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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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長當內賊租工廠、挖地道! 中油提損害求償敗訴確定
彭姓民營加油站站長、郭姓、林姓男子於桃園市新屋區組成竊油集團,於2012年間11至12月間,透過挖掘地道以及外接油管的方式意圖竊取石油,後因為中油公司發現油壓異常遭逮。雖然3人未竊油成功,但因油管被破壞後,中油花費57萬8550元修復,故向法院要求3人連帶賠償。台灣高等法院今(11月4日)判決出爐,中油敗訴確定。彭男、郭男以及林男共組竊油集團,於2012年11月期間租下加油站對面的廠房,並雇用3名外籍移工擔任粗工,挖掘地道及鑿穿油管、加裝安全閥,再外接油管,企圖竊取石油。不過,中油因為發現油壓異常,派員前往查訪才發現有人破壞油管,並透過現場的菸蒂驗出DNA破獲此案。中油提告主張,郭男郭等人以挖掘地道、鑿穿油管並接安全閥,再外接油管之方式竊油,經中油即時察覺而未遂,但因中油為修復受損油管而支出57萬8550元,請求郭等人連帶給付57萬8550元。然而高等法院民事庭主張,中油修復受損油管而支出57萬8550元,有統一發票影本為憑,郭男等人造成中油損害,應為侵權行為負責。但因中油2024年8月14日才提起本件訴訟,距案發時間已過10年,被告主張依民法197條第1項規定為時效抗辯,應屬可取。案經審理後,高院駁回中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定讞。另外,此案刑事部分,彭男等3人被法院依照結夥3人以上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而林男參與犯罪時的1萬500元報酬部份則予以沒收。高院說明,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所謂「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加害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仍須具備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構成要件。不過由於林男參與犯罪行為所得的1萬500元並非中油利益,中油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請求郭男等連帶返還前開報酬,並無理由。
《霹靂油俠》真實版!他租整棟汽旅「挖地道」竊油 慘在輸油管30cm前破功
以盜油為題材的南韓犯罪動作電影《霹靂油俠》,劇情描述為了輸送方便,當地煉油廠將輸油管線深埋在地下數十公尺位置,黑金在腳底下流竄,怎能讓人不心動! 想逆轉貧苦人生的魯蛇們,組成盜油團隊,冒著生命危險奮力一搏!沒想到這盜油的事件竟真實在當地發生!南韓一群人為了從輸油管竊取石油,特別在忠清北道清州市租下閒置汽旅,打算挖地道接近。(圖/大田警察廳) 根據韓媒《中央日報》報導,南韓警方近日破獲一起驚天竊案,看上從輸油管竊取石油後販賣所帶來的龐大商機,一群竊油賊找來昔日在輸油管公司工作的前員工,還特地租下一棟閒置的汽車旅館,地下室距離輸油管僅9公尺,為了不驚擾群眾,他們還特別用鏟子開挖,沒想到在距離輸油管僅30公分處就被警方逮個正著。竊油犯在汽旅地下室挖掘出近9公尺長的地道,最後在距離30公分處被警方發現。(圖/大田警察廳)根據大田警察廳重案犯罪搜查隊表示,50多歲的男性A某一行人分工合作,其中包含一名曾經在大韓輸油管公司任職的60 多歲技術人員B某,另兩人則負責籌措資金,B某過去就曾犯下類似的犯罪前科,被迫從公司離職,而A某、B某一行人從去年10月起就開始將這計畫付諸行動。竊油犯在汽旅地下室挖掘出近9公尺長的地道,最後在距離30公分處被警方發現。(圖/大田警察廳)當初A某和B某等人為了能夠靠竊油發大財,一開始在忠清北道清州市、沃川郡租下共兩間加油站,其中沃川郡的加油站距離地下輸油管僅50公尺,而清州市的加油站則用來對外販售竊得的石油。不過他們在沃川郡挖掘地道時,卻湧出大量地下水,因此在挖掘到僅1公尺處時便宣告放棄。這一行人今年1月底將目標轉到位於清州市17號國道(規模相當於我國的省道)旁的某閒置汽車旅館,汽旅地下室距離輸油管僅隔9公尺。他們先是破壞汽旅地下室的牆面,挖出長71公分、寬78公分的地洞,為了怕噪音和各種震動驚擾人群,還特別以鏟子、十字鎬進行挖掘作業,無奈在最後距離輸油管僅30公分處時,就被警方逮捕。據了解,南韓國家情報院掌握相關情資後,轉交給大田警察廳,才使得警方順利於今年3月3日破獲這起竊油案。警方也依違反輸油管安全管理法拘留犯罪總負責人A某(50多歲男性)等4人、另外4人則在不拘留的情況下移交檢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