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栓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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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後首例!「生不如死想來點刺激」 擄殺馬國女大生惡狼三度判死原因曝
高雄市30歲梁育誌2020年間強擄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學生,不顧被害人求饒仍將她性侵後殺害棄屍,高等法院高雄法院法官認為其犯行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再犯機會高,15日宣判第三次判處梁育誌死刑,這也是釋憲後首次判死案例。2020年10月28日,就讀長榮大學的鍾姓女大學生下課後要走回租屋處,卻在學校旁的台鐵便道被梁育誌擄走,被害人試圖求饒,仍遭梁性侵勒殺,遺體則被棄置高雄阿蓮山溝內。梁育誌落網後坦承犯行,一審及二審都判處他死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調查仍有不足,殺人部分撤銷死刑判決並發回更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15日宣判並維持死刑。合議庭認為,梁育誌非自首,無智能不足或缺陷,也沒有減刑事由,且他非首次犯案,而是前幾次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再犯此案,事先備妥換裝衣物和可勒斃被害人的「上吊結」,且將下手地點改成更偏僻昏暗之處,長期潛伏物色落單的女大學生,隨機對素不相識的無辜年輕女子下手。判決指出,梁育誌和家人同住,他擁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有一技之長且有工作機會,但因想要更高薪,還未找到新工作就主動離職,還在衝動下買小客車代步,導致自己的經濟陷入困境,他自認車貸還不出來而生不如死,竟因「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決定隨機性侵。而梁育誌手段極其殘忍,被害人頸靜脈、頸動脈、氣管和深藏在甲狀軟骨後方的聲帶肌肉都被壓碎,還以不明柱狀物激烈性侵死者,導致被害人下體嚴重出血,大量空氣灌入造成心臟氣體栓塞,鍾女心臟充滿至少150cc空氣,膨脹猶如氣球,導致被害人魂斷異鄉。法官認為,如此凶暴犯行只為滿足梁育誌慾望,惡性極為重大,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法官認為他是直接殺人故意,且手段殘忍符合最嚴重犯罪情節,加上他再犯風險高,依此認為有不得已必須剝奪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而經合議庭3位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女童噴嘴灌口腔致死案 法官:父親令小孩無法長大判1年10月
2019年初高雄市發生3歲鄧姓女童疑遭噴槍灌嘴離奇死亡命案,全案經橋頭地院1年半時間審理,法官依法醫鑑定報告,不採信女童自行將噴槍放入口中,認為生父鄺男疏於看顧造成憾事,24日依過失致死罪判他1年10月徒刑,可上訴。全案橋頭地檢署認定,女童自己把噴槍放入口中噴氣,高壓氣體衝入肺部,造成「氣體栓塞」死亡,但父親卻沒阻止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鄺男。橋頭地院審理調查,法官僅能認定鄧童有觸摸按壓噴槍,無法認定鄧童有持噴槍放入口中,認為應是女童把玩時誤觸噴槍,或鄺男使用噴槍時未注意避開噴到女童,對於女童母親指控鄺男涉嫌殺害女兒,則查無事證。法官認定,鄺男將噴槍置於鄧童隨手可觸摸之處,任由鄧童擅自觸摸按壓噴槍,而未及時加以阻止,均有過失,自應對鄧童死亡負過失致死之責。判決指出,鄺男應對3歲的鄧童負有保護義務,竟清理車輛內裝時,不慎將噴槍高壓氣體噴向鄧童臉部、頭部等導致傷害。又鄺男發現鄧童使用噴槍時未予以阻止,造成鄧童體內受傷而昏迷,經急救仍宣告死亡。法官表示,被告鄺男因一時疏失行為,令年幼的鄧童無法長大成人,審酌被告犯案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量處他1年10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