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制度
」
藍白推《刑訴法》修法挨批「柯文哲條款」 莊瑞雄:不該淪政治攻防
立法院國民黨與民眾黨團推動《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遭外界質疑是替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量身打造的「柯文哲條款」。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莊瑞雄今(11)日表示,相關討論應回歸法律專業,不應淪為政治攻防;若修法不會影響犯罪偵查與社會安全,當然可以討論,但必須向社會清楚說明可能帶來的影響。針對民眾黨主張,民進黨過去在前總統陳水扁遭羈押期間,也曾提出類似修法版本,莊瑞雄表示,當年的修法提案最終並未完成立法,社會當時也存在相當大的討論與壓力,因此不能簡單類比。莊瑞雄指出,關於追訴權時效等條文,各黨普遍以實現司法正義為出發點,較容易取得共識;但涉及羈押事由的修法,特別是刪除「勾串證人或被告」作為羈押理由的部分,則必須嚴肅看待。他表示,若未來勾串證人或共同被告不再構成羈押理由,法院將失去部分防範串供的工具,甚至可能出現重大犯罪嫌疑人在審理期間獲得交保的情況,對司法偵查造成衝擊。莊瑞雄指出,民眾黨過去曾多次批評重大犯罪嫌疑人遭法院裁定交保,如今提出的修法方向卻與過去立場相反。他認為,目前社會高度關注打擊詐欺與毒品犯罪,若削弱司法機關防止串供的能力,恐將影響犯罪偵辦成效。莊瑞雄表示,過去推動相關討論的核心精神,是避免出現「押人取供」的情形,但他認為,目前部分受矚目案件與過去所討論的情境並不相同,應個案分別看待。他強調,若司法機關真的出現以羈押方式逼迫供述的情況,民進黨一定會站出來反對;但現階段修法若影響防制犯罪的制度設計,仍須審慎評估。莊瑞雄呼籲朝野各黨理性討論修法內容,回歸法律專業與社會治安需求,不應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簡化為政治議題或特定個案攻防。
快訊/尹錫悅獲釋! 南韓法院裁定撤銷逮捕
南韓總統尹錫悅(윤석열,Yoon Suk Yeol)去年12月3日突頒布緊急戒嚴令,但僅僅6小時就解除,事後被控涉嫌「叛亂罪」。尹錫悅在拘留51天後被釋放,從起訴到現在已經40天了。根據BBC報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第25刑事部門接受了尹錫悅取消拘留請求,並表示拘留是不公正的。報導指出,解除羈押制度是指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在羈押原因消失或其他情形下,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羈押的制度。此前,尹錫悅已於上月4日向法院請求取消拘留,法院於上月20日舉行了聽證會。尹錫悅的律師團認為,拘留期過後再起訴屬於非法行為,應立即釋放尹錫悅;檢察機關則表示,起訴是合法的,並對此表示反對。
涉泰達幣詐騙11人聲押…法院竟「無保放人」檢怒提抗告 南院發聲了
台南地檢署先前偵辦1起虛擬貨幣詐騙案,發現詐團高層傳送「教戰規則」給群組成員,教他們如何應對檢警訊問,已有串證之虞,於是向法院聲押禁見11名犯嫌。沒想到,台南地院竟裁定11人無保請回,讓檢方相當傻眼,決定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認為抗告有理,1日撤銷原裁定發還南院,預計20日開庭重裁。據了解,台南地檢署偵辦1起泰達幣詐騙案,發現多名被害人聽信詐騙集團說法,購買泰達幣後存入電子錢包,再轉入特定投資平台,想拿回款項時才驚覺受騙,至少超過10人受害,不法金額達數百萬元。檢警長期蒐證,見時機成熟發動搜索,共逮捕11名犯嫌,訊後依詐欺、洗錢等方向偵辦。檢警查出,詐團高層曾傳送「教戰規則」給群組成員,更稱「你們誰的筆錄有一點差錯,就會搞得全部人進地檢署」等語,已有串證之虞,於是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不料11人均獲台南地院裁定無保請回,讓檢方相當錯愕,決定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認為抗告有理,1日撤銷原裁定發還重裁,預計20日開庭重裁。對此,台南地院今(12日)說明,法官於審核聲請羈押案件時,需要有犯罪嫌疑重大、具羈押事由且有羈押必要時才能裁定羈押被告,因為羈押是拘束人身自由程度最嚴厲之強制處分,應更以審慎嚴格標準來檢視。司法應冷靜與理性,倘冒然裁定羈押,日後可能衍生許多刑事補償事件,對審、檢司法形象均有損害。南院指出,又檢察官聲請羈押時,針對犯罪嫌疑重大與否,基於偵查角度,對證據評價及證明力範圍(證據可以證明到哪個部分)自有其想法,但相同的,法官基於中立審核職責,不僅參考檢察官聲請羈押理由,更需依全卷事證獨立判斷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聲請羈押是否符合各項羈押要件,此屬審判核心,也是羈押制度從偵查回歸審判意義所在。法院進一步表示,本案仍在偵查中,相關證據內容均屬偵查秘密,不便說明,然犯罪嫌疑重大與否,應依證據整體視之,不應偏斷,故對涉案公司性質、公司提供員工內容是否確為串證的教戰守則,均屬承辦法官閱卷後對卷內證據為整體評價後,依法所為之決定。台南地院強調,基於司法個案拘束原則,法院是因個案證據來審查是否需羈押及有無羈押必要,羈押必要性也需依照各嫌疑人於個案中所涉案情節、社會秩序等因素來做比例衡平考量,政府政策及案件增加比例,均非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審查之羈押要件,故法官不應納入與法無關之因素來決定羈押與否。南院重申,本院對相關涉及詐騙之聲羈案件,亦有裁定羈押,並非一概駁回,益證裁定羈押係承辦法官本於審判獨立,審閱卷證後依個案做出的判斷。至詐騙犯罪類型數字增加,係屬全國性治安問題,而非台南獨有,更與法院個案裁定羈押與否,尚難認有何關連。
司機狼性騷2/學校遴選運將無「防狼機制」 《跟騷法》有效防治性別暴力
北市1名家長指控,16歲愛女A(化名)屢遭校車司機大叔言語、肢體性騷擾,曾向校方申訴要求換司機,但該司機仍到校服務,A女無助之餘竟想不開吞藥,整起事件才爆發。 A父心疼花樣年華的女兒心理蒙上陰影,希望教育單位不應放任各校自行遴選校車司機,而應設立「防狼機制」,包括良民證等資格過濾審核,才不致因「校車漏洞」禍害青春少女。A父表示,女兒去年開始陸續向他抱怨,校車司機大叔趁她上下車時藉故勾肩搭背,除肢體碰觸還提議帶她去「洗溫泉」,讓女兒感到很不舒服,他曾向校方申訴,校車公司表示將把司機調離,但A女卻又見到該名司機還在服務,她不知道該怎麼辦,吞下安眠藥抗議,幸好及時送醫保住小命。此事發生後A父深感自責「我以為坐校車很平常又安全,是我沒保護好女兒!」憂心又發生問題司機繼續到服務,A父找上台北市議員林瑞圖陳情,最後學校和校車公司解約,該司機仍在校車公司任職但改負責其他地方。對此,A父質疑,校車都是由各校自行找遊覽車公司簽約,與學生接觸頻繁、負責安全上下課接送的校車司機卻沒有「防狼機制」,包括調查前科、要求良民證等,希望教育局對此做出管理,「不讓校車司機荼毒其他少女!」女學生遭司機大叔多次性騷擾,學校曾要求將他調職,女學生卻驚見司機依舊繼續開校車,害怕無助之餘竟想不開。(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123RF)。教育局表示,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減低A女司機雙方互動,以及校車公司和司機約定,最後協調出該司機不得再安排到學校服務,但事後不知為何,司機仍到校服務,也因此學校緊急再次與校車公司開會且簽訂切結書,保證「此情形不可再次發生」,最後在家長堅持下,學校和校車公司在今年6月前解約。學校則說,今年初獲悉校車司機性騷擾一事後即進行校安通報,上呈給教育局,依性平法召開相關會議,受理成立調查小組,而最後,學校和校車公司協議解約。律師江皇樺表示,性騷擾構成包括非自願性、不受歡迎且令人不愉快之感受,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身體的行為內容與態樣,而且該行為的目的或結果,會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主觀上違反當事人意願或不受歡迎的言語或非言語以及身體接觸均屬之,身體接觸甚至會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刑事責任。律師江皇樺表示,違反當事人意願或不受歡迎的言語或非言語以及身體接觸均屬於性騷擾,目前《跟騷法》上路可補足防範性別暴力案件。(圖/報系資料照)另外,跟《性騷擾》相關,最近法界熱議的《跟騷法》6月1日上路,被視為性別暴力防治的一塊重要拼圖、被害人保護里程碑,一廂情願、過度追求的行為,不是愛的表現,不僅可能觸法,也會收到警方的書面告誡與法院的保護令,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引入預防性羈押制度。跟騷法實施當天,南投1名陳姓男子為與前女友復合,傳LINE恐嚇「不接電話,就到你家放火燒車子」,狂打數十通騷擾電話,前女友嚇到報警,未料陳男7日又前往女方住處,以打火機欲點燃汽油瓶恐嚇,警方趕到逮人,依《跟騷法》、《家暴防治法》聲請羈押獲准。警方呼籲,如民眾遭到「反覆、持續、與性或性別相關」的8種跟蹤騷擾行為,如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歧視貶抑、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冒用個資等,只要符合其中1項,並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與性別有關,違反其意願,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可報警尋求幫助。◎給自己一個機會:張老師專線1980、安心專線1925、免付費生命線1995。
屏東假車禍真擄人命案效應 政院推跟騷法定義8行為觸法得羈押
屏東縣日前發生假車禍真擄人命案,引發社會關注,朝野立委要求盡速完成跟騷法立法,經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彙整各機關意見後,明行政院會將討論後通過。草案除明訂8類跟蹤騷擾行為態樣,若犯者攜帶凶器,最重可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同時,草案也導入預防性羈押制度,若犯跟騷罪且違反保護令,經告誡未聽者,法官得以將人羈押。行政院昨開會進行跟騷法立法審查會,拍板法案名稱由「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改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草案將跟騷行為犯罪化,並明確定義「跟蹤騷擾行為」,包括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造成心生畏懼,甚至影響其日常生活。草案明定8類跟蹤或騷擾的樣態,主要聚焦防治性別暴力,包含監視、觀察知悉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或以其他類似方法接近特定人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似行為;利用電子通訊設備、網際網路等干擾行為,例如持續打無聲電話。羅秉成表示,犯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屬於告訴乃論;但犯者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視為加重跟騷最,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該草案也導入保護措施,受害人可向警察提出保護機制,警察受理案件屬於刑事案件,要給報案三聯單及做書面記錄,同時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書面告誡,經告誡仍再犯者,檢察官可以聲押,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罪刑重大可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