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怡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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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內鬼案宣判!東京威力科創遭罰1.5億元
智慧財產暨商業法院針對台積電內鬼案一審宣判後,認定半導體設備商台灣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未盡監督責任,依違反《營業秘密法》判處罰金1.5億元,並宣告緩刑3年,但附帶條件為須支付1億元予台積電,以及繳交公庫5千萬元。此判決結果在公司與台灣高等檢察署均未提起上訴的情況下,已經確定。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本案源於去年7月初,高檢署接獲台積電通報指出,曾任職台積電、後轉任東京威力公司行銷部門的工程師陳力銘,疑似利用在台積電時建立的人脈,竊取2奈米製程的營業秘密。調查顯示,他透過在台積電任職的2名學弟吳秉駿與戈一平,以遠端工作的方式登入台積電系統,再以拍攝筆電螢幕的手法,大量翻拍並取得機密資料後傳送給陳力銘。檢方進一步查出,陳力銘還另外還找上台積電工程師陳韋傑,持續竊取涉及「14奈米以下製程之IC製造技術」以及關鍵氣體、化學品與設備技術等營業秘密。此外,在案件曝光後,東京威力公司行銷主管盧怡尹還涉嫌協助湮滅犯罪事證。檢方因此對上述相關人員提起公訴,並同時以監督不周為由,對台灣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一併起訴,並最初求處2500萬元罰金。案件於今年4月一審宣判,主嫌陳力銘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餘涉案工程師則分別判處2年至6年不等刑期;盧怡尹則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宣告緩刑3年。至於東京威力公司則因違反《營業秘密法》遭判罰1.5億元,但因已與台積電達成和解,獲得緩刑3年,條件為支付1億元給台積電及5千萬元入公庫。針對一審結果,陳力銘、陳韋傑及盧怡尹3人均已提出上訴,但上訴期限於19日屆滿時,台灣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上訴,而高等檢察署亦認為一審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量刑上均屬合理,因此決定不上訴。至於其他被告的上訴期限仍在進行中,尚未確定是否會再上訴。由於東京威力公司部分已先行確定,後續將由檢方依法啟動執行程序,預計由高檢署智慧財產分署或囑託新竹地檢署負責執行相關判決內容。
台積電內鬼洩密案判決出爐!陳力銘判10年 東京威力要賠1.5億
台積電2025年爆發內鬼洩密案,時任工程師陳力銘勾結內鬼吳秉駿、戈一平竊取2奈米晶片機密後,交付給東京威力公司。經追查發現,另名工程師陳韋傑亦參與竊密行動;東京威力公司高階主管盧怡尹則涉嫌配合滅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今(27日)宣判,判處5人有期徒刑10月至10年不等,另判罰東京威力1.5億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酌,被告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盧怡尹、東京威力公司均已坦承犯行,並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另被告陳韋傑雖承認擅自重製而取得台積電公司內部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之客觀事實,否認具有域外使用之意圖,然依其所述對於陳力銘任職台積電公司蝕刻機臺設備供應商均為外商公司之認知暨本案圖檔涉及之資訊內容等事證觀之,認陳韋傑所為辯解不足採信,各該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茲就各該被告涉犯罪名之量刑、定應執行刑、宣告緩刑部分進行說明。判決指出,陳力銘主動向檢察官供出犯行,並因而查獲共犯陳韋傑,應依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5項後段規定,免除其刑;另就其所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犯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均有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6項前段減輕其刑事由,審酌陳力銘為求個人之工作表現而犯案,造成台積電公司營業秘密可能外流之危險,並危及產業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安全。惟經台積電公司具狀表明東京威力公司屬於其半導體製造設備供應商之在臺服務公司,並非其競爭對手,復經調查陳力銘蒐集之營業秘密,均未洩漏與東京威力公司及其母公司日商東京威力科創株式會社以外之第三方,且被告充分配合且協助調查,經台積電公司表明願意接受其道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法院表示,吳秉駿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就所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犯行,具有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6項前段減輕其刑事由,審酌吳秉駿造成台積電公司2奈米製程之機密資訊可能外流而喪失競爭優勢之危險,惟其充分配合且協助調查,對於犯罪事實之釐清及加速偵查機關進行本案之調查,具有相當貢獻,並經台積電公司具狀表明原諒,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戈一平部份,法院考量其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並因而查獲共犯陳力銘,應依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6項後段減輕其刑,審酌被告造成台積電公司2奈米製程之機密資訊可能外流而喪失競爭優勢之危險,惟其充分配合且協助調查,對於犯罪事實之釐清及加速偵查機關進行本案之調查,具有相當貢獻,並經台積電公司具狀表明原諒,爰量處有期徒刑2年。判決書指出,陳韋傑僅坦承客觀事實,且其擅自重製之營業秘密屬於14埃米製程之機密資訊,此為台積電公司半導體製程從「奈米」邁入「埃米」時代之先進技術節點,乃延續並保持在全球最先進製程領導地位之關鍵,迄今亦未取得台積電公司之諒解,爰量處有期徒刑6年。至於盧怡尹刪除陳力銘翻拍台積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圖檔,湮滅後者涉案之刑事證據,嚴重妨礙國家司法權之行使。然其在發現刪除之電磁紀錄因不明原因回復後,主動通報東京威力公司,復由東京威力公司將此事發經過記載於書面陳報偵查機關,事後亦坦認犯行,具有裁判確定前自白之事由,應依刑法第166條規定減免其刑,爰量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萬元,暨參加法治教育課程6場次。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酌,東京威力公司未能善盡監督受雇人之企業社會責任,且依據該公司對陳力銘工作績效表現之考核資料,可知東京威力清楚明瞭陳力銘可能利用舊識情誼而非法蒐集不易取得之台積電公司內部資訊,侵害台積電公司之營業秘密,考量惟被告承認犯罪,積極配合檢察官偵查及台積電公司內部調查,盡力降低本案對於台積電公司、半導體產業國際競爭力及國家經濟安全所生危害,並偕同其母公司與台積電達成和解,爰量處罰金1億5,000萬元,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台積電支付1億元,並向公庫支付5,000萬元。
台積電新內鬼陳韋傑完了!同「挖」護國神山被反咬 智財法裁繼續押
台積電2025年爆發內鬼洩密案,先前時任工程師陳力銘勾結內鬼吳秉駿、戈一平竊取2奈米晶片機密後,交付給東京威力公司,目前案件仍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中,3人均處收押狀態。然而,後續陳力銘又透露另名內鬼工程師陳韋傑參與竊密行動,東京威力公司高階主管盧怡尹還涉嫌配合滅證,高檢署於1月5日追加起訴2人,並向東京威力求處2500萬罰金。案件將於今日移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後,法官裁定陳韋傑續押禁見3個月。檢方於去年11月10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執行搜索,並訊問陳姓工程師,並且同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高檢署表示,陳力銘經提訊後主動坦承犯行,並供出另名陳姓(陳韋傑)工程師,求處7年有期徒刑;而陳姓工程師迄今仍未坦承犯行,態度欠佳,檢方求刑8年8月;盧姓高階主管為圖卸責,刪除本案犯罪證據且否認犯行,求處1年徒刑。回顧本案,高檢署先前查出陳力銘曾為台積電12廠良率部門工程師,離職後進入台積電的半導體製造設備供應商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行銷部門,隨後便於2023年到2024年間,勾結在職的台積電工程師吳秉駿、戈一平提供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高檢署於去年8月起訴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認定3人涉犯營業秘密、國安法等罪嫌,分別求處14年、9年、7年,全案目前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中,3人仍在押。高檢署於12月再追加起訴東京威力公司,認其涉犯國安法等罪嫌,並建請罰金1.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