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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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三讀 新用電大戶須設發電或儲能設備、違規最高罰75萬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新設或增設用電契約容量達規定標準的能源用戶,必須在期限內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若未依規定辦理,經要求改善後仍未完成,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並可按次處罰。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規範僅針對新設或增設的用電大戶,既有用電大戶不受影響。行政院今年5月通過經濟部提出的《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並於8月初完成委員會初審。原先政院版本要求達一定契約容量的能源用戶,同時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經立法院審議後,最終改為新設或增設用電大戶適用,業者也可在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之間擇一設置。三讀條文明定,新設或增設用電契約容量達規定標準者,應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設備設置,至於適用的契約容量、設備裝置容量、種類、設置方式及期限等細節,後續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經濟部長龔明鑫先前在初審時曾說明,「一定容量」是指5MW以上。罰則方面,業者若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或設備種類、設置方式不符規定,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仍未完成,可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次要求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可按次處罰。此次修法也將再生能源及熱能納入能源管理範圍,並要求能源供應事業配合主管機關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在去識別化的前提下提供行業別、區域別等用電資訊,作為未來節能政策及能源管理措施的參考。此外,新法也提高用電大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的罰則,原本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進一步強化能源使用及管理責任。
已提報修正亞鄰最低價!未來油電漲幅將擴大
未來油價、電價漲幅要擴大了!經濟部長郭智輝7月31日聲明,目前國內油價、電價是亞洲最低,很多都是政治考量補助,應要適時反映成本。中油已提報修正亞鄰最低價,擬改採均價或先扣掉鄰國政府補助後再比較,如此汽柴油價可去除緊箍咒,漲幅與次數都將加大,衝擊加油族。呼應經長適時反映成本原則,中油昨也宣布,8月天然氣價除民生外,全面予以調漲。電業天然氣價調升1%,工業用戶則取消「級距訂價」政策,除原就調升的台積電、台塑等少數大戶外,其他產業全面補漲每度0.5到3元不等。但中油強調,如此仍不足以反映氣價成本。日前一番電價、油價過低,導致台灣勞工薪資水準無法提升言論引發外界譁然。郭智輝表示,他的意思主要是中油、台電、台糖、台水員工薪資較低,應該調高,對社會經濟才會產生作用。至於電價、油價,郭智輝說,現在社會經濟改變,應適時反映一些成本。目前油價有兩道緩漲緊箍咒,一個是「亞鄰最低價」,一個是「平穩措施」。後者中油未提議要更動,前者則已向經濟部提報修正。因為光是為了要比日、韓、香港、新加坡4個鄰國低價,汽、柴油每公升即分別有1.5元、2.9元未漲足。中油已爭取幾個方案作檢討,包括改採亞鄰均價、先扣掉鄰國政府補貼後再比較等,不管採行哪一種,現行油價漲幅與次數都將增加。電價方面,10月估計暫時不漲,但明年不補貼也會擴大調幅。另為走向深度節能,經濟部預告《能源管理法》修法,要求台電等能源供應業者須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以利民間與地方取用,強化節能成效。另外能源製造、進口廠商及販賣業者,如「提供不實資料」也將處罰,且金額提高最多5倍,像是現行冷氣機、電冰箱遭查能耗標示不實,就會依新法處10萬到50萬元罰款。
台塑汽電共生未納中央減煤進程 監察院促經濟部、環保署檢討
台灣設定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但六輕工業區台塑公司汽電共生設備仍以煤炭為主要燃料,中央政府尚未將其納入減煤轉型進程,且經濟部所屬台電公司仍持續向其收購餘電;對此,監察院今(15)日提出「六輕工業區汽電共生設備未納減煤轉型案」調查報告,並要求行政院督促經濟部及環境保護署檢討改進。監委紀惠容、葉大華表示,汽電共生為工業製程能源再利用技術,透過燃料產生蒸汽帶動渦輪發電機組發電,除供業者製程使用外,並得依「能源管理法」第10條明定將餘電賣回台電公司。調查報告指出,針對台塑六輕工業區汽電共生設備究應使用何種燃料產生蒸汽,各方立場多有爭議,包括民間環團指出雲林居民長期忍受燃煤空污,亟待改善;汽電共生業者則認爲是因70年代政府要求設置,使用何種燃料自是考量其生產製程、能源來源穩定、成本、技術等因素所為的自我決策。此外,地方政府則支持燃煤轉燃氣,但因能源政策是否由中央主導、地方政府是否適宜制定自治法規,要求企業採取較嚴格限制或禁止使用生煤作為燃料,尚有法律甚至憲政爭議(目前有地方提起憲法訴訟中);現階段是以溝通方式協調企業為獨立電廠興建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時,一併保留汽電共生設備未來轉型使用天然氣空間。調查報告也指出,中央既已立法宣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的政策目標,且天然氣現階段確為碳排量低於煤炭的燃料,中央政府也未因國際情勢,如俄烏戰爭爆發,能源短缺局勢下,改變現有立場,仍朝向減煤增氣、能源轉型之方向前進。紀惠容、葉大華指出,中央主管機關允宜在考量環境保護、經濟發展、業者社會責任與期待可能性等面向下,與時俱進推動具可行性作法,持續促進民間汽電共生業者採用低碳排的燃料,才能落實國家能源轉型、淨零排放的目標。紀惠容、葉大華也指出,汽電共生系統業者因屬自用發電,排碳下降與否仍取決於燃料,即使經濟部提出「經濟部製造部門2030淨零轉型路徑」採行先大後小、以大帶小的模式,期推動汽電鍋爐使用天然氣,但台塑透露石化汽電共生設備欲推動燃料轉換為天然氣,仍有待克服諸多困境。監委建議,經濟部應研謀對策,協同指標性台塑等企業積極推動減煤增氣,並參照《奧爾胡斯公約》賦予人民取得資訊、參與環境决策及司法近用的權利,共同達成推動淨零轉型的國家目標。紀惠容、葉大華也表示,「能源管理法」第10條明定當地綜合電業(如台電公司)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收購合格汽電共生業者餘電,經濟部並訂定「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規定公用售電業(如台電公司)收購餘電方式、費率及電力系統供電緊澀時間進行緊急增購。經監委調查,台電公司依法令規範收購(增購)台塑麥寮工業區、台化彰化廠的汽電共生設備餘電,雖非無據,然而彰化縣政府於2016年時駁回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系統的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事後卻遭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2022年7月15日判決彰化縣政府須賠償高達4.7億餘元。另外,經濟部提供台化彰化廠關廠前汽電共生設備產銷資料,顯示該廠汽電共生設備發電即售電,卻又因「空氣污染防制法」於2018年8月1日修法增訂展延有效時間下限為3年,許可證期限屆滿且未完成准駁前,仍可繼續操作而不必停工,這與斯時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系統的運作、設置目的有悖,經濟部及環保署應偕同正視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