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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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的挑戰:從張榮發遺產案看實務爭點
案件背景:160億元股利卡關的啟示2016年,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辭世,留下遺囑,將名下的公司股票指定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並任命四位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然而,這份遺囑的落實,卻意外陷入「股利長年未領」的僵局。九年間,這些股票累積了高達 160億元的現金與股票股利,公司甚至明確回覆「承認數額並願意給付」,卻因遺囑執行人以「無法開立帳戶」為由,始終未積極行動。最終,法院在2025年7月核發「暫時處分」,要求四位執行人一個月內請求發放股利。但至今,遺囑執行人仍態度消極。此案因此成為 「遺囑執行人怠職」的經典實務案例。這案子到底卡在哪?本案核心法律爭點解析1. 股利請求權是否時效消滅?九年累積股利逾 160 億元;發行公司已回覆「承認數額、願意給付」,這等於公司已經承認自己有這筆債務,公司就不能再拿「已經超過請求時效」拒絕給付160億。2. 遺囑執行人消極不作為本案四位遺囑執行人以「無法開立帳戶、無法受領」為由,未積極執行分配股利。台北地院於2025年7月16日裁准暫時處分,命令四位遺囑執行人向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及長榮國際請求股利;若公司在收到請求後一個月內未付款,執行人須提起訴訟,並可自請求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但遺囑執行人仍以「無暫時處分必要」消極回應。面對可得而未得的巨額股利,若仍以技術理由久拖不請領,極易被評價為怠於執行職務。繼承人似可依民法第1218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繼承人可以遺囑執行人怠於請求股利,拒不執行法院裁定,恐涉不當延宕,甚至構成不適任之理由。從案例看見「遺囑執行人」的重要性遺囑執行人之任命:由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規定);若無或不能執行,法院可應利害關係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聲請法院指定(民法第1211條規定)。而遺囑執行人之職務規範於民法第1214條以下,兼具代表遺產與受託管理人的雙重性質。可知,遺囑執行人不是繼承人的代理人;職務是獨立行使。執行期間,繼承人原則上不得逕自處分或分割遺產,除非獲執行人同意或法院許可。何時能換遺囑執行人?實務上的「解任門檻」為何?法院怎麼想、怎麼判?經搜尋司法實務判決,法院整體傾向維持遺囑人既定安排,不到非換不可不輕易解任。不會因繼承人不滿或價值觀不合就解任或另行指定。依民法§1218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司法實務上常見「怠於執行職務」態樣:怠於執行:長期拖延而錯失法定期限申報遺產稅導致遭罰鍰。利益衝突或侵占:同時為繼承人而不當取用遺產,例如收租不報、占有款項。客觀不能:重病、長期海外、無法接觸必要文件或人員。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程序是什麼?先召開親屬會議;若仍無法透過召開親屬會議改選的時候,則向遺產所在地法院家事法庭聲請解任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從上面提到的狀況,可知司法實務上要解任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是例外,例如繼承人僅僅不滿分配結果或死遺囑執行人性格不合、未先嘗試親屬會議改選,就逕向法院求解任或另行指定、甚至指控抽象、無票據、無金流、無往來紀錄支撐者,司法實務上會傾向駁回聲請人之請求;若遺囑執行人係因長期未報稅致罰鍰、租金或收益未入帳、金錢去向不明,同時為繼承人且自益行為明顯(例如占用遺產、偏頗分配)或對法院指示置之不理、拒不提供帳冊或文件,此時司法實務上較有可能准許另行指定之聲請。從張榮發案例看見遺囑執行人的重要性:遺囑執行人的角色,往往比繼承人想像的更關鍵遺囑執行人設置制度的核心,是把遺囑人意思落地執行。如果執行人積極盡職,繼承程序可以大幅縮短。但若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遺產可能卡關多年,甚至造成鉅額損失。所以在立遺囑時選任遺囑執行人,建議以選擇專業人士優先(如律師或會計師),抑或指定信賴之繼承人擔任,指定後備遺囑執行人與共同執行條款。對繼承人而言,除了了解自己能分多少外,更應關注誰在執行。一份有效的遺囑,必須搭配一位願意負責、具備專業的遺囑執行人,才能真正落實被繼承人的遺願。這不僅是張家爭產的故事,更是許多家庭可能遇到的實務困境。立遺囑之相關細節因事涉複雜法律問題,避免衍生後續更多爭議,建議盡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避免錯失時效或因程序拖延而承受龐大資產風險。
獨家/張國煒等7繼承人可先拿到160億 法官限期「最快八、九月」給付
CTWANT獨家調查到長榮集團包括海空儲運等四家公司,已在近日收到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執行人來函,並就股利領取事宜回覆遺囑執行人暨副知法院知悉;據此,記者將此消息轉知張國煒委任律師團隊,至今天(12日)還未接到法院通知,張國煒等七位繼承人是否能順利先取得超過160億股利股息部分,答案很快即可揭曉。CTWANT依據北院核准函給予一個月請求領取股利股息期限,加上長榮集團四家公司已回覆四位遺囑執行人的時間推算,預估八月底、九月初,張國煒等繼承人即可透過遺囑執行人「看到其所管理的部分股利股息遺產」。張國煒委託律師於2025年4月29日向台北地院對張榮發遺囑所立的四位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與吳界源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執行人應向張榮發名下持有長榮海運3.2%、長榮航空2.44%、長榮國際儲運0.95%、長榮國際5%共四家公司從2016年1月20日起迄今累計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逾160多億元部分,給付給遺囑執行人作為保全與管理。該案在法院於同年7月16日裁定核准之後,經CTWANT記者於昨日詢問上述長榮集團的四家公司,於傍晚正式回覆給記者說,「已收到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執行人來函,並就股利領取事宜回覆遺囑執行人暨副知法院知悉」。依據北院7月核准定暫之案的裁定書內容,可就長榮集團四家公司回覆的內容,整理出張榮發配偶李玉美、張榮發四子與張榮發已過世女兒的一對子女共七名繼承人,是否能先透過遺囑執行人的行使權利,而先「看到」張榮發名下持有國內四家公司的股票累計九年來的配息配股。首先,先來看「請求給付權的時效問題」,是拘於民法第126條的股利債權之請求權時效5年?還是適用於長榮集團四家公司是否已依民法第129條的「承認」應發放之股利數額而無時效消滅之疑慮。張國煒委託律師林文鵬表示,若依民法規定,請求上述四家公司配發股利股息的請求權有五年時效,從2016年1月20日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過世以後迄今,2019年以前者已罹於時效;2020年的則有3604萬多元亦將在今年(2025年)8月17日後罹於時效。其實,四位遺囑執行人之前已發函詢問股票發行公司如何辦理股票繼承及股利領取時限事宜,各公司回函稱,文件齊備即會配合辦理股票繼承過戶及自繼承發生之日起歷年股利發放作業。因此這四位遺囑執行人即稱,「可知各股票發行公司承認應發放之股利數額,並未爭執,本件並無時效消滅之疑慮」。不過,法官則認為,四位遺囑執行人所稱的是「詢問繼承人」辦理股票繼承及股利領取,但繼承人並無管理、處分遺產之權利,自然無從以繼承人之名義為股票繼承及領取股利。遺囑執行人以此方式詢問,並非以「遺囑執行人身分請求交付股利」,是否屬於民法第129條的「請求」,可非中斷時效,並非無疑。這意思是指,法官質疑,四位遺囑執行人主張先前就跟張榮發持有股票的公司了解配發股利這部分,是否可視為「已主張請求權」,而可以因此從那時起就「暫時停止」領取時間,等待文件備齊之後即可給付,也就不受到「5年請求權時效」的限制。法官還說,進一步了解所繼承的股票公司的回函中僅表示,「本公司將配合辦理本案股票繼承過戶及自繼承發生之日起歷年股利發放作業」、「依過往經驗,股東(含因繼承過戶者)向本公司請領未領取之歷年股利(現金或股票),本公司均予給付」。法官指出,公司回函的內容並未明確對被繼承人已罹於消滅時效之股利承認給付,再以公司「過往經驗」為依據,過往經驗是否得一體適用本案之股利,四位繼承執行人實際向公司請求給付股利前均未可知,因此遺囑執行人主張股利已經公司承認並無罹於消滅時效之疑慮,並不足採。也就是說,法官認為四位遺囑執行人稱說「之前已向發行股票公司請求給付股利,也不會受到請求權時效」的部分,法官並未採納這一主張,而因此在今年7月核准張國煒的聲請,要求這四位遺囑執行人須向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長榮國際等四家公司發函請求給付股利股息。再者,四位遺囑執行人稱「公司會發放歷年股利,沒有時效疑慮」等語外,還稱說「縱使股票發行公司願意立即給付股利與遺囑執行人,但現行金融實務遺囑執行人無法開立金融或證券專戶,亦無法受領股利之給付,客觀上即不能強制行等語」。法官認為,被繼承人張榮發於2016年1月20日死亡,其生前立有遺囑將其股票全由聲請人張國煒單獨繼承,而柯麗卿、戴錦銓、劉孟芬與吳界源既為遺囑執行人,有除戶謄本、公證書及密封遺囑在卷可憑。而未採納上述遺囑執行人所稱沒有辦法開帳戶、無法領取股利的說法。法官認為,綜合以上兩點,認為請領股利有失效之慮,導致日後無法回復之損害,損及繼承人之權益,確有急迫性而核准定暫;而原本張國煒聲請四位遺囑行人向這四家公司請求「10日內」給付股利股息,而若未依時限給付而將提訟的主張,法官以遺囑執行人需配合受領給付、有開立帳戶或相關帳戶之時間需求,加上考量公司發放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之程序亦須一定時間進行,因此主張10日期限有過過於短促之疑慮,衡量上述狀況,而認應以一個月期限為宜。
豐原5口遭詐騙走上絕路!律師揭「3大解法」:只要活著就有希望
台中市豐原區1處民宅2日驚傳5口命案。對此,蘇家宏律師也在臉書粉專發文呼籲,「房子、車子、存款可以沒有,但人只要還活著,就還有希望。」並針對債務與詐騙問題提出關鍵建議,鼓勵債務困境者堅持尋求合法途徑解決問題,「若你身邊有人也正被債務或詐騙壓得喘不過氣,請給他一點勇氣與陪伴,並把這篇文章分享給他。」看到台中豐原一家5口因投資詐騙與債務壓力走上絕路的新聞,蘇家宏律師感到無比沉重。他深知,在詐騙案件頻傳的台灣,這恐怕不是單一個案。許多人因投資陷阱賠光積蓄,甚至被逼至絕境。然而,他強調,無論情況多麼絕望,生命只有一次,若有人正處於類似困境,請務必記住:你並非無路可走。 若懷疑自己遭遇詐騙,蘇家宏律師建議立即採取行動:停止付款、保存對話紀錄與轉帳證明,並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10報警。透過法律途徑確立被害人角色,才能在複雜的詐騙案件中保護自身權益。 面對越滾越大的債務,他提醒可善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更生」與「清算」制度。即使不知從何開始,也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逐步釐清債務狀況。此外,讓債權人透過法院程序追討債務,反而能進入理性處理階段。法院將依債務人資產比例分配清償,債權人僅能依法追討,不得脅迫或傷害債務人。 若面對債主恐嚇或暴力威脅,蘇家宏律師強調,欠債不代表債權人能逾越法律界線。無論是砸店、砸車或人身威脅,皆涉犯恐嚇罪或傷害罪,債務人應立即報警並保存證據,檢方將依法追究犯罪行為。 他更鼓勵債務人主動聲請法院調解,透過公正第三方協商還款方案,或許能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即使調解未果,也能讓債務人意識到自己並非孤立無援。 最後,蘇家宏律師也呼籲,物質損失或許難以避免,但只要活著,希望就存在。債務亦有時效消滅的規定,若債權人未在15年內主張權利,債務人可依法免除還款義務。他期盼社會大眾多關心身邊受債務所困者,給予支持與勇氣,並傳遞正確的法律觀念。有債務不代表失去尊嚴,法律始終是保護弱者的力量。生命的劇本,從選擇堅持的那一刻起,便能重新改寫。
台版神鬼交鋒?女通緝犯躲18年期間出國39次 她靠「這招」騙過外交部
高雄一名王姓女子2003年因涉入非法輸入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被判刑8年6個月,但王女沒有入監遭通緝。王女父親愛女心切,見看護楊女的年齡、外貌相仿,竟異想天開收養楊女,之後造假身分讓女兒冒名過活,期間更是成功出入境39次。直到2021年王女徒刑執行時效撤銷通緝,她想改名辦護照展開新生活時,被外交部人員察覺有異,如同電影劇情般的頂替人生才曝光。對此,高雄地院依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冒名使用他人護照罪,共39罪判王女各7至8月有期徒刑,應執行3年;經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改判徒刑1年6月,得易科罰金。判決指出,王女2003年因涉及非法輸入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遭判刑8年6月,結果她並未入監服刑,開啟了通緝逃亡生涯。王女父親擔心愛女被抓,見看護楊女的年齡、外貌相仿,委由楊姓女看護先藉收養更改姓名,使其姓名跟王女一致,再利用對方身分辦假身分證、護照,雖然提交的資料是楊女,但上交的照片卻是王女,藉此魚目混珠,讓女兒冒名過活。期間,由於護照有10年期限,快過期前王女還用同樣手法,委託旅行社成功換發「假護照」再次成功,就這樣直到2020年徒刑執行時效消滅撤銷通緝,王女得以脫免8年半有期徒刑執行。之後,王女打算重新展開新生活,她2021年前往戶政事戶所,想要改回舊名,但更新護照時,被外交部南部辦事處人員察覺照片有異,據此函請警方調查,才讓王女假冒身分18年的事件曝光。此案經檢警調查,竟發現王女在2012年起至2016年間,冒用身分持「假護照」成功出入境高達39次,短則當日出入境,長則4至5天。案經高雄地院審理,王女自知遭通緝,多年來竟使用假護照出入境達39次,還因此脫免8年6月徒刑,依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冒名使用他人護照罪,共39罪,判王女各處7至8月徒刑,應執行3年徒刑;楊女依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處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王女不服再上訴,案經二審至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認為王女雖非法出入境39次,妨害護照管理使用正確性,擾亂國際往來秩序,並漠視台灣司法暨邊境管理公權力;但每次出境僅1天或多天不等,期間甚短,顯見並無逃亡動機,且被告目前因罹患肺腺癌,有持續治療必要。此外,王女案發後還有持續擔任志工、認養無維持生活能力老人等,可認為有盡力彌補過錯之意,據此改判1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潛逃18年終落網!花蓮警成功擒獲詐欺通緝犯 原躲到明年4月就沒事
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在7月初於光復鄉成功抓獲逃亡長達18年的杜姓通緝犯,杜嫌因涉嫌在花蓮及桃園地區犯下詐欺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行,受到2地檢察署通緝,警方在確認杜嫌身份後,立即將其送往花蓮地檢署依法處理,當晚,杜嫌被地檢署發監執行,結束其長達近20年的逃亡生涯。警方指出,杜姓犯嫌在民國97及98年間,於花蓮及桃園等地進行詐欺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導致花蓮及桃園兩地檢察署發布通緝,特別是花蓮地檢署對其偽造有價證券的通緝,已由花蓮高分院於95年判決確定須執行3年4個月徒刑。杜嫌已經逃亡超過18年,原本預計2025年4月即將因時效消滅,但未曾想到,最終還是被警方捉拿歸案,杜嫌在接受詢問時表示, 認為警方不會在偏遠的鄉村地區尋找,因此放鬆警惕,結果還是落入法網。花蓮縣警察局長王旭昌表示,自他上任以來,特別加強了對毒品、詐欺、槍砲及幫派組織等犯罪的查緝力度,以防範犯罪對社會治安的影響,呼籲民眾,如發現任何可疑或不法行為,應立即向警方舉報,共同維護社會安全。
冒名逃亡18年!詐欺通緝犯「追訴期剩9個月」落網 嘆:很低調了
花蓮光復鄉68歲杜姓男子因詐欺等案遭通緝逃亡,18年來冒用弟弟身分在台北、花蓮兩地躲藏,花蓮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日前接獲情資,7月成功在花蓮將杜男逮捕歸案。杜男在民國95年因偽造有價證券,花蓮高分院被判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卻未依規定到案執行。其後在97、98年間,杜男再度於花蓮及桃園地區涉及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案件,遭到兩地檢察署通緝。之後18年間,杜男冒用弟弟的身分,始終遊走於台北與花蓮之間,以此躲避警方的追緝。儘管杜嫌的案件將在明年4月因時效消滅而無法再執行處罰,不過警方仍不氣餒,最終在近期接獲情資,並且於今年7月成功在花蓮將杜男逮捕歸案。杜男遭警方逮捕時表示,自己多年來往返花蓮、台北躲藏,從事光電相關工作,用弟弟身分躲藏追捕,原以為躲在偏遠地區不會被抓,沒想到還是難逃警方法眼。花蓮縣刑大副大隊長張益新指出,經警詢確認杜男身分後,將杜男解送花蓮地檢署歸案,檢方當晚即發監執行。張益新還表示,警政署近期推動「加強查捕潛在通緝犯行動專案」,針對詐欺、毒品、重大經濟犯罪等逃匿多年犯嫌進行查捕,將持續針對毒品、詐欺、槍砲及幫派組織等犯罪強化查緝。
男走私毒品遭陸扣留獲釋返台 23年私菸案時效消滅免訴
高雄市蔡姓男子23年前涉嫌以漁船走私200餘萬元私菸,高雄地方法院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蔡男對此上訴後,在中國大陸走私毒品遭到扣留,直到去年才減刑獲釋返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蔡男追訴時效消滅,判決前案免訴,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2001年3月,蔡男出資僱用吳姓男子等人駕駛塑膠管筏,在領海內涉嫌私運260箱完稅價格216萬元的香菸,經海巡人員查獲,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起訴蔡男,高雄地院判刑2年,蔡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蔡男又涉嫌走私毒品,遭中國大陸逮捕、判處無期徒刑,之後歷經7次減刑,在2023年2月底獲釋出獄。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蔡男追訴權時效為19餘年,2022年1月初已屆滿,此前都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東莞監獄服刑,因此改判免訴,可上訴。
企業家留7000萬遺產…兒子1請求「人妻拿不到一毛錢」 律師揭關鍵原因
法律觀念錯誤,可能影響到財產分配。一名人妻在老公過世後,申報遺產稅時,主張有7000萬夫妻剩餘財產,雖然國稅局同意抵扣,但繼子一個主張,以致於一毛錢都拿不到。對此,律師就提醒「稅歸稅,權歸權」,不能混為一談。蘇家宏律師在臉書分享案例,有一名企業家過世,名下有不動產、企業、債券、海外資產等,繼承人有前妻所生的子女,以及第2任妻子和子女,因為企業家的財產狀況很複雜,第2任妻子在滿6個月遺產稅申報期間後,又延長3個月的最後幾天申報,國稅局來回調查很久,花了1年多才核定應納遺產稅額。律師提醒稅歸稅,權歸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由於企業家沒有留遺囑,繼承人沒有分配好遺產的共識,第2任妻子對繼子起訴,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7000萬元,繼子則主張時效消滅,因為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2年內請求,妻子在老公過世4年多後才起訴,因此請求權時效消滅,就算已繳納遺產稅作為計算時間點,也超過2年時間。即使第2任妻子在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有主張,但法院最後判決敗訴。因為國稅局申報是稅務申報,但民法請求權必須要在規定時效內請求和起訴,否則不生中斷時效的效力,這也讓蘇家宏律師感嘆:「一個法律觀念錯誤,少了幾千萬」,因為稅歸稅,權歸權。
惡男遷怒少女竟拿拖把柄插下體 逃亡15年落網重判5年
賴姓男子認為少女小芳(化名)跟他太太咬耳朵,誣指他外遇,害太太自殺未遂,賴男氣得當眾毆打小芳,連拖把柄都打斷,甚至脫光她衣服,涉嫌強行兩度掰開她雙腿,想把拖把柄插入她下體,還好小芳死命抵抗,才沒得逞,賴男逃亡15年後終於落網,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強制性交未遂凌虐罪,判處5年徒刑,還可上訴。判決書指出,賴男認為小芳曾向妻子陳姓女子造謠,指小芳的同學和他發生關係,賴妻與賴大吵一架後自殺未遂,賴自認冤枉,找林姓少女及友人騙小芳到高雄市新興區茶坊。2005年2月16日晚間,小芳一下車,馬上遭賴男同夥持拖把等物痛毆,連拖把柄都打斷,賴撕破她衣物後,再指示女性同夥脫掉她胸罩,命小芳全身赤裸站在街上,賴男拿起斷裂的拖把柄,二度強行掰開她雙腿,想將拖把柄插入她下體,還好小芳夾緊雙腿堅決抵擋而未得逞,直到有人呼喊「警察來了」,賴等人才一哄而散。小芳後辱後,隔日由家人陪同報案,警方展開調查,賴男畏罪逃亡,檢方在2006年1月25日發布通緝,賴男2021年11月26日落網,但他只承認打人、否認性侵未遂罪。檢方認為賴男涉嫌毀損、妨害自由等罪,追訴時效消滅,依法不起訴處分,至於賴另涉妨害性自主罪為重罪,緝獲時時效尚未消滅,依法提起公訴。小芳受辱後內心有很大陰影,2020年2月出境後,至今不願返台或接受遠距視訊開庭,法院不採信賴難辯詞,判他有期徒刑5年。
民進黨立委提舉罷法修正案 犯黑金槍毒罪終身不得參選
為回應輿論「反黑金」訴求,立委羅致政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排黑、金、槍、毒修法提案,在今(8)日由民進黨立委完成連署,送交立法院議事處排入議程。羅致政強調,今天提出的是他的個人版本,未來民進黨立院黨團內部討論凝聚共識後,會配合行政院版本,將再研議提出新的版本。民進黨籍立委今天連署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重點,規定涉及特定法令遭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中包括排黑條款,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判決確定,不得登記參選。修正案也規定,涉及反滲透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有罪判決確定。涉犯刑法賄選、妨礙選舉,以及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漁會法之賄選、暴力妨礙選舉相關罪有罪判決確定,也不得參選。羅致政指出,為警惕有意擔任公職者不要觸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家安全、組織犯罪等罪,修正法條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將終身不得參選,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也不得參選。除了觸獨上述法條遭判決確定者外,修正法條也規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受保安處分,排除因緩刑宣告付保護管束者;比照破產人,依債清進入清算程序,也都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就想爽領!公公豪贈媳婦1.25億 她擺爛不繳千萬稅金遭執行署出招徵回
台中市陳姓媳婦於27年前獲得建商宋姓公公贈與1.25億元公司股權,而宋應納贈與稅卻名下財產不足,後改陳女為納稅義務人,須補徵贈與稅及罰鍰達5200萬元,陳婦交不出來遭移送執行後,並於14年前間出境後即未曾歸國,近年來因國外疫情嚴重歸國,待疫情穩定再出國,想申請解除出境限制,同意返還欠款。宋姓公公於27年前贈與股權財產予陳女,但名下財產不足清償應納之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改以陳女為納稅義務人,補徵贈與稅及罰鍰共計5200萬元,陳女未依法繳納,案件於2007年移送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執行。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移送執行後,陳女名下不動產遭查封拍賣期間,想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並於14年前出境後即未曾歸國,但因陳女名下不動產多屬道路用地,拍賣陳女全部土地清償後,陳女仍欠繳2500萬元,台中分署雖多次透過陳女家人,希望勸諭陳女回國處理欠稅問題。後來台中分署轉向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聯手詳查,陳女名下除了土地是否有其他財產,在機關雙邊合作,透過稅務核課實務及漫長的談判等不同以往之執行方法,在短短1年內,一口氣徵起2400萬元。台中分署表示,陳女名下土地被拍賣後,外觀上似乎已經沒有財產,承辦人員本已認為案件再徵起稅款的可能性相當低,但在台中分署與中區國稅局契而不捨的合作追查下,先是發現陳女在國泰人壽有1張儲蓄型保險契約,順利以代位解約方式取回保險契約價值準備金90萬餘元抵繳欠稅。台中分署追查,陳女有1筆早在1998年至2004年間,即借款給夫家公司的借款,金額高達1億多萬元,若順利執行可全額清償欠稅,但向夫家公司執行返還該筆借款過程,該公司委請律師及會計師以借款債務可能因義務人已長達15年沒有要求返還為由,如果時效消滅可以不用還,因拒絕配合返還該筆借款債權給義務人。中區國稅局仍堅持提起訴訟查明真相,台中分署向該公司律師及會計師分析,透過營業稅及營所稅的「利弊」後,說明若拒絕返還該筆借款明顯弊大於利,陳婦夫家公司才同意返還欠款,讓此案足額徵回5200萬元。
檳榔西施長太正遭閨密割臉刨肉焚屍 檢方痛斥「泯滅人性」求處4嫌重刑
17歲的林姓檳榔西施,因發現潘姓雇主們吸毒、又被懷疑勾引別人男友遭毒打,一度跑後惹來殺機,慘遭圍毆痛打,還被開山刀砍殺,最後遭絞死焚屍亡,2男2女凶手逍遙法外21年多,因祕密證人檢舉曝光,桃檢依殺人罪嫌起訴,並向法院求處重刑。檢警調查,17歲的林姓檳榔西施從苗栗北上桃園工作,受雇於41歲潘男、42歲陳女、40歲吳男和37歲陳女合資經營的檳榔攤,因一行人都有吸毒,且潘男為軍人,擔心吸毒被林女檢舉會受軍法審判,加上陳女懷疑林女和吳男曖昧,以檳榔攤營收短少為由,找來林女「教訓」一頓。4人1998年底先將林女拘禁在檳榔攤房間內,輪流毆打並持檳榔剪剪剃她頭髮,林女一度逃跑,被抓回後引發殺機,4人不但掌摑、毆打頭部、踹踩林女,潘男還持棒球棍痛毆,再持開山刀砍殺林女,導致她流血不止、漸失意識,他還不罷休,以毛巾纏繞她頸部,再插入棍棒絞死林女,過程中2陳女還不斷腳踹捶擊林女腹部,導致林女全身多處銳器傷、頭部鈍傷,再遭外力悶縊致頸部脫位,引發中樞神經休克死亡。事後4人謀議毀屍滅跡,潘男提議棄屍並焚屍,隨即購買3桶汽油,在當年12月9日16時許,4人夥同53歲何女駕駛銀色車輛載運林女屍體,到平鎮復旦路旁草叢,合力將林女屍體卸下,再由吳男傾倒汽油、潘男點火焚燒,導致林女臉部特徵無法辨識、衣物燒燬,屍體則因過度焚燒燒焦、捲曲及收縮,甚至焦黑龜裂,5人旋即棄屍逃離現場。桃檢指出,案發時檢警全力緝凶,也發布查緝專刊,但苦無具體事證,直到近年祕密證人檢舉,重啟調查,並報請桃檢婦幼專組檢察官林郁芬指揮偵辦,抽絲剝繭,鞏固事證。檢方強調,雖發生在近22年前,但案發之初檢警業已積極追查,並沒有追訴權不行使的情況,且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規定雖於案發後歷經2次修法,但依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等規定,林女遭殺部分並無追訴權時效消滅的問題,依法仍得追訴,依殺人罪嫌將4人起訴,侵害屍體罪行因已過追訴權時效不起訴,檢方痛斥潘男等人泯滅人性、犯後推諉卸責,讓家屬承受無法抹滅的傷痛,建請法院求處重刑,以資懲儆。
《知法不玩法》劉昌崙: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意義
在夜市賣鹹酥雞20年的老張,前陣子突然被同業爆料,他的鹹酥雞是用黑心油炸的,生意因此大受影響,氣得老張要求爆料者發文道歉,否則將「保留法律追訴權」。然而,這樣的說法有意義嗎?「法律追訴權」又能保留多久?老張在夜市賣鹹酥雞已有20年,一直是當地的人氣攤位,想不到有同業疑似眼紅,在網路爆料「老張的鹹酥雞是用黑心油炸的!」害得老張被衛福部食藥署盯上,追查他使用的沙拉油是否有食安疑慮。雖然事後證明老張沒有使用黑心油,但生意已一落千丈,委屈的老張,除了在網路秀出檢驗報告自清,並要求爆料者發文向他道歉,否則就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般人講的「我要對你保留法律追訴權!」意思可能是「我現在暫不提告,但我要保留我將來告你(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權利」。可是,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本來就是憲法保障人民享有的訴訟權,想告就可以告,不想告的話,根本不需要「保留」,所以在法律上,對別人講「我要對你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有實質意義。但不管民事或刑事訴訟,提告是有時間限制的,在民事訴訟,叫作「請求權時效消滅」,在刑事訴訟,叫作「追訴權時效消滅」。民事上的「請求權時效消滅」,是指民法對各類請求權的行使,均設有一定的行使期限,假使債權人逾越該期限才主張權利,此際,債務人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在沒有其他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15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另外,若是旅費、飲食費、藥費、律師及會計師的報酬等類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2年。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上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導致其各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嗣後其再向法院訴請債務人給付,債務人即得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而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的追訴,就叫「追訴權時效」。所謂追訴權是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的權利。按照刑法規定,依所犯之罪的最重刑度不同,會有不同的追訴權時效,例如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2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1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5年。上面所列的各項追訴權,若沒有在上開期限內起訴就會消滅。綜上所述,就算你對別人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還是要注意法律上的時效問題,免得最後決定提告,卻因超過期限而耽誤自身權益。(劉昌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