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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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族注意了!「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出爐 房東應按台電電價計算收電費
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依113年7月修訂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東應按台電電價計算收取電費,並應提供電費單資訊,竹市府呼籲,房東應選用113年最新版租賃契約,房客也應仔細檢查租約內容,避免約定違反規定而無效,從而引發租屋糾紛。代理市長邱臣遠表示,新竹市區內擁有科學園區及清華、陽明交大等計5所大專院校,吸引大量外來就業人口及學生族群,進而衍生出龐大的租屋需求,在市長高虹安「宜居永續」施政願景的帶領下,租屋市場的資訊透明化成為推動「宜居永續」的重要一環,新版住宅租賃契約的推出,能保障承租人合理負擔電費及查詢電費資訊的權益,減少租屋電費超收的爭議,並使住宅租賃市場更加透明和健全。地政處強調,去年7月內政部修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重點在於確保租屋電費收取公平合理及電費資訊透明。修訂前租期每月電費計算方式為不得超過台電最高單價,但訂定上限的方式仍可能導致超收,修法後規定應以「實收實付」為原則,並需提供單據資訊。例如向租客收取的電費應依用電度數乘以電費單平均電價計算;公設電費需在台電繳費通知單上顯示,才能向租客收費。此外,台電也在網頁設置「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供房客自行查詢。地政處說明,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住宅租賃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皆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此,若契約內容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經通知後仍不改正者,可處以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新竹市政府呼籲,房東應選用113年最新版租賃契約,房東應按台電電價計算收取電費,並應提供電費單資訊。(圖/新竹市政府提供)地政處提醒,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房東在選購坊間販售的住宅租賃契約時,應確認封套或封面是否印有「113年最新版」字樣。房客在簽約時,也應仔細檢查契約內容,若發現與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符,可拒絕簽約,以避免貿然簽約而損害自身權益。地政處表示,市府每年不定期辦理訪查,檢查轄內通路業者販售契約書的情況,並將訪查結果公告於地政處網站的「租賃住宅條例專區」。地政處補充,統計113年受理的租約爭議,前3大原因為押金返還、欠租及電費計算方式等爭議。若房客遇到租屋糾紛,可撥打內政部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的「住宅租賃糾紛諮詢專線」(412-8518轉2再轉6),由專業律師線上即時回覆住宅租賃法律問題。
提《住宅法》及《租賃住宅條例》修正案 民眾黨批內政部未依法公布租金基準
民眾黨立院黨團呼籲政府正視居住正義,今(5)日公布黨版《住宅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案,提出將社會住宅的弱勢名額比例,由現行30%提高到50%,並要求內政部應盡速公布「可負擔租金」,制定合理社宅租金標準。立委張其祿、蔡壁如及「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今天舉行記者會,說明民眾黨團所提的《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法版本內容。蔡壁如表示,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提出「住宅三箭」,但執政6年來社宅進度或是囤房稅都一延再延,《住宅法》第11條已明定內政部要在2018年底公布「租金可負擔基準」,至今卻未見內政部公布任何數據,只列出「不得低於市價7折」這樣毫無道理的標準。張其祿說,民眾黨團提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版本,讓房屋租賃契約回歸到租賃專法處理,明確房屋租賃契約主管機關權責,避免坊間房屋租賃契約內容欠缺管理;並以調解機制來處理房屋租賃關係,完備非訟機制,違反房屋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可以進行裁罰,保障房東及租屋族雙方權益。彭揚凱指出,社會住宅原本為照顧弱勢,但實務上各地將「至少30%」弱勢保障名額比例當成上限,政府應面對「租屋市場歧視」,更能協助「租不起且租不到」的弱勢者獲得安居租所;應以提高租稅減免應達成「鼓勵包租代管租予弱勢」目標,社宅租金定價基準應採中央統一訂定,既能解決一國多制亂象、落實租金可負擔精神,亦可兼顧不同地方租金水準、家庭收入水準的彈性。民眾黨團表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即將審議《住宅法》,呼籲行政院及立法院朝野委員們,不應只審議《住宅法》第23條「包租代管」,更應詳細檢視其他房屋租賃市場法制上的問題,接下來民眾黨團也會繼續努力,落實囤房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