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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國稅局 發票 報稅 營業稅
網紅稅上路!課稅重點一次看 「這天前」自動補報僅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個人於網路平臺從事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平臺分潤收入,其綜合所得稅課徵有更明確之依循,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網紅如在115年6月30日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該局說明,財政部發布之作業規範,主要針對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其重點如下: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二、考量網紅提供勞務及觀眾收看之場域可能涉及境內外,如其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跨境活動(如: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境外觀眾收看之收入),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三、個人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網紅收入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屬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部分,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非我國來源之所得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財政部每年頒定之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君為境內居住者,發表創作在境外平臺A,113年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2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1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甲君應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25萬元(20萬元×100%+10萬元×50%)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5萬元(30萬元-25萬元),甲君可提示帳簿文據申請核實認定成本費用,如其未能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可依財政部頒定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分別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之成本費用,並就我國來源網紅所得13.75萬元〔25萬元×(1-45%)〕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2.75萬元〔(30萬元-2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該局表示,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之情形,只要在該期限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拿機票申請免教召」卻未出境 35歲男遭判刑2個月、罰4萬
一名35歲從事影視工作的徐姓男子因未依教召令準時報到,被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刑。該案由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最終判處徐男有期徒刑2個月,緩刑2年,並須在一年內向公庫繳納新台幣4萬元。判決指出,徐男為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所屬後備軍人,原應於2024年10月14日前往桃園市龍祥凌雲活動中心報到。教召令於同年8月29日送達其戶籍地,由其母親簽收後轉交通知。徐男隨後於10月9日向後備指揮部提出航空公司電子機票影本,申請免召,並獲准免除本次教召。然而,徐男最終並未如期出境,導致原核准的免召事由消失。依規定,免召條件消滅後,當事人仍應依原定日期前往報到,但徐男卻未現身,且逾期兩日未補報。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查核其出入境紀錄後,確認其從未離境,遂將相關資料移送檢方偵辦。在偵查期間,徐男坦承未依規定報到,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包括遺失教召令切結書、免召申請書、機票影本及出入境紀錄等。法院審酌其初犯,且已認罪,未對軍事訓練造成重大影響,故予以緩刑處分,惟仍須繳納公庫罰金。
網紅課稅規範來敲門!台北國稅局說明
Youtuber、網紅要注意!因應個人經常性在網路上,包含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媒體發表或分享資訊,若有取得像是Youtube等分潤,超過起徵點就要辦理稅籍、依法規報繳營業稅。財政部於今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俗稱網紅課稅規範,只要符合將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上傳到平台,授權平台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提供相關的電子勞務,例如付費或訂閱,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如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觀眾斗內等收入,應依照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報繳營業稅。台北國稅局舉例,如果甲Youtuber是表演性質的網紅,今年10月取得分潤30萬元,該Youtuber應該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果甲Youtuber從Youtube收取30萬元的分潤,其中有來自境內觀眾80%,那麼甲就有24萬元(30萬X80%),應該按5%稅率開立統一發票。另外剩下的6萬元,是境外觀眾收看,甲可以零稅率方式報繳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乙Youtuber則是小網紅,10月取得的分潤是7萬元,表演算是「勞務」性質,超過起徵點5萬元,所以乙Youtuber還是要去登記稅籍。台北國稅局表示,乙屬於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由國稅局以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統一發票。值得注意的是,乙自Youtube取得分潤就不分觀眾是來自境內還是境外,全部收入按照1%來繳納營業稅。財政部表示,考量網紅是新興的交易方式,新制施行後,民眾可能對法規不熟悉,因此,訂今年9月10日到明年6月30日是輔導期,這段期間如果網紅有依照規定辦理稅籍、開立統一發票,都可以免依《營業稅法》和《稅捐稽徵法》處罰,呼籲網紅們依法登記稅籍並主動補報補繳。
名醫推「自費醫療」逃稅!賺逾千萬沒報稅 財政部對多家診所開罰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多家醫療診所漏報鉅額自費業務收入,致診所合夥人漏報綜合所得稅,業經移請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補稅並處罰。根據財政部查核,有名醫的自費診所年度漏報收入就高達千萬元。賦稅署指出,醫美診所、眼科診所、牙科診所及人工生殖診所等醫療診所,提供非健保給付之醫美療程、眼科手術、齒列矯正、植牙及人工生殖療程等自費醫療服務,其收費常達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因屬病患自費負擔項目且多以現金交付,稽徵機關不易掌握該等自費收入,致診所常有隱匿並漏報業務收入情形。經賦稅署稽核單位廣泛蒐集相關資料及審慎查證,查得多家醫療診所漏報自費業務收入情形嚴重,甚至有數家診所單一年度漏報收入金額高達上千萬元之情形,經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定診所合夥人漏報高額之執行業務所得,並依法補稅處罰。該署表示,為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並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針對診所之自費醫療服務收入加強查核遏止逃漏稅,呼籲醫療診所為病患施作自費療程之收入,均應依法申報業務收入,倘經查獲短漏報情事,將依法補稅並處罰。惟如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自行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免予處罰,該署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
全真瑜伽館合作廠商遭積欠巨款 吳沛憶籲跨部會展開調查
健身連鎖品牌「TRUE YOGA全真瑜珈健身」9月30日深夜無預警宣布停業、解散並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全台數萬名會員及教練權益受損,亦有合作廠商指控遭拖欠貨款數月。對此,民進黨立委吳沛憶今(7日)召開記者會,痛批業者積欠多家本土中小型供應商逾2000萬元,呼籲政府儘速介入調查,釐清是否涉及違法及惡性倒閉行為。吳沛憶表示,全真瑜伽館疑似惡性倒閉,造成許多消費者仍在處理預付費用的退款問題。該瑜伽館規模龐大,在各縣市皆設有分店,長期與多家本土中小型服務供應商合作,但目前這些廠商皆求償無門。她指出,全真瑜伽館全國員工高達400至500人,恐涉及大量解僱的違法情形。依規定,10人以上即屬大量解僱,但該業者在宣布暫停營業當天未通報地方政府,至今也未補報。吳沛憶說,據全真瑜伽館員工透露,早在5月間就有人投訴未領到薪水,當時公司已出現積欠薪資情況。她質疑,業者是否蓄意惡性倒閉、逃避債務。消費者部分雖可透過信託機制嘗試取回款項,但眾多受害的本土中小型廠商仍血本無歸,據悉全真瑜伽館積欠廠商款項超過2000萬元。吳沛憶強調,政府應立即介入調查,若確定涉及惡性倒閉與違法解僱,應依法開罰。她並進一步呼籲,由於全真瑜伽館涉及縣市眾多,勞動部應儘速與地方政府釐清事實,確認各地是否早已接獲員工投訴。同時,吳沛憶也要求運動部介入處理,指出全真瑜伽館屬於健身產業的一環,影響層面廣泛。她建議政府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結合勞動部、法務部及相關單位,針對勞工權益、消費者退款及廠商求償等議題展開協調,盡速召開會議研擬對策,以避免更多受害者陷入困境。
中獎發票要注意 小心與百萬擦身空歡喜
7、8月期發票即將在25日開獎,是消費者期待的小確幸,盼財神爺可以眷顧。各國稅局整理,最常見5種樣態,包含0元發票、已作廢的發票、不論有無登記稅籍,銷售貨物與營業人、洗發票,及過期發票,即便中獎也無法領取,民眾在對(兌)獎時要注意,避免空歡喜一場。公營事業、學校 中獎也領不到台北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明確規範即使中獎,包含統一發票消費額為0元、統一發票已經被註記作廢,或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以及營業人等。台北國稅局舉例,例如甲君購物,使用折價券消費、取得店家開立的0元發票;乙君因為購物退貨卻留有已註記作廢發票;或者像是丙君經常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但沒有設稅籍登記,並取得網路銷售平台開立的交易手續費發票,甲乙丙3君分別中統一發票五獎1000元、六獎200元以及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通通不能領獎。未辦營業登記 獎金將追回另一種常見的無法領獎情況,就是買受人是營業人,台北國稅局表示,除了記載了買方營業人統一編號發票外,假設買受人有營業行為,卻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該買受人雖以個人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形式上雖符合給獎辦法之規定,但實際上仍是營業人,惟依規定中獎發票,均不適用給獎辦法,經查獲仍將追回獎金。北區國稅局舉例,某位民眾在2024年9、10月期兌領7張中獎發票,獎金共計2300元,經查,民眾該期取得某公司開立的發票185張,品名多為「手續費」、「運費」等營業有關,該民眾取得發票是透過網路平台銷售日用品,支付平台的手續費,沒有稅籍登記,北區國稅局向該民眾追回中獎獎金,並且還輔導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所漏的銷售額920萬元以及繳交營業稅46萬多元。另一種常見的中獎發票無法領獎,即是「洗發票」的行為,所謂「洗發票」是民眾以不合常規的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的「小額」發票,中區國稅局表示,這種中獎發票達一定數量者不予給獎,已經領取獎金者,主管稽徵機關也會追回獎金,情節重大者甚至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吃官司。來不及領獎 百萬直接充公最讓民眾惋惜的,就是過期發票了,有些甚至中了百萬大獎,但是因一時糊塗,過了兌領時間還未領獎,導致錯失了機會。台北國稅局舉例,有民眾在外送平台訂餐,因帳單夾雜大量廣告未細看,直到兌獎最後一天才發現中了百萬元,卻因規定要求「必須在開獎前一日完成歸戶」而無法領獎,最終與百萬獎金擦身而過。
YouTuber、網紅注意!財政部出手課稅了 規範重點一次看
財政部於今(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俾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臺簽訂合約,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一、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二、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說明,上開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1%課徵);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財政部最後表示,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宣)導,且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臺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已訂定自今(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部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
幸運兒「爽中7張發票」獎金竟遭追回 國稅局揭原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目的,係鼓勵一般消費者索取發票,防杜逃漏稅捐,以增加稅收,同時也讓消費者有憑證可以保障自身的消費權益。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11條第1項第9款及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發票如果中獎,屬於營業性質的交易,不給獎。該局說明,未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雖以個人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之買受人未載明營利事業名稱或統一編號,形式上雖符合給獎辦法之規定,惟依上揭規定,其取得之中獎發票,均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經國稅局查獲將追回獎金。該局舉例,轄內A君113年9-10月兌領中獎獎金計2,300元,該中獎發票計7張,由甲公司網路交易平台開立,品名均為「手續費」;經該局查得A君當期共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發票計185張,品名多為「手續費」、「運費」等與營業有關,經A君說明前揭發票為其透過網路平臺銷售服飾及生活日用品,支付平臺之手續費,未辦稅籍登記;該局除具函向A君追回中獎獎金,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銷售額920萬餘元及營業稅46萬餘元。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中獎發票,不得兌獎;未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放寬扣繳憑單補報規定 小額10日內自動補報免罰
財政部通盤檢討修正減罰標準及裁倍表,增訂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相關憑單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補報或填發金額若在一定金額以下,可免予處罰。財政部表示,其中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新台幣8萬元、扣繳憑單扣繳稅額8,000元、股利憑單股利或盈餘金額8萬元以下,免予處罰。逾10日期限後自動補報或填發者,及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補報或填發給付總額6萬元及4萬元以下,也可免予處罰。財政部表示,2024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所得,違反扣繳、申報、填發等義務,2025年1月1日尚未裁處或已裁處而尚未確定的罰鍰案件,適用上述修正規定,但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扣繳義務人者,得適用修正前規定。此外,財政部也預告,個人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的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公告期60天。
爸送「5千萬房」給小孩少做一事 國稅局盯上遭補罰150萬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出資購買房地,並登記子女為房地所有權人,應留意贈與稅相關課稅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以贈與論,並就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財產價值,依法課徵贈與稅。稽徵實務上,此類以贈與論案件,納稅義務人常誤認未直接移轉財產予他人而無須課徵贈與稅,當稽徵機關依查得事證核認財產移動之行為應以贈與論時,會先行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逾期仍未申報或未提出不以贈與論之證明文件者,才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甲君於110年10月13日簽約購買市價5千萬元的房地,並登記該房地之所有權為其子所有,因該房地之購買價款均由甲君支付,核屬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其子購置房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惟甲君未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通知補報後,甲君仍未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因此被按該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新臺幣1,290萬元,補徵甲君應納贈與稅額107萬元〔(贈與總額1,290萬元-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依0.5倍裁處罰鍰。國稅局提醒,父母無償為子女購置財產者,應留意贈與稅課稅規定,如接獲稽徵機關通知申報之公文,務必於1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處罰鍰。
綜所稅申報明天到期!國稅局延長收件 逾期不繳「最慘下場」曝光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到114年6月30日截止,只剩下1天。財政部提醒,國稅局將延長收件至晚間7時,若使用網路報稅服務,最晚則必須要在凌晨0時前完成報稅;若期限內未報稅者,不僅要補繳稅金,恐怕還會面臨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同時須多繳滯納金,呼籲民眾務必在期限前完成綜所稅申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截至114年6月22日止,已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件數約612萬件(約占去年總申報件數685萬件之89%),距離申報截止日(6月30日)僅剩1天,提醒尚未申報的民眾儘速辦理結算申報。該局說明,民眾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登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核對申報內容無誤後,一定要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動作,待系統出現「申報成功」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以往有民眾線上繳納稅款,卻漏未將申報資料上傳即離開系統,此類案件一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未申報案件,將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亦會影響短漏報所得的處罰倍數及核課期間。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想確認是否申報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個人/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及繳稅查詢/綜合所得稅申報及繳稅結果查詢,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編號、民國出生年及驗證碼,即可查得檔案編號、申報日期、申報時間、附件上傳檔案數及繳稅紀錄等資訊,繳稅紀錄資料彙整上傳時間至少需2個工作天,故建議民眾於繳稅次日起第3日工作日再查詢。財政部指出,若民眾未在期限前完成綜所稅申報,只要在被查獲或被檢舉前主動補繳,就不會產生罰鍰,但仍需繳交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是超過3天加徵1%,因此在6月30日截止申報後,7月1日到7月3日補報都不需要繳滯納金;而滯納金每超過3天加徵1%,最高累積至10%。若7月15日才完成補繳稅,則還需要再加上5%的滯納金。財政部提醒,若延遲繳稅30天以上,利息會改以郵局的「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屆時繳交的金額會是稅金+10%%納金+郵局利率計算利息。以上為「主動補繳」面臨的滯納金,如果是被國稅局揪出或被他人檢舉,恐怕還得面臨3倍罰鍰,情節嚴重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為補報戶口…3寶爸做DNA鑑定驚覺「6歲女兒非親生」 1理由從沒懷疑過
發現養育多年的孩子沒有血緣關係,一定很難接受!中國河南許昌一名梁先生,和妻子育有3個小孩,因為先有後婚,沒有給孩子報戶口,直到後來補辦出生證明時,DNA鑑定報告卻重重打了他一巴掌,因為養育6年的小女兒竟不是親生的,如今他只希望夫妻倆共同面對,解決孩子的戶口問題。據《小莉幫忙》報導,梁先生和妻子生下3個孩子,2012年生下大女兒、2013年生下兒子出生,2015年生下小女兒,因為年紀小先有後婚,沒有給孩子開出生證明,直到2016年才補辦結婚手續。然而,2人在2017年因感情不和分居,妻子起訴離婚6次未果,3個孩子均由他撫養,「女方那邊對孩子一直不管不問,頻繁地起訴我要離婚,孩子一直沒上戶口,法院說必須先把孩子戶口問題解決」。梁先生2021年為了給孩子報戶口,去補辦出生證明,但親子鑑定結果顯示,養了6年的小女兒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讓他頓時晴天霹靂,「當自己親閨女養了6年,我的父母眼睛都快哭瞎了,他們3個彼此長得很像,而且都像媽媽,我從沒有懷疑」。梁先生受到雙重打擊,一方面孩子非親生,另一方面想要離婚需要確定3個孩子的歸屬,報戶口問題因此變得更加複雜,但即使女兒不是他的,他也選擇原諒,「孩子不能決定出生,她沒有錯。她和哥哥姊姊一起長大,3個孩子感情很好」,儘管心痛不已,他仍希望妻子出面共同解決問題。不過,岳父卻抱持不同看法,他提到女兒17歲和女婿在一起,「女婿當年20多應該是懂得,生了第一個孩子沒有領證,想著雙方是要好好過日子,就後續有了老二和老三」,並痛訴女婿是媽寶,花50元人民幣還要給父母申請,而結婚7、8年來,這是女婿頭一次上門,「現在小外孫女不是親生,男方要各種損失40多萬,只要離了婚我們就配合」。岳父建議再做一次親子鑑定,他認為非親生不太可能。而根據鑑定報告,梁先生和小女兒不是親生,但是和孩子母親有血緣關係,「女兒的意思是,如果不離婚,不會幫辦戶口。離婚官司走完,該上戶口上戶口」,對此梁先生表明,只要解決孩子的戶口問題,一定全力配合。
帶風向?故宮二展館被指預算遭砍水電缺將休館 故宮澄清非事實
國民黨立委葛如鈞今天在立院質詢時指出,故宮第二展覽館(原故宮圖書文獻大樓),與大都會博物館合作的展覽結束後,傳出將暫時「休館」說法,部分媒體卻刻意導引因總預算被砍、故宮將節省水電開支所致。但據他瞭解,故宮第二展覽館根本沒有要休館,只是是為了正常換展,與總預算無關,「修館」非「休館」,呼籲故宮澄清,避免誤導社會大眾。葛如鈞今天在立院質詢時,出示國家通訊社「中央社」今年5月7日報導內容投影片,畫面中的報導內容指稱「故宮本預計在大都會展後推出後續展覽,但受預算被刪除影響,首展結束後,將休館整養護,節省水電」,葛如鈞問故宮院長,故宮第二展館真的是因預算被砍,將休館整養護,節省水電嗎?蕭宗煌則說明,其實媒體誤會了,第二展覽館「並沒要休館」,只是大都會展覽是「故宮外界單位舉辦的特展」,展區內部裝潢由外部單位負責重新裝潢,僅外部單位在展前裝潢,就花了一個多月,展後拆卸現場,雖然會比較快,但故宮還是要整理、點收,之後還要重行調整空間。蕭宗煌說,故宮第二展館預計在12月展出陶器主題展,玉器主題展,媒體報導「休館」,恐造成外界誤解,「好像故宮將關閉第二展覽館,絕非如此」,而類似的調整優化展出空間,屬於國際博物館的慣例,因此與沒預算能開館,是兩碼事,此事也與總預算多寡無關。葛如鈞則說「中央社顯然與故宮有點小誤會,別讓誤會造成民眾更多困擾」,請故宮出具正式說明文,蕭宗煌也承諾故宮會照辦。此外,針對 111 年 1 至 6 月間發生的圖檔外洩事件,葛如鈞表示,此事件依資安署認定為「資通安全第 2 級事件」,但故宮卻遲至多月後才補報,且院內對「資安事件」的理解顯然與主管機關標準不同。 葛如鈞說,他針對該資安事件請故宮提供說明,故宮卻三度補件皆未能提出符合《資通安全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的「通報與應變機制」,甚至僅提供數發部資通作業要點連結,最後才提供一張資料不全的圖片流程圖。他針對該流程圖質疑,沒有看到資安事件通報窗口是誰,又要如何負責?他也提醒故宮,不見得只有駭客入侵才屬於資安事件,請故宮在兩週內提出完整的資安教育與應變訓練規劃。
休息時間回訊息算加班?她離職討50萬 法院判前東家賠「這金額」
大陸一名李姓女士(化姓)2021年入職某公司擔任高管,在職期間經常利用下班、週末及假日等休息時間處理工作。李女離職後,一紙訴狀將前公司告上仲裁機構,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仲裁裁決後,公司不服,向青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加班未經批准就不算加班。青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公司支付加班費人民幣9萬元(約新台幣39.6萬元)。綜合陸媒報導,李女2021年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期間,李女經常在休息時間,如週末、下班後、國定節假日等,收到公司高層發來的消息,包括回覆工作指令、修改方案等,她按照要求完成了相應的工作。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業務調整,李女與公司就離職一事進行協商,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共計人民幣12萬元(約新台幣52.8萬元),雙方未能達成共識。2024年4月,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公司與李女的勞動爭議糾紛。法庭上,公司辯稱,加班須經過審核確認,否則不視為加班,且李女從入職至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從未提出加班申請,其主管也從未安排過加班,職員本人也未曾向公司人事部門申請補報加班時長或申請調休。經審理,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的勞動合同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但根據李女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相關文件制度、工作事項統計表等證據,證明其有利用休息時間回覆工作相關問題,且已超出了簡單溝通範疇,需要進行實質性處理,對於相關聊天記錄顯示在工作時間外處理工作事項的時長,應當認定為加班時長。最終,經過核算,法院判決公司向李女支付2021年至2023年加班費,共計9萬元。該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高管下班後處理工作…公司辯未經批准「不算加班」 法院判決出爐
大陸一名李姓女士(化姓)2021年入職某公司擔任高管,在職期間經常利用下班、週末及假日等休息時間處理工作。李女離職後,一紙訴狀將前公司告上仲裁機構,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仲裁裁決後,公司不服,向青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加班未經批准就不算加班。青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公司支付加班費人民幣9萬元(約新台幣39.6萬元)。綜合陸媒報導,李女2021年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期間,李女經常在休息時間,如週末、下班後、國定節假日等,收到公司高層發來的消息,包括回覆工作指令、修改方案等,她按照要求完成了相應的工作。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業務調整,李女與公司就離職一事進行協商,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共計人民幣12萬元(約新台幣52.8萬元),雙方未能達成共識。2024年4月,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公司與李女的勞動爭議糾紛。法庭上,公司辯稱,加班須經過審核確認,否則不視為加班,且李女從入職至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從未提出加班申請,其主管也從未安排過加班,職員本人也未曾向公司人事部門申請補報加班時長或申請調休。經審理,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的勞動合同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但根據李女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相關文件制度、工作事項統計表等證據,證明其有利用休息時間回覆工作相關問題,且已超出了簡單溝通範疇,需要進行實質性處理,對於相關聊天記錄顯示在工作時間外處理工作事項的時長,應當認定為加班時長。最終,經過核算,法院判決公司向李女支付2021年至2023年加班費,共計9萬元。該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國稅局開始查稅了! 專家提醒:「5行業6行為」漏報稅快補繳
為了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國稅局每年例行性展開營業稅查核,對此臉書社團「賣厝阿明 知識+」的版主阿明也分享查稅重點以及常見違規行為,更提醒店家趕快檢查帳目,避免涉及逃漏稅。「賣厝阿明」發文表示,彙整財政部國稅局本次查核重點,包含黃金路段商家、排隊名店、夜市、受媒體關注店家、理髮業、不動產租賃業等5種類,以下是各項可能被鎖定的原因:1.黃金地段的商家 : 這些店通常租金高,容易因為成本壓力而漏報收入。2.排隊名店和媒體報導過的店 : 這些店人氣高,現金交易多,容易漏開發票。3.夜市攤販 : 夜市交易多為現金,常常漏報收入。4.理髮店 : 現金交易多,容易漏開發票或漏報收入。5.不動產租賃業 : 租金收入容易被忽略或低報。「賣厝阿明」指出,查稅過程常見違規行為,通常有以下6種:1.沒登記稅籍就營業: 例如夜市攤販沒登記卻一直在做生意。2.漏開發票: 例如排隊名店收了現金卻沒開發票。3.開假發票: 例如幫別人開假發票逃稅。4.進貨沒拿憑證或虛報進項: 例如同一張進貨發票重複報稅。5.買國外服務沒報稅: 例如在國外網站訂房、訂機票卻沒報稅。6.把該報稅的收入報成免稅: 例如把該報稅的商品誤報為免稅項目。「賣厝阿明」提醒,2024年營業稅查核已經開始,店家要趕快檢查帳目,遇到不確定的情況可以求助會計單位,一旦發現漏報稅,最好在3月31日前主動補報補繳,為了避免涉及逃漏稅,應該遵守以下4個項目:檢查稅籍登記: 確認營業項目和登記內容一致,有變更要及時更新。核對發票開立: 每筆交易都要開發票,定期檢查發票紀錄。確認進貨憑證: 進貨時一定要拿合法憑證,避免重複報稅。主動補報補繳: 如果發現漏報,趕快在3月31日前補報並補繳稅款,這樣可以免罰款。 房市交易恐創7年新低! 大老曝海嘯第一排動向:改做Uber eats 買下13.5%高投報屋 住戶秒退租!AV帝王傻眼:我被坑了 祖厝被強拆、竹東如九龍城?科技首都城市治理失靈
借名登記「因非法定名義人無須繳稅?」 法界提醒多留心免遭國稅局罰款
根據律師執業個人觀察,許多客戶偏好使用借名登記規劃資產,所以借名登記相關的權益及稅負問題越發重要,借名登記依照我國現行法規定下,可能會涉及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及遺產稅問題。首先,依照國稅局認定,個人獲取借名登記土地之售地利益,應列為其他所得申報所得稅。該局舉例甲兄與乙弟各出資共同購買A農地,並約定借名登記在乙弟(出名人)名下,嗣後甲兄與乙弟同意出售A農地,並依二人協議,甲兄(借名人)獲取售地款。針對這筆售地款,國稅局認為,甲兄(借名人)取得該筆借名登記財產的售地利益,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依法要課徵所得稅。【註1】或許有人會問:個人出售土地不是免稅嗎?但是須注意,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稅,只限於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而借名人(甲兄)不是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依照現行多數實務上看法,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因此,借名人(甲兄)僅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出名人,乙弟)終止契約返還土地的請求權。換言之,當出名人(乙弟)出售土地取得價金,屬於債權買賣行為,當出名人(乙弟)將價金返還給借名人(甲兄)時,借名人(甲兄)取得該筆借名登記財產的售地利益,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依法要課徵所得稅。更進一步說明,可以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 4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說明: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已受土地增值稅之核課,為免重複課稅 ,故不再就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而不動產借名行為是因為出售土地移轉登記移轉所有權的行為,故屬出售債權而非出售土地,所以沒有免課所得稅的適用。其次,借名登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借名登記原因關係終止後,而請求移轉借名土地給實際所有權人時,應向請求登記移轉之土地實際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當借名人 (甲兄)終止借名關係時,出名人(乙弟)即負有返還所有權之義務,此時,甲兄要取回「借名登記」的土地要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最後,借名登記也可能涉及遺產稅的問題,假設借名人 (甲兄)過世,因甲兄生前將土地借名登記在出名人(乙弟)名下,死亡後經由法院判決,該土地屬於甲兄財產,甲兄的繼承人必須把該筆借名登記的土地以「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財產併入遺產, 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註2】因此,借名登記因為不是法定名義人不用繳稅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或者千萬不要用投機方法,藉由借名登記來規避應承擔的義務或責任,若有需要仍應找專業律師討論才是保障自己的權益的方法。【註1】借名人所獲取之售地利益,是實現債權處分之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註2】須特別注意的是,此時甲兄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登記返還的債權,所以課稅標的為「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並非「土地」,所以繼承人無法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的規定。
父遺囑指定兒繼承億元保單 1原因竟被追繳3600萬…國稅局說話了
為了以防萬一,許多人會在生前立遺囑,將遺產做好分配。有一名爸爸將價值1億元的保單,指定兒子是受益人,但是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問題,以致於兒子不但要補繳遺產稅,還被開罰1600萬。有一名爸爸生前透過保險規劃財產,死亡後兒子主張自己是繼承人,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不過中區國稅局查核發現,爸爸生前是投保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商品,於死亡時尚未解約,而且外國保險公司沒有依照保險法核准,因此要納入遺產總額計算課稅。中區國稅局說明,一般保單經過金管會核准後,在我國販售,這類保險有指定受益人,因此最終核發的人壽保險金可不納入遺產總額,但這起案例因為非我國保單,爸爸的保單價值最後核發1億多元,須補徵遺產稅2000萬餘元,並處1600萬餘元罰緩。中區國稅局提醒,男子應檢視父親生前是否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境外保單,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中區國稅局也提到,保單變更要保人,應申報贈與稅。由於國人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於下一代成年後,以變更要保人方式達成財富傳承,但在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形同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民眾黨陷政治獻金假帳爭議 黃珊珊、黃國昌回應了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爆出政治獻金假帳爭議,他為自清大動作下令清查,但卻取消10日出席的活動,躲避媒體追問,民眾黨立委黃珊珊昨表示,9日對帳完後發現錯誤,「這在帳務上是很嚴重的問題,這錯誤不應該發生」,也對廠商很抱歉,之後會進一步查證,再向監察院補報;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則表示,「對柯文哲為人很有信心」。柯文哲的母親何瑞英近日也為此感到心煩,但仍力挺柯文哲,強調「我敢說我的兒子沒有貪汙,他絕對不敢」、「我的兒子在學校品行第一」。並表示對媳婦陳佩琪用孫子名義開咖啡廳一無所知,「這種事不會跟我說啦,我都是看電視的。」黃珊珊昨至基隆參訪時表示,時樂及尼奧公司在2024總統大選期間,承辦民眾黨很多的造勢活動,過程中是財務部在報帳,而對方是商業公司,有沒有報帳都會很清楚,這牽涉到報稅有沒有不實的問題,影響很大。對廠商很抱歉,會盡速釐清。黃珊珊指出,黨部收入非常多,全國各地方黨部都會有相關支出和費用,是不是忙中有錯或中間出差錯,這都要去釐清。至於被問到與廠商是否為好友?黃珊珊並未正面回應,僅表示後續黨中央會再進一步查證,向監察院補充申報。而柯文哲對帳務問題是否知情?黃珊珊說,之前沒碰到柯文哲,但柯一定是按照規定辦理。黃國昌則說,柯文哲已下令全面清查每1位經手的同仁、會計,相信絕對能給支持者滿意的交代,他也百分之百相信柯文哲的為人,直言柯是生活簡單的「工作狂」,相信一定會給社會大眾及支持者一個清楚的交代,認為整起事件偏向帳目疏失所導致。黃國昌強調,民眾黨並非靠財團大筆捐贈支持的政黨,都是依靠小額募款,統計約有20萬筆,因此相當珍惜民眾的每一筆愛心,請再給民眾黨一點時間。
財政部4月啟動大查稅!鎖定夜市、人氣名店 企業主剩1個月「自首期」
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4月1日將展開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大查核,鎖定黃金路段、夜市、高人氣名店(如排隊店、媒體報導關注店)為查核重點。相關店家如想避免被罰,僅剩下1個月檢視補報。國稅局指出,業者自行檢視帳證,如果有短漏報情形,在3月3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與利息,就可以免受罰。或者自行檢視有無違反貨物稅或菸酒稅違章情形,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與利息。依據過往經驗,國稅局會把6大較常見的營業稅違章情形,列入2024年的查核重點,包含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短漏開發票或二聯式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營業稅;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額。國稅局表示,黃金路段、夜市、高人氣店家,有無依規定設稅籍、短漏開發票及是否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仍持續列為加強查核對象。此外,2024年度還有菸酒稅、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同步展開,也是依據過往較容易逃漏違章情形,作為查核重點,如貨物稅為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短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表報帳證不符;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