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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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聲請公開播送辯論程序了! 台北地院獲准了
台北地院審理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以及政治獻金案,將於本月中旬展開言詞辯論,柯文哲向合議庭聲請公開播送,台北地院於今日(12月2日)裁定言詞辯論以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准予實施公開播送,本案可抗告。北院指出,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聲請就本案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公開播送。本院審酌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復為社會矚目之案件,公開播送尚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北院表示,依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0條規定,實施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併考量本案被告等人經起訴之事實具相關連性,難以分割,除聲請人聲請部分,本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就本案其餘當事人及參與人全案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均公開播送。針對柯文哲意旨另稱司法院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已僭越修正後法院組織法之立法意旨,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北院查詢後認為,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授權訂定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該實施辦法說明為「為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導致開庭過程中揭露之相關隱私、個資或其他機密資訊,沒有被適當處理,產生外洩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之虞,爰明定法庭錄音、錄影之公開播送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及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上述規定是為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時,造成參與訴訟程序者如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之情形時,無從為適當處理,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故規定該案件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以便得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處理。此外,為避免公開播送時間延宕過久,同時於第2項規定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為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已衡平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難認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立法目的相悖離或逾越同條第9項授權範圍。因此有關柯文哲這部份的聲請意旨自難憑採。
升教授好難1/全台首件!台大阻師升等不甩教育部 法院判國賠10萬
國立台灣大學作為最高學府,進入台大不僅是學子們的夢想,同樣也是教授的心之所向。不過,在這個人人嚮往的學術殿堂,台大卻不僅發生阻擋副教授升等,甚至在教育部宣布台大違法後仍一意孤行,導致副教授林怡秀向台大提起國賠官司求償55萬元精神撫慰金,獲台北地方法院判賠10萬元,本案也成為全台第一起因教師升等受阻而獲勝的國賠官司。台灣大學擁有17個學院61個學系152個研究所,領域橫跨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藝術領域,本案當事人林怡秀副教授任教於該校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該學程結合醫學、管理、醫學領域知識,並以成為運動產業與健康管理高階人才培育基地為目標,目前學程的辦公室以及教師研究室主要在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2樓。進入台大不僅是學子們的夢想,也是教授們的心之所向,但台大近日卻發生教授升等屢被刁難的情形。(圖/本刊資料照)具有美國北科羅拉多大學運動管理博士學位的林怡秀,2021年3月5日提出升等教授申請案,當時的外審委員皆肯定林怡秀學術表現並一致推薦升等的狀況下,升等案仍被運管學程教評會否決。林怡秀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於同年12月28日認定台大運管學程處分違法,命其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然而台大運管學程無視訴願決定,2022年7月7日才召開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程教評會審議此案,且甚至在沒有提出具體理由的狀況下,再度推翻外審委員一致推薦林怡秀升等之意見,於2022年8月29日再度宣布不通過升等申請案,林怡秀只好第2次提出訴願。孰料,這時台大運管學程分別於2022年12月1日、12月22日自行撤銷2次的處分,並稱「本校共教中心運管學程於111(即2022)年10月7日召開教評會議重新檢視第2次處分作成前原辦理各項審查作業之程序,發現程序不完備而有瑕疵」等語,林怡秀的第2次訴願結果也因此被教育部決定不受理。2023年6月8日為林怡秀第3次升等機會,沒想到在苦等了2年以後,台大運管學程再度於同年的8月2日用函文通知林怡秀升等未獲通過,但函文卻仍無記載林怡秀升等未獲通過之具體理由。台大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結合醫學、管理、醫學領域知識,並以成為運動產業與健康管理高階人才培育基地為目標。(圖/翻攝自台大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臉書)心力交瘁的林怡秀於同年2月18日向台灣大學請求國家賠償,但30日後台灣大學仍未展開協議,林怡秀希望司法能替受盡委屈的自己出口氣。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台大在處理林怡秀升等申請案過程中,構成怠於執行職務,且情節重大,侵害了林怡秀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且使其在這2年多經歷多次審議和行政救濟程序,原告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2023年11月17日判決台大應給付10萬元精神撫慰金予林怡秀,全案上訴後,目前正由高等法院審理中,預定12月間言詞辯論,明年初宣判。CTWANT記者試圖聯繫林怡秀教授本人進行受訪,然而考量到目前仍在台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擔任副教授一職,對於本案不方便另作發言,便透過委任律師翁國彥向記者婉拒採訪。本刊也致電詢問台灣大學秘書室媒體公關中心,校方表示目前全案交由司法審判,不方便另作回覆。
高虹安貪汙案二審12月宣判 若無罪可復職牽動新竹市長選局
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擔任立委時涉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一審重判7年4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將在12月16日宣判,如果合議庭認為她挪用的費用不是「薪水或公款」,不構成貪汙罪、逆轉改判,高虹安可復職,也將影響藍綠白在明年新竹市長選舉的布局。高虹安當年被民眾黨納入不分區立委並順利當選,民國111年選上新竹市長。112年她涉詐領助理費遭起訴,隔年一審判刑7年4個月並宣告褫奪公權4年,內政部依法停職,高虹安在一審判決公布後也退出民眾黨。日前高院進行言詞辯論,高虹安出庭答辯說,全國有關詐領助理費相關判決達200多筆,不但法律適用不明確,也有爭議。高強調,她沒有用人頭詐領助理費,這些助理確實有加班賣命又認真,助理提出其他立委辦公室的零用金制度,她予以採用,這制度並非她發明,零用金更不是她的小金庫。她說自己沒有貪汙,沒任何一毛錢進她口袋,個人支付的費用早已超出被認定的貪汙金額,請求判決無罪;律師則表示,合議庭如果認為高不成立貪汙罪但構成偽造文書罪,請求判處易科罰金之刑,以免影響她從政之路。這起官司不僅牽動明年底的縣市長大選,且攸關立委助理費的法律見解該如何定義,對高虹安而言更具關鍵性。因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但假如二審改判無罪,在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也就是說,高院在12月16日宣判時,一旦不認定高虹安觸犯貪汙重罪,她可望復職、回歸市長職務。
律所換冷氣要借道 鄰居堅拒開門!法院判「不得妨礙修繕」
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去年4月向房東鄭男租下某社區8樓之3房屋作為法律事務所使用,因冷氣無法製冷需更換室外機,但工程僅能從隔壁8樓之7進出,陳男多次與8樓之7所有權人蔡女協商均遭拒絕,遂提告請求法院准許通行。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時,不得拒絕,且參閱室外機外牆位置照片,僅有從8樓之7進入拆裝一途,別無其他途徑,判處蔡女應容忍陳男偕同修繕人員進入屋內進行工程,不得有妨害之行為。全案可上訴。陳男主張,房東鄭男係以現況交屋,附有1台獨立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安裝在屋內,但室外機懸掛在8樓外牆上。由於冷氣使用多年無法有效製冷,經空調公司勘察確認須更換室外機。但受限屋況格局,施工僅能從隔壁8樓之7通行,陳男多次協商皆遭蔡女拒絕。蔡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書狀表示,更換路徑有多種方式,陳男執意要從自家進出,並懷疑其要在屋內設置管線,侵害所有權,要求法院駁回訴訟。台北地院法官審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文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且參閱室外機外牆位置照片,僅有從8樓之7進入拆裝一途,別無其他途徑。關於蔡女提出的管路設置部分,陳男表示均會按照原來管路,不會經過蔡女房屋,其所提出的疑慮可以排除。因此法官認為確實有透過8樓之7房屋進行裝設冷氣室外機之必要,判處蔡女應容忍陳男偕同修繕人員進入屋內進行工程,不得有妨害之行為。全案仍可上訴。
黃子佼認了「離婚孟耿如」須負擔扶養費 開庭求輕判:自己不懂法律
男藝人黃子佼涉購買持有多達2259部未成年性影像,一審遭法院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上訴二審,今(21日)高等法院開庭,黃子佼在庭上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且親口認了與孟耿如已經離婚,須負擔扶養費,因此請求法官輕判。據悉,黃子佼目前已與30名被害人和解。本刊今年5月接獲爆料,身陷官司的男藝人黃子佼與孟耿如已經悄悄辦妥離婚手續,結束5年婚姻,當時黃子佼的委任律師蕭棋云回應,「謝謝關心,一切以家人為重。」但未否認離婚消息。沒想到黃子佼今日在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他在庭上說自己不懂法律,並證實與孟耿如已經離婚,須負擔扶養費,請求法官輕判。黃子佼全案言詞辯論終結,已訂於11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庭訊結束後,黃子佼走向被害人律師訴說他經歷家庭破碎的狀況,稱理解被害人的痛苦,但遭被害人律師回應,「我們的當事人都這麼年輕,人生還沒開始,就被你們這些人摧毀。」黃子佼沒有再多說什麼,給了90度鞠躬致意,隨後離開法院。回顧黃子佼案情,一審判決,黃子佼被控自2014年2月12日起,註冊成為非法偷拍網站「創意私房」會員,並陸續購買網站販售的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並下載,並將影片儲存到硬碟裡,因此觸犯下載後修正施行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因此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判黃子佼8月,併科罰金10萬元。案經上訴二審後,受害者人數擴大至37人,據悉,目前已經全數和解,剩下1名被害人還在談匯款的事宜。◎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20歲男廁所偷拍成大女學生 被逮認罪求和解
20歲曾姓男子今年2月25日下午15時許,潛入台南市成功大學光復校區一樓男女混廁內,躲在廁所內持手機朝隔壁廁所偷拍1名女大生身體隱私部位影像,被女大生發覺報警處理,南檢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起訴,在法院審理時,曾姓男子認罪及與女大生達成和解賠償後,女大生撤告,曾男獲法官諭知公訴不受理,作案的手機被沒收。檢方起訴指出,曾男被女大生報警查獲後,在偵查中坦承不諱,與女大生在於警方詢問時的證述相符,警方查扣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8張、現場照片6張、還在曾男被扣案的手機畫面找到4張偷拍的性隱私照片,曾男涉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其性影像,拍攝內容是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依刑法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起訴。本案起訴後移送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定曾男涉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因此罪屬告訴乃論罪,受害的女大生在法院審理中見到曾男表達悔意,且接受女大生提出的和解條件,念及曾男年僅20歲尚年輕,同意和解給曾男自新機會,當庭與曾男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法官指出,因曾男所犯屬告訴乃論罪,因女大生同意和解已撤告,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曾男雖因被諭知不受理判決,縱未能訴追他的犯罪行為,惟起訴書已同時載明聲請沒收,犯罪的違禁物、犯罪所得及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曾男用於偷拍的手機,一併宣告沒收。
因應死刑釋憲結果 司法院今通過修法草案!最高法院應為死刑案件召開言詞辯論
去年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於法官判死設下8關卡,司法院11日通過修法草案,增訂偵查中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殺人或與其相結合之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通知法扶律師到場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之事由,另經原審宣告死刑或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求處死刑之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應適用強制辯護制度及第三審審判時應行言詞辯論之要件,並授權最高法院訂定相關言詞辯論規則,以及受刑能力不足,而不應對之執行死刑之依據。司法院表示,這次修正除落實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外,並加強參與訴訟被害人之程序地位,另考量新興犯罪類型及相關案件增加趨勢、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修正預防性羈押之適用範圍,期透過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修正草案將循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送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法草案增訂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科刑資料調查時,得提出被害影響陳述,並就科刑範圍事項,請求詢問被告,因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之修正,修正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之規定。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並促進訴訟經濟及實踐有效率之刑事審判,修正證據調查程序之規定。擴大第一審獨任法官審理案件之範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
認同有條件修「法院組織法」 蕭文生談京華城案:繫屬案件不適合法庭直播
大法官被提名者蕭文生10日表示,策略上可以法庭直播,但必須先排除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的「繫屬案件」,畢竟過去國民法官剛上路時,也先使用已經確定判決的案件試行之,希望多些緩衝。立法院全院委員會10日上午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蕭文生同意權案,而民眾黨立委麥玉珍質詢關心,民眾黨團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正,希望允許重大案件法庭公開播送,蕭文生是否支持?麥玉珍也直球對決,要求蕭文生對京華城案是否支持法庭直播,該表達態度。蕭文生答詢指出,近期通過的原則是「法律審」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其實在此架構之下,自己是贊成的。他舉例,大法官「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已經公開很久了,大家也很習慣,因此大法官針對法律問題辯論時,公開沒有什麼問題,當然若涉及妨礙公共利益等就必須例外處理。民眾黨立委麥玉珍(圖)對大法官被提名者是否支持《法院組織法》修法推動法庭直播頗為關心。(圖/黃耀徵攝)蕭文生坦言,大家在吵最兇的,應該是「事實審」要不要列入法庭直播,而台灣本來理想的法律架構,一審應該是事實審,二審就不必重複針對事實兜圈子,但現在最大問題是「一、二審幾乎在做同樣的事情」,若能解決這類問題,把事實審加上一些例外、妨礙公益的法律審排除,並保留法官有最後裁決彈性空間,「公開沒什麼問題」。蕭文生強調,制度剛上路時,不宜用「繫屬案件」試行之,言下之意京華城案屬於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的「繫屬案件」,自己並不認同公開法庭直播審理。他重申,國民法官對我國司法都是新制度引進,當初國民法官試行時,是用以前已確定判決案件,逐步成熟化,即使法庭直播要上路,也需要一段適應期,實在不認同繫屬案件準用之。※CTWant提醒您: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皆應推定為無罪。
男拒認女兒!嗆前妻「做過特殊行業」當他替代品 拒做1事遭認證是親爹
北部1名女子小美(以下皆為化名)和男子阿強交往後懷孕,雙方婚後僅1個月就離婚,不料女方生下孩子後,前夫卻不認帳,未曾扶養或認領,導致女兒身世成謎,身心創傷嚴重,讓小美十分心疼,遂提出請求認領子女告訴。士林地院認為,女童出生時程與雙方交往、婚姻時間吻合,加上阿強拒絕DNA鑑定,判處男方應認領子女。根據判決書,小美主張,她於民國103年與阿強交往後懷胎,雙方於104年6月16日結婚,但婚後1個月即辦理離婚登記,女兒出生至今均由其單獨扶養,被告未曾扶養或認領,致孩子身世成謎,身心創傷嚴重,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阿強認領女兒,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她單獨任之。阿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具狀答辯稱小美曾從事特殊行業,並與多人發生不當關係,婚前有固定交往之男友,自己只是替代品,且雙方於103年間相識時僅有電話聯繫,在他和小美發生關係前,女方早與其男友發生多次關係,故小美懷有之身孕顯然為第三人所有,無事實證明是他的骨肉,因此拒絕配合親子鑑定。士林地院審酌,女童受胎期間為103年12月6日至104年4月7日間,與104年6月16日阿強與小美結婚時間緊接,衡情應屬雙方交往期間,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親子鑑定,則就原告主張女兒和阿強具親緣關係,應認為真實,因使小美請求被告認領子女,應予准許;至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則由小美單獨任之。
陳嘉義遭爆郭台銘連署案 偵訊光碟「被消音!桃檢這樣說
桃園市蘆竹區前議員郭麗華2年前涉嫌替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花錢買連署書,遭桃園地檢署起訴,桃院預計9月宣判,卻爆出檢方偵訊光碟竟「被消音」,因郭案和起訴鄭文燦涉貪的檢察官都是陳嘉義,引發辦案瑕疵爭議,桃檢對此表示,錄影有影像,但和備援錄音一樣都只有「答答」聲,疑因設備出問題,將加強檢查改善。資深檢察官指出,郭麗華從頭到尾否認犯罪,筆錄也如實記載,並非不認罪寫成認罪等重大錯誤,就算不採信偵訊筆錄也無涉全案判斷,且全案7人怎會只對否認犯行者「消音」,感嘆陳嘉義又「背鍋」。郭麗華被控在郭台銘在進行連署參選2024年總統期間,透過前助理以每份300元收購連署書,郭主張偵訊時未被告知權利,開庭時檢方也未說明所涉罪名,質疑筆錄失去證據能力。桃檢指出,偵訊時都會有錄音和錄影2套設備,但郭偵訊時,錄影設備只有影像,聲音部分和錄音檔同樣只有連串答答聲,桃檢已將偵訊錄影光碟提供法院,備援錄音檔案經勘驗僅有連串答答聲,未錄得偵訊對話才未提供,為免被告及辯護人誤解,將儘速將錄音光碟檢送法院。桃檢指出,全案已經桃園地方法院言詞辯論終結,預計9月宣判,被告偵訊筆錄均有記載被告否認犯行、檢察官告知權利及辯護人全程在場等情,並未影響被告陳述權益,強調偵訊錄音設備均有定期檢查,何以本案有此情形,將了解原因加強檢查改善相關設備,避免此類問題發生。
她討5萬月退俸遭拒怒砸壺、電腦又潑尿 人夫分居4年心死離婚
2001年,男子阿國跟女子小萱(均化名)結婚,但2019年小萱要他繳月退俸5萬元遭拒,小萱一氣之下砸壞阿國收藏的紫砂壺,又拿鐵鎚敲電腦,事後把阿國買的蔬果丟棄,還潑屎尿在鞋子上,讓阿國怕到申請保護令,雙方分居超過4年,最後訴請離婚。判決書指出,阿國跟女子小萱2001年結婚,2019年小萱要他交出全部月退俸5萬元遭拒,她情緒失控,砸毀阿國收藏的紫砂壺,持鐵鎚敲毀電腦,事後更丟棄他買的蔬果,剪破他的衣褲,將尿液潑灑在鞋子、在門前撒白糖,另在阿國門口、牆壁塗鴉驚悚文字及不明圖案,或以衛生紙團、污穢物及食物殘渣等製作詭異圖樣,又故意破壞家具,製造大量垃圾,且空燒鍋具,砸毀阿國的手機。同年10月,小萱討錢時,用手腳踢阿國下體,讓他心生恐懼聲請保護令,而雙方已分居超過4年,阿國訴請離婚。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法官認為,斟酌前揭證據,堪信阿國主張為真實,小萱施以家庭暴力,致阿國不得不離開夫妻共同住所,雙方初分居迄今已逾4年,長期不同居、無互動,確實感情盡失,請求判決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陸配老婆不能來台看孩子!台男怒告陸委會求償30萬並承認枉法怠職 判決結果曝光
今年3月,陸委會因「鼓吹武統」驅逐亞亞、恩綺、小微等3名陸配網紅,曾一度引起台灣關注。近日,另有一名陳姓男子多年前迎娶一名中國籍女子並產下一子,之後在台灣撫養小孩,而孩子的生母則以「團聚」名義多次入境台灣探望。不過,陳男妻子此前想再度來台,卻被打了回票,陳男主張是陸委會縮限妻子來台,用公權力故意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侵害小孩的人格權、探視權等,提告陸委會要求賠償30萬元並公開承認枉法怠職。不過台北地院判陳男敗訴,而台灣高等法院也在昨(3)日駁回陳男上訴確定,且不得上訴。據了解,陳男多年前娶了中國妻子並生下1子,小孩今年已13歲。陳在小孩出生2個月後即認領,小孩生母則幾乎每年都來台探視。不過,這名中國籍妻子自2019年後就未再來台。小孩聲請酌定生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方式,台中地院裁定會面交往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項,但生母是陸配,台中地院的裁定也載明相關入出境仍應遵守法規辦理。陳男認為,是陸委會恣意限縮配偶團聚入境,侵害小孩權利,提起國賠訴訟,不僅向陸委會要求30萬元賠償外,還要求陸委會應該依法行政,並公開承認「枉法怠於執行職務」。台北地院認為,陳男雖主張小孩與生母的會面交往因陸委會恣意限縮而受到侵害,但依規定得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1及3項,還有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者,是陳男主張人格權等權利受到侵害的「小孩」,以及遭受不法侵害限縮入境而無法探視孩子的「中國配偶」。依陳男主張的事實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由於陳男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無法補正,因此不經言詞辯論,台北地院直接駁回。對此,陳男不甘再度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維持一審見解,在3日判他敗訴,且不得再上訴。
劍青檢改憂心法庭直播衝擊審判公正 呼籲審慎評估修法影響
民眾黨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主張針對「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應開放法庭直播,此修正案已於上週5月23日二讀通過,檢察官團體劍青檢改於今(2)日發表聲明呼籲:直播法庭草案懇請緩議,莫讓「事實審」淪為「秀場直播間」。劍青檢改指出,為保障被告人權與維護審判公正,美國、德國、日本、法國、加拿大等法治先進國家均禁止在法庭內進行直播、錄音或錄影。美國僅有部分州郡在民事、交通或輕罪案件中,經法官許可得以有限度開放直播,但整體態度依然極為謹慎。法治國家頂多於憲法法庭或最高法院「法律審」研議部分開放,我國憲法法庭開放言詞辯論直播也符合此一審慎作法。現今唯一積極推動法庭直播、全面擴大適用到所有「事實審」的國家就是中國,由《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11條:「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視、互聯網或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圖文、音訊、視頻直播或錄播:(一)公眾關注度較高;(二)社會影響較大;(三)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條文可得知,司法審判是公審大秀,或為政治宣傳,或為恫嚇人民,或為馴服教化,並非為了保障人權。我國《法院組織法》修法草案第90條主張,針對「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可進行法庭直播,此修法效果並非循序漸進,而是在沒有深思熟慮及配套措施的情況下直接仿效中國模式;更大的問題在於「事實審」直播的發動權有二,分別是「依被告聲請」或「依法院職權裁定」。劍青檢改強烈質疑,被告依據何種法理能享有「直播聲請權」?縱使被告人權應該保障,但「審判直播請求權」是否屬於其訴訟基本權?在追求司法透明的同時,法庭直播可能對審判公正性造成實質干擾,尤其在事實審中尤為敏感。實務上,直播可能讓證人因顧忌曝光或遭遇輿論壓力而不願出庭作證,或在作證過程中調整陳述以迎合公眾期待,進而影響證詞的真實性。「審判透明」是手段,「保障人權」與「審判公正」才是司法的本質。若為追求政治或媒體效果而犧牲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恐將使司法信賴反而倒退。此外,被告、證人、法官與檢辯雙方在面對鏡頭時,將無可避免地受到「舞台效應」影響,言行出現迎合媒體或輿論的傾向,使整個審判過程漸漸從事實查明轉變為話語操作與形象塑造的競技場。如此一來,法院將不再是依法認定事實、追求正義的場域,而可能淪為媒體秀場,反而侵蝕了司法的核心價值。
女童尿液顏色混濁…一問才知遭猥褻40次「祖父是狼」 他慘被天收了
1名老翁經常到台南孫女家作客,不料他竟趁著與女童同房過夜時,明知對方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女子,竟陸續對她伸出狼爪猥褻至少40次。直到家人發現女童尿液顏色異常混濁,經詢問後得知孩子長期遭侵犯,氣得報警提告。案件審理期間,由於該名祖父因故死亡,法院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起訴指出,男子為女童之祖父,不料他竟於106年5月起至109年8月止,趁著和孫女同房就寢時,明知對方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女子,仍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乘機為猥褻之犯意,利用女童晚間入睡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機會,在被害人房間內以徒手碰觸陰部等方式,對孫女為猥褻行為至少40次。女童胞姊後來發現妹妹尿液顏色混濁,詢問後得知祖父常對其親吻、撫摸,立即告知家長;當天晚上,全家召開家庭會議討論,父母即不讓祖父再與女童同房,並決定報警提告。老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皆坦承犯行,遭台南地檢署依法提起公訴,但他卻在案件審理期間因故死亡。台南地院審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114年3月24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這次誰的錯?打詐修法竟愈判愈輕! 法務部槓上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5月14日)下午做出重要裁定:詐欺犯罪成員如在偵審期間自白、自動繳交自己實際的犯罪所得,可以減輕其刑。上述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引發法務部強烈反彈,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稿,強調將啟動修法作業嚴懲詐欺犯罪,同時不忘指責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本部深感遺憾」!法務部指出,對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4年5月14日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宣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47條關於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得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說明如下:一、最高檢察署於該裁定之言詞辯論時,指出本條規定為刑事政策之減刑,適用時必須從嚴且符合立法目的。該規定所指「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以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為必要。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本部深感遺憾。詐防條例本條文立法目的,乃為使案件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方能減輕其刑。依立法意旨,此應繳還犯罪所得之範圍,應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非指被告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此立法理由業已闡述立法原意甚明。三、為避免個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造成不當減刑結果,本部將儘速啟動修法作業,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無異使減刑規定之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而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之金額是否獲得填補,此等法律適用結果,背離立法最初減刑之規範意旨。
才剛哭訴要認罪…剴剴案保母劉彩萱今否認推撞牆 法官:那認什麼罪?
1歲多男童剴剴遭虐死案,今就事實與法律言詞辯論,提解在押的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出庭。保母劉彩萱4月30日曾在法庭上嚎啕大哭,說對不起剴剴要認罪。但她2日又透過律師在法庭上否認有推剴剴撞牆,只承認讓剴剴洗冷水澡,被審判長質疑「那要認什麼罪?」4月30日開庭時,案發後始終拒不認罪的保母劉彩萱坐在證人席接受檢辯交互詰問時,突然嚎啕大哭說對不起剴剴,並承認檢察官起訴的全部罪名,但辯稱「捆綁是為了保護他」。今日在法庭上,劉彩萱的律師表示她確實有抽打剴剴的腳底、捆綁剴剴身體,但以「木乃伊」方式綑綁是為了保護剴剴不受傷;律師還表示,劉彩萱沒有餵食剴剴不潔的東西,充其量是隔夜食物,但確有罵剴剴髒話。劉彩萱的律師指出,劉彩萱曾告訴賴姓友人剴剴「不好帶」、「要退貨」,但對外求援並未得到相應的回應。還稱劉彩萱曾嘗試以各種方法照顧剴剴,包括以播放「鯊魚寶寶」影片鼓勵剴剴進食,給剴剴喝珍珠奶茶、會注意剴剴喜歡吃有奶酥的麵包,還會帶剴剴去收驚等;而在剴剴往生前一天的2023年12月23日,她也有給剴剴餵食。24日發現異狀時,劉彩萱在等消防隊前來時,也為剴剴作了CPR,因此主張她對剴剴「絕非放著不管」。劉若琳的律師則表示「信任蒙蔽她(指劉若琳)的雙眼」,主張劉彩萱帶大了劉若琳的親生兒子,因此對她十分信任,並主張劉若琳認為劉彩萱「不是虐待兒童的惡魔」,所以相信姊姊不會虐待剴剴,相信姊姊說剴剴會自撞牆壁。檢察官雖指控劉若琳協助、鼓舞劉彩萱虐童,但是犯罪「不只是從旁觀者角度去判斷。」律師還指出,檢方指控劉若琳知道、看到剴剴被捆綁、沒有穿衣服,這部分她不否認,也有看到剴剴身上的傷勢,頭部及牙齒的外傷,但是她沒看到劉彩萱要剴剴罰站、在廁所的情況,因為姊姊跟她說「剴剴會自己撞頭」,所以才捆綁對方,「她是相信姊姊的話。」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將從5月5日起進行量刑調查、辯論,5月13日宣判,決定是否將劉彩萱判處虐童致死罪的最重刑度「無期徒刑」。◎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每月只給1萬養4孩!渣夫偷吃小三還把正宮趕出門 人妻崩潰訴離
中部1名人夫阿強(以下皆為化名)和妻子小美結婚多年,育有4名子女,誰知他不僅出軌,還長期對元配冷言相對、言詞暴力,且婚後每月僅給1萬元作為家用,迫使小美必須外出打零工養育孩子,雙方分居至今2年多無聯繫,讓人妻心寒訴請離婚。法院認為2人已無婚姻之實,更無維持婚姻之欲,判准離婚。根據判決書,小美主張,她與阿強於民國80年結婚,並育有4名子女,然而被告於103年間外遇,長期對原告冷言相對,言詞暴力,甚至在112年間酒醉返家後,對其進行辱罵並做勢要打人,最後把她趕出家門,自己只好返回娘家,與阿強分居至今。小美控訴,阿強婚後每月僅拿1萬元作為家庭費用,她只能去打零工貼補家用撫養4名子女。女方認為,兩造自112年3月19日間起即分居,至今無任何聯繫,已無婚姻之實,更無維持婚姻之欲,且被告於103年間外遇,長期對原告冷言相對、言詞暴力,導致她身心受創,兩造婚姻實難以維持,請求法院判准離婚。阿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小美兒子證稱,自己就讀國中時,爸爸就開始對媽媽不聞不問,每月僅給1萬元家用,父母平常也都分房睡,2人完全不講話,就連媽媽要索討生活費時,也是寫紙條給被告,類似相處方式一直維持到現在都沒改變,雖然爸爸每天都有回家睡,但雙方沒有任何互動。小美兒子提到,自己看過同一個女生來載爸爸好幾次,後來媽媽朋友有跟她說父親跟該名女子的動作很親密,他也聽過爸爸當面承認有小三,至少聽過2、3次,後來爺爺去世時,小三也有來拈香。彰化地院審酌,依兩造目前狀況,客觀上堪認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判准小美離婚。
婚後老婆從未來台!21年沒有見面、聯絡 丈夫訴請離婚
南投縣一名男子阿明(化名),在2003年與陸籍女子小美(化名)在大陸結婚,阿明婚後獨自返台,小美原先有申請要入境,卻始終沒有來台,此時雙方雖對婚姻感到反悔,仍拖了21年未處理這段關係,期間也互不聯絡。而在日前,阿明才選擇依法訴請離婚,獲得南投地院裁定准許。判決書指出,阿明和小美2003年10月間在大陸結婚,婚後阿明先行回台,小美有打算申請入境,最終都沒有來台,2人都對這段婚姻感到反悔,也曾商量要離婚,卻遲遲不辦理,21年來沒有再見面、也不聯絡。阿明認為這段婚姻已經無法繼續維持下去,日前才終於向法院訴請離婚。案經南投地院審理,法官考量,阿明和小美結婚迄今已經21年多,但小美始終未曾入境台灣,主觀上可以認定小美已無意經營維持這段婚姻,且夫妻倆長期分居,客觀上也難以期待2人有繼續經營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婚姻僅存形式而無實質,顯然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官審酌,任何人如果處在同一情況下,都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而目前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此事僅可歸責於阿明,且小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因此,法官判定,阿明訴請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新婚男入監服刑5個月…出獄後「泰國妻人間蒸發」 苦等19年心寒了
新竹1名男子阿強(以下皆為化名)20多年前和泰國籍女子小芬結婚,女方隨後來台與其同住,起初2人相處和睦,不料他婚後1年因毒品案入監服刑5個月,期間妻子未曾前往探監,甚至在阿強出獄後不知去向,至今音訊全無,讓男方徹底心寒,向法院訴請離婚。新竹地院審理後,判准雙方離婚;可上訴。根據判決書,阿強主張,他和小芬於92年7月21日結婚,並於同年8月8日辦畢結婚登記,女方隨後來臺與其同住,初尚能和睦相處,惟原告於93年間因毒品案件入監服刑5個月,被告未曾至監所探視,且待原告出監後,被告已不知去向,音訊全無,兩造迄今已無聯繫長達10餘年,顯見雙方均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請求判決准予兩造離婚。新竹地院審酌,原告婚後因案短期入監執行,被告即未曾探視、關懷,更於原告出監後斷絕聯繫,兩造自此分居迄今已近19年之久,是兩造長期以來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顯與夫妻應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亦顯不合於夫妻應彼此關愛照顧、相互扶攜之婚姻本質。法官認為,任何人倘處於同一情境,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堪認兩造對於經營和諧幸福之婚姻生活已無任何期待,非但客觀上已無繼續維繫婚姻生活之可能,主觀上亦已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加上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判准阿強與小芬離婚;可上訴。
噁夫2個月不洗澡!人妻產後只吃泡麵 忍40年訴請離婚
女子小萱跟阿國(皆化名)於1985年結婚,但婚後阿國不工作,靠小萱養家,還要到借錢,而阿國衛生習慣超差,2個月不洗澡,也不打掃家裡,最後夫妻分房睡,小萱生產後,阿國給她吃泡麵,這些年的種種行為累積,讓她心死訴請離婚。判決書指出,2人在1985年結婚,婚後阿國不願外出工作,也沒付任何家庭費用,由小萱獨自養家,阿國到處借貸投資,還要小萱跟娘家借,阿國曾以小萱名義偽造票面100萬的支票,致無法兌現而跳票,損害小萱銀行往來信用。小萱控,阿國能長達2個月不洗澡,也不願意打掃環境,又喜歡長時間看電視並將音量開很大聲,2人生活習慣及觀念等差異極大,最後長期分房睡。小萱說,她生完小孩,阿國只給她吃泡麵維生,她曾經出車禍,阿國也不願意照顧。小萱說,阿國喜好喝酒並多次酒駕,都是她幫忙支付罰鍰,阿國不願改善,還對她罵三字經,讓她承受莫大痛苦而身心俱疲,阿國無家庭觀念,不負責任,以自我為中心,2人的婚姻已生嚴重破綻,請求法院判准離婚。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2人兒子表示,他出社會前,爸媽都會一直吵,頻率約兩、三天吵一次,大多為了錢或生活習慣,爸爸都不洗澡,也愛喝酒,這幾年又更誇張,會把家裡弄得很臭;如果爸爸心情不好時就會罵媽媽,他還會酒駕,喝酒後也在家裡亂摔東西。爸媽現在都沒有互動,也分房睡,爸爸在家通常窩房間內,已經至少7、8年以上了。法官認為,夫妻分房多年,沒看到阿國就婚姻關係有何溝通,本件審理程序期間,他也沒任何表示,夫妻關係已是有名無實,准許2人離婚。◎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