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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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壓力頻釀悲劇 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健全長照體系及資源
國家人權委員會13日表示,近年屢有因家庭成員長期承受照顧壓力,而最終選擇殺害被照顧者之「長照悲歌」案件,顯示我國弱勢家庭在長期照顧過程中面臨沉重負擔與制度困境。社會輿論對此多表同理與關注,照顧壓力失衡已成為亟待正視的社會議題。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國家應承擔積極保障責任,在制度設計上應堅守對生命權的絕對保障原則,並強化長期照顧體系與家庭支持措施。 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生命權是所有人權的基礎,生命一旦被剝奪,其他一切人權即失其存在可能。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生命權不僅為該公約所保障之核心人權,亦為所有人權之基石。同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0條亦強調生命權的重要性,「締約國重申人人享有固有之生命權,並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確實享有生命權。」國家人權委員會指出,我國憲法雖未明文揭示「健康權」,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憲法所保障之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亦負一定照顧義務。」爰此,健康權同時兼具自由權與社會權之特性,反映出憲法對於人性尊嚴與基本生活條件保障之高度重視,並彰顯國家於促進社會正義與公共健康之責任。國家人權委員會再指,生命權與健康權雖屬性質不同之基本權利,惟兩者在憲法價值體系中具有高度交織性。生命權保障人民不受非法剝奪其生存之基本存在,而健康權則確保人民之生命得以具尊嚴與完整性之狀態持續存續。誠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所保障之「生存權」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5條所保障之「健康權」,分別構成人類基本尊嚴不可或缺的兩個維度,前者著眼於生存的權利,後者則關注於生存品質與健康福祉。國家人權委員會說,而被照顧者多為高齡、重度疾病或身體機能嚴重退化者,其自我防衛與就醫能力普遍受限,生命與健康處於極度脆弱之狀態。國家更應履行積極保護義務,預防照護關係中可能出現之人權侵害,確保被照顧者之生命權及人格尊嚴不受侵擾。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到,若國家未能提供完善之長期照顧制度與支持網絡,使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同陷於資源枯竭、身心耗竭之處境。此一結構性問題反映出制度設計的缺口與社會安全網的不足,亟需從政策面及制度面加以檢討與補強。國家人權委員會重申,生命權與健康權為人權體系中不可分割的核心價值,國家應承擔積極保障之責,在制度設計上應堅守對生命權的絕對保障原則。除應強化長期照顧體系與家庭支持措施外,亦須完善心理健康服務、暫托與喘息制度,以預防悲劇重演。
完善警察照顧制度 内政部:全面提升警勤加給、强化子女教養措施
爲了完善因公傷亡員警照顧制度、體恤警察付出,政府積極調高基層警察年功俸、照顧措施,並且充實各項執勤裝備。內政部長林右昌30日表示,警察執勤時間長且危險程度高,爲感謝警察同仁守護治安辛勞,政府不僅基於警勤加給上全面調高15%,更會強化因公傷亡員警照護及子女教養措施。林右昌説,爲感謝警察同仁守護治安辛勞,政府會持續完善警察照顧制度及執法環境,做最堅強後盾,讓第一線執勤同仁無後顧之憂,安心守護全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林右昌指出,行政院在今年6月15日警察節前夕,宣布自7月起將近30年未調整的警勤加給全面調高15%,第一線外勤員警每月至少增加1,265元、雙北刑警每月最多增加3,289元,全國近7萬名警察同仁受惠加薪,適時鼓舞基層員警工作士氣。除此之外,行政院也在今年初核定自元旦起將員警每月超勤加班費核發上限由1萬7,000元調高為1萬9,000元,保障員警超時服勤補償權益。林右昌表示,爲強化因公傷亡員警照護及子女教養措施,行政院於今年8月15日核定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將傷亡員警未成年子女每月生活費用補助由1萬元提高為1萬5,000元、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由5,000元提高為8,500元,分別調高50%及70%,大幅減輕傷亡員警家庭費用負擔,讓員警無後顧之憂。林右昌强調,警察是安定社會、國家穩定的力量,政府近年陸續調高基層警察年功俸、增訂國道警察危險加成及實施「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實施方案」等照顧措施,並持續充實各項執勤裝備、汰換警車,另也修正「警械使用條例」保障警察執勤權等。各項措施的實行不但幫助員警實質加薪及減輕家庭負擔,更充分展顯政府對警察同仁的重視,未來也將積極建立更完善的待遇及照護制度,持續照顧守護國家安全的警察人員。
《兵役法》三讀修正 服役10年以上官兵遺族比照遺眷照顧且溯及適用
立法院今天(18日)三讀修正《兵役法》,修正的目的在於對軍人眷屬的服務照顧制度更完善。這次修法增加現役10年以上死亡的官兵遺族,可以比照先前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並溯及既往適用規定。修法過後增加照顧服務遺眷1410人,每年預算需列大約778萬元。根據今天(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兵役法》修正案第44條條文修正案,其中包含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的官兵遺族,可以比照現今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的相關規定,該法實施前已服役10年以上之官兵遺族同樣適用。但也增訂包含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犯罪自殺者、服用酒類或麻醉藥品後駕駛交通工具者、施用毒品並不適用今日通過《兵役法》修正案。依據現行《兵役法》的規定,服役10年以上軍人在服現役期間死亡者,並沒有辦法向退輔會申請為第一類退除役官兵,這樣會導致官兵遺族無法取得遺眷的資格,且無法享有相關規定的照顧服務。立法院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有關《兵役法》第44條修正部分,服役4年以上、9年以下的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是否也要列入,請國防部、退輔會以及衛福部開會討論,並且列入下一次修法參考。另外退輔會榮譽遺族的規定,因和本次修法後不太相符,同時也請併案討論,下次修法時列入參考。
國家人權委員會首次撰寫獨立評估 將交國際審查
國家人權委員會今( 2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獨立評估意見書,有別於過去台灣提出的「國家報告書」與「NGO報告書」,這是首次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的獨立評估意見,由人權委員紀惠容、高涌誠共同主持。紀惠容、高涌誠指出,聯合國為了推動落實國際公約,所有締結國際公約的國家,應該在一定時間內提供三份報告,包括「國家報告書」、「與「NGO(非政府組織)報告書」和一份由獨立人權機關撰寫的「國家獨立評估意見書」,交由國際審查委員審查。台灣已簽署的國際公約如兩公約、兒童人權公約、身心障礙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之前對國際審查都有提出「國家報告書」與「NGO報告書」,但因為當時尚未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均未提出「國家獨立評估意見書」,此次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第一次撰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獨立評估意見書。紀惠容及高涌誠指出,為了撰寫「國家獨立評估意見書」,了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在臺灣落實的狀況,於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間,啟動一系列焦點團體方式,分別針對性別暴力、性傾向與性別認同與表達、家事移工、不利處境群體之婦女、女性就業與經濟機會等主題,與會團體代表以第一線觀察與經驗出發,提出具體的立法訴求與政策建言,例如數位性別暴力之法制保障、性別變更制度設計、同志家庭收養非血緣子女權利、制定家事服務法專法、育兒照顧制度、移民婦女離婚後之家庭團聚權,以及原住民、身心障礙等不利處境女性低勞動參與率及高失業率等課題。紀惠容、高涌誠表示,以上都是非常重要的建言,有新興議題與最迫切或最弱勢者權益的問題。國家人權委員會將就焦點團體中蒐集到的意見,再邀集相關權責機關進行對話,以釐清爭點,並依據公約條文與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針對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內容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立場與建議,提供國際審查專家參考。
立院三讀通過 父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立法院會24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修正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即父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三讀條文明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現行法律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這次修法也將相關規定刪除,勞動部長許銘春日前在審查會說明,照顧子女是雙親共同的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更符合被保險人需求,行政院提案刪除該規定。今天也通過附帶決議,建議勞動部會同銓敘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主計總處等相關部會,6個月內完成津貼補助的預算編列及發放法制化的草擬;另要求勞動部及相關部會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委員會提出完善家庭照顧制度薪資公共化之專案報告,提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孕產假、家庭照顧制度的政策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