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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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檢察官涉吸毒獲緩起訴!翁曉玲怒提3大質疑:採尿報告為何拖半年?
台北地檢署一名劉姓檢察官涉嫌施用安非他命,遭警方查獲後,由新北地檢署偵辦。新北地檢署昨(15)日宣布偵查終結,對劉男作出為期1年6個月的緩起訴處分,並要求接受戒癮治療。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對此表達強烈不滿,認為負責追訴犯罪的檢察官竟涉及毒品案件,已嚴重衝擊司法形象,並針對檢驗程序、處分結果及內部管理提出3大質疑。翁曉玲表示,檢察官肩負國家刑事追訴職責,理應比一般民眾更加謹慎遵守法律。如今卻傳出檢察官涉嫌吸毒,不僅涉及個人違失,也可能使社會大眾對司法機關的公正性產生疑慮,因此相關單位有必要完整交代案件處理經過。首先,翁曉玲質疑毒品採尿檢驗的作業時間過長。她指出,根據媒體報導,劉姓檢察官早在今年2月27日就在新北市蘆洲地區遭警方攔查,當時已採集尿液送驗,但相關報告卻直到8、9月間才函送並進入偵辦程序,前後相隔約半年。她認為,採尿檢驗結果為何需要如此長的時間才能完成後續程序,主管機關應提出具體說明。翁曉玲質疑,這段期間究竟是行政作業延誤,還是存在人為介入、刻意隱匿的可能,不能僅以一般作業流程帶過。不過,是否涉及包庇,目前仍屬其提出的質疑,尚無證據證實。第二項爭議則是劉姓檢察官獲得緩起訴處分的合理性。翁曉玲指出,劉男是在駕車期間遭警方攔查,現場據稱查獲疑似留有毒品殘渣的袋子,並進一步接受尿液檢驗。她認為,除了施用毒品本身,也應釐清是否涉及毒品影響駕駛能力的問題,以免忽略道路交通安全風險。翁曉玲質疑,若案件涉及施用毒品後駕車,可能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危險,司法機關應審慎處理。她同時提到,有消息指稱承辦檢察官與劉男是同一期受訓的同學,因此要求新北地檢署說明緩起訴決定的依據,釐清是否存在利益衝突或差別待遇。不過,劉男遭警方於駕車期間攔查,並不代表已經確認構成毒駕。是否涉及不能安全駕駛等其他違法情形,仍須依相關檢驗結果及具體證據認定。至於第三項質疑,翁曉玲將矛頭指向台北地檢署的內部管理機制。她表示,據其掌握的資訊,劉姓檢察官在2月遭警方攔查後,仍持續執行檢察官職務,包括指揮重大刑事案件,甚至曾在4月於辦公室昏倒送醫。翁曉玲質疑,若相關情況屬實,為何北檢主管長達數月都未發現異常,直到10月接獲通知才啟動調查?她認為,檢察機關應檢視日常考核、異常狀況通報及人員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不能等到案件曝光後才採取行動。翁曉玲強調,檢察官的職責是依法追究犯罪,社會對其操守自然有更高期待。她認為,這起事件不僅影響涉案檢察官個人的聲譽,也可能連帶傷害其他認真辦案的基層檢察官,削弱民眾對司法制度的信任。她呼籲相關機關,應就採尿報告延宕原因、緩起訴處分的法律依據,以及北檢內部管理情形提出完整說明,回應社會對司法公平與紀律的疑慮。
昔緝毒今染毒!北檢檢察官攔查驗出安非他命 同仁震撼落淚
創下檢察官吸毒首例的劉忠霖,隸屬台北地檢署民生犯罪專組,今年清明連假前夕他已上過新聞,因過度疲累暈倒在辦公室,但當時不為外人所知的是,早在一個多月前的228連假,他就碰上斷送司法官生涯的重大危機:隨身攜帶安非他命殘渣袋、針頭被警察攔查,毒品案在蘆洲分局、新北地檢署偵查期間,劉忠霖仍持續偵辦「台版地面師」代筆遺囑、富邦人壽大樓砍人等矚目案件,直到北檢今天主動說明,檢察官染毒的震撼消息才曝光。劉忠霖45歲,曾任職連江地檢署、苗栗地檢署,調北檢後先在緝毒專組,再轉到民生犯罪專組,辦過許多毒品、洗錢、組織犯罪、加重詐欺案,如今從掃毒淪為染毒,儘管新北檢認定他犯後態度良好予以緩起訴、須進行戒癮治療,違法代價很輕但職涯挫折很重,劉忠霖已主動請辭,並遭到北檢函送檢評會評鑑。劉忠霖辦案認真投入,常加班到深夜,又給人富有正義感的印象,在辦公室人緣很好,這次出事讓曾經並肩作戰的同仁心痛惋惜,甚至驚訝痛哭。
檢察官吸毒下場曝光 「態度良好」獲緩起訴
台北地方檢察署劉姓檢察官,2月間在路邊與友人聊天時,因友人疑似使用電子菸引來轄區員警盤查,警方經同意搜查劉姓檢察官的隨身背包,赫然起獲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殘渣袋,經採集尿液送驗更呈現陽性反應,新北地檢署13日偵結,考量其坦承犯行、無毒品前科且自願接受治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6月,並命其接受戒癮治療,劉則已主動提出辭呈。新北地檢署指出,劉姓檢察官2月27日下午,在新北市蘆洲區路邊與友人駐足交談,因該名同行友人疑似在現場使用電子菸,引起巡邏員警注意並主動上前盤查。盤查過程中,經劉員本人同意受檢,員警自其隨身背包內當場起獲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殘渣袋1包。警方隨後依法採集劉員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蘆洲分局於8月21日將案件函送新北地檢署,檢方9月4日正式分案由承辦檢察官依法展開偵辦。並於13日偵結起訴。新北檢表示,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過往並無任何施用毒品前科,並表明有意願接受戒癮治療;案經轉介醫療機構由專業醫師進行評估後,認為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為適當,因此依法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個月。新北檢表示,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告必須依規定前往指定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與必要之毒品檢驗,同時應定期向地檢署觀護人報到、配合採尿檢驗,並嚴格遵守不得再有施用毒品等相關規定;若後續未依規定履行所附條件,將依法撤銷緩起訴處分重啟偵辦。新北檢強調,檢方針對施用毒品案件,均依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考量個案犯罪情節、前科素行、犯後態度及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秉公審慎妥適處理,絕不因被告身為檢察官的身分而有任何差別待遇或包庇情事;至於同行涉案友人施用毒品部分,另由檢方持續分案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