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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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連發生毒駕害命!逾6千人連署「嚴懲最重死刑」 法務部回應了
近期毒駕案件頻傳,5月2日高雄市左營區才有48歲凌姓男子駕車衝撞4車、造成3人受傷;5月4日29歲高姓男子駕駛BMW高速衝撞2車、導致2死2傷,這也讓毒駕、酒駕再次受到熱議。先前就有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嚴懲酒駕毒駕致死傷」的提案,目前已通過,法務部也回應將進一步研議。有網友3月8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嚴懲酒駕毒駕致死傷:增訂2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視同蓄意謀殺」,並提出4點要求,包括提升刑度、將「過失致死」改以「殺人罪」論處、加重累犯處罰、連帶賠償責任等。提案人認為,由於駕駛人於飲酒或吸食毒品後仍決定駕車,已具備「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應脫離「過失致死」範疇,改以「殺人罪」論處,因此如果酒駕、毒駕致人於死,應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致人重傷者,應處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提案迄今獲得6607附議,並已在4月8日通過成案,權責機關應於成案後60天內、也就是6月8日前作出回應。對此,法務部表示,目前毒駕相關法規已經過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法在2024年12月8日,特別新增毒駕抽象危險犯之處罰類型,並多次提高刑責。以現行法規來看,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致重傷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如為累犯再犯,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法務部指出,針對毒駕案件是否要再進一步修法,目前已經有多位立法委員表達高度關切,未來將會廣納民各界意,審慎研議修法的可能性。
最新國安法「發展組織罪」如何定義? 最高檢察署1/23研討會歡迎報名
最高法院近期作成114年台上字第2223號判決,將「發展組織罪」定性為「抽象危險犯」,改變過往下級審見解,正式並對「著手時點」及「滲透來源」展開論述,影響實務深遠。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經濟刑法學會預定1月23日舉辦最新國安法「發展組織」實務學術研討會,歡迎報名參與。據指出,最高法院將「發展組織罪」定性為「抽象危險犯」,此新見解深值關注更新。為進一步確立「發展組織」行為之整體要件內涵,本研討會特邀請學術與實務界專家研議交流,期待鞏固明確標準,健全國安法制。歡迎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國防部暨所屬機關、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員採機關同意後線上報名;律師、大學院校法律系所人員,採線上報名。現場與會開放80名。視訊參加開放150名。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月16日17:00或額滿截止(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開放報名)。主辦單位將以電子郵件陸續通知報名成功者。
新北男吸「喪屍煙彈」毒駕撞死警員 最慘恐面臨10年重刑
新北市列管毒品人口黃國維,13日凌晨吸食含麻醉藥物「依托咪酯」的「喪屍煙彈」電子煙後,毒駕撞死警員黃瑋震,由於黃男的尿檢結果若證實含有麻醉管制藥物,將面臨《公共危險罪》及《過失致死罪》的指控,適用2024年3月31日剛修正施行的刑法毒駕條款,最重可判10年徒刑。根據新修正的刑法條文,毒駕行為不再需證明「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而是直接適用抽象危險犯,以加強對毒駕行為的約束,調查顯示,黃國維過去10年內雖無酒駕、毒駕前科,但此次肇事不僅造成警員黃瑋震死亡,還是在破百時速的逆向行駛下發生,犯罪情節惡劣,加上黃國維近期涉犯槍砲罪,司法實務上可能會認定其罪行重大,面臨10年重刑或接近10年的刑度。修正後的條文規定,毒駕與酒駕適用相同刑度,即使未發生事故,但駕駛人尿液或血液中若含有達到公告相當濃度值的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質,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者,可處3年至10年徒刑,並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若造成重傷,則處1年至7年徒刑,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駕駛人在10年內再次犯毒駕或酒駕並致人於死,則可處5年以上徒刑,最重可判無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300萬元;再犯並致重傷者,則處3年至10年徒刑,並得併科罰金200萬元以下罰金。此案中的黃國維,由於吸食含麻醉藥物的「喪屍煙彈」後駕車,造成警員黃瑋震死亡,行為已經符合毒駕致人於死的情節,若尿檢結果證實其體內含有依托咪酯,將面臨新修正法條下的嚴厲懲罰。
印尼移工酒駕遭令遣返 雇主幫他打贏留台官司
印尼籍移工TRIYANTO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被警方逮捕遭判刑確定。他籌錢繳清罰金後,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要他回印尼,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連雇主都替他求情、幫忙支付訴訟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勞動部處分有瑕疵,且不符合比例原則,判決撤銷廢聘處分,還可上訴。TRIYANTO自2019年9月7日起,獲准在台聘僱3年,2020年3月22日因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經酒測濃度0.29毫克,遭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得易科、易服勞役。勞動部認為他酒駕,危害社會安全,同年7月27日廢止聘僱,要求雇主替他辦理離台手續。雇主及TRIYANTO主張,勞動部不能只因他酒駕就認為情節重大,雇主還替TRIYANTO求情,稱他在公司服務多年,工作表現良好,未曾在工作時飲酒,案發當天因朋友生日才喝點啤酒,一般移工來台犯法被罰錢,不是偷跑就是回國,他卻想辦法繳錢,公司才出訴訟費用,支持他打行政訴訟。勞動部抗辯,指酒駕屬抽象危險犯,TRIYANTO輕忽其行為的危險性,已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立法者多次提高酒駕刑責,就是要遏止此類高風險且具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且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媒體廣為宣傳,TRIYANTO仍心存僥倖,情節已屬重大。北高行則認為,勞動部2016年曾提出判斷「情節重大」的5項參考因素,作為內部審查原則,但對移工的工作權保障,還需檢討改進。TRIYANTO沒有前科,酒駕被逮後認罪,判刑後也繳交罰金7萬1000元,其誤觸刑法所破壞法益的程度並非重大,沒有不能繼續留在台灣工作的原因,因此判決勞動部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