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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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愛請假1/政府帶頭想省錢 甄選短期鐘點工教師大開法律後門
一名盧姓代理教師(盧男)向本刊投訴,他參加台北市某國小英文代課老師甄選,但才代課6周就因留職停薪的賴姓英文老師(賴女)復職,造成盧男「代理原因消失」被辭退,盧男表示,根據教育部留職停薪的規定須以學期為單位,為何6周就能復職,而最讓他不能接受的是賴女申請留職停薪是因「家有自閉兒需照顧」,復職原因則是「情況好轉」,盧男強調,賴女從未拿出具體的證明,並於復職後不久又以相同理由申請留職停薪,先後4次而且復職期間都包括寒暑假,但校長均予核准。盧男痛批台北市教育局違反中央法令,縱容下屬單位濫權人事行政管理,損害代理教師聘約權利,他更直指反覆申請留職停薪且申請復職的老師為賺取寒暑假不用上課的薪資及年終考績獎金,而校長擺明涉及包庇,准許老師多次以同一理由留職停薪又一再同意復職。本刊調查,現年40多歲的盧老師是美國印第安那大學音樂演奏碩士,旅美10年,分別在音樂及英文教學領域均極為優秀,學經歷豐富,他於2015年2月24日經公開甄選受聘於台北市某國小,任職6周後,同年4月12日校長准原請假教師復職,並以代理原因消滅為由將其解雇,但同年5月至7月間,又再度准許該教師用同理由繼續留職停薪。盧男於2016年12月至台北地檢署提告校長、相關主管與教師等4人涉及侵占及偽造文書罪,但未獲檢方起訴,盧男同時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及民事損害賠償等官司,但一審均先後敗訴,目前他繼續上訴二審,他說「我絕對不認輸,因為違法事實太明顯了。」該校校長出庭時也答辯,其作為完全合法,強調教師留職停薪辦理依據是「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師留職停薪乃經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所以正式專任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正式專任教師身分。該校長指出,教師申辦留職停薪應填具留職停薪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留職停薪是教職員的權益事項,而回職復薪乃權益之中止,是依當事人需求及意願辦理,所以申辦回職復薪無庸檢證,惟仍需填具申請書。「為代理教師發聲」的群組裡,有教師對政府的代理教師制度提出抨擊。(圖/盧老師提供)儘管盧男主張根據教育部函釋留職停薪辦法,教師復職應由小組會議(教評會)審議,校長未經審議,在無法令授權下,擅自准教師復職,已損害盧男權益,但未獲法院認可。根據教育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教師因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而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本案的正課英文老師賴女以「家中有自閉兒需照顧」為由申請留職停薪,是其合法權益,而「請假半年,小孩治療費用比較多,若復職的話可以讓小孩接觸團體生活,且多一份收入可以讓生活比較好。」說法也獲得法官認可,判定是原任英文老師合法權益。但有教師指出,代理教師的「發明」,「就是政府想省錢而發明出來的短期鐘點工教師,是中央、地方,甚至學校校長發現在《教師法》的保障之下,太過不利行政,才開此不利教師的法律後門。」值得一提的是,民事法庭雖判決盧老師敗訴,但法官卻在判決書中特別敘明,「教師如申請留職停薪後再於寒暑假申請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以同一事由留職停薪,縱有造成外界觀感不佳之情形,亦非本院得審究之範圍。」
老師愛請假2/教師留職停薪屢見不鮮 請假11年又2.5個月校長也無奈
台北市一名盧姓教師(盧男)因甄選小學代理教師,原本代理合約是一學期,結果只上課6周就被解職,原因是申請留職停薪的正課教師申請復職,盧男不服校方及主管機關不依照教育部以學期為單位的請假規定執行,因此他為彰顯問題所在,先後提出各項行政救濟及刑民事司法途徑試圖討回公道,雖迄今沒有出現值得他期待的結果,但也引發教師留職停薪的相關爭議。盧男所控訴的英文老師,是以家有自閉兒需照顧為由申請留職停薪,依照規定學校必須准許,而她申請復職也是她合法權益,但盧男認為「學校以學期單位准假,不應核准她提前申請復職」,而且她後來又以相同理由申請留職停薪及復職復薪,照領寒暑假不用上課的上班薪水,盧男說「學校行政不誠信,教師甄選公告與教師請假內容不一致,造成外界觀感不佳。」盧男提出教育部訂定留職停薪需以學期為單位的規定,但學校及教育局均未遵守,他也提出教師申請復職需經學校教評會審查,但學校校長也置之不理,事實上,盧男所提的這些相關規定都有解釋餘地,包括法院法官也判定校方及當事人教師都沒有違法之處,這讓盧男極為不平,認為不是沒有法源依據而是執行者的問題。盧老師在台也教授音樂,圖為他與學生們合影,但他覺得台灣的教師動輒長期請假,並不珍惜這份教職工作。而該名英文老師申請復職是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屬於《教師法》保障的合法權益,該教師也在法庭答辯指「因為請假半年,小孩早療費用比較多,若復職的話可以讓小孩接觸團體生活,且多一份收入可以讓生活比較好。」而老師請假留職停薪的案例過去也有不少,本刊調查,新北市一所高中有2名女老師因連續生育2胎,均依法申請育嬰而留職停薪長達6、7年,此事引起該校部分老師不滿,認為請假時間過長,影響其他老師權益,但校長也只能無奈地表示,他上任已3年也從未見過這2位老師,但是年輕教師育兒生子都是依法申請育嬰假的留職停薪,學校必須尊重老師的決定。同樣是在新北市,也有1名國小老師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請假,她同樣連續請了2次育嬰假,之後她又分別以照顧父親、母親為由,請了2次侍親假,總計自2006年至2018年,扣除期間復職工作了3個半月之外,累積請假時間達計11年又2個半月。學校對此也只能表示尊重老師的請假決定。2008年12月,盧老師與當時教授史都華的門徒合影,顯見他來自多元文化的學習環境。(圖/盧老師提供)
台體大校長林華韋涉弊檢調追查 召開師生說明澄清絕無不法
本刊日前報導,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校長林華韋及員工林宇呈,疑涉入校內多起工程弊案,台中檢調單位已立案調查,林華韋沉寂一周後,19日12點30分在學校召開師生說明會並提出聲明澄清絕無涉及不法,希望師生能繼續維護校譽。林華韋在台體大的長啟樓5樓會議廳內,對校內150名師生、校友舉行談話,同時開放線上直播,主要是針對日前本刊報導他涉入學校多起工程弊案一事,提出說明來替自己澄清並無不法。林華韋表示強調,目前並無檢調單位向他詢問此事,之所以要選擇召開說明會,就是希望可以讓消息停止散播,維護學校名譽、個人清譽、讓學校同仁安心教學,維護學生受教權。以下為台體大的澄清聲明全文: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屬公立學校,自校長以下所有人員,秉持公務人員五大核心價值-廉政、忠誠、專業、效能、關懷, 均依法執行公務,戮力謀求校務發展,頃獲周刊王自稱宋記者致電本校校長稱接獲投訴,校長雖於電話中簡略說明,惟因校務分層負責之故,部分細節校長於電話中請該記者再致電本校約詢,惟該記者並未再行就本案進行了解,逕於 5 月 11 日上午發布聳動標題之所謂調查報導,本校殊感遺憾。為釐清事實並避免有心人士混淆視聽藉機操弄,影響本校聲譽,特發布本聲明稿,以正視聽。以下就投訴內容說明如下:一、 疑似校內人員利用挖礦程式牟利:本校設有運動賽會中心情蒐資料組,受棒協及職棒等單位委託進行相關情蒐作業,需有大量影音資料上傳、下載作業,TACERT(臺灣學術網路危機處理中心)通報發現本校電腦疑似安裝挖礦程式,經本校於 108 年 10 月 17 日「108 年 ISMS(資通安全)管理審查會議」決議請本校資訊單位協助處理,認定原因為「系統疑似重複感染病毒」,並實施採購新版防毒軟體並協助掃毒,且於防火牆設定阻擋作業,另依情蒐業務需求另申請中華電信網路專線供情蒐使用,以免影響校園網路在案。二、 指陳校門改建工程因驗收數量不足,校長除請校友捐贈樹木,並要求其提供發票供承攬廠商驗收核銷,驗收完畢歸還樹木:本校為改善原校門與育才街間之動線,規劃 106 年 2 月 15 日上網公告「校門警衛室興建、校門改建及周邊環境整理工程」招標,因建照取得延誤,亦無法於校慶前完工,為避免校慶時體育館、體操館前因施工封閉影響校慶時人員進出、停車及美觀,爰簽奉核可於 106 年 2 月 23 日先行撤銷公告招標,俟取得建築執照後再行公告招標。於 106 年 7 月 3 日辦理「校門警衛室興建、校門改建及周邊環境整理工程」第二次招標作業。本案於 106 年 7 月 18 日上午 10 時開標時,僅有悅峻營造有限公司投標,因未達三家,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復於 106 年 7 月 20 日續行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本案於 106 年 7 月 27 日上午 10 時開標時,因無廠商投標,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再於 106 年 8 月 3 日續行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本次開標為第 3 次開標作業,依規定不足三家亦可開標。本案於 106 年 8 月 10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計有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及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等 2 家廠商投標,本工程採購金額為11,216,452 元,其中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標價為新臺幣 11,150,000 元為最低,惟高於本校所訂底價,案經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優先減價為 11,050,000 元,仍高於底價,經請 2 家廠商 2 次比減價結果,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減價 10,580,000 元為最低,且低於本校所訂底價新臺幣 10,660,000 元,開標主持人宣佈決標予該廠商承攬。因校友知悉本校進行校門改建工程,認為校門景觀為母校門面,故提出捐贈植栽及景觀石之建議,因與原規劃有異(即原圖說規劃之 7 棵蘭花楹應減列以騰出捐贈物之空間),故辦理變更設計原設計花圃新植 7 棵蘭花楹契約金額 23,772 元減項扣除,並無重複列支或報導所言「借樹借石撈差價」。關於校友捐贈 7 棵樹木及造景塊石等,本校均未支付相關樹種及造景塊石費用予立宏康宸營造有限公司,僅於工程項目變更設計議價追加 245,000 元,做為捐贈 7 棵樹木及造景塊石等至彰化苗圃移植、載運、吊工、機具、開挖、種植、固定用品、鋼索及養護等施工費用,目前所捐贈樹種及造景塊石均在校門口花圃內,並未有以捐贈樹種代替驗收及驗收後遷移之情事。三、 指陳校長透過林姓專業助理在外設立 3 家公司,該公司藉此多次承攬本校工程:本校林姓員工自民國 93 年 5 月 19 日即進入本校服務,林校長係自民國 102年 8 月 1 日起擔任校長,報導所言校長安插該員顯非事實。另報導檢調已初步掌握證據云云,本校迄今未接獲檢調就報導相關案件進行調卷、約談甚或搜索,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認為採購有不當限制競爭,得提出異議或申訴,惟報導所言工程,本校並未接獲廠商陳訴。依規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校長在電訪中即向記者說明投訴內容非事實,應請投訴者提供具體證據始達平衡報導之責,單憑臆測之詞,有違新聞自律。林華韋校長表示:校長就職宣誓時即有「恪遵國家法令、不營私舞弊,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故擔任校長期間均兢兢業業,謹守法令,絕無指陳之事實,且每年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坦蕩可資檢驗。四、 指陳碩士在職專班面試考生未報到,試務人員緊急通知並允許逾時應試,校長最終允許該考生列為備取:本校辦理 109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其中運動事業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依招生簡章招生名額 11 名,甄試項目包括資料審查(占 40%)及口試(占60%),其中書面審查資料應於報名繳費期限前一併繳交,計有 17 名考生經資料審查計分後進入口試,並於 3 月 25 日公告於本校網頁招生專區,依簡章規定考生應依口試報到時間應試,逾時不得參加口試。口試當日 2 位考生逾時未報到,招生學系基於提升招生率考量緊急通知考生到考,該 2 考生雖完成口試但已違反簡章規定,故於本校 4 月 8 日召開之 109 學年度第 7 次招生委員會中,決議其口試成績0 分。惟因該 2 考生仍有資料審查成績,加計後總分排名應試者第 14、15 名,故列為備取第 3、4 名,並未違反招生簡章規定。五、 指陳校長介入教師甄選作業,將原本屬意人選資格審查結果由不符批示改列為錄取並進入面試:本校技擊運動學系 106 年角力教師甄選計有 2 人報名,該系之教師甄選審查結果其中一人為「資料條件優良惟缺 5 年內相關著作影本」而認定審查不通過,因該審查結果簽呈並未附具報名資料,校長無法進行實質審查,經該系補送後校長發現 5 年內是否有相關著作並非甄選公告中資格條件之必要條件,如未檢附應不致構成資格審查不通過,校長為避免後續爭議,於 12 月 11 日批示「請辦理重新公告」。校長於 12 月 12 日中午邀集該系系主任及 2 位資格審查委員就本案進行討論,系主任表示不希望辦理重新公告,校長表示但審查結果與公告未合,若系主任建議繼續進行面試程序,2 位應徵者應同時進入面試程序,以符規定。該系主任及 2 位審查委員當場未表示異議,校長乃塗改原批示為「二位皆符合甄選資格條件,進入面試階段」。本案民眾亦曾於 106 年 12 月 20 日致函教育部部長信箱投訴,經本校於 107 年 1 月 8 日函陳教育部說明在案。六、 指陳為特定籃球教練開缺,卻於錄取當天同意借調:本校為體育專業學校,獲教育部核定增聘9名專任運動教練,分為男女足、擊劍、女排、男籃、羽球、角力、橄欖球及桌球,由本校體育室擬具甄選簡章並由人事室公告進行甄選,其中田姓教練經本校通知錄取後,其原服務學校於109年1月10日來函,稱該校籃球隊108學年度高中籃球聯賽已晉級8強。8強之賽事在即,考量訓練參賽的一致性請本校同意借調教練繼續訓練該校甲級籃球隊,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借調期間其薪資由該校支應。經本校體育室及人事室會核認符合「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稱同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因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業務特殊需要,依相關規定辦理借調,服務學校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再查同法第4條第4項,前開借調以借調至其他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構)、民意機關、行政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職務者為限。且該隊進入高中聯賽8強,基於教練日後肩負延攬本校優秀選手,於該賽事亦可協助發掘潛力選手,校長於適法及校務發展前提下,批示核可在案。七、 指陳教師申請擔任中央訪視委員公文經批核同意,請假單副校長也決行,後來校長否決並遭記曠職處分:投訴人擔任訪查委員時,本校副校長於 108 年 8 月 14 日曾批示「若訪視時程與校內重要活動重複,仍應以校內活動優先」;又 108 年 8 月 19 日,投訴人即送出臺中市年度基訓站訪視公假申請單,校長於 108 年 8 月 28 日即批示「9/4 為學校重要集會,以出席學校活動為優先,其他日期同意公假」,故投訴人於擔任訪查委員時即理應知悉,擔任訪查委員仍應以學校重要活動為優先,且最慢於 108 年 8 月 28 日亦應知悉,108 年 9 月 4 日為學校重要集會,理應參加,校方立場並不准許當日另外進行訪查活動。然投訴人仍執意於 108 年 9 月 4 日進行訪查活動,本校休閒運動學系另於 108 年 8 月 26 日簽文請示教師擬於 108 年 9 月 4 日公假前往明德高中擔任教育部體育署「108 學年度學校體育統計訪查委員」進行訪查工作,本校校長於 108 年 9月 3 日批示「不同意」。投訴人原擬於 108 年 9 月 4 日請公假已兩次被拒,且亦應知悉是因當日為學校重要活動之故,而非擔任訪查委員不宜請公假,惟投訴人仍執意請假,故於 108 年9 月 3 日提出事假請假單,系所主管於 108 年 9 月 6 日簽核後,於 108 年 9 月 9 日送達人事室並呈送校長核示,校長於 108 年 9 月 9 日不予同意,公文流程時間上並無延遲。且雖為請假日後批示,然此係因投訴人於請假前一日知悉公假不准後仍執意改以事假請假,又「請假」並非僅「假單投擲」單一步驟,教師請假規則第 13 條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由此可見「請假」步驟包含申請、簽送各相關單位批示意見、學校核准等步驟,投訴人於時間緊迫下仍僅「擲送假單」至系所主管,無親持、追蹤後續步驟,與普通件公文書呈送方式無異,無法掌握時效係陳訴人怠忽自我權益,而非可歸責於本校。此部分程序並無違背教師請假規則或其他規定之處。另投訴人主張事假請假單經代理人副校長核示同意後即應生效,然實因副校長原批准後認為不妥故未發佈,而塗銷原批示改請校長批示,在校長批示之前,請假程序尚未完成,應依校長最後批示為準。投訴人所謂「會議當天有與投訴人情況雷同之同事北上擔任體育署會議卻獲校長同意公假者…」,經查當日,本校有教師參與教育部體育署「研商本署補助體育團體辦理國際賽事是否可結合 MOESPORTS 轉播事宜」會議,然此與投訴人擔任訪視委員進行訪視,有極大差別。蓋前揭教育部體育署會議,係由主辦單位邀請多位與會者開會,時間上非與會者可得決定,難以調整;然投訴人擔任訪查委員,因其為單一委員,被訪查對象一般均配合訪查委員時間,尚無難以調整時間之情狀,如與投訴人相同擔任「108 年基層訓練站及各級棒球隊」訪視委員之教師即調整訪視日期以配合本校活動。故兩者並無雷同之處,請假事由亦不相同,本校之處理,當無違反平等原則之處。另當日亦有老師曾以事假請假,亦因校長不予同意,而配合到會。投訴人就本案已分別向本校提起申訴及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本校已於 109 年4 月 13 日以臺體人字第 1090002732 號通知教師,將召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依規向教育部提出訴願答辯書在案。就以上說明可知,無論投訴者或採訪者,就關鍵核心問題或張冠李戴,或未盡詳細查證之責,即為爆料或報導,在電訪過程校長亦請求媒體應審慎求證再行報導(均有錄音可證),且刊登內容多有校內行政文書,就其爆料及報導損害本校權益部分,本校將與法律顧問諮詢,保留法律追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