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密性影像
」 自拍
證券公司職員化身偷拍色狼! 10女同事更衣畫面全被錄
台北市知名證券公司發生偷拍事件,陳姓前資深營業員在任職期間,於證券公司辦公室內,裝設隱藏式攝像鏡頭偷拍女同事更衣畫面,其犯行長達5年之久,被害人多達10人,台北地檢署依照妨害性隱私罪起訴陳男。起訴書指出,陳男過去曾任職於台北市民生東路某證券公司,並於該公司擔任金融業人員,並於2016年起在證券公司經紀本部上班。陳男利用職務之便,於2019年在公司內裝設隱藏式攝像鏡頭。此外,陳男也在和女同事外出洽公期間,用手機偷拍女同事更衣畫面,包括胸部、裙底內褲等私密部位,受害人數高達9名女同事。在偷拍後,陳男將女同事的影像存在攝影機記憶卡或個人電腦主機,雲端資料夾內欣賞,藉此滿足個人私慾。檢方依照《刑法》以照相或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起訴陳男,並請求法官對於陳男的10次犯行分論併罰。
兒少自拍潮1/暑假嚴防兒少自拍性影像 9歲童為遊戲點數拍裸照
藝人黃子佼被發現持有2259個兒少性影像,一審遭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0萬元;二審時,黃子佼才積極與21名被害人和解。台灣展翅協會為提高兒少面對私密性影像的防禦力,委託台北大學社會學系對全國國高中生研究統計,發現單單是曾自拍裸露私密部位照片或影片的比例,相較於2018年1.01%,2024年比例來到2.14%,明顯增長。據悉,有9歲兒童,為了獲取遊戲點數,在一步一步的話術誘騙下,拍下並傳送自己的私密性影像。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24年為止,台灣青少年私密性影像案件通報數高達3104件,是2018年的5.7倍,而根據數位發展部2022年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兒少上網率已達98.9%,顯示出兒少在使用網路過程中所面臨到的風險。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陳逸玲受訪表示,兒少自拍性影像基本上可分為情侶間合意拍攝、網路誘拐(如遊戲點數換裸照)與同年齡間好友,對青春期剛發育的身體產生好奇,拍照互傳等3個主要類別。台灣展翅協會調查報告指出,青少年曾自拍裸露私密部位照片或影片的比例,相較於2018年1.01%,2024年比例來到2.14%,明顯增長。(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自123RF)陳逸玲指出,情侶之間一般的拍攝多為合意拍攝或是情感操縱,除情侶之間彼此情趣之外,也常有另一伴要求拍攝,以「不拍就是不愛我」等語,要求少女拍下私密性影像,後續在以此為籌碼,在分手後以此報復公開,「當然也有不小心傳出去的」。陳逸玲說,私密性影像的拍攝多在有互動性、有聊天室的平台發生,並會因孩童性別使用習慣的不同,發生場域也不同,女孩私密性影像的流出多在社群平台,男孩私密性影像的流出則多在網路遊戲上,常有聲稱是大哥哥、大姐姐,甚至假扮成同齡同儕的匿名使用者,將自己包裝成「課金大老」,吸引孩童目光,經長時間的聊天「培養」、「帶玩」後,從一開始的大方送裝備,到逐漸希望孩童「拍照」換照片,並再三保證「絕對不會外流」,從而獲得兒少私密性影像。而相關案例中,就有年僅9歲的孩童,因此中招。此外,同年齡間的私密性影像拍攝,陳逸玲指出,多半是因為同儕間對於青春期發育,對於身體變化的好奇,將自己的生殖器等裸露畫面拍下,傳給好友詢問,「我這樣是正常的嗎?」。而性私密影像的拍攝,不只是發生在女孩身上,目前自拍私密性影像的男女比約為1:2。陳逸玲透露,除較小年紀的孩子會因為網路遊戲誘拐而拍下私密性影像外,15到17歲的少年們則多半因遇到「裸聊詐騙」,對著鏡頭前裸露私密部位或有自慰行為,遭對方截錄恐嚇。調查報告顯示,有直播經驗或使用交友軟體的青少年,容易有較高比例拍攝清涼或裸露影像,主要受到「抖內」和「換照」影響。然而調查報告也發現,親子關係與私密影像行為呈現負相關,顯示出提升親子關係將會是預防措施中的有效介入手段,陳逸玲強調,「有效的親子關係,會讓孩子願意開口求助,才能讓大人有機會處理。」。台北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易甫指出,青少年自拍動機主要受「健身風氣」影響,相關照片易遭不法使用。(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對此,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指出,已加強宣導兒童及少年網路性剝削防制,倘發現有兒少遭受威脅恐嚇散布性影像情形,請保持鎮定、停止責備,並陪同兒少儘速至警局報案。另各地方政府也有提供兒少性影像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社工陪同詢(訊)問等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等,以支持被害人求助。保護司指出,衛生福利部已設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及諮詢熱線,提供性影像移除之諮詢及申訴服務。服務時間為上午9時至晚上10時,365天全年無休,如需諮詢性影像相關問題,可以直接撥打諮詢熱線02-6605-7373;若習慣文字溝通,亦提供線上文字諮詢服務(https://siarc.mohw.gov.tw/consult.php);倘有性影像案件需移除下架,也可至衛生福利部首頁的性影像處理中心(https://siarc.mohw.gov.tw/)進行線上申訴。
兒少自拍潮2/自拍趨勢竟因健身風氣提高 兒少易有容貌焦慮
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24年為止,台灣青少年私密性影像案件通報數高達3104件,是2018年的5.7倍;主責進行青少年自拍認知與行為調查報告的台北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易甫也發現,青少年的自拍動機主要與現代健身風氣有關,「因想檢視體態或健身成果」,不但顯示出現今青少年間的容貌焦慮,相關影像也容易遭有心人士利用。根據台灣展翅協會與台北大學社會學系的調查報告指出,該調查報告是以2018年針對六都青少年自拍認知與行為調查為基礎進行研究,並將範圍擴大至全國,耗費3個月時間,採樣2908人進行分析。在六都青少年自拍「無裸露」私密部位照片或影片的比例從2018年3.31%上升至2024年4.2%;拍攝「裸露」私密部位照片或影片的比例也從1.01%上升至2.14%。對此,主責研究的台北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易甫就表示,追溯相關自拍動機可以發現,青少年間主要是出自於「健身風氣」影響,想從而檢視或分享自己的體態,卻容易被不肖人士拿來作為不法使用,更顯示出青少年間有較高的身體與面部焦慮。2022年兒少上網率已達98.9%,無不顯示出兒少使用網路過程中所面臨到的風險。(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黃鵬杰攝)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陳逸玲指出,兒少自拍性影像的部分主要可以分為三大類別,分別為情侶間、網路誘拐與同儕影響,其中在情侶關係與網路誘拐中,常見「你不拍是不是就是不愛我」、「不拍就分手」、「我只會自己一個人看」等話術。他們不會要求少年少女們不拍,「這樣的溝通是無效的,不能否認這樣的現象是存在的」,對於正在青春期的少年少女們,更是往往長輩們強硬要求不要做什麼,就越要做什麼。陳逸玲強調,針對兒少自拍性影像最重要的仍是預防,網路世界之大,再嚴密的保護網總會有疏漏的時間,大人不可能擋下所有的惡意,唯一的方法是讓孩子們具備保護自己的能力,培養孩子數位、公民素養與關係教育,能對事件做出是非判斷。如情侶間要求拍攝可以思考,「他這樣是真的喜歡我嗎?」、「我真的想要拍嗎?」;若真的不幸遇到遭人持裸照恐嚇,更應該教育他們「勇於開口求救」,「求救並不丟臉」。儘管調查報告中顯示,親子關係與私密影像行為呈現負相關,顯示出提升親子關係將會是預防措施中的有效介入手段,但陳逸玲指出,正向的親子關係有助於預防,「但不代表不會發生」,家長應在日常關係中建立有效且高品質陪伴,強化保護因子,「讓孩子願意開口、願意求助」。根據統計,在真的不幸遇到類似事件中的孩子,僅有30%願意開口求助,有高達60%孩子傾向與同儕分享,主因全是「怕被罵」,因此家長平時也因保持開放態度,「不指責、不批判」,若真的發生事情,家長可以強調,「我可能會生氣,但這是因為我在乎你會不會受傷」,建立彼此信任基礎。而針對並非當事人,但將私密性影像轉發的學生,陳逸玲指出,若發生在校園,且只是學生間的轉傳相對單純,只需針對學生間進行輔導,告知學生這樣的轉傳是「違法行為」,更不能因此去嘲笑、霸凌同學,培養學生同理心,「如果這是你你會開心嗎?」,但若是網路上的轉傳處理則相對複雜,相關影像的下架往往需要透過第三方網站的同意,並須通報性影像處理中心,影像部分往往無法及時下架處理,而被害人也容易遭持有人加以恐嚇威脅,還需社工與警方協助。陳逸玲強調,最重要的仍是加強兒少的心理韌性,透過親職教育強化家庭保護力,在學校端也需深化性別平等與數位公民教育,同時教導孩子親密關係與人際關係間應有的界線,才能真正有助於影像性剝削的預防與被害人復原。對此,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指出,已加強宣導兒童及少年網路性剝削防制,倘發現有兒少遭受威脅恐嚇散布性影像情形,請保持鎮定、停止責備,並陪同兒少儘速至警局報案。另各地方政府也有提供兒少性影像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社工陪同詢(訊)問等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等,以支持被害人求助。保護司指出,衛生福利部已設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及諮詢熱線,提供性影像移除之諮詢及申訴服務。服務時間為上午9時至晚上10時,365天全年無休,如需諮詢性影像相關問題,可以直接撥打諮詢熱線02-6605-7373;若習慣文字溝通,亦提供線上文字諮詢服務(https://siarc.mohw.gov.tw/consult.php);倘有性影像案件需移除下架,也可至衛生福利部首頁的性影像處理中心(https://siarc.mohw.gov.tw/)進行線上申訴。青少年中曾自拍裸露私密部位照片或影片的比例,相較於2018年1.01%,2024年比例來到2.14%,並主要分為3個類別。(製圖/本刊繪圖組)
青少年性私密影像通報暴增5.7倍 台灣展翅攜手北大曝調查報告
藝人黃子佼持有大量未成年性影像遭判刑,引發社會大眾譁然,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2024年,青少年性私密影像案件通報數達3104件,約為2018年的5.7倍。案件數量的大幅攀升顯示當前青少年在網路環境中面臨的風險愈加嚴峻,以及影像性剝削問題的日益普遍與複雜,對此台灣展翅協會、台灣放伴教育協會與台北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易甫合作,針對全國青少年私密影像進行調查,發現曾拍攝過清涼照或是私密影像之青少年有明顯增加趨勢。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陳逸玲表示,協會時隔六年以《2018青少年自拍認知及行為調查》為基礎,歷時12個月以全國22個縣市的國中、高中與高職學生為研究母體,樣本總數2908人。問卷內容包含基本資料、網路使用行為、傳送私密影像行為、親子關係與家庭監護能力、憂鬱傾向與心理健康測量、校園環境、身體意象及自尊等。將研究內容更廣泛與深入地觸及到青少年心理、家庭、人際、周遭環境等生活層面。調查報告顯示「自拍裸露私密部位照片或影片」的比例從2018年的1.01%增長至2024年的2.14%。「傳自己的自拍照或影片給他人」的行為比例從2018年的0.47%,至2024年增加至1.21%。然而,「傳他人的自拍照或影片給他人」的行為比例,從2018年的2.16%下降至2024年的1.25%。其中,六都青少年「轉傳他人自拍照或影片」的比例則從2018年的1.22%略微下降至2024年的1.04%,全國則為1.25%。在網路使用行為調查中,有直播經驗的青少年具較高的比例拍攝清涼或裸露影像、傳遞與接收性影像等行為。而使用交友軟體者,在所有私密影像行為(如自拍、傳送、接收和轉發他人自拍照或影片)上均顯示出較高的行為比例。其次,調查中也顯示親子關係與多數的私密影像行為有負相關,親子關係越佳,青少年拍攝私密性影像的比例也會越低,另外研究中也顯示出,學校氛圍是青少年私密影像行為的重要相關因素,當學校內同儕對性的話題或打鬧行為盛行或並不覺得不妥的環境中,青少年對於涉入私密影像行為,就會抱持著贊同及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態度。最後,調查中也發現,有私密影像行為的青少年有較高的負面情緒及身體與臉部焦慮。為了加強校園預防教育,台灣展翅協會偕同台灣放伴教育協會發展出針對國高中學生的預防教育課程《性私密影像》教案,從「數位公民素養」到「性私密影像」等七堂數位素養先修課程,台灣展翅協會即刻行動從教育端提出解方。
逼86名少女拍片暴利!台版N號房2主嫌求交保過年 「台蘿教主」願戴電子腳鐐遭駁回
國內前(2023)年爆出「台版N號房」事件,自稱「台蘿教主」的陳姓男子與潘姓男子等6人,誘騙威逼86名未成年少女拍下私密照並上傳社群營利,一審被判1年5月至12年不等徒刑;其中,在押的潘姓、陳姓和劉姓男子羈押期將屆,潘姓、陳姓以「此案已判決,希望照顧、陪伴家人」為由想交保,被台中地院駁回。檢警調查,潘男2021年在TG創設SCP等社群交流性影片,其創始會員陳男自稱「台蘿教主」,而後陸續吸收張姓、劉姓、蘇姓及李姓等4名男子。該集團以送蘋果手機、拍照就能賺錢等理由,誘騙未成年少女加入,要求她們拍攝裸體以異物插入下體、自慰等私密性影像,待月結給薪時卻稱「一切都是詐騙」,甚至製作「威脅大禮包」恐嚇少女不繼續拍攝,就要將性影像散布給其親友。此案被害少女年齡介於9歲至17歲,受害人數高達86人,犯罪集團3個月海撈800多萬元。台中地院一審判陳男12年、劉男10年、李男8年6月、潘男6年、張男3年,以及蘇男1年5月,獲緩刑4年,並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與接受法治教育3場。在押的潘姓、陳姓和劉姓男子羈押期將在7日到期,台中地院認為陳、劉基於人性趨吉避凶的本性,有規避刑責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裁定羈押;潘則涉共同發起此案犯罪組織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檢方仍繼續追查此案其他發起人,足認潘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其中,潘男和陳男在訊問時,分別以此案已判決,希望可以回去照顧家人、陪伴父母家人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潘的辯護人提出以20萬元具保請求讓潘回家過年,陳亦提出願意20萬元具保,請求交保候傳,並願意配帶電子腳鐐或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等。台中地院認為,潘、陳羈押原因仍在且有延長羈押必要,均駁回。可抗告。★《中時新聞網》提醒您: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性侵多名學生「還拍逞獸慾過程」!嘉縣代課狼師遭羈押禁見
嘉義縣某國小爆狼師性侵案!一名29歲謝姓代課老師在任教期間,涉嫌對多名學生伸狼爪性侵,甚至拍下私密性影像,變態行徑令人髮指,案經嘉義地檢署偵結,認為謝男有滅證、勾串之虞,向嘉義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法官今(20日)裁准。據了解,嘉義縣一名29歲國小代課男老師,於2020年10月至2023年期間,不僅性侵、猥褻多名未成年學生,還將逞慾犯罪經過全程錄下,直至受害學童家長發現,孩子出現超齡行為,這才驚覺孩子遭到性侵,狼師多年來的惡行惡狀也終於被攤在陽光下。嘉義地檢署表示,針對該起性侵案件,經檢察官通知多名被害人到場陳述,即時保全相關證據後,昨(19日)已指揮專案小組,持搜索票前往謝男住處展開搜查,並將其拘提到案。經檢方漏夜訊問後,認為謝男涉犯《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兒少性影像等犯罪,且謝男還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得法官裁准。《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家暴防治法》第7次修法 散布性私密影像納入保護令
由於數位性暴力犯罪及侵害事件漸增,已成為家庭暴力新型態,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2日初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散布性私密影像」納入聲請保護令範圍,並擴大家庭成員定義,增訂納入同性婚姻當事人及其配偶親屬,凡經合法登記而有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間,應適用本法認定的家庭成員,以利保護令聲請及社會工作者介入協助,將提報院會討論。過條文明定,為強化被害人性影像的保護措施,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增訂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知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時力立委王婉諭指出,我國在2019年5月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配偶在家暴防治法受到的保護仍有差別;現行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被他方姻親施以暴力時可聲請保護令,但釋字第748號解釋並不承認同性配偶和對方是姻親關係,因此產生差異。為因應實務需求,本次針對家暴法第3條的家庭成員定義,增訂納入同性婚姻當事人及其配偶親屬。凡經合法登記而有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間,應適用本法認定的家庭成員,以利保護令聲請及社會工作者介入協助。另數位性暴力犯罪及侵害事件漸增,已成為家庭暴力新型態。本次修法重點是將性私密影像納入第14條保護令相關條文,增列類型包括: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的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還有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的被害人性影像。審查會還通過5項附帶決議,其中1項請衛福部增訂相關指引,供性影像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取得私密性影像上傳相關證據;法院亦得請求提供移除私密性影像合理期限的建議,以核發適切可執行的保護令內容。
國際婦女節政院提「性暴力犯罪防治四法」週四院會審查
今天是國際婦女節,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政院宣布將於本週行政院會,跨部會同步提出四項修法,包括《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盼有效防制性暴力犯罪。羅秉成表示,由法務部、衞福部及內政部等跨部會密切合作,同步提出「四法共構保護網、防制網路性暴力」的修法,政院擬於本週院會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四項修法,期能有效防制性暴力犯罪。羅秉成指出,因科技發達迅速,火上添油,致使近年網路/數位性別暴力日趨嚴重惡化,而網路有害內容例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性影像,以及深度偽造性影像之案件頻傳,對人民之隱私安全與人格尊嚴造成重大危害,社會大眾對此網路惡害無不深痛惡絕。羅秉成進一步指出,其中「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是為抑制類新興犯罪事件,妥適對應各類行為惡性,明確層級化處罰規範,分別就「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及「製造/散布不實性影像」等不法行為明定刑責;並同時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配合增訂處罰要件及提高刑度,特別強化兒童及少年之權益保障。此外,為防杜被害人性影像繼續在社群媒體散布之風險,加劇被害人之心理創傷,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定網際網路業者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之義務,以及違反之罰則;並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增訂新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以「刑事訴訟法」之羈押替代處分作為基礎,於許可停止羈押時,得指定相關被害人保護措施命被告遵守,包括禁止騷擾、接觸或其他危害行為,倘加害人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另會構成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