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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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資料庫1/健保個資二次利用修法通過 「退出權」放寬侵害人權
全民健保上路施行多年累積龐大資料庫,長期供學術機構研究等用途使用,民眾既沒有同意權,也沒有「退出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認定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有違憲之虞,要求政府三年內完成修法。三年期限已屆,《全民健保資料管理條例》12月2日三讀通過,版本雖納入「退出權」,卻增列限定要件,機關若以行使「法定職權」為名使用,即使民眾已要求退出,資料仍須被提供,形同挑戰大法官釋憲意旨。憲法法庭2022年做出判決,認定現行法律在個資保護監督機制、法律保留原則和民眾退出權方面存在問題,有部分違憲。(示意圖/黃耀徵攝)健保署蒐集健保資料未經民眾事先同意,引發民團不滿。2012年,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等團體提起行政訴訟,雖於2017年敗訴定讞,但同年年底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022年8月,憲法法庭第13號判決認定健保署於辦理全民健保之目的外,將健保資料庫所蒐集之民眾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之二次利用行為部分違憲,應於三年內修正相關規範。如今三年期限已過,政院版「全民健保資料管理條例」日前經黨團協商,2日三讀通過。而版本內容經黨團協商後加入「限定條件」,形同放寬行政機關使用權,引發民團不滿。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周冠汝指出,協商後版本將分屬不同規範的第10條及第19條混為一談。第10條原設計為行政機關可依「法定職權」或「明確的其他法律」向健保署申請資料使用,但必須提出法律依據與安全規範。協商後卻刪除「其他法律」,僅留下法定職權,然而「法定職權」在實務上常被廣泛解釋,恐造成使用範圍過度擴張。另外,第19條賦予人民「退出權」,本應作為民眾控制個資的最後一道防線,協商後版本卻規定「只要行政機關以法定職權申請且通過,即便人民已申請退出,其資料仍須被提供」,等同退出權只適用於「研究機構等第三方」,不適用於「行政機關」,導致退出權切成兩級、淪為「形式存在」。身為健保資料訴訟案原告之一的滕西華直言,政府若要採退出制,法律至少要明確三點:何種情況不得退出、如何行使退出、若不退出資料將如何被使用。現行法規只做到一半,且大量以「授權機關另訂」方式管理,明確性嚴重不足。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指出,若以「授權機關另訂」限制民眾退出權,等同擴大主管機關使用範圍,剝奪民眾權利。(圖/報系資料照)「並且,協商後版本比原本更嚴重」,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指出,原版本至少列出限制,如國家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等,協商後改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權所需」即可,等同大幅放寬公務機關使用範圍,民眾在此情境下甚至退出無效。她舉例,近期爆發大量逃兵事件,未來若役政單位調不到資料,是否就能直接調健保資料庫查看役男病史?「在退出權受限的情況下,民眾將無力拒絕,風險極高。」
健保資料「退出權」恐形同虛設 台權會批修法繞道違憲
立院上周完成《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黨團協商,允許政府機關依「法定職權」申請利用健保資料,目前正等待二、三讀。台灣人權促進會20日發聲明批評,即便民眾已申請「停止目的外利用」,其就醫資料在內的資訊,仍可被提供給政府機關,打到骨折的退出權,在「法定職權」大旗下灰飛煙滅,等於轉個彎,繼續違憲。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祕書長周冠汝指出,退出權,在法律上稱為請求停止利用權,意即:「別把我的資料拿去做其他事」,是民眾在資料被處理利用的情況下,事後控制的最後手段。台灣政府長期將基於計算健保給付目的、向民眾蒐集而得的就醫資料,提供給第三方從事研究等用途,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明確指出,這樣的作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3年內完成修法,並建立獨立監督機制。13日黨團協商中,除維持行政院版條文「為免除人民生命、安全、財產之急迫危險」,得限制民眾行使退出權的規定外,另增訂政府機關必須公開蒐集目的外利用健保個資的目的及其必要性、期限與資料運用情形等,台權會認為這部分值得肯定。然而,針對其他政府機關的部分,院版草案要求須依「其他法律」規定方得為之,但黨團協商後,除依《訴訟法》、《監察法》等強制處分內容,連機關依其「法定職權」申請利用健保資料,也被規定為得據以限制民眾行使退出權的事項。周冠汝舉例,交通部若以「制定交通安全政策規劃」的權限或職權,要求提供並利用健保個資,是合法的嗎?此種以「法定職權」為大旗,全盤限制人民行使停止利用權的修法,根本不符合憲法判決意旨,等於轉個彎,繼續違憲。社保司代理司長陳真慧回應,每個政府機關執行職務都需有法律授權,要求提供健保資料時,衛福部也一定會審核,要求對方告知是以什麼法律來要求,另一些情況如辦案等,也會需要健保資料。目前相關草案已送出委員會,等待院會完成二、三讀程序。
肯定審計部完整呈現超思案弊端 張啓楷力挺審計長未來加大力度
立法院今(19)日舉行審查總統提名審計長的公聽會,台灣民眾黨團副總召張啓楷表示,感謝審計部歷年來完整調查呈現包含超思雞蛋案等弊端,也期盼在審計職權上,能夠再加大力度,用修正「減列」、「剔除」等法定職權,直接針對違法動用公款的官員,遏止貪腐歪風,必要時,他也同樣會再給予審計長堅實的支持。張啓楷指出,立院經濟委員會去年成立「進口雞蛋執行情形調查專案小組」,然而在小組成立後第八天,憲法法庭就祭出暫時處分,幾天後又宣告國會改革絕大部分條文違憲,調查小組法源也被宣告無效,形同大法官公然護航超思弊案。張啓楷續指,在其他監督管道受限下,審計部成為關鍵力量,依《決算法》,審計部可以修正改列「保留數」、「減列數」或「剔除數」,並非只能移送檢調或監察院。若被列減列數,機關就要想辦法追回款項;至於剔除數則是審計機關發給用錢機關,明確匡列需要繳回款項的具體官員及數額。張啓楷說,監察院於今年3月審查通過彈劾畜牧司前司長張經緯,北檢則直到8月才起訴超思公司秦語喬、吳諭非及畜產會前專員吳俊達,並沒收或追徵被告6千萬餘元。然而這些人都不是重要官員,且畜產會、農業部主管官員都不用賠錢,他們當然不會怕。張啓楷表示,審計部決算報告揭露多項違法問題,包含:未登記公司就委託採購、未驗收而以回填確認書替代、未進行報價評估就容許超思逕行購買並代墊貨款、提供錯誤單據、未掌握國內雞蛋產量回穩而持續大量進口,卻又過遲銷毀,致產生冷凍倉儲及銷毀9千1百餘萬損失等。張啓楷指出,立法院和審計部是把關預算的兩大重要機關,先前他分別刪減114年公務預算農業部補助農發基金的9千萬,以及113年度附屬預算農發基金3.7億,就是替人民追究審計部所呈現共近5億3千萬元的損失,藉此也展現了立法與審計權共同維護預算制度、守護人民荷包的堅定決心。張啓楷肯定審計長陳瑞敏前一任期的表現,期盼能加大法定審計職權的力度,具體匡列有問題的金額,行使修正決算數的職權。從過去各級議會的經驗來看,若議會可透過具體決議要求,通常審計機關都會從善如流,有必要時,自己也會在國會繼續力挺陳瑞敏大力查弊。
連署罷免「查水表」爭議延燒 檢調深夜聲押花蓮民政處長
花蓮連署罷免「查水表」爭議延燒,花蓮檢調昨天大動作搜索花蓮市戶政事務所、花蓮縣政府民政處等5處,帶回處長明良臻、身兼縣選委會的副處長吳俊毅、花蓮市戶政事務所主任鍾威霆與4名戶政人員訊問,全案經檢方複訊,認為明良臻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供、滅證之虞,深夜向花蓮地院聲請羈押禁見,鍾、吳分別諭知20萬、30萬元交保,4名戶政人員則是2至3萬元交保。公民團體「微光花蓮」上月3日遞交第1階段罷免提議書到中央選舉委員會後,地方5日陸續傳出民眾遭身穿縣府背心的花蓮市戶政人員登門確認連署書是否為親簽,認為被「查水表」,中選會曾發函告直指此舉已違法,花蓮地檢署也因收到高檢署提供的檢舉資料及民眾告發分案調查。全案經檢方經函詢中選會、向縣選委會調取資料,及詢、訊問相關證人,查對罷免提議人名冊簽章為縣選委會的權責,並未委託戶政機關查對,認為明良臻等人涉嫌利用選委會請戶政機關查對罷免提議人名冊戶籍資料機會,在法定職權外違法利用罷免提議人名冊的個人資料,涉犯《個資法》第41條、第44條、第16條等罪嫌。花蓮檢調昨天上午8時許持搜索票到花蓮縣政府民政處、花蓮市戶政事務所等5處執行搜索,查扣相關證物,帶回明良臻、吳俊毅、鍾威霆及王姓、蔡姓、辛姓、陳姓等4名戶人員訊問,全案除朝違反《個資法》偵辦外,也從中釐清是否有涉犯《選罷法》的嫌疑。4名戶政人員昨天約在晚間5時許陸續被移到花蓮地檢署複訊,檢方約在晚間9時許,以涉嫌違反《選罷法》諭知2萬元到3萬元交保。鍾威霆、吳俊毅分別在晚間8時許及9時許接受複訊,檢方深夜也依涉嫌違反《選罷法》,分別諭知20萬元及30萬元交保。明良臻則在昨晚9時45分左右被送到地檢署,他神情略顯疲憊,且手上還拿著未食用的便當,面對媒體詢問是否「司法迫害」未回應,僅面帶微笑點頭致意,便進入署裡接受複訊。據了解,明良臻等3名主管疑似在事件爆發後,將手機訊息刪除,檢調人員透過科技方式還原手機後,認為明良臻擁有實質影響力,恐對公務員有施壓、串證之虞,因此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花蓮地院預計今天下午開庭審理。
Andy開撕家寧! 呂秋遠列10點勸世:不要嚮往「無怨無悔」
網紅眾量級Andy近日對家寧一家提出8大指控,表示頻道被家寧一家人拿走,過去10年每月只領3至5萬5000元月薪,不僅如此,事後董事職位被解除,還被要求簽署股權轉讓書等,引發外界高度關注。對此,律師呂秋遠列10點勸世,請不要嚮往「無怨無悔」這種情緒,這4個字是騙自己的。呂秋遠在臉書表示,即便是女友或老婆,兩個人一起創業,只想著往後拼過的美好生活,一起吃苦、一起挨餓,最後終於小有成就,公司有點規模、也賺了點錢,另一半是董事長、老闆,自認是董娘、是老闆娘,什麼薪水也沒拿、什麼職位沒掛、什麼股份也沒有,總以為終能撥得雲開能見月,但是有一天,對方變心了,這時候才突然發現,這幾十年一場空。呂秋遠列10點提醒想要一起創業的伴侶:1.沒有不求回報這種事,所有的事情,都是要付出代價的。當你「為了愛情」,願意替對方做牛做馬,你的回報,就是愛情,不會是錢。而愛情,是最容易消逝與消磨的一樣東西,因為愛情這件事,幾乎都掌握在別人手裡,別人愛或不愛你,絕大多數時候都由不得你。2.所有的事情,都可以選擇。當你選擇之後,請不要說你別無選擇。該開口,就要開口,不論是股份、薪水,或是頭銜。你不是靠空氣、陽光與水,就可以活下來的。3.一起工作,很好,你的身份可以是股東、是總經理、是會計,但是不可以是老闆娘,沒有股份的老闆娘,只是免費的傭人而已。其他的親屬,如果引進公司,又沒有實質貢獻或法定職權,那叫做任人唯親,公司不是養老院,不應該拿來作自己人情,還沾沾自喜的說,這叫做內舉不避親。4.如果選擇跟伴侶一起工作,該有的股份要有、該拿的錢不要客氣,薪水照算、紅利照分,不要以為自己無私奉獻叫做愛,那叫做慢性自殺。5.你如果選擇當家務管理者,請記得為自己準備「隨時可以復出」的條件。或者是,要求給予你適當的報酬,不是家用,是自由處分金,你得要把這些錢存下來,作為以後自己復出的本錢。6.身為在職場上創業或工作的人,也請你有點自覺,你的伴侶不是讓你拿來當奴隸使用的,該給的請不要等人家來要,這些怨氣是會累積的,請不要當人家是白癡,況且天底下真的沒有白吃的午餐。7.金錢好賺、人情難還,給錢是最簡單的事情,不要錢的最貴。創業的時候,把伴侶當無償的伙伴使用,以後要給人家什麼?8.如果另一半把公司股份給他老媽、負責人登記他姐姐、會計交給他弟弟,那你就要有自覺,這家公司,完全跟你無關,你是個奴隸、奴隸、奴隸!因為你連薪水也沒有!9.其實,關於錢這檔事,你真的要有被討厭的勇氣,請你坦然的告訴他,你很介意「沒錢只有愛」這件事。錢,一點也不俗氣,沒有錢要跟人家借錢的時候,才真的是滿身俗氣。10.過度的體貼,叫做自虐,成語稱為姑息養奸,請不要寵壞他以後,再告訴我他真的好壞。他的壞,是你給他機會的。呂秋遠認為,在伴侶或夫妻的關係裡,無怨無悔,是不實際的,因為這4個字,底下都是滿滿的期待與愛,等著以後拿來兌現而已,而這些期待,如果跳票,無法回報,最後傷害的不只是自己,也是那個認為無怨無悔卻換來一身傷痕的另一半而已,「而我們自己,請不要嚮往『無怨無悔』這種情緒,這4個字是騙自己的,夢醒時分,我們通常會為了這4個字,痛到不行。」
藍白刪預算!監察院喊「核心業務幾乎全刪減」將導致停擺 有違憲疑慮
立法院17日處理今年度總預算案。監察院今表示,雖提案從64案減至25案,但仍有諸多不合理大幅刪減情形,尤其針對監察院核心業務幾乎全數刪減,將使監察院近乎業務停擺,無法順利運作,導致監察院無法依據憲法行使職權。監察院指出,監察院今年的總預算為新台幣10億9711萬9千元,扣除人事費用,所餘機關運作及業務推動經費計2億9703萬元,在野黨提案刪除3億1266萬1千元,將使監察院業務運作完全停擺;另外,包括水電費、通訊費、物品、租金、古蹟及廳舍檢修及養護、設備及設施養護費等監察院維持基本運作的一般行政業務費用共計9037萬6千元全數遭到刪除,勢必造成監察院的憲政職責、公職人員財產及政治獻金等申報、裁處等業務執行全面停擺。監察院也指出,國際監察事務編列1,187萬5千元全數遭刪除,將使監察院得來不易的國際監察交流合作成果付諸流水,影響國際能見度。而國家人權委員會教育交流推廣有關人權教材開發計1,097萬6千元也已幾乎遭刪除及凍結,讓人權教育推廣礙難執行。監察院並表示,為落實資安法遵事項,依法辦理已屆年限的老舊資通設備,該預算也遭全數刪除,將無法汰換、更新存有資安漏洞或威脅的電腦設備,全數刪減顯不合理。監察院表示,立法院身為憲政機關之一,部分預算提案不合理且大幅刪減,甚或藉由政治性報復提案,致監察院業務停擺,憲法及法定職權無法正常運作,恐有違憲之疑慮(司法院釋字632號),對此,監察院深表遺憾。
官員反質詢免罰 翁曉玲批憲法法庭「保皇派」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25日表示,國會改革釋憲案出爐後,大法官宣告包含「邀請總統赴立院例行報告」、「藐視國會罪」都違憲,僅剩「備詢官員不得反質詢」合憲,但也沒有處罰,可見大法官活脫脫是「保皇派」。據了解,總統府等4個憲政機關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3條、《刑法》141條之1等共44條法律聲請釋憲,內容大致可分為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行政院官員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及聽證會、藐視國會罪等五項,憲法法庭25日最新判決「部分違憲」。首先,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時,沒有權力指定國情報告內容,也無法就總統國情報告內容進一步詢問與要求總統答復,更無權要求總統聽取自己建言。因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還有第15條之4規定,憲法法庭認為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當日起失其效力。第二,針對「調查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關於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部分,還有要求有關人員提供證言、資料及物件部分等規定,均與憲法要求不合,屬於違憲。憲法法庭甚至直言,在宣告違憲到修法完成的過渡期間,即使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當事人也能在敘明理由後拒絕證言,不必經過會議主席裁示同意。最後,關於「聽政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明定委員會可以舉行公聽會與聽證會,所定程序與內容只要沒逾越立法院法定職權,原則上屬國會自律範疇,沒有牴觸憲法問題,但要求政府官員備詢違反者的裁罰規定,違憲。翁曉玲對此解釋,如此一來,立法院仍可邀請總統國情報告,但不得針對內容、詢問方式有所限制,等於是立法院邀請賴清德總統來,他想講什麼就講什麼,委員無能為力。翁曉玲怒批,這批大法官也護航行政官員,連國會改革法案中「藐視國會罪」也都被宣判違憲,未來行政官員隨便胡謅都不用負責,官員反質詢、無故缺席不到,也都免罰。翁曉玲感嘆,立法院想強化監督權推出國會改革法案,遭大法官一筆抹煞,憲法判決認為立法院不宜再有更堅強的監督力量。她強調,即使大法官判決如此,但自己監督改革的決心不會改變,縱使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也將攜手國民黨團修法,繼續強化國會監督力量。
苗栗縣長砲轟檢警栽贓賄選 檢方:單純行使法定職權
苗栗縣長鍾東錦不滿苗栗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苗栗地院選舉法庭判決檢方敗訴後,檢方提起上訴。鍾東錦今(25日)上午召開記者會,砲轟檢警栽贓賄選,他將向監察院陳情,請求對檢警調彈劾。苗栗地檢署下午回應,反指苗栗地院判決認事用法,忽略相關客觀事證,以及違反經驗法,因此提起上訴,強調這是檢察官辦案是行使法定職權,並無摻雜其他因素。鍾東錦指出,偵辦本案的檢警調利用行為可議的鄧姓檢舉人資料,在全部當事人都未承認替他買票的情形下,硬性栽贓移送買票案,是台灣政治史上第一次縣長選舉設局誣陷買票事件,苗栗縣調站黃姓調查官還涉對丘姓女子不當取供。不過檢方對於鍾東錦指控調查官不當取供部分,並未多做解釋。去年縣市長大選期間,苗栗縣檢警調以查獲大湖鄉長候選人、代表、村長等涉嫌賄選買票案,檢方向法院提出鍾東錦當選無效民意訴訟,苗栗地院7月21日駁回檢方之訴,檢方8月15日上訴,但檢方8月21日被媒體追問時,才證實「已提上訴」。苗檢今天下午回應表示,選舉不容有任何造假之民意摻雜其中,依照台中高分院109年度選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等意旨,「所為縱屬賄選,亦未足影響選舉結果之詞,顯未慮及其獲取選票手段的正當性,及本件賄選已對所獲選票結果造成污染,信任已失,與民主制度之精神有間,所辯尚非的論,自無可採。」因此,即使檢調機關只證明候選人、親屬、競選總部成員或密切關連之樁腳,僅對1名選民賄選,亦足以影響選舉公正,即可諭知當選無效之判決。鍾東錦的律師饒斯棋還指出,去年九合一基層選舉,早已傳出檢調大軍指向苗栗,目標就是要拉下苗栗縣長候選人鍾東錦,為此,檢察總長邢泰釗不但選前多次親赴苗栗,選後還不避諱地前往大湖分局慶功,苗檢指出,檢察總長邢泰釗至各地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舉辦九合一選舉查察賄選檢討策進會議,並非僅擇選苗栗地檢署轄區舉辦。於今年7月11日於苗栗縣警局大湖分局舉辦會議過程,從未提及轄區偵辦的任何個案。相關與會檢警調廉移主官管同仁均參與其事,可得查證,並無所謂慶功可言。不容鍾縣長所委任律師自行不當臆測事實,惡意指摘。
縣議員黃碧妹詐領出席費 提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
台東縣議員黃碧妹109年10月間詐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合計4900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宣告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將失議員資格,她不服懲罰過苛,提起上訴,二審認量刑妥適,維持原判結果。台東縣議員黃碧妹不服一審貪污罪判決褫奪公權1年,將失議員資格,提起上訴,二審出爐維持原判決結果。(圖/中國時報蕭嘉蕙攝)台東縣議會第19屆第4次定期於2020年10月20日召開,親民黨籍黃碧妹為時任縣議員,但她直至22日才出席該次會議,卻藉職務機會在前2日簽到欄位中簽名,偽造出席事實,詐得出席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及膳食費900元,合計4900元。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台東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罪判處1年10月,宣告緩刑2年、於緩刑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1年,黃碧妹不服提起上訴。黃碧妹認為貪污罪刑責過重,並舉一般民眾在公司或企業因虛偽申領出席費、差旅費、加班費等,僅以詐欺取財罪論,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議員犯相同行為,卻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喪失議員資格,輕重失衡。黃碧妹又指出,貪污罪中所指「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應限於濫用職務權限從中牟取私利之情形,單純虛報加班費及差旅費等行為,不構成罪刑要件。另外,她也提出最高檢察署去年2月25日新聞稿內容,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因此認為自己犯行回歸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對此,花蓮高分院二審認為貪污條例規定在解釋上,不限於與公務員法定職權行使有關之詐取財物行為,且經證人述「有告訴議員要出席且簽名才能請領出席費、膳食費及交通費」,足認黃碧妹確有詐欺取財犯意,駁回上訴。
北影百萬首獎導演李惠仁推新片 《邁向權力之路》紀錄臺灣國會民主真相
台北電影節百萬首獎導演李惠仁推出最新作品、公視紀錄觀點《邁向權力之路》,李惠仁耗時8年前進國會近距離採訪立法委員,紀錄臺灣政治變遷,深刻觀察民主政治真相,謊言與困境。經歷九合一選舉,李惠仁說「不論你(妳)是狂歡還是沮喪。這部片可以讓大家找到一些答案。」今《邁向權力之路》在台北光點華山影廳舉辦特映,片中從「你知道立委的法定職權是什麼嗎」開始,李惠仁在片中突襲拍攝立委,詢問他們:「立法委員的職權有哪些?」,並將委員們五花八門的回答紀錄在影片中。李惠仁表示,臺灣人很喜歡造神,總以為只要把「神」選出來,他們自然會幫忙解決所有的疑難雜症:路燈不亮、水溝不通,都可以請「神」來「協調」。而認真審議法案、審查預算的立委,往往敵不過勤於「選民服務」的對手。也因此,再認真、專業的立委,還是得花時間來「選民服務」,李惠仁說「這種結果,無疑是選民造成的。」公視紀錄觀點《邁向權力之路》特映 導演李惠仁(右)與片中受訪者、立法委員林昶佐合影。(圖/公視提供)紀錄片同時近距離拍攝長年擔任民進黨總召的柯建銘,以及有「戰神」封號的黃國昌。黃國昌在片中認為柯建銘「他擺明的就是想要激怒我」,而柯建銘也在訪問中回答「欸,他怎麼知道我故意激怒他」,呈現兩人在國會殿堂就各項議題的多次交鋒。李惠仁也採訪國會全面改選後任期最長的國會議長王金平等人。探究王金平與柯建銘立法院多年,曾經的「王柯體制」、密室黑箱的罵名,一度讓柯建銘政治生命陷入了空前的危機。片中也紀錄2014年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與林世煜、林峯正、范雲、黃國昌等人會商,最後他們成立「公民組合」政治組織過程。此外,片中也有日前過世的林世煜,他在2014年選舉前,雖於台北仁愛醫院的病榻間,仍充滿熱誠地與黃國昌、林峯正、林郁容對話的真實記錄。李惠仁在受訪時說「看見一個非典型從事政治工作的人,期盼在自己有生之年,能為臺灣的民主做到多少」。他認為,從一路走來的脈絡觀察,臺灣的民主還是滿脆弱的,也期盼紀錄片可以提供大家思索的方向,他說「希望公共電視讓更多人可以免費收視到這部紀錄片,也期待我們心中的民主政治的概念能更加深化。」李惠仁也引用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的話為紀錄片作結表示,「民主的道路註定蜿蜒曲折,自由的邊界必然不會規矩」。他表示,「我們是否意識到所謂的民主,不是把權力從這批人移到另一批人;真正的民主,是讓權力緊緊握在人民的手上。」
確診者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 監委申請自動調查
九合一選舉落幕,確診者因為隔離措施而無法投票,引發剝奪公民選舉權的違憲爭議,監委紀惠容、葉大華表示,中選會公布的選務防疫規範,針對尚未解封的確診者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也無替代方案且有罰責,恐影響新冠肺炎確診者投票權及影響修憲複決案通過,因此申請自動調查。衛福部長薛瑞元昨說,此事應分為兩方面討論,一是衛福部方面「確診者不能出門」,這是有所依據,大法官釋憲也談過這件事;二是中選會方面,「不能出門所以不能投票,監察院應該調查的是中選會這部分,是否有比例原則問題。」中選會主委陳朝建則強調,無論CDC或選務機關都依法行政,也尊重監察院法定職權,自無其他評論或回應。此外,不少民眾及國民黨在選前檢舉衛福部及立委「卡疫苗」、突襲式通過高端疫苗EUA、將採購合約封存30年、疑有數十億價差,認為前衛福部長陳時中、食藥署長吳秀梅等官員涉嫌圖利、瀆職等罪。台北地檢署迄今共受理40多件檢舉案,指派2名檢肅黑金主任檢察官簽分「他字案」蒐證偵辦中。至於高端股價異常案,仍由士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調閱交易資料蒐證中。另,九合一大選26日開票時,各新聞台灌票、錯植票數等爭議不斷,NCC昨日表示,已經收到17件相關選舉申訴,跟開票有關的有5件,分別為三立2件、民視2件、年代1件,但都是反映台北市長開票不符常理,至於屏東縣長兩位候選人的票數誤植,目前尚無收到投訴。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電視台在開票過程出現疏失,除了請中選會表示意見,NCC也會依照衛廣法第22條規定,請電視台按照自律規範機制去討論、進行內部調查,做成會議紀錄,並將結果送至NCC,再討論後續如何處理。
醫界逼宮2/牙醫師全聯會現實體制雙龍頭 理事長vs秘書長誰說了算
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聯會)驚傳新理事長陳彥廷才上任五天,就遭反對派理事以違背「誠信原則」罷免逼宮,反陳派理監事「迂迴」鎖定陳彥廷的「常務理事」資格進行罷免,欲藉此逼陳彥廷「自然」喪失理事長資格,不僅手段激烈受矚目,牙醫師全聯會究竟是理事長說了算、還是秘書長說了算,也在全聯會內引發激辯。罷免提案領銜人、前台南牙醫師公會理事長陳亮光受訪時指出,牙醫師全聯會理事長的推選方式是各區、各校院(牙醫科系)經協商推舉理事長,有點像是「輪流擔任」的性質,以避免牙醫界為了全聯會理事長選舉內耗。他說,按照各牙醫校友會協商默契,今年輪到陽明校友會推舉的陳彥廷醫師擔出任理事長,由於是本屆理事長三年任期的最後一年,前兩任全聯會理事長任期都是一年,任內也都延續聘用秘書長、財務長及健保總額主委,陳彥廷未依照承諾延聘會內重要幹部,違背誠信原則。陳亮光坦承,更動秘書長的確是人民團體新理事長的法定職權,但陳彥廷選前曾承諾不更動會內重要人事,之後卻在理監事會議中,提請換掉前任理事長在內等三位一級主管,其中還包括健保總額主委,由於全聯會9月就要與衛福部談判牙醫健保總額分配,陳彥廷在此時間點更換會內重要幹部,他認為對健保總額談判很不利,也違背誠信原則。前台南牙醫師公會理事長陳亮光推動罷免案,批駁新理事長陳彥廷更動三項人事「違背最重要的誠信原則」。(圖/世界展望會提供)他直言,若陳彥廷選前就表明就職後更換秘書長、健保總額主委及財務長,或許他(陳亮光)所屬的高醫牙醫校友會就未必支持陳彥廷。因為「誠信」最重要,若遭破壞,未來各校校友亦可憑實力競爭理事長,牙醫師全聯會理事長選舉過程恐怕又將「血流成河」。至於有理事將罷免案與年底選戰作連結,他說明,雖罷免時間點確實有些敏感,但他個人提案罷免與政治無涉。即將面臨被罷免的陳彥廷理事長接受本刊採訪時強調,有人指罷免案與「逆時中」有關,但他也有出席7月30日全聯會理監事餐會,力挺陳時中選台北市長,儘管他確實曾在之前立院審查的「口腔衛生師法草案」時,意見未必都庾衛福部一致,但都只是針對政策辯論。至於背後是否真有政治力介入?他不瞭解,也非他關切的重點。陳彥廷還說,上任後更動會內一級主管,是希望透過行使理事長的人事權,更積極推動會務,讓牙醫界更好。他選前也從未用人事權私相授受換取支持,因此,罷免方指控他曾承諾不更換主管、更動主管就是「違背誠信」,他不能接受。針對罷免方痛批他「善後態度也有問題」,陳彥廷解釋,當他得知有理事想罷免他後,曾透過「七校牙醫校友會」向推動罷免的理事,表達希望人事權爭議能回到理監事會的程序做討論,雖對方無回應,他仍願持續開放溝通。只是,他的新人事令已發出,要他讓「前朝」的一級主管都「官復原職」有困難,他也已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起告訴,主張罷免他理事資格的罷免提案「不應存在」,畢竟罷免方要罷免標的是他的常務理事資格,但罷免原因卻是以他就任理事長後的行為為依據,並非他擔任常務理事時的做為,很不合理。賴副總統7月30日也出席牙醫師全聯會的理監事餐會,與現場牙醫師高喊陳時中凍蒜,還盛讚牙醫師適合從政,因為「虎口拔牙」,沒想到牙醫全聯會接著就爆發茶壼內風暴。(圖/總統府提供)陳彥廷強調目前牙醫全聯會會務正常運作,他也正與新秘書長、財務長及健保總額主委,為捍衛牙醫師健保總額的分配奮鬥,就是因為9月談判在即,他也對那些主張「此時換主管不利爭取健保總額」為由要罷免他的理監事喊話,希望大家暫時放下個人不滿,先讓甫就位的全聯會新主管一個努力機會,共同充實總額談判的準備工作,為牙醫界奮鬥。一位資深全聯會理事直言,牙醫全聯會有時會替全省牙醫爭取衛福部標案、健保總額分配又攸關各縣市牙醫的權益,各大學牙醫校友會雖有默契,由各校畢業校友輪流擔任全聯會理事長,希望能不分學校規模大小、團結牙醫界力量。但換個角度看,如果新任理事長只能「陽春」就職,不准更換前任理事長指派的秘書長、財務長、健保總額主委,那麼主管任期常會比新任理事長任期更久,全聯會豈不等同「秘書長制」?既然如此,何必改選理事長。該理事還說,全聯會近年角色日益吃重,不僅要替牙醫界捍衛健保總額、爭取權益與利益,選戰期間更成為各候選人陣營競相拉攏的對象,若新理事長完全沒人事權,全聯會難免被質疑總是同一批人主掌,也未必是牙醫界及全民之福。至於罷免案中雙方究竟孰是孰非,就看未來法院如何認定。
將軍爭輕判2/林益世案擬提大法庭審理 貪污條例應否修法意見兩極
貪污罪該怎麼判,幾10年來一直考驗法官的智慧,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嫌貪污,纏訟10年仍未能定讞,歷審法院一直在該採「實質影響力說」還是「法定職權說」見解之間擺盪,如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可發揮公職影響力索賄,就會觸犯貪污罪重判,相反的,如採「法定職權說」,就會認定林不過假借公職身分恐嚇得利,只能輕判,因此最高法院不管怎麼判,都會像前陸軍花東地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韓豫平的加菜金案一樣,引發極大爭議,連帶引起最高法院是否該將林益世案提交大法庭、或者法務部乾脆修改《貪污治罪條例》等不同聲音。曾任行政院祕書長和立委的林益世,2012年6月爆發貪污案,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又涉嫌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等案。一審採取「法定職權說」,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及中聯等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污罪,且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公職無直接關係,因此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中鋼是台灣最大的鋼鐵企業,引發部分不肖官商覬覦其採購案。(圖/報系資料照)二審改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益世犯行與他的職務有密切關連性,林益世為地勇公司協助爭取爐下渣原料契約的續約,並向地勇公司收賄6300萬元,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改判1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夠充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又回到原點,改採一審見解,判處4年10月徒刑,全案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據了解,林益世案可能提交最高法院大法庭討論,由大法庭11位成員共同討論是否應該統一見解,如決定統一見解時,該採取「實質影響力說」還是「法定職權說」。不過,許多法界人士認為,不管採取那種見解,社會上一定都會有正反意見,最高法院若因社會風向改變就調整法律見解,難逃「父子騎驢」之譏,或許應該重新檢視《貪污治罪條例》整部法律,針對法條內的構成要件和刑度,逐一檢討方為正途。據了解,法務部對於修法一事採取開放態度,將廣徵各界意見,研議有無修法必要。然而,社會上對於涉嫌觸犯貪污罪的公職人員應否輕判,存有不同意見。不少民眾認為,國家機關應該依法律執行公務,不該因人設事,或因為係社會囑目案件,就有差別待遇。以韓豫平案為例,加菜金應該是發給所有軍士官兵的獎金,如果可以用來讓宴請政戰主任的家屬吃海產餐廳,那是不是也可以用來宴請副指揮官、副參謀長、營長的家屬?會不會只有高階軍官和家屬能吃海鮮,而基層官士兵卻連一顆滷蛋都吃不到?軍方常獲贈加菜金,韓豫平挪用加菜金衍生《貪污治罪條例》應否修法問題,不少民眾對修法持保留態度。圖中人物與韓豫平案無關。(圖/報系資料照)
澄清「反質詢」爭議 游錫堃:朝野民代要充實質詢能力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在質詢時遭行政院長蘇貞昌「反質詢」爭議,立法院昨(17)日應國民黨團要求召集朝野協商,立法院長游錫堃會後透過臉書抒發心情表示,立法院是一個「政策辯論」「議事攻防」之地,在朝或在野的民意代表要充實自己質詢能力,若國會議員具有堅強的「反反質詢」能力,有誰敢去「反質詢」?「身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民意代表,為了善盡職責,須持續研究強化自己的質詢能力。」游錫堃指出,立法院是一個「政策辯論」「議事攻防」議事公開交由人民評斷之地,不管在朝或在野之民意代表,惟有充實自己「質詢能力」,在「攻守兼備、理性問政」下,試問:一個具有堅強的「反反質詢」能力的國會議員,有誰敢去「反質詢」?游錫堃表示,「反質詢」事件發生後,因為身為院長,依法維持中立立場,盡量不對外發言解釋,未料經過有心人披露之後,外界誤會他偏坦執政黨。他說,非常感謝「朝野黨團協商」讓他有機會透過直播公開澄清。3月11日當天,蔣萬安雖有講一句「請主席主持一下」的話,但又立即繼續與官員進行詢答,蔣當時並未確定向主席提出處理之要求。游錫堃說,因為「質詢」是委員法定職權,本院質詢又係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詢答時間又屬於詢答雙方所有,他擔任中立主席,在委員未確定提出處理要求又隨即持續詢答情況之時,實不便介入,中斷詢答之進行。游錫堃指出,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並未有「反質詢」的規定,「反質詢」的定義在法律上並不清楚,且立委江啟臣委員正式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修法納入「反質詢」。游錫堃反問,「如果法有依據,何必提案修法?」游錫堃解釋說,行政官員答詢時不得「超過質詢範圍」,這應該會隨看問題的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解釋。以3月11日當天爲例,若是就「停電」與「反攻大陸」兩個議題而言,當然沒有關係。但是如果就當天「敢不敢承諾」這句話的爭辯,質詢與答復均在談承諾,那答復就當然與質詢內容有相關性。他說,台灣質詢制度早就有之,以前戒嚴時期一黨獨大,官員高高在上,早就有官員「反質詢」的存在。那時候的「黨外」省議員,面對的豈止是「反質詢」而已?甚至有民代並沒有參加美麗島遊行也被抓去關,「人家『黨外』還不是走過來了!」
疫情取消開庭卻被通知拘提 聲請書記官迴避遭駁
黃姓男子涉犯竊盜罪遭起訴,審理期間遇疫情第3級警戒,經書記官通知暫緩開庭,黃男開庭當天沒報到,未料事後接獲法警告知「要拘提」。黃男認為書記官「搞」他,聲請書記官迴避,但北院認為不構成迴避事由,裁定駁回,可抗告。《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如果認為法官與案件當事人有關係,或職行執務有偏頗之虞,得聲請法官迴避,這項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官與通譯,但因法官對於判決結果才有決定權,書記官、通譯並不參與實體討論,鮮少有當事人會聲請書記官、通譯迴避。黃男因犯竊盜罪,北院定今年4月12日開準備程序庭,但黃男未到,審判長當庭諭知「拘提被告」,並定同年6月21日下午再開庭審理,後因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5月15日起,疫情警戒第升至第3級,司法院同步公布「除有緊急案件外,各級法院均暫緩開庭」。黃男6月14日接獲書記官電話通知,因疫情提高到3級警戒,同月21日的庭期取消,他當天因此沒有到庭,卻在7月30日接到法警打電話留言告知「因6月21日庭期未到,要拘提」,黃男認為書記官故意「搞」他,因此聲請書記官迴避。但北院認為,書記官是基於保障黃男的程序利益,以及避免群聚感染的公眾利益,才會通知暫緩開庭,做法並無不當;而法警告知要拘提,則是遵從審判長的訴訟程序指揮權,來行使法警的法定職權,均不構成書記官應迴避的事由,遂駁回黃男聲請。
林益世施壓中鋼遭控收賄6300萬元 高院更一審判刑4年10月
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涉貪污收賄,拿了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向中鋼及子公司施壓合約案,一審判決5年6月徒刑,上訴後,二審重判12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上午審結,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改判4年10月徒刑,還可上訴。林益世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替地勇施壓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幫忙爭取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還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一審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污罪,且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立法委員職權無關,因此採取法定職權說,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二審高等法院則認定,林益世犯行與他的職務有密切關連性,林益世為地勇公司協助爭取爐下渣原料契約的續約,並向地勇公司收賄6300萬元,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採用實質影響力說,改判1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夠充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林益世另因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判刑2年定讞、併科罰金1580萬元,入獄服刑後,去年4月間假釋出獄。至於林益世還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先前已判決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