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門爭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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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張榮發遺產戰再掀死因贈攻防 一句「死後全捐公益」真的有效?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爭議,原本在最高法院判定張國煒勝訴後看似塵埃落定。然近期張榮發基金會突然宣布提起死因贈與訴訟,主張張榮發生前曾表達將財產用於公益之意,盼將遺產持續投入公益用途,以下跟大家說明什麼是死因贈與?跟遺囑有何不同?跟遺贈有何不同?。一、 什麼是「死因贈與」?它不是遺囑,而是「契約」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死因贈與」,都以為只是另一種遺囑。但其實兩者完全不同。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意旨,所謂死因贈與,是指: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所成立之契約行為。簡言之,就是被繼承人生前先答應把財產送人,但約定在死亡後才正式發生效力。例如:「我過世後,這棟房子給你」、「我死後,公司股份由你取得」、「剩餘財產全部捐基金會」都可能涉及死因贈與。而它與遺囑最大的差別在於:死因贈與,為契約行為、不要式行為(民法第406條),故贈與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而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上利益之一種單獨行為。遺贈既然為遺囑內容的一部分,遺贈人必須具有民法第1186條所訂之遺囑能力(即滿16歲),且要符合遺囑法定方式,始得為之。 換言之,法律上認定死因贈與最關鍵的不是他有沒有說過,而是:有沒有證明雙方已經成立一個具體、明確、可履行的贈與契約。此一爭點恐為張榮發基金會若主張死因贈與,未來訴訟上最核心的攻防點。二、公開說「要捐公益」,不一定等於死因贈與成立基金會可能主張,張榮發生前曾於公開場合、書籍內容中,多次表達希望將財產捐作公益,因此認為已成立死因贈與。然司法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只因一句公開發言,就輕易認定死因贈與成立。如果一句話就能讓全體繼承人失去大額遺產,未來所有家族爭產案都可能出現錄音、書籍、訪談、親友證詞,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曾經說過要把財產給某人。這會嚴重破壞繼承秩序的安定性。故法院通常會嚴格檢視:1.贈與標的是否明確?例如是全部財產、剩餘財產、特定不動產、股票、帳戶?2.受贈人是否有接受意思?基金會是否曾有承諾受贈意思表示?是否有董事會決議、往來文件或具體承接安排?3.雙方是否已達契約合意?公開宣示比較像理念、願望或遺願;但死因贈與本質為契約行為,需要雙方意思是有合致。4.是否與後來遺囑內容衝突?如果後來另有遺囑,且內容與死因贈與不同,即會發生撤回或抵觸問題。三、死因贈與成立後,受贈人不是立刻取得遺產所有權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死因贈與成立,財產就直接歸受贈人。死因贈與在贈與人生前成立契約,但真正發生財產所有權移轉效果,是在贈與人死亡後。亦即,受贈人取得的不是遺產所有權,而是一個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履行的債權請求權。換句話說:縱使基金會主張死因贈與成立,後續仍可能涉及:請求履行、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交付等一連串法律程序。四、死因贈與侵害特留分時,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仍可能受到特留分限制很多人誤以為:以死因贈與,就能完全排除繼承人。但實務上未必如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已明確指出:「又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固有不同,然二者同為贈與人、遺贈人死後處分遺產,胥以彼等死亡,而發生效力,繼承人已取得遺產之繼承權者,並無差別。被繼承人所為死因贈與契約,倘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基於同一法理,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准許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如否定其為扣減之標的,被繼承人反而得以死因贈與而達成規避扣減之目的,違背特留分係為保障繼承人權益及日後的生活之立法目的。至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者,不外係為尊重受贈人之既得權與避免法律關係複雜,此與死因贈與契約,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自有不同。」雖然死因贈與是契約,不同於遺贈,但兩者本質上都屬於:「死亡後處分財產」因此若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也就是說:繼承人仍可能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在本案情形,即使基金會真的證明死因贈與成立,也不代表其他繼承人完全拿不到遺產。五、如果後來遺囑與死因贈與衝突,可能以最後意思為準若後來遺囑可能推翻前面死因贈與,這也是張榮發案未來非常值得觀察的地方。如果生前曾成立死因贈與、但後來又立了內容不同的遺囑,法院可能類推適用遺囑撤回規定,認為相抵觸部分視為撤回,以最後遺囑內容為準。這在張榮發案中將成為重要爭點:到底是先前死因贈與有效?還是後來遺囑已經取代先前安排?這也是死因贈與案件最複雜的地方死因贈與案件常常不是單純看:有沒有說過,而是要綜合判斷時間順序、文件內容、當事人真意等證據內容。六、死因贈與在實務上怎麼運用?雖然爭議多,但死因贈與在高資產傳承中仍相當常見。尤其常見於:1.公益捐贈。企業家希望死後將部分財產捐給基金會、學校、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2.照顧特定人。例如長期照顧被繼承人的未婚伴侶、同居人、看護,或無法透過法定繼承取得保障的人。3.家族企業傳承。例如希望特定子女取得公司股權,以維持經營權穩定。但實務上最忌諱的是只留下模糊字句,例如「剩下的都給某基金會」、「以後公司給某某」、「房子留給照顧我的人」。這些話聽起來有溫度,但到法院訴訟時,往往變成最大的爭議來源。七、真正有效的傳承,不能只靠一句話最後,律師要提醒所有家庭,張榮發遺產事件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豪門爭產,而是台灣高資產家庭普遍存在的傳承風險:很多人以為「我講過了、家人都知道、大家會尊重我的意思」,但於法律上真正重要的是「你能不能證明」。尤其當遺產涉及不動產、公司股權、基金會、特留分與經營權時,一句死後全捐公益,可能不是財富傳承,而是訴訟的起點。真正有效的財富傳承,是靠專業且完整設計,否則可能只會變成下一代的訴訟戰場。
河南63歲女子2年砸85.7萬元買「古董」 專家鑑定僅值「65元」
中國河南新鄉一名63歲婦人,近兩年間在多個直播間購買號稱「雷氏家族財產」的古錢幣與收藏品,總金額逼近人民幣20萬元(折合新台幣約85.7萬元)。但經專家鑑定後發現,絕大部分都是仿製或低劣製品,僅有3枚錢幣是真品,總價值不超過人民幣15元(折合新台幣約65元)。根據中國媒體報導,這名婦人深陷帶貨主播編造的「家族爭產」劇情。直播團隊在鏡頭前上演鬥爭戲碼,並聲稱購買者日後可獲「高價回收」。長期互動中,主播甚至以「爹媽」等親密稱呼與她建立情感連結,使老人逐漸相信對方就是可信賴的「家人」。她的女兒無奈表示,母親兩年間共砸下近20萬元,最後卻換來一堆「一文不值的垃圾」。錢幣專家檢視後指出,所謂「藏品」大多為粗劣仿品,僅有3枚真幣,合計市值不超過15元。專家直言「如果真能保證高價回收,主播自己早就囤貨了,怎麼會在網路直播叫賣?」雖然受騙,但婦人要爭取自身權益卻困難重重。由於訂單分散在不同小店,難以鎖定具體直播間;同時法律定性模糊,警方往往將此類事件視為「消費糾紛」而非詐騙,使受害者難以透過刑事手段追討。即便透過民事訴訟,因合約條款藏有陷阱,多數案例也以敗訴收場。報導中也提到,這並非單一個案。在此之前,就有人因「投資翡翠」損失46萬元,案件同樣被歸為消費糾紛而不了了之。專家解釋,這類直播套路常鎖定孤獨老人,編造豪門爭產、遺產糾紛等戲碼,引發同情與信任,再以「穩賺不賠」或「高價收購」為誘餌行銷。主播甚至出具所謂「鑑定證書」,實際成本僅2元,掃描後卻導向虛假網站,營造出「權威背書」的假象。此外,演算法推送也加深受害者的信念。老人一旦沉迷直播間,系統會持續推送相同內容,讓他們陷入「資訊繭房」。不少家庭曾試圖勸阻,但因老人固執,甚至引發親子矛盾。有案例顯示,受害者寧願相信主播在鏡頭前的「溫情表演」,也不願聽從子女的提醒。
富姨太淪欠稅魂3/泰國清道夫靠黃金致富 來台創麵粉廠成賓館大亨
台北文華東方酒店今年5月喜迎開業8周年之際,業主林命群的「姨奶」,文華東方前身、中泰賓館創辦人林國長的「如夫人」林朱佩芳,因積欠遺產稅,名下土地遭法拍,喚起老一輩對林家家族三代恩怨及豪門爭產的記憶。對於熟悉民國50年代台灣商界的人士來說,已過世40年的中泰賓館創辦人林國長,是「非常有錢的愛國華僑」,中泰賓館曾風光一時,若林國長的長孫林命群沒有改建的話,今年就是60周年。林國長發跡過程相當立志,他1873年生於廣東潮州,為了謀生,16歲時向外婆借了7塊大洋遠走泰國投靠親戚,做過小販、清道夫、賣過米炭雜貨,接著自行創業成立「曼谷成興利金行」,靠著金融業發跡致富。為響應台灣政府糧食政策,林國長1953年來台於南港車站旁創立僑泰興麵粉廠,當時相當受到重視,前總統蔣經國也曾參觀過他的麵粉工廠。僑泰興麵粉廠在當時相當受到政府重視,創辦人林國長(後立者)曾陪同前總統蔣經國先生(右3)、前經濟部長尹仲容(右1)參觀工廠。(圖/翻攝自嘉禾牌臉書)1962年,林國長於敦化北路再投資興建中泰賓館,當中的KISS舞廳、B.B.Q烤肉,還有台北最早的泰國菜餐廳,都是許多老台北人的共同回憶。2005年,第三代長孫林命群斥資250億元將中泰賓館改建成台北文華東方酒店,另與興建豪宅「文華苑」,讓林家再度聲名大噪。林國長在台投資還包括南京東路四段的前中華體育館用地,及新生南路、和平東路口以前「真的好」海鮮餐廳的店址,如今林朱佩芳名下資產遭到拍賣,也讓CTWANT記者追查出,50年前林國長還在新店購入大批土地新建公寓住宅。林國長身家數十億元,在泰國共娶7名妻妾,隨他來台創業的有趙璧芝和林朱佩芳,趙璧芝在林國長的元配過世後扶正,取得正妻身分,林朱佩芳則被外界稱為「如夫人」,兩人在台相扶相持,情同姊妹。雖然林國長妻妾成群,但只有第一任老婆育有兩子,且長子因病辭世,第二代僅剩林紹明一脈單傳,林紹明也生有兩子,即第三代的林命群、林命嘉,兩人從小由祖母趙璧芝、林朱珮芳一手帶大,林命群與長期旅居海外的林紹明保有良好互動,林命嘉則是與祖母們感情較好。林國長1977年辭世後,在台灣留下的遺產約24億元,根據遺囑,75%的財產分給趙璧芝、林朱珮芳兩位夫人,25%分給獨子林紹明,但因為遺囑多次更動,林紹明懷疑遭繼母竄改遺囑,一狀告進法院。不過也有一說,林國長會分配這麼多財產給兩位夫人,是因為覺得林紹明揮霍成性,擔心未來孫子們拿不到財產,才出此分配。但隨著林命群及林命嘉逐漸長大、兩位夫人相繼過世後,一、二代爭產戲碼也轉移成第三代的兄弟鬩牆。中泰賓館改建成如今的台北文華東方酒店,現任董事長林命群(中)即是林家第三代長孫。不過在林國長與林朱佩芳相繼去世後,家族二、三代為了爭產曾鬧得不可開交。(圖/報系資料庫)先是為了遺產,林紹明和兩個兒子續打官司,最終協議林紹明取得50%的財產,約12億元,林命群與林命嘉分得剩下的25%,各6億元,但事情未告一段落,父親派的林命群與繼母派的林命嘉也官司不斷。1995年,林命群正式當上中泰賓館的董事長,第一個發出的公文就是將時任副總經理的林命嘉解職,從此兄弟正式決裂,林命群主掌的中泰賓館與林命嘉主管的僑泰興麵粉廠正式劃清界線。林命嘉目前手握僑泰興麵粉廠南港精華地段近6000坪土地,預計將自辦都更,今年初已舉辦公聽會,預計將規劃商辦與飯店;另外還有2500坪的南京東路四段中華體育館舊址也在林命嘉手中。據了解,中華基金會在2015年將中華體育館舊址變更商辦的資料送市府審議後被要求退回修改,至今無送件,目前改建仍遙遙無期。根據謄本顯示,林朱佩芳在新店中華路的多筆土地及房屋,戶籍登記就在南港區南港路一段263-1號,也就是僑泰興麵粉廠址,依稀可見林命嘉與林朱佩芳的祖孫之情,更勝長孫林命群。中泰賓館當中的KISS舞廳、B.B.Q烤肉,還有台北最早的泰國菜餐廳,是許多老台北人的共同回憶。圖為KISS舞廳。(圖/報系資料庫)
海外千億官司1/王文洋爭產風暴再起 律師:認定資產或遺產是關鍵
今年第一季,台塑四寶(台塑、台化、台塑化、南亞)受惠疫情趨緩與國際油價上漲,加上美國德州冰風暴推升石化品價格,獲利挑戰6百億元,創下近2年半新高。然而,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與台塑企業管理中心常委王瑞華等卻高興不起來,因為台塑集團已故創辦人王永慶二房長子王文洋所提的海外千億爭產官司,即將在美開庭;對於王文洋而言,法院若認定是遺產,他可以王永慶已故大房王月蘭的「授權書」,取得一半,但若認定為資產,他就拿不到分毫。王永慶生前在美設立的新威力信託基金,將由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圖)審理是否屬於王永慶的「遺產」。(圖/翻攝自維基百科)「他(王文洋)竟在訴狀中陳述爸爸(王永慶)用捐贈來包裝自己。」一位王家成員無奈地說,手足爭產步上法院,等同公開家醜,真的很丟臉。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二○○八年十月間過世時,由於未留遺囑,迄今仍因海外財產難以安息。他過世後隔年,在家族協議下,五百九十五億元的國內遺產由二房長子王文洋等人完成繼承及繳稅;然而,王文洋並未放棄王永慶的六千億元海外資產,這場豪門爭產風波因此延續十多年。多年來,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留下的海外信託基金是資產還是遺產,成為台塑王家頻上媒體的話題之一。(圖/馬景平攝)由於王文洋的追查,王永慶在美國註冊託管的約一千二百億元「新威力信託基金」(NEWMIGHTY U.S. TRUST),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二○一九年三月認定「美國法院有管轄權」,發回地院進行實質審理;而該信託基金究竟是「資產」,還是屬於王永慶的「遺產」,成了王文洋的勝負關鍵。台塑四寶走過疫情衝擊,今年第一季獲利挑戰600億元,創下近2年半新高,圖為南亞塑膠廠。(圖/翻攝自南亞塑膠官網)一位商業訴訟律師分析,若美國法院認定該信託基金為「遺產」,握有王永慶已故大房王月蘭「授權書」的王文洋,代為行使「夫妻剩餘財產權」,「取得一半的遺產」,即可行使該信託基金旗下的台塑集團股權。屆時王永慶與已故胞弟王永在生前精心布局的「所有權信託、經營權共治」交棒模式,將受挑戰,恐撼動市值二兆元的台塑王國。反之,如果是資產,王文洋則無處置權,分不到一分一毫。
CTWANT 調查實錄》媳婦狠奪娘家億萬財產 外交官5兄妹翻臉成仇
曾在歐洲等多個國家擔任外交官的許懷聰出面控訴,嫁入販售「噓噓樂」紙尿布聞名的豪門的許碧珍(小妹),聯手排行老二的許懷欽(大弟),設局將父母數億元資產占為已有,分文未給另外3個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