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性暴力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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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二審獲緩刑4年! 被害人委任律師:還有人在角落裡沒有人幫忙
藝人黃子佼2023年捲入「#MeToo」風波,後續被查出是偷拍論壇「創意私房」的高級會員,更非法持有2259部未成年性影像,一審遭判8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今天(25日)稍早二審改判他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對此,被害人A女委任律師楊佳陵直言,判決的重點應該是讓社會意識到,只要有一次下載,就會對一個孩子造成一輩子的傷害,「還有被害人在角落裡沒有人幫忙。」一審法院認定,黃子佼自2014年起註冊為「創意私房」會員,陸續購買並持有兒少性影像,經查受害未成年人數達35人,因此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判處8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北檢另查出黃子佼的硬碟中有12名未成年少女遭偷拍的影像,總計586個檔案,因此追加起訴,由高院併案審理,被害者數增至47人二審結果宣布前一天(11月24日),黃子佼透過律師發出聲明,宣稱已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高等法院今日上午改以《個人資料保護法》判他有期徒刑1年6月,並予以緩刑4年,還須義務勞務180小時及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對此,本案被害人A女委任律師楊佳陵表示,法院判決對於他們與被害人來說,刑度的長短或是否會進監獄,從來不是最終目的,真正的重點是,這判決能不能讓社會意識到,只要有一次下載,就會對一個孩子、一個兒少造成無法抹滅、一輩子的傷害,「我們希望這個案件的結束,是被害人療癒的開始,也是台灣社會對兒少保護的重新開始。」楊佳陵說到,尊重法院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的裁量,這個結果某程度也凸顯了,現在的法律對於要嚇阻數位性犯罪,可能還有許多不足之處,「我們知道還有被害人,還在角落裡沒有人幫忙,我們更希望看到的是未來立法的修正,還有全體社會對於這個議題,我們要持續的監督,因為這個比任何單一的案件、單一的個人受到什麼樣的判決,是更重要的事情。我們感恩司法的努力,真正的正義不只在法庭裡面,更在於我們要怎麼樣為每一個孩子建立一個更安全的社會。」以下為A女透過律師楊佳陵公開的聲明全文:一、謹代被害人A女感謝各界及媒體朋友的持續關心,本所作為被害人A女的告訴代理人,在此說明,我們已在司法程序中,為當事人爭取到現階段所能達成的最佳權益與正義。二、我們要特別感謝民、刑事法官們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展現了高度的同理心與耐心,不僅依法保護了被害人的隱私,更給予了被害人充分陳述的空間與尊重。這份來自司法的温暖,是支持被害人走下去的重要力量。三、基於對當事人的保護及保密義務,我們無法透露案件細節。四、對於黃子佼先生在聲明稿所言「若沒有下載就沒有人會供給」,我們認為這個聲明相當關鍵。這句話不僅揭示了數位性暴力犯罪的結構性根源,更應成為他深切反省的起點。我們期盼他能將此認知轉化為未來彌補過錯、防止再犯的具體行動。五、然而,正義的道路尚未走完。黃先生的案件僅是冰山一角。那些最初拍攝、製作、上傳這些影像,並建立平台牟利的加害者,至今仍有許多逍遙法外。他們才是這條黑暗產業鏈的源頭。六、我們在此沉重呼籲司法與警政單位,切勿因單一案件的進展而停下腳步。請務必持續積極追查境外平台的共犯結構,讓所有加害者無所遁形,也讓每一位被害人都能獲得完整的公平正義。唯有如此,我們才能真正保護國家的未來,讓所有孩子能在一個沒有恐懼、身心健全的環境中安心長大。
《家暴防治法》第7次修法 散布性私密影像納入保護令
由於數位性暴力犯罪及侵害事件漸增,已成為家庭暴力新型態,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2日初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散布性私密影像」納入聲請保護令範圍,並擴大家庭成員定義,增訂納入同性婚姻當事人及其配偶親屬,凡經合法登記而有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間,應適用本法認定的家庭成員,以利保護令聲請及社會工作者介入協助,將提報院會討論。過條文明定,為強化被害人性影像的保護措施,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增訂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知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時力立委王婉諭指出,我國在2019年5月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配偶在家暴防治法受到的保護仍有差別;現行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被他方姻親施以暴力時可聲請保護令,但釋字第748號解釋並不承認同性配偶和對方是姻親關係,因此產生差異。為因應實務需求,本次針對家暴法第3條的家庭成員定義,增訂納入同性婚姻當事人及其配偶親屬。凡經合法登記而有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間,應適用本法認定的家庭成員,以利保護令聲請及社會工作者介入協助。另數位性暴力犯罪及侵害事件漸增,已成為家庭暴力新型態。本次修法重點是將性私密影像納入第14條保護令相關條文,增列類型包括: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的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還有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的被害人性影像。審查會還通過5項附帶決議,其中1項請衛福部增訂相關指引,供性影像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取得私密性影像上傳相關證據;法院亦得請求提供移除私密性影像合理期限的建議,以核發適切可執行的保護令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