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
」 大陸 粿粿 王子 求償 范姜彥豐
代墊救命錢64萬被查貪污 檢不起訴曝北市科長助斷腿婦善行
7年前台北市內湖區方濟中學的公車亭雨後倒塌,造成兩位候車民眾受傷,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科長朱宸佐處理這件國家賠償案,考量傷者急需醫藥費,國賠程序又曠日廢時,先自掏腰包代墊63萬9471元,沒想到兩位民眾領到賠償金還錢,卻讓朱宸佐遭檢舉帳戶金流不符收入,檢廉傳喚兩名受朱宸佐接濟的民眾,都證實是歸還當初的救命錢,台北地檢署確認朱宸佐並未貪污,處分不起訴。2019年6月27日下午2點多,方濟中學外的公車站候車亭因為地基深度只有標準深度的一半,倒塌壓斷兩名中年婦人的腳,市府協助她們申請國賠,朱宸佐承辦得知兩名斷腿婦人沒錢治療,先動用交通局預備金,並以私人存款約64萬補足差額。2020年8月,兩名婦人分別領取賠償金580萬元和210萬元,依約定償還朱宸佐代墊款,但到了今年,廉政署接獲檢舉,清查朱宸佐的金流,懷疑他帳戶內有64萬元來自承辦國賠案所收的賄款。兩名婦人到案供稱,朱宸佐當年自掏腰包代墊部分醫藥費,雙方有簽借據為證,北檢因此確定朱宸佐不但沒貪污,還是熱心行善幫助市民的官員,於今日偵結不起訴。
獨/省稅千萬!路不平摔成植物人獲國賠 北市府「全額轉嫁」養護商
2014年台北市一名59歲賴姓工人騎機車遇到遊行交管,從慢車道切換快車道時,因為路面和水溝蓋高低落差4公分而摔車重傷變植物人,家屬提告台北市政府請求國賠,2023年三審判賠1181萬1866元確定,但北市府認為,道路養護承包商疏於維護才釀禍,已違反合約規定,也依據《國家賠償法》向台北地院請求承包商給付1181萬1866元,一審判決北市府勝訴,這筆上千萬賠償金「全額轉嫁」敗訴的承包商,形同不必花到民眾納稅錢。本案發生在2014年4月11日中午12點15分,賴姓騎士沿著台北市愛國西路慢車道由西往東的方向騎,行經重慶南路口時,由於前面有遊行,他配合交通指揮準備切入快車道,卻在分隔島右側的內側車道失控重摔,之後處於失語、四肢癱瘓長期臥床的狀態。賴姓男子的家屬主張,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對案發現場的道路及水溝蓋維護管理不足;國賠案已認定北市府未確保水溝蓋與路面平順銜接、沒有善盡水溝蓋的維護管理義務,導致賴姓騎士因為高低差受重傷,2023年2月23日最高法院判決北市府國賠1181萬1866元。但國家賠償法明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因管理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財產受損,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他有求償權。北市府找出2013年4月立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道路預約式契約維護修繕工程」的合約及履約程序,主張立向營造在履約期間沒有及時巡視發現路面坑洞、水溝蓋跟路面之間有高低差,也沒設置警告標誌或派人修補,「依約應負最終賠償責任」。立向營造答辯,車禍發生當天曾巡查事發路段,沒見到坑洞或水溝蓋及路面鬆動的狀況,縱使認為有瑕疵,應該是工務局通知水利處改善,與承包商無關;北市府在家屬求償案二審時,已不再爭執應負起國賠的責任,只對賠償金額有不同看法,如果市府要歸咎承包商有缺失,工程結算時怎沒要求任何違約金?台北地院調查,立向營造無法提出案發日巡查的證據,合約內容則規定立向營造有義務4天巡查1次,查報範圍包括道路坑洞,如果每個月1999市民當家熱線通報坑洞、人孔蓋手孔蓋破損以及道路側溝溝蓋損壞的派工案達到30件,將扣罰違約金,由此可知承包商為避免市府扣款,應主動處理道路坑洞等缺失,而非被動等待市府通報,也不能責怪市府未盡監督之責。法官指出,現場水溝蓋跟路面凹陷的深度約4公分,光憑肉眼即可見,這種高低差絕非短短幾天能形成,而且有瀝青混凝土不均勻剝落的情形,這跟合約目的是保護用路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並不相符,也與北市府水利處所設的水溝蓋無關。至於北市府結算工程款未要求承包商賠償違約金,北院調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台北市法務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公文,確認工程結算日為2015年6月25日,但國賠委員會在2015年10月2日才決議,沒認定成立國賠責任,所以不能說成「市府認證未違約」。北院判決立向營造應給付台北市政府1181萬1866元,本案可上訴至高等法院。
害死媽媽但沒殺她!王忠義被控弒母羈押739日冤賠295萬確定
2014年南投失業男子王忠義(現已改名王川行舟)被控連續殺害雙親並詐領保險金,偵審期間共羈押739天,最終因殺人罪嫌不足而判決無罪確定,他聲請刑事補償,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羈押1日4千元計算,決定補償295萬6千元。王川行舟不服,主張檢警違法辦案害他社會性死亡,應以羈押1日5千元計算補償金。最高檢察署也不服台中高分院的決定,主張王川行舟涉嫌殺害母親雖獲判無罪,但後來檢方對於他帶母親到河邊又疏於注意導致媽媽溺死,另行起訴過失致死、法院判刑1年2月,兩件案子是基於同一個基本事實,王川行舟涉過失致死的1年2個月刑期可用之前羈押日數折抵,這部分不得請求補償,但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對於被告與檢方聲請覆審都駁回,全案確定。王川行舟在2014年5月30日深夜,將住院治療急性腎衰竭的父親接出來,載到南投縣仁愛鄉偏遠山區後,父親就此失蹤,2015年2月陳屍國姓鄉河床上;王川行舟另於2014年10月5日傍晚帶母親到國姓鄉種瓜溪上游玩水抓蝦,將近晚間7點時由太太打119通報母親溺水,送醫急救無效。檢方認定王川行舟夫婦疲於照顧久病的父親而動手殺害,對母親動手前一個半月曾投保50萬元,再趁著帶她戲水時多次肘擊,使媽媽落水後再壓制溺斃。王川行舟夫妻涉嫌弒父部分始終獲判無罪,弒母部分,王川行舟一審無期徒刑,二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都無罪,僅更二審曾改用過失致死罪判1年2月,但最高法院撤銷後,南投地檢署另案起訴,已在今年6月判刑1年2月定讞。王川行舟的妻子被控殺婆婆則是無罪確定。王川行舟爭取冤獄賠償,他從2015年4月5日被捕,直到2017年4月12日二審改判無罪獲釋共押739天,台中高分院雖同意補償,但王川行舟無法接受羈押1天只用4千元計算賠償金,他抨擊警方以剝奪他妻子的自由、拆散家庭及侵害親權等手段逼他自白;檢方沒有實質調查,還疲勞訊問他的小孩,並惡意扭曲關鍵事證,憑著逼迫他的自白來聲押、起訴,監察院有調查本案,可證實檢警有重大違法濫權,他所受的損害不只失去人身自由,還包含人格尊嚴及名譽的徹底毀滅,家庭生活也遭受重大損害,因此應以羈押每日5千元折算,補償369萬5千元。最高檢聲請覆審的理由是,王川行舟被控殺人雖無罪確定,但過失致死部分另判1年2月,如果判決定讞,被告所受羈押與該刑期相當部分,應類推適用《刑事補償法》不得請求補償;雖然有1年2個月的羈押天數不能折算補償金,但因為可用來折抵過失致死的刑期,對王川行舟並未造成不利的結果。刑事補償法庭認定,王川行舟是因為涉嫌殺人遭收押,與過失致死無關,而且他在殺人案無罪確定後,檢方才另行起訴過失致死,這不符合刑事補償法排除補償的規定,最高檢聲請覆審不合理。至於王川行舟主張4千元折算羈押1天的補償金太低,法官指出,刑事補償法明訂羈押補償金額為每日3千到5千,只要對受害人損失、公務員違法情節都有充分衡量判斷,並在法定範圍內決定金額,這屬於刑事補償決定案的裁量權,不能任意指稱違法或不適當,因此駁回補償請求人的聲請。本案已確定,王川行舟可領冤獄補償295萬6千元。
抓包妻與洋男外遇4年!人夫跨海報復遭紐西蘭判刑
台中1名男子婚姻遭遇重大打擊,妻子娜娜(化名)竟與紐西蘭籍男子凱文(化名)維持長達4年的婚外情關係。2人不僅長期傳送露骨性愛訊息,凱文還曾多次飛抵台灣與娜娜見面,前往台中多間汽車旅館發生關係,甚至拍攝性愛影片留存。人夫發現妻子背叛後情緒崩潰,跨海對凱文展開勒索及騷擾行動,結果遭紐西蘭法院判刑2年8個月,目前仍在當地服刑。不過,他也在台灣提起民事訴訟,向凱文求償200萬元,台中地方法院近日審理後認定凱文侵害婚姻關係重大,判賠6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判決指出,人夫與娜娜於民國100年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直到112年7月底,人夫意外看到妻子手機跳出大量訊息,察覺內容疑似不尋常,經追問後,娜娜才坦承與他人發生婚外情,並交出手機讓丈夫查看。人夫查看對話紀錄後大受刺激,發現紐西蘭籍男子凱文明知娜娜已有配偶,仍自108年起與她展開長達4年的婚外關係。2人之間的聊天內容不僅涉及感情曖昧,還充斥大量露骨性愛字眼。根據法院認定的內容,凱文曾多次要求娜娜拍攝自慰影片、進行視訊性愛,並傳送情趣用品相關連結。兩人對話中還出現「老婆,我想X妳」、「擔心我不夠專心愛撫妳,妳會不舒服」、「沒有邊開邊俯身去舔食妳就很收斂了」、「妳的淚水、口水、奶水、淫水,我照單全收」、「喜歡X在妳的身體裡」等露骨言語。此外,108年至112年間,凱文曾3度入境台灣,每次來台後便前往台中與娜娜見面,兩人多次入住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過程中還拍攝性愛影片保存,成為人夫日後提告的重要證據。人夫發現自己遭妻子背叛後,情緒受到極大衝擊,遂跨海對凱文進行勒索及騷擾等行為。然而,相關行為也讓他遭紐西蘭法院追訴,並於114年7月25日判處2年8個月徒刑,目前仍在紐西蘭監獄服刑。不滿婚姻遭破壞的人夫也曾在台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凱文賠償200萬元。面對求償,凱文抗辯稱,配偶權並非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因此不應負賠償責任;此外,他主張人夫早在111年間就曾傳訊息警告,請求權已超過2年消滅時效。凱文也反控自己曾遭人夫勒索、騷擾,認為因此受到損害,要求以80萬元賠償金與本案債務相互抵銷。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凱文明知娜娜已婚,仍與其維持多年婚外情,且雙方有大量親密對話、性愛行為及影片紀錄,侵害婚姻關係的程度重大。法院認定,人夫是在112年6月後才真正掌握妻子外遇的完整情況,因此提告並未超過時效。至於凱文主張抵銷部分,法院依《民法》第339條規定指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不得主張抵銷,因此不採納其抗辯。法官審酌人夫為碩士畢業,目前人在紐西蘭服刑;凱文則為大學畢業,任職於紐西蘭建築事務所,稅前年薪約200萬元、稅後約150萬元,另需扶養配偶及2名子女等情況,認定賠償金額以60萬元為適當,判決凱文應賠償人夫60萬元。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男員工請陪產假說不出「哪天生」遭拒變曠職 公司開除他下場慘了
大陸遼寧最近審結一起勞資糾紛,一名汪姓男子因妻子臨盆在即請假陪產,卻遭公司要求給「確切生產日期」,他情急之下返家照顧妻子,公司便以曠職為由將其開除。員工無奈之下委託律師申請勞動仲裁,因預產期本身具浮動性,最終業者被裁定違法解雇,須支付該員工賠償金12萬元(約新台幣52.8萬元)。根據陸媒《九派新聞》報導,任職於吉林某建築公司大連分公司的汪姓男子,平日工作表現良好,但他的妻子預產期將至,且家中無人能照顧,於是透過公司群組申請事假陪產。豈料,公司主管多次逼問汪男其妻確切生產日期,即便他說了醫師提供的預產期,也說明預產期僅為估計值、無法精準預測,但主管堅持拒絕核假。汪男情急之下,只能先放下手邊工作離開崗位返家,照顧他的妻子。但汪男也因此遭公司以無故曠職和嚴重違反規章為由,單方面宣布解雇。事後汪男委任律師提起勞動仲裁,他的律師指出,妻子待產屬於合理且正當的家庭緊急狀況,雇主在明知預產期無法精準確定的情況下強行不給假,甚至還藉此開除員工,既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更屬濫用管理權力。資方代理人則主張,公司內部規章對請假程序有明確規定,員工在請假未獲批准前仍應正常出勤,擅自離開崗位已明確違反公司規定,因此企業依法有權解除勞動契約,無須給付任何經濟補償。大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指出,企業行使管理權應兼顧合法與合理性,不得無視勞工的基本生活權益。汪男離開崗位是因為妻子臨盆,主觀上並無惡意曠職意圖,資方單方解雇程序顯有瑕疵且依據不足,依法裁決企業解雇違法,必須給付汪男12萬元(約新台幣52.8萬元)賠償金。
獨/東吳男教授被瘋狂迷戀 女學生寄信「分屍吃掉」30次騷擾!認罪免關
東吳大學一名女學生癡戀男教授,在8個月內30次寄信給教授、助教與輔導老師,信件內容並非單純告白,彷彿恐怖片劇情,提到她渴望教授身體、想征服教授,還想割教授的臉、想殺掉教授甚至分屍吃掉,她甚至跑到教授研究室門口倒可樂,種種行徑使男教授困擾不已並報警處理,台北地檢署以恐嚇危害安全、跟蹤騷擾等罪嫌起訴,台北地院審酌女學生雖無法賠償教授開出的金額,但願意認罪,因此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檢方調查,女學生2023年8月進入東吳大學就讀,選修本案男教授的課程並得知教授的電子信箱,入學3個月她就開始寫信騷擾,從2023年11月到2024年7月總共寄出30封EMAIL,部分內容近似告白信,例如她自稱「又瘋狂又犯賤才愛上你」,但寫越多越顯露佔有慾,像是「你在可愛的臉蛋之外,更吸引人的是機伶風趣的內在,讓我認為他們沒品味而不懂欣賞你,只有我有資格喜歡和擁有你。你是我的疆土,我不許別人碰。」男教授的寵物是貓,女學生為此寫下她羨慕那隻貓「可以咬你、被你撫摸、在你的床上,或是坐在你的大腿上」、「我沒放棄畢業前可以像貓一樣坐在你大腿上的渴望」。女學生還寄英文信給教授:「I get please from subjugating tall and large-sized guys like you.(我喜歡征服像你這樣高大的人)」、「You will be conquered and be my trophy someday. I long for having you.(總有一天你會被我征服,成為我的戰利品。我渴望擁有你)」。男教授無意師生戀,女學生負面情緒漸趨高漲,信中出現暴力語言,她曾多次有帶刀子到校隨機砍人的念頭,因為她想把對於教授的不滿遷怒陌生人,還埋怨教授不願回應她的需求卻關照別人,讓她很挫折。女學生不只寄信給男教授,也寄給教授的助教,信件尺度更加18禁,像是:「畢業前一定女上男下X爆他,實同文字的X你老師」、「我很喜歡他,所以更是渴望聽見他痛苦的哀嚎與刺激的X叫聲」、「我在心中拿刀子割他的臉,劃到無法辨識他是誰,劃完再X他,這個幻想無法停止。」女學生甚至告知助教「想殺掉你和老師,然後吃掉你們的身體」。東吳大學輔導老師也收過恐嚇信,女學生提及一直想把男教授分屍,「想到他那麼高還會怕我就異常興奮」、「不知道怎樣他才會乖乖讓我X,把他變屍體太可惜。我就愛看喜歡的人痛苦」。女學生曾寫信提到,想潑咖啡到教授的西裝上、想在課堂上對教授噴辣椒水,不過實際付諸行動既非咖啡也不是辣椒水,2024年4月29日上午9點多,女學生前往教授研究室,在門口把瓶裝可樂倒出來以宣洩怒氣。受害男教授感到極度困擾恐懼,向中正二分局報案,檢警以妨害自由、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偵辦起訴。女學生認罪認得很乾脆,在北院開準備庭時坦承犯行,法官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考量女學生情緒控管不佳又無法理性思考、尊重男教授的意願,以違反對方意願的方式接近、騷擾,造成教授心生畏懼、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遭受影響,雖有意願調解,不過雙方對賠償金額沒達成共識,女學生沒得到男教授的原諒,因此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本件有罪判決尚未確定,可上訴至高等法院。
塵爆案二審賠償8.9億!八仙樂園出租違建水池釀禍 逆轉判賠
2015年八仙樂園舉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重大意外,造成15死、499傷,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被害人分前後兩批提起團體訴訟,第一波98人求償26億,士林地院2013年4月判決派對主辦人呂忠吉及他名下兩間公司賠償4億588萬元,高等法院今日改判呂忠吉和2間公司賠償6億8202萬1399元,一審免賠的八仙樂園二審逆轉,須賠受害人2億1486萬6817元,二審總金額是8億9688萬8216元。八仙樂園為何須負賠償責任?高院指出,彩色派對的網頁宣傳標題和票券上的名稱是「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八仙樂園提供造浪池、更衣室、置物櫃、餐飲商店、救生員,接駁車、停車場各項週邊服務給派對參與者,加購樂園午後票還可玩遊樂設施,從活動外觀、消費者使用目的可研判,被害者與八仙樂園成立消費關係。合議庭認定,既然成立消費關係,八仙樂園對於彩色派對的場地就應確保安全,可讓派對參與者依據當時科技、專業水準合理期待參加活動不至於發生異常危險。高院查出,事發水池沒取得使用執照,也沒有安檢合格證明,等於是違建,甚至這座違建的水池位在八仙樂園執照核准範圍以外,根本不可以在那邊營業,八仙公司卻出租給呂忠吉的公司辦活動賺錢,將水池抽乾當舞池,在低漥、半封閉的地形噴噴灑色粉又遇到燈泡高溫表面引燃,進而引發連環爆燃,大幅增加派對參與者的生命與身體健康受到侵害的風險,因此八仙樂園提供場地和塵爆意外有因果關係。二審法官批評八仙樂園,如果有遵守規定,不把營業執照核准範圍以外的區域出租,這場慘劇就不會發生。高院判決八仙公司與負責人陳慧穎應連帶賠償1億3648萬8894元,另外還有懲罰性賠償金7837萬7923元。至於呂忠吉、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公司,應連帶賠償3億5128萬3547元,另有懲罰性賠償金7837萬7923元,兩者相加是6億8202萬1399元。
做卵巢囊腫手術竟被「誤切膀胱」 美女終身被毀獲賠5.5億
美國緬因州(State of Maine)一名43歲女子艾米麗(Emily Mitchell)2023年接受良性卵巢囊腫切除手術,不料卻遭到醫師誤切膀胱,導致她永久失去膀胱功能。近日肯納貝克縣陪審團裁定,該醫院及相關醫療機構須賠償艾米麗共1700萬美元(約新台幣5.5億元),是肯納貝克縣史上最高的醫療事故賠償金額。根據《紐約郵報》報導,2023年3月1日,艾米麗因左側卵巢囊腫增大,在北極光內陸醫院(Northern Light Inland Hospital)接受腹腔鏡手術切除囊腫。沒想到,術後艾米麗腹部劇烈脹痛且無法排尿,緊急轉院後才發現,執刀醫師丹妮爾(Danielle Gagnon)竟在手術中誤切了她的膀胱,後續病理檢查也證實,手術中被取出的組織確實是膀胱,而非卵巢囊腫。術後,艾米麗長達8個多月需要依靠導管排出尿液,期間還因多次出現泌尿道感染及腎臟感染,多次接受醫療手術。即使之後醫療團隊用艾米麗的小腸替她重建一個「新膀胱」,但事發後的3年來,艾米麗仍飽受泌尿道反覆感染的困擾,且終身需要接受醫療追蹤,讓艾米麗相當痛苦。報導指出,此案肯納貝克縣陪審團審理後,認定北極光健康機構(Northern Light Health)及旗下內陸醫院(Inland Hospital)在手術過程中存在醫療疏失,應賠償艾米麗過去及未來的醫療費用、因此造成的永久性傷害、生活品質受損及精神痛苦等損失,共1575萬美元(約新台幣5億1052萬元),以及賠償艾米麗丈夫125萬美元(約新台幣4051萬元)。全案賠償金額共達1700萬美元,成為緬因州肯納貝克縣歷史上最高的醫療事故賠償紀錄。艾米麗的律師蘇珊(Susan Faunce)表示「這起判決對於艾米麗和她的家人來說,是他們長期以來一直渴望的最終結果」;而北極光內陸醫院則表示,丹妮爾醫師已被開除,院方尊重陪審團判決,並對艾米麗一家致歉表達遺憾。據悉,北極光內陸醫院已於2025年因虧損而倒閉。
獨/台大名醫子宮頸抹片檢查被告!女病患喊疼 不滿實習醫師跟診
國內不孕症權威、台大醫院婦產部兼任主治醫師吳明義,為一名年過65歲的女性進行子宮頸抹片檢查,卻吃上官司。女病人控訴當時並非教學門診,實習醫師跟診及採檢沒得到她允許並讓她感到疼痛,還指控護理師騙她簽下同意書,對吳明義、王姓實習醫師及2名護理師求償10萬8千元,一審敗訴後「集中火力」只告兩位醫師,改為求償5萬4672元依然吞敗,法院提醒這名女子,台大醫院是醫學中心及教學醫院,診間外面有「教學診」的告示,而且同意書是她看過才簽的,台大沒有違反告知義務或醫療常規。原告林姓婦人指稱,她去台大做老人健康檢查,進入吳明義診間報到時,沒人跟她說實習醫師在場,實習醫師採檢抹片找不到子宮頸位置,後來換手給吳明義,總共挖了2次,這段過程讓她痛到哀嚎,之後隱隱作痛好幾天,她認為實習醫師「亂挖取私密處」嚴重侵犯隱私權,造成她失眠將近一年須看身心科,所以求償醫療費7200元、就醫交通費2萬800元、精神賠償金8萬元總共10萬8000元。台大表示,民眾第一次就診時會提供同意書,上面有註明主治醫師負有診間及臨床教學的義務,醫療團隊包括實習醫師與醫學生在內,林姓女子已簽同意書,而且診間外有張貼公告:『本診為「教學診」,看診時需有學生在場進行教學』。至於子宮頸抹片採檢不適,台大解釋,當時由吳明義指導監督王姓實習醫師以棉棒採取檢體,由於林姓婦人已屆更年期且停經,陰道較為乾燥,採檢過程可能比較容易不舒服,但吳明義擔心子宮頸抹片如果採集不到細胞,婦人再來一次重新受檢只會徒增困擾,因此會再三確認細胞採檢有無不足,並非操作不當。台北地院簡易庭判決台大勝訴免賠,林姓婦人提起上訴,主張診間外的電子公告明確標示「普通門診」,她認為既然不叫「教學門診」,應該由主治醫師而非實習醫師檢查,實習醫師也不可以出現在診間。台大對此回應,婦產部分為婦科、產科、生殖內分泌科,為了因應病患不同症狀以掛號看診,分別設有普通門診、專科門診及特別門診,所以普通門診是相對於專科門診、特別門診,但並非相對於教學門診,換句話說,普通門診也會進行教學活動。二審合議庭法官問林姓婦人,進入診間前到底有沒有看到「教學診」的公告?她說有,但她注意到所有診間門上全部都貼,即使沒看診也不會拿掉公告。法官認定,台大已盡責告知為教學門診會有實習醫師在場,婦人做子宮頸抹片檢查之前也簽署同意書,縱使因為檢體不足二次採檢導致她疼痛,從常識來研判,無法說這有侵害婦人身體的疏失。至於普通門診到底能不能讓實習醫師跟診及進行教學?北院比對台大婦產部的門診時間表,絕大多數都不會註記教學門診,何況診間外都已貼上公告,代表各門診都可能安排教學門診。北院合議庭判決婦人敗訴,本案已確定不得再上訴。
獨/「設計界奧斯卡」救援成功!他勾國中女嘿咻6次 秀獎狀再賠150萬免關
台北市一名年約二十多歲的方姓設計師,以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4歲的少女,不到一個星期就發生關係,從公司廁所、圖書館廁所、公園廁所、學校廁所及雙方住家共激戰6次,其中2次還拿手機錄下性行為過程,遭起訴妨害性自主罪,一審他認罪、願賠70萬元,少女母親不接受,判刑5年4月,二審賠償金提高為150萬元達成和解,法官考量少女母親已原諒,加上設計師提出他兩度參加德國紅點設計獎(Red Dot Design Award)的得名紀錄,認定設計師留在社會上工作可以有更大貢獻,因此改判2年、緩刑4年。德國紅點設計獎有70年歷史,競賽項目分為產品設計、品牌暨傳達設計、概念設計三大項,每年超過60國、上萬件作品參賽,與德國「iF」、美國「IDEA」並列世界三大設計獎,亦有「設計界奧斯卡」的美名。方姓設計師分別在2019年和2022年獲獎。2024年3月,方姓設計師透過約會交友平台「OMI」結識台北市文山區一名國中少女,6天後在他公司廁所第一次嘿咻,接下來在77天做了5次,分別在文山區某圖書館廁所、少女家中、設計師住家、文山區某公園廁所以及某所國中的廁所,在設計師公司及他家這兩次還有拿手機錄影。少女無意提告,但因為未滿14歲,即使你情我願,設計師仍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可判刑3年到10年。方姓設計師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不認罪,還說不知道少女未滿16歲,直到起訴後到法官面前才承認犯行,他寫下悔過書並提出70萬元和解,希望有緩刑的機會,但少女母親拒絕,請法院重判,台北地院判刑5年4月,因刑度超過2年,依法不得宣告緩刑,也讓設計師面臨牢獄之災。上訴二審後,方姓設計師主張他和少女「雖然沒有明白確認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但具有一定感情基礎而做出兩情相悅的行為,跟陌生人性侵未成年的情節相比,即使只判最輕的3年有期徒刑仍然太重,應該可以減刑;他在高院審理期間與少女母親以150萬調解也支付完畢,已經盡力彌補被害人損害。方姓設計師還提到,他曾參加很多國際競賽表現出色,如果他能免於入監服刑繼續工作,可對社會更有貢獻。高院法官對這些上訴理由全部買單,認為方姓設計師頗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也得到少女母親諒解,沒有執行刑罰的必要,但為提防他心存僥倖,除改判2年並宣告附條件緩刑,在判決確定2年內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的義務勞務,並接受6場法治教育課程「避免再度犯罪」。
臉書留言嗆網友「大腦是選配的嗎?」慘挨告 判賠8000元
高雄市一名蔡姓男子2024年在臉書公開社團討論汽車貸款議題時,與素不相識的羅姓網友發生口角。羅男留言以「怎麼可能會跟你這路人廢物說是那個公司」、「你的大腦是選配的嗎?」等字句回應,蔡男事後截圖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相關言論已侵害人格權,判羅男應賠償精神慰撫金8000元,全案仍可上訴。判決指出,蔡男與羅男互不認識,雙方於2024年7月在臉書公開社團「Aattp台灣亞太農業科技交流協會」討論汽車貸款相關議題。過程中,羅男留言表示「你還真傻的可悲,就說找討債公司去處理呆帳」、「怎麼可能會跟你這路人廢物說是那個公司」、「你的大腦是選配的嗎?」等內容,蔡男認為自身名譽受損,因此蒐證提起民事訴訟。橋頭簡易庭審理認為,羅男於公開社群平台發表上述言論,具有恣意攻擊及貶抑蔡男人格的意思,已足以使其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受到貶損。法院指出,依一般社會經驗判斷,相關言論確實可能對蔡男的心理狀態及生活造成負面影響,使其承受精神上的痛苦,因此羅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賠償金額,法院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侵害情節、辱罵內容、蔡男名譽受損程度及財產狀況等因素後,認為蔡男原先請求2萬元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最終酌減為8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獨/推走椅子害圖書館女館員「坐空」慘摔! 她收闖禍同事45萬仍拒給緩刑
新北市立圖書館板橋四維分館一名女館員,因為女同事在她站起時推走椅子而「坐空」摔傷,她認為同事是故意的,決定一路告到底,一審法官相信女同事只是不小心,以過失傷害罪拘役45天,受傷女館員請檢方上訴,希望二審法官改以普通傷害罪判刑。高院審理期間得知,受傷館員另提民事訴訟,已與同事達成45萬元和解也收了錢,但她仍堅持不給同事緩刑。法官指出,被告是否緩刑不應只考量被害人是否同意,否則形同「刑罰私事化」,將國家刑罰權交到私人手上;對於女館員又收和解金又要讓同事留下前科,合議庭研判這只為了「滿足一時的懲罰慾望」無益於社會,也有礙被告重新站起,因此二審判決除了維持原審的過失傷害罪及刑度,還宣告緩刑2年。普通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傷害罪最重僅1年。本案發生在2024年11月5日上午8點多,洪姓女館員站起來整理前面的櫃臺物品時,跟她一起值班的蕭姓女同事從櫃臺內側走出去,把書本放上書車。洪姓女館員整理完畢要坐下,滑輪椅卻已不在原位,她一屁股直接坐到地上,頭再撞到書車,送醫驗出腦震盪和脊椎底部骨折。洪姓女館員控訴蕭姓女同事明知她站起來工作,經過她身旁時推開滑輪椅卻不推回去也沒提醒她,顯然是等著看她會不會沒注意就坐空跌倒,事後她向新北市警局海山分局報案,新北地檢署「如她所願」起訴普通傷害罪。蕭姓女同事承認推開滑輪椅但沒有傷害的意圖,強調她不是故意的;新北地院勘驗監視畫面,蕭姓女同事左手拿一本書,要從洪姓女館員座位後方通過時,剛好她起身,蕭姓女同事以右手順勢將滑輪椅往前推開,並非無緣無故去動別人椅子,而且在意外發生後,蕭姓女同事立刻上前扶著洪姓女館員關心傷勢,法官認定,如果被告故意製造坐空的風險,她對被害人不會是這種反應。一審法官衡量被告雖認罪但沒有賠錢,以過失傷害量處拘役45日,可易科罰金4萬5千元;檢察官上訴的主張之一,就是被告未賠償也沒取得被害人諒解,另一個理由仍是主攻被告明知推開滑輪椅沒歸位可能讓人受傷,她卻存著看好戲的心態。蕭姓女同事刑事一審判決後,在民事賠償案一審期間達成45萬和解並給付完畢,所以她向高院請求給予緩刑。二審合議庭也看了監視畫面,認為被告推開被害人的椅子只是為了清出通道,不一定會想到被害人馬上就坐下,可能以為被害人還會多站一點時間,或者坐下時先往後看,不論是哪種心態,頂多觸犯過失傷害罪,原審的罪名與刑度都合理。高院判決書特別解釋宣告緩刑的考量:緩刑制度可避免因刑期太短而無法使被告改過向善,設立目是「特別預防」,若是將被害人的同意提升為法定絕對要件,等同將國家刑罰權的裁量交由私人決定,不僅違背罪刑法定與責任原則,也可能導致經濟弱勢的被告因無力賠償而喪失受緩刑宣告的機會,衍生階級不公。合議庭指出,如果法院「預測」被告不會再犯,本來就可以宣告緩刑,不應以被告是否已達成和解或被害人同意緩刑作為唯一的決定因素。二審法官對於本案45萬元和解金的解讀,這是一位月薪3萬多元圖書館員超過一年的年收入,代表已有盡力修補損害;告訴人在民事案件同意和解也收下賠償金,卻在刑事案件堅決反對讓被告緩刑,法官說雖然不去猜測這是什麼心態,但可研判為告訴人的情緒尚未平復,或者希望被告得到報應,但不給緩刑除了滿足告訴人一時的懲罰慾望之外,對於社會防衛或被告更生並無實質幫助,甚至可能因執行刑罰而影響被告的工作與家庭,因此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本案已判決確定,不得上訴。
酒駕失控衝進輕軌!撞斷號誌害停駛 64歲駕駛恐吞重罰還得賠慘
高雄市鼓山區17日晚間發生一起酒後駕車自撞事故,一名64歲王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博愛二路與大順一路口,準備左轉時疑似因酒後駕駛導致操作失控,車輛突然偏離原本車道,直接衝進高雄輕軌軌道區,猛烈撞擊軌道旁石墩及交通號誌桿,造成號誌桿當場斷裂、車頭嚴重毀損,事故也一度影響高雄輕軌正常行駛,被迫暫停營運,所幸未波及其他用路人,也沒有造成乘客受傷。警消獲報後立即趕抵現場,救護人員檢查後確認王姓駕駛僅受到輕微擦傷,意識清楚,並表示不需送醫治療。然而警方依規定進行酒測時,發現王男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9毫克,已明顯超過法定標準,當場依涉嫌公共危險罪將其逮捕,並依法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由於事故造成車輛橫跨道路及輕軌軌道,交通號誌設施也遭撞毀,警方隨即協調拖吊車到場排除事故車輛,同時進行交通疏導及現場清理。經過約一小時的搶修作業後,輕軌恢復正常通行,道路交通也逐步恢復順暢,避免影響更多民眾通勤。警方指出,王男除了將面臨刑法公共危險罪的刑事責任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還可能被處最高12萬元酒駕罰鍰;另外,因非捷運車輛違規駛入輕軌軌道區,也涉及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條規定,可再處最高7,500元罰鍰。由於事故造成輕軌設施及交通號誌受損,並影響列車營運安全,警方也將依涉嫌過失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移送偵辦,後續高雄捷運公司也可能依法向王男提出民事求償,相關賠償金額恐相當可觀。警方再次呼籲,酒後駕車不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更可能危害其他用路人及公共運輸系統,甚至必須承擔刑事、行政及民事三重責任。民眾如有飲酒,應選擇指定駕駛、搭乘計程車或大眾運輸返家,切勿心存僥倖,以免付出沉重代價。◎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吃剩鍋底竟回收再賣!陸火鍋店「口水油」流向餐桌 無良5人下場出爐
大陸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1起食安案件。1家火鍋店涉嫌長期回收顧客食用過的火鍋鍋底,也就是俗稱的「口水油」,經過濾、提煉及熬製後,混入新油重新製成鍋底販售,涉案金額逾人民幣25萬元(約新台幣118萬元)。法院依法判處5名被告6個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2.5萬元(約新台幣248萬元)。根據案情,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間,王姓火鍋店負責人指示劉姓店長及周姓、李姓廚房員工等人,將顧客食用後剩餘的鍋底回收,再經過濾殘渣、提煉、熬煮等程序,與新油混合後重新製作火鍋鍋底販售。期間,劉某還安排徐某在周某休假時接手處理「口水油」作業。經調查,店家1年內販售相關鍋底金額達25萬6605.13元人民幣。案件審理期間,成都高新區檢察院認為,被告等人明知回收火鍋廢油再加工販售違反食品安全法規,仍持續長達1年從事相關行為,不僅危及不特定消費者健康,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5名被告將具有毒害風險的非食品原料摻入食品中重新販售,涉案金額龐大、持續時間長,已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節嚴重」要件,因此依法判刑,並責令涉案餐飲店向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相應賠償金。承審法官指出,所謂「口水油」是顧客食用後回收的火鍋廢油,即使經過過濾、提煉及熬煮,也無法改變其已遭污染的本質,在法律上屬於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長期食用可能增加食物中毒及致癌等健康風險,對消費者危害甚鉅。法院表示,未來將持續以「零容忍」態度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透過司法判決維護民眾飲食安全,同時提醒食品業者必須依法經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切勿為追求利益而罔顧消費者健康,否則終將面臨法律嚴厲制裁。
女學生遭吊車輾斃「已領強制險700萬」? 家屬律師再轟判決重大違誤
台北地院審理2025年北市大安區吊車輾斃女學生命案傳出爭議,除了死者家人控訴承審法官態度不佳,一審判決更出現「強制險羅生門」,判決書記載「兩造均不爭執原告已領強制險700萬元」,應得賠償金扣除700萬之後並無餘額,因此駁回家屬所有請求,但強制險理賠最高200萬(7月1日起已提高為350萬),何來700萬之數?北院7日傍晚回應,本案既已上訴,應由上級審法院審酌判斷;被害者母親透過委任律師聲明,開庭筆錄並無「不爭執已領強制險700萬」的文字,原告也從未說過,因此判決內容不符事實、有重大違誤。對於網路文章以一審判決為本,指稱法官已表示5月1日之後提資料不會採納,但原告和被告都拖延訴訟,因此有太晚提出證據的問題,死者家屬的律師特地澄清絕無此事,原告在4月17日之前已提出事證,毫無延遲訴訟的意圖。黃中麟律師及呂朝章律師聲明函全文如下:為受當事人(以下稱原告)委任,就近期網路平台及媒體討論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北簡字第5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為免外界遭片面或不實資訊誤導,特代當事人澄清發表聲明如下:一、原判決認定原告「不爭執已領取強制險新臺幣700萬元」乙節,顯屬重大違誤,更與事實完全不符: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及115年5月12日進行之兩次言詞辯論期日,其筆錄內容均無「兩造均不爭執原告已領強制險700萬元」之記載,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亦從未於任何庭期自認或不爭執領取強制險700萬元款項,純屬原審判決錯誤記載。2.按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58號裁定意旨亦明文肯認,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主張與陳述,皆屬專以筆錄證之之範疇。3.網路部分言論據此錯誤判決所為之傳播,顯有錯誤。前述開庭過程均有錄音光碟及法庭筆錄可資為憑,原告亦已依法提起上訴,用以糾正原審裁判之實質錯誤認定。二、原告於訴訟過程中均完全恪遵提出證據,絕無任何拖延訴訟之情事:1.依首次言詞辯論筆錄所載,法院命兩造應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前提出證據及證據方法;經查,原告與訴訟代理人早於同年4月17日即已遵期遞狀提出相關事證並聲請調查證據,此有書狀郵件送達之雙掛號回執在卷可稽。2.原告既已提早於法院指定之期日前完成證據之提報,顯見原告已充分踐行促進訴訟之義務,絕無任何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而逾期之情事。3.部分言論傳聞原告逾期提出或刻意延宕訴訟云云,顯與客觀存在之卷證不符,特此澄清。三、綜上所陳,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與程序指揮上皆存在難以補正之瑕疵,不僅侵害原告之訴訟基本權,更導致外界對原告產生不當之誤解與攻訐。特此代當事人澄清如上,以正視聽,並維當事人合法權益。北市吊車命案被害者家屬委任律師發聲明,批評判決記載「已領強制險700萬」顯屬重大違誤。(圖/律師提供)
法官審車禍求償案回家屬「白死」挨轟 北院表遺憾:應以同理心溝通
2025年6月台北市發生吊車撞死女學生車禍,死者母親近日控訴民事求償案的法官開庭時聽到她問「女兒白死了嗎?」竟回她「對啊」,並在判決中提及「已領取700萬強制險」大於索賠金額,因此駁回請求,但實際上強制險僅200萬元,哪來700萬?委任律師更質疑判決書寫錯,台北地院回應,對於承審法官表達方式使被害人家屬感到二度傷害,深表遺憾,將提醒法官以同理心溝通,至於強制險金額爭議,北院表示這牽涉卷證資料的取捨,既然全案已上訴,因此由二審法院來判斷。北院7日傍晚聲明,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本院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518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引發社會各界關注,本院說明如下:一、本院對被害人不幸身亡及家屬承受傷痛,深表遺憾與不捨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年輕生命逝去,家屬長期承受難以平復之悲痛,本院深表遺憾與不捨。有關媒體報導指出庭訊過程中法官用語使家屬感受遭二度傷害一節,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瞭解。審判中公開心證、勸諭和解或維持法庭秩序,均應兼顧當事人處境與情緒;承審法官於公開心證及與原告對話時,若干語句的表達,使正處於喪女悲痛的原告感受不被理解,甚至產生羞辱或二度傷害之感,本院對此深感遺憾。本院將以本件為鑑,提醒法官應以審慎、溫和、清楚且具同理心的方式進行法庭溝通,使司法程序不僅依法進行,也能讓人民感受到被尊重。二、本件判決係依法審查損害賠償要件,並非否定被害人生命價值本件肇事駕駛於起訴前死亡,原告係對吊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承審法官審理後,認定被告公司仍應負僱用人責任。至於各項賠償金額,判決係就喪葬費、扶養費、機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依卷內證據及相關法律要件分別判斷。其中,扶養費部分,民法規定須審酌扶養權利人是否不能維持生活等法定要件。判決未准許扶養費請求,係因認定相關要件的證明不足,並非以金額評價被害人生命,更非否定家屬喪女之痛。對於外界因「扶養費未准許」而產生「人命不被重視」之疑慮,本院理解社會感受,也將持續要求同仁以更清楚、平實的方式說明法律要件。三、關於領取保險金額認定的疑義,將由審級救濟程序依法審酌媒體報導指出,家屬實際領取的保險金額與判決書記載的「700萬元」有所落差。此項疑義涉及卷證資料之取捨、兩造於原審程序中是否爭執及損害額扣除的計算。原告對判決已依法提起上訴,基於審判獨立,相關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應由上級審法院依審判程序審酌判斷,本院尊重審級救濟及上級審判斷。
男「明知是假酒還買整箱」反告賣家求償 法院認定動機不單純!判決出爐
大陸部分電商平台上能看到賣場主打「買到假貨退一賠十」,這類文案同時也衍生許多買賣糾紛。河北一名劉姓男子在明知河南一名賣家販售的飛天茅台酒是「高仿」,仍執意花費6000元(約新台幣27000元)購買一箱共6瓶假酒;事後劉男竟告上法院,要求賣家賠錢。近日法院做出裁決,認定劉男屬於「知假買假」的牟利行為,因此僅酌情以2瓶貨款為基數支持十倍賠償,一審判決賣家須退還6000元(約新台幣27000元)貨款並賠償2萬元(約新台幣89000元)。根據陸媒《紅星新聞》報導,這起糾紛源於家住河北的劉男與河南的宋姓賣家透過網路社群平台結識,劉男最初詢問真酒價格為每瓶1700元(約新台弊7600元),嫌貴後便主動詢問是否有「性價比高一點的」;賣家隨即坦承「有高仿酒,6瓶6000元(約新台弊27000元),口感復刻95%以上」。雙方於2024年4月達成交易,貨物由貴州仁懷市發往河北。劉男收到酒後,卻傳訊息向賣家質問「酒喝著口感不對」、「這是假酒啊?」,藉此對賣家提告。法院審理期間,劉男的言詞漏洞百出,成為法官判決的關鍵。劉男在庭上對於假酒的用途前後交代不一,先是聲稱要宴請客戶,隨後又改口是要請領導喝;他更主張自己喝了一、兩瓶後身體出現不適、睡了大半天,卻無法提出任何就醫或身體受損的相應證明。種種矛盾的陳述,加上劉男明知是假酒卻整箱購買的舉動,讓法院高度懷疑其動機不單純。法官審酌後指出,雙方在網路溝通時,賣家已明確告知該批飛天茅台為高仿品,且售價遠低於真品行情,劉男顯然是在「明知假酒」的情況下進行購買。法院強調,劉男的行為並非基於生活消費所需的普通消費者,其藉此索賠牟利的目的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懲罰性賠償應限制在「合理生活消費範圍」之內。臨潁縣人民法院最終於6月10日做出一審判決,法官認為,雖然賣家「知假賣假」確實不合規定,必須退還全額貨款6000元(約新台幣27000元),但針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法院決定縮減基數,酌定僅以2瓶貨款(約新台幣8900元)計算十倍賠償金額,因此判決賣家須賠償劉男2萬元(約新台幣89000元),並駁回劉男的其他訴訟請求。◎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退休警變槍手!土方恩怨爆頭奪命 一審無期逆轉12年半、最高法院拍板定讞
嘉義縣朴子警分局退休刑警侯宏典,因土方利益與綽號「包仔」的張姓男子積怨,雙方談判演變成街頭槍戰,侯近距離開槍擊中張男頭部致死。一審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二審因認罪、賠償家屬800萬元並完成和解,改判12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後續將由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有「紅點」綽號的侯宏典,退休前曾任嘉義縣朴子警分局刑警,過去曾偵辦張男涉及槍砲、恐嚇等案件,退休後又因土方利益問題與對方再度交惡,舊怨新仇一路延燒,最終演變成奪命槍擊。判決指出,案發當天晚間,張男先到侯宏典住處外嗆聲挑釁,甚至拿出疑似槍枝示威。侯隨後找來友人助陣,先後前往張男住處及雙方約定談判地點尋人未果,最後一行人轉往東石鄉一處土地公廟停留。當晚11時許,張男與友人駕車經過土地公廟時,先朝空中鳴槍叫囂,雙方隨即爆發激烈槍戰。過程中,侯宏典持改造手槍朝張男所乘車輛射擊,子彈穿透副駕駛座車窗後擊中張男右前額,張男當場失去意識,車輛失控撞上電線桿,送醫搶救數日後仍傷重不治。檢警調查發現,死者顱底殘留彈頭與現場查扣的非制式子彈來復線特徵一致,現場證人也指認侯宏典持槍射擊;此外,侯逃離現場時車內行車紀錄器錄下同行友人對話,也成為重要佐證。一審嘉義地院認為,侯宏典曾任刑警,熟悉槍械操作,近距離朝車內射擊足認具有殺人故意;加上犯後還要求在場人士統一說詞、試圖湮滅證據,難認有悔意,因此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刑6年、併科罰金5萬元。案件進入二審後,侯宏典改口坦承犯行,庭訊中一度哽咽表示,已賣掉房產籌措800萬元賠償金,全數交付死者家屬完成和解,希望法院給予重新生活的機會。他也表示自己年近60歲,希望服刑後還有機會陪伴家人。台南高分院審酌,張男當天確實率先到侯住處挑釁,且在土地公廟也是由張男先開槍,加上侯已認罪、完成賠償並與家屬和解,因此將殺人罪改判12年6月,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改判5年10月、併科罰金4萬元。侯宏典再提上訴,希望獲得更輕刑度。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事證認定及量刑均無違法或不當,日前駁回上訴,全案正式定讞。由於殺人罪及槍砲罪尚未裁定合併執行刑,後續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裁定應執行刑期。
獨/輝達學霸主管搭飯店親子小火車骨折!賠償金打八折理由曝光
一名擁有台大、政大雙料碩士學位的輝達「學霸級」主管,2023年南下家庭旅遊,入住霖園集團旗下的和逸飯店台南館,他帶兩個孩子共乘飯店附屬親子遊樂園的小火車,途中意外跌落大腿骨折,因而休養3個月,只能在家工作。學霸主管對飯店提告索賠136萬元,主張小火車沒有防摔設施害他受傷;飯店拿出地檢署的過失傷害不起訴書,強調現場有告示行駛過程禁止攝影,是這位客人違反安全規定又不聽小火車司機勸阻,以單手拿手機拍照導致失去平衡才摔傷。台北地方法院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認定,小火車屬於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乘客安全不能只靠現場告示來維護,應加裝安全帶或護欄,舉例來說,難道搭雲霄飛車也只需有告示就不用其他安全設施了嗎?因此飯店對於受傷客人有賠償責任,原本應賠80萬9443元,不過這位輝達主管本身也有20%的過失,賠償金「打八折」後剩下64萬7554元。引發官司的「嘟嘟小火車」位於和逸飯店4樓親子共遊樂園,共有6節車廂,乘座位置長103公分、高約35公分,因此是「人坐車廂上」而非「人坐車廂內」。本案發生在2023年2月27日上午10點多,任職於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的吳姓銷售主管,與兩個小孩一起搭乘和逸飯店的小火車,經過隧道時3人自車廂掉落,但小火車並未翻覆,其他乘客仍坐在各自的車廂上。吳姓男子送醫發現「左側股骨粗隆間移位閉鎖性骨折」(近髖關節的大腿骨斷裂錯位),開刀住院6天。輝達吳姓主管分別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和逸飯店活動部沈姓副理否認維護管理缺失、也不認過失傷害罪,還說其他乘客告訴他受傷男子有「左右擺動重心不穩的行為,自行跌落」;台南地檢署勘驗監視畫面,小火車速度不快,雖然無從確定吳姓男子跟2名孩童為何從小火車掉下來,但他們乘坐的車廂沒翻覆、前後節車廂乘客也照樣坐在原本的位置上,所以很難說飯店副理有何疏失,處分不起訴。民事損害賠償由台北地院審理,輝達吳姓主管求償醫藥費、就醫車資、看護費、慰撫金共136萬4694元,其中慰撫金佔100萬元:他是台大材料工程和政大工商管理碩士,2009年離開Intel之後入職NVIDIA至今超過16年,擔任銷售管理職,他的直屬主管是直接向黃仁勳報告的,代表他在公司的層級也很高,因此請法官參考他的學經歷背景來決定可獲得多少慰撫金。和逸飯店反駁,輝達吳姓主管骨折不能怪他們,小火車除了找廠商定期檢修保養,最高時速只有4公里,跟一般人步行速度差不多,車廂離地面最高只有35公分,這些措施已足以使乘客免於受傷;實際上小火車開通以來7年,也從無乘客翻落受傷,代表輝達吳姓主管跌倒純屬偶然。和逸飯店主張,每次發車前,工作人員都會宣導安全規定「請不要使用手機相機拍照攝影,以免車身搖晃、手機掉落發生危險」,車廂坐墊上則有「為了您的乘車安全,禁止身體搖晃傾斜,回頭張望(攝影拍照)」等字眼;當天意外發生前,小火車司機看到輝達吳姓主管因為拿手機拍照無法保持平衡,已提醒他注意但他不聽才會摔出去,即使法官認為飯店要賠錢,請考量乘客也有過失責任。北院指出,輝達吳姓主管使用飯店提供的小火車應適用消保法,而消保法第7條的設計是「無過失責任制度」,也就是說,客人因為搭小火車受傷,不管是飯店有意或無意造成的,只要搭小火車會遭遇危險這個客觀事實存在,飯店就有責任去避免,除非它能證明小火車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才得以免除責任。法官認為,小火車只靠工作人員宣導、現場張貼安全事項是不夠的,應增設安全帶、防護卡榫、扶手、護欄等防摔設備,才符合「現在科技或專業水準所必要提供」,因此認定和逸飯店須為乘客骨折負責,包括醫藥費11萬7977元、就醫交通費用1萬6466元、看護費22萬5000元;精神慰撫金部分則衡量受傷乘客有台政雙碩士學位、擔任輝達主管,以及和逸飯店屬於霖園集團旗下國泰建設成立的飯店品牌「資力頗豐」,應以45萬元為當。輝達吳姓主管本來可獲賠近81萬元,但北院引用南檢不起訴書的內容,認定他在小火車行進間拿手機拍照才會摔倒骨折,應負2成責任,賠償金扣除20%後是64萬7554元。本案尚未判決確定,雙方皆可上訴。
4屁孩把法拉利當滑梯!1400萬名車被刮爛 車主怒報警:照價求償
中國大陸雲南省昆明市近日發生1起名車受損事件。1名車主表示,自己價值人民幣360萬元(約新台幣逾1400萬元)的法拉利停放在固定停車區時,竟遭4名孩童爬上車頂、引擎蓋嬉戲,甚至將車輛當成「滑梯」玩耍,導致車身多處出現刮痕,事後調閱監視器畫面才得知經過,氣得報警處理,並要求依實際維修費用賠償。《上觀新聞》報導,受害車主透露,該輛法拉利是自己購買的私人代步車,平時都停放在固定位置。事發當天,他在外地出差,返家後發現車身受損,調閱監視器後赫然發現,有4名孩童趁大人未注意時爬上車輛,在引擎蓋及車頂來回滑動、玩耍,造成車身多處留下明顯刮痕,初步評估維修費用恐要價不菲。事件發生後,車主立即向警方報案,當地派出所也兩度安排雙方進行協調。不過,車主指出,孩童家長一開始僅願意賠償數百元人民幣,後續才將賠償金額提高至人民幣5000元(約新台幣2.3萬元),但與實際修復費用仍有相當大的落差,讓他難以接受。車主強調,自己並非刻意要求高額賠償,而是希望依專業維修估價結果處理,希望受損車輛能恢復原狀。他也呼籲家長應善盡照顧與管教責任,避免孩童因一時玩樂造成他人財物損失,甚至衍生更大的安全風險。目前雙方仍未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後續是否進一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仍有待協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