗告。判決指出,案發於今(2025)年7月24日下午3時45分,郭女前往陳姓男子經營的冰淇淋店,兩人發生爭執,郭女過程中氣罵對方「你媽要死了」,陳男不滿報警,警方依社維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罪嫌,將郭女移送台東地院簡易庭裁定。法院表示,藉端滋擾須是行為人出於滋擾的本意,藉由特定事端擴大行為範圍,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造成公共安寧難以維持,才算違法。若只是短時間的言語衝突,未達社會秩序受干擾程度,則不應處罰。法官審閱監視器畫面、照片及證人陳述後認為,郭女雖口出惡言,但與店家對話僅持續約2分鐘,對話時間極短,期間也未見郭女有持續干擾營業或影響公共安寧的情況,因此並未達到「藉端滋擾」的法律要件。法院最終裁定郭女不罰,全案仍可依法抗告。您的每一份支持都至關重要。我們已開通LINE Pay、Google Pay、Apple Pay及信用卡等多種贊助方式,讓您的心意能輕鬆、安全地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