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明確性原...
」
50萬藍領移工退休無保障 監察院促勞動部通盤檢討
監察院今(19)日指出,我國自民國94年起實施勞退新制,讓勞工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職,或公司歇業、倒閉而中斷,是許多勞工的重要保障;但藍領移工適用勞退舊制,必須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年限才能領退休金,退休門檻高,勞動部於民國95年(2006)以令釋免除雇主為移工提撥退休金義務,有牴觸母法爭議。監察院促請勞動部因應環境變遷與移工在臺年限放寬,全面檢討該令釋是否逾越法律授權,並評估是否涉及差別待遇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表示,現行規定排除尚未取得或難以取得永久居留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及其他白領專業人士適用勞退新制,使其無法享有退休金累積機制。其中,有超過50萬名在臺藍領移工,僅適用「勞退舊制」,除非長期在同一雇主工作到退休,否則根本領不到退休金。許多移工在臺工作多年,制度卻建立在「他們不會留下來」的假設上,未能反映移工實際長期工作的情況,導致退休保障產生落差。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昨(18)日通過王美玉、王幼玲兩位委員提出的移工退休金案調查報告,要求勞動部全面檢討原勞委會民國95年12月15日發布的令釋,該令釋免除雇主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為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是否已逾越法律授權、違反明確性原則;另就是否開放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非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工作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與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監察院建議勞動部應會同國發會研商,並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及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在兼顧國家總體發展下,審慎通盤檢討。調查報告指出,原勞委會於民國95年發布的令釋,是當時考量藍領移工在臺工作期間不得超過6年,難以達成退休條件,因此雇主無須為藍領移工提撥退休準備金。不過,這紙令釋發布已超過18年,目前移工在臺工作年限最長可達12年,且經申請成為中階技術人力後,更無工作年限限制,已有成就退休條件之可能。又現行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為所有適用勞基法勞工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並未區分本國或外籍勞工。勞動部以令釋免除雇主提撥義務,雖減輕用人成本,卻削弱勞基法對勞工退休金的保障,恐有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存在牴觸母法的疑慮。王美玉與王幼玲表示,勞動部應配合時空環境變遷及就服法修正,儘速全面檢討是否修正或廢止現行令釋。若政策認為目前仍不宜要求雇主為藍領移工提撥退休準備金,則應在勞基法中明確規定排除提撥義務的法律依據,才能符合法律上明確授權的規定。調查報告另指出,國際公約積極推動消除就業與職業上的歧視,保障每個人不因種族、性別、宗教等背景而受限於就業機會,強調應給予跨國移工平等待遇與免於歧視的權利,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應與時俱進,且現今也納入攬才、留才及移民政策的考量;勞退新制涉及稅賦減免、國庫補助等多項政策,是我國整體人才政策的重要一環。因此,是否開放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非從事家庭看護與家務幫傭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及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監察院認為勞動部允應會同國發會研商。研議時,應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78號解釋意旨,根據我國憲法保障勞工之基本精神,以及支持中小型經濟事業發展的政策方向,並參酌國際勞工公約相關規定,綜合考量國家整體發展,審慎全面檢討相關政策。
TDR爭議多 律師黃帝穎:證交法應修法明訂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本身即為一概括之授權,而若認為第900號公告可以再將「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作概括之核定,無疑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黃帝穎表示,即便主管機關核定方式具有選擇自由,並不代表其必然合乎其他法律原則之檢驗,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欲處理者,乃係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4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而非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核定權之行使,主管機關於此的法律依據並不相同。黃帝穎說,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所欲處理者,應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短線交易及第157條之1之範疇,未有擴及其他證券交易法規範。黃帝穎認為,2012年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後,因為立法缺漏未將臺灣存託憑證TDR明文入法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所以臺灣存託憑證在學說與法律實務見解上仍有很大爭議,故仍應透過修法將臺灣存託憑證明列於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內,以化解是否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等重大爭論。
婦子宮外孕猝死醫判囚16月 申請釋憲裁定「不受理」
擁有美國醫學博士學歷的蘇姓婦產科名醫在新竹市開設診所,2010年鄭姓女子求診,蘇男未發現她子宮外孕狀況給予適當治療致她猝死,2019年最高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囚1年4月定讞,他提再審遭駁回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遭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不受理。2010年11月9日當時34歲的鄭女因暈眩、下腹部劇痛抱著肚子進入診所,蘇男經超音波檢查後懷疑她有子宮外孕情況,但只開藥給她囑咐她返家休息多喝水補充水分,鄭女在家服藥後仍持續嘔吐,腹痛幾近休克,蘇男未採取必要的檢查也未安排轉診大醫院。因鄭女無法自行下車走到診所,蘇男逕行上車為她施打止吐針,要她回家休息,隔天凌晨,鄭女昏厥被送往台大新竹分院急診,經多日搶救治療,仍在同年月24日中午因腦部缺氧合併多重器官衰竭死亡。一審將蘇男判刑2年,二審維持刑度但給予他緩刑2年、須賠償死者家屬300萬元,高院更一審提高賠償金額為480萬元,仍給予蘇男緩刑5年,但高院更二審認定蘇男沒有悔悟、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獲取諒解,改判刑1年半,上訴後,最高法院改判1年4月定讞。蘇男聲請再審被駁回確定後,主張各級法院裁判,僅憑誣告、偽證及臆測之詞等不存在之犯罪事實,違法判處他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為蘇男只是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泛稱相關各級法院裁判均屬違法及違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何裁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阿中部長功課2/衛福部版《醫預法》草案 學者:立意良善卻諸多破綻
立法院上半年為法案會期,衞福部長陳時中該會期力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草案,希望發生醫療事故時,能及時引入第3方進行調解、和解,該部版草案目前處於預告期;雖然社會各方多認為需要加速推動《醫預法》立法,但有學者針對衛福部版本提出不少建議。南台科大財法所所長羅承宗指出,衛福部版本的《醫預法》草案,乍看下立意良善,卻有諸多破綻與疑義。他說,草案名稱「醫療事故預防」,但醫療事故就是意外發生,如何「預防」,這有邏輯矛盾,且草案第1條開宗明義也揭露「妥速處理醫療爭議」為中心,因此建議將「預防」移除。羅承宗也說,草案第4條、第9條提到「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這在法制上極端罕見。他指出,能否作為處分或裁判基礎,本來就由機關或法院於認定事實時依據經驗法則判斷;第6條提到「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因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這能否切實推動?目前現有資源有無盤點?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11條提到,醫療機構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其所聘僱之醫事人員投保醫療業務責任保險、成立醫療責任基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相當之保障。而一定規模醫療機構的認定、保險金額、保險契約必要內容、醫療責任基金或其他保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羅承宗說,從1990年代以來雖然很常見的「授權立法」,即以法規命令規定的模式,但是以2020年法制水準來看,這不僅恐有悖離授權明確性原則疑慮,且易有可能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下,反而干擾甚至扼殺醫院既存且運作良善的糾紛解決機制。羅承宗指出,目前許多醫療機構已自行參加民間保險公司開辦的「醫療業務責任保險」,大型醫療院所基本上也以互助會的形式成立醫療責任基金,早已行之有年;以台大醫院為例,就有「景福互助會」來分擔醫糾風險,每月從醫師薪資中扣一定比率,人人納保,金額相對不高,宛如保險制度。他質疑,現行有如此穩定運作且良善的互助機制,真的要用未來衛福部統一的那套打掉重練?衛福部版草案仍有許多待討論改善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