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家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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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擺尿液杯挑釁、媳堆雜物害婆婆慘摔 父聲請2人「由家分離」獲准
高雄一名父親大樹(以下皆為化名)與同住的兒子阿銘、媳婦小玲由於長期生活摩擦、衛生習慣不同、費用分擔爭議,導致家庭關係惡化;兒子甚至在家中擺放盛尿杯惡意挑釁,媳婦則因為堆放雜物害婆婆多次跌倒。最終大樹向法院聲請要求兩人「由家分離」。案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認定父親身為家長,有正當理由請求成年家屬離家,裁准其聲請。判決書指出,大樹主張,他是該戶房屋所有權人,與已婚的兒子及媳婦、配偶及孫子女共同居住,三代同堂多年。但兒子阿銘與他的媽媽,即大樹妻子關係不睦,不僅曾揚言要殺害母親,還多次表明要與雙親斷絕關係,並在家中樓梯擺放數杯盛有尿液的飲料杯。媳婦小玲職業雖然是護理師,卻在家中廚房與樓梯間堆放雜物,導致高齡的婆婆屢次跌倒。大樹表示,他與妻子與兒子、媳婦的生活習慣大相逕庭,衝突不斷,身為家長的他,還曾因為爭執提告公然侮辱及聲請保護令,最終都未獲准,近來因為無法就電費分擔達成共識,加上他的身體狀況不佳,還將接受心臟手術,無法再供養兩人,於是提出將他們「由家分離」聲請。大樹續指,家中多次爭執讓他飽受精神困擾,生活無法安寧,身為家長卻無法維持家庭和諧,已違背「家」應建立在誠摯相愛、互信互重基礎的原則,要求兒子與媳婦離家自立,實屬有正當理由。小玲到庭表示,對公公的聲請沒有意見,並指出堆積雜物為阿銘所為;阿銘則經法院合法通知卻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意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認為,雖然阿銘、小玲與父母同住多年,但兩人均為壯年,具備工作能力與基本謀生條件。法院調閱的資料顯示,小玲2021至2022年年所得分別為約99萬與94萬元,資產約為24萬元。阿銘近兩年收入雖極低,僅約2500元與3400元,資產登記為零,但法官仍認為兩人皆可負擔最低生活開支,應有能力自立生活,無須依賴長輩供養。法官指出,雖然家庭以共同生活為核心,但依民法規定,家長得在有正當理由下,命令已成年的家屬由家中分離。法院審酌,家庭制度應以扶養未成年子女為核心,但成年子女應負擔基本生計責任,且聲請人已年邁、健康欠佳,與兒子、媳婦衝突頻仍,難再共住,考量各方情況,裁定准許大樹聲請,命令阿銘與小玲由家中分離。
啃老族小心了!新北女愛上酒店又欠錢 法院將她趕出家門
26歲女子Amy(化名)不上班、好賭又常去酒店,甚至向地下錢莊借錢,父母前後替她還了724萬餘元,實在不堪其擾,無奈之下決定依《民法》第1128條「啃老條款」提告,將她掃地出門,新北地院認為Amy太糟糕了,判決准許強制Amy搬家離開父母,而且須將物品騰空返還房屋,不得將戶籍遷入。Amy的父親曾男主張,Amy原本就讀私立大學,2016年間開始翹課,因多數科目不及格,申請休學後更換多所學校,迄今未能完成大學學業。2021底起開始賦閒在家,還流連酒店,遭酒店小姐以各種理由騙錢,Amy竟向地下錢莊借貸;夫妻倆只好幫女兒償債,但要求寫下切結書。Amy在切結書坦承:「因為去酒店消費、借地下錢莊、賭博陸續跟父母拿了將近500萬元」、「保證從此不再騙父母錢,也不會再踏入八大酒店」等,可是她仍進出酒店,甚至染上賭博惡習,父母前後已替她償還724萬元,現在Amy不知去向,但個人物品還留在家裡,債主三番兩次找上門,還經常打電話及簡訊騷擾恐嚇,讓家人非常害怕。法官根據實務上較少見使用的民法第1128條「啃老條款」,條文規定「家長對已成年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判准Amy搬家。法官認為Amy的異常行為,已達影響家庭和諧秩序、正常生活安寧,家長要求她搬家屬於正當理由,因此准許所請。
退伍軍人1年不洗澡!飄濃惡臭 媽媽弟弟受不了「要他滾出去」獲准了
屏東男子阿龍(化名)退伍後整天在家無所事事,不願意幫忙照顧癱瘓的母親,甚至還長達一年不洗澡;濃濃的惡臭加上不負責任的態度,讓家人忍無可忍,決定向法院聲請「由家分離」。屏東法院審理後,認為家屬請求合理,判准許,全案可上訴。判決書指出,阿龍2001年自空軍退伍,之後成天在家無所事事,也不願意負擔家務、水電費,更誇張的是自2018年5月起到2019年8月間只洗過一次澡,身上常常散發惡臭,令人難以接受。他的弟弟表示,母親2002年12月15日因癲癇發作,撞斷頭椎,全身癱瘓,生活無法自理,需人全天照顧,沒想到哥哥都不願意照顧,就連最輕鬆的工作也不做;弟弟說,「哥哥的存款有500萬元左右,一個月有18%的利息,大約每月5000元,但他連家裡的水電費都不支出,之後6000元的扶養費也不付。」更讓人忍無可忍的是他的衛生習慣。法官審理後認為,阿龍現年45歲正值青壯年,有工作能力卻不外出工作,僅靠存款500萬、領每月退伍軍人18%利息,另外又對家中不聞不問,幾乎未照顧母親,已違「家」以家長、家屬間誠摯相愛、互信互重為基礎,因此家屬提出由家分離核屬有正當理由,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