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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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彩經銷商遴選筆試出包! 要求視障歌手「看題目」恐違法
台灣彩券近日遭視障歌手徐承邦指控,第5屆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作業的筆試題型,對視障朋友極度不友善,根本無從作答,甚至有違法的嫌疑。對此,台彩則回應,他們在制定測驗相關規定時已考量到各障別的需求,開放受測時可自備相關工具含行動電話作為輔具。此外為達到相對公平的前提,也會加強測試現場工作人員宣導,讓執行面更精進。據《壹蘋新聞網》的報導,中國信託子公司台灣彩券近日進行10年一度的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遴選,共吸引77491件報名,其中合格件數達75734件,正取5500名、備取5500名,正取中籤率僅7%。而合格件數中,身心障礙者又占64.7%最多,其次為原住民的34.8%,單親低收入家庭則為0.5%。對此,非遺傳等因素的先天盲人及視障歌手徐承邦則表示,先前就已經參加過數次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遴選抽籤,雖然報名過程繁瑣,他都一一克服,這次還是首度中籤,心中難免激昂,希望能通過考試成為正選,誰知道考試當天才發現,「這完全是排除全盲視障朋友的權益!」例如,有個題型是要確認經銷商具備獨立銷售的作業能力,因此需「判讀彩券上的中獎金額」,但徐承邦根本無法接收任何視覺上的資訊,且親友也無法在旁協助,雖然有語音播報,但只有包括題目跟選項,所以根本沒辦法作答。但更扯的是,當他向現場反應後,工作人員仍堅持所有考生需要自己「看」出紙本上的指定文字和數字。此外,還有另一題是要求考生拿取桌上4顆印章中的其中1顆,並找出題目所需的印章並蓋在上面,徐承邦認為這對明眼人或是看得見的身障朋友是簡單的事,但是對於視障朋友根本是「必死題」。於是,徐承邦當天作答結束後便向監考人員再次反應,全盲的視障人士根本無法作答部分題型,然對方卻辯解稱,身障者截肢這題也很難考,或者不認識字的奶奶也來考,也很難作答等等,這讓陪同徐前往考場的妻子顏君羽痛批,「為什麼要強迫視障朋友去用肉眼辨識呢?」徐承邦也認為,按照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6條-3,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因此,中國信託顯然沒有提供考試的多元化適性協助,且經營了這麼多年,還沒有嘗試改善視障者在經營上的合理調整,甚至有人提出問題時,還拒絕改善,觸犯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中的「歧視」。他強調,「視障朋友只是希望能被合理的對待,希望這次事件,能讓台彩聽見視障朋友的心聲,並與身障團體做更多的連結。」對此,台彩則回應稱,為保障受測者的權益,且測試結果符合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相關規定彩券經銷商須具備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台灣彩券制定測驗相關規定時,已考量到各障別的需求,開放受測時受測者可自備相關工具含行動電話作為輔具,此外為求達到相對公平的前提下,台灣彩券承諾會加強測試現場工作人員宣導,讓執行面更為精進與細膩。台彩也強調,如受測者對測試過程或結果有任何疑義,可於7月25日前請撥打台灣彩券客服專線0800-024-999(市話)、0809-077-168(手機)與客服人員聯繫,除提出成績複查的要求外,也可提供申覆申請,將由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委員會審議申覆案件,保障申請人權益。
社福基本法歷經25年終三讀!重點看這裡
從1998年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開始有「社會福利基本法」的呼聲,到今天三讀通過,成為台灣第九個基本法,一共歷經25年。25年來,兒、少、婦、老、障等弱勢族群的福利有具體進步;我國補強社會安全網、落實長照服務、推動社會住宅並減輕育兒負擔,期間更陸續完成兩公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C(兒童權利公約)、CRPD(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的施行法立法及公約批准。針對今天通過的社福基本法,社福總盟表示,近年修改的政府採購法,合理化社會福利採購,也逐步制訂了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今天把社福委辦的條件協商入法,讓官民間的夥伴關係更上一層樓;且社福基本法,讓透過訴訟來倡議福利服務成為可能。社福基本法把「社會住宅」納入社會福利的範圍;並規定政府應對於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宜居之住宅、房租補助或津貼、租屋協助,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使用者代表,針對委辦事項溝通協商;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成立社福政策審議會;各級政府應在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定及通盤檢討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納入規劃,並以通用設計原則建置;人民之社會福利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尋求救濟。社福總盟強調,相信社會福利的建構,是個嚴肅而多面向的過程,主要牽涉社會變遷、民眾需求、執政價值、組織倡議、社會溝通、專業服務、以及預算和空間分配。台灣一定要邁向一個互相扶持、公平分配、照顧弱勢、居住正義的社會。
今年國際審查身心障礙權利公約 人權會籲速修法完備社會安全網
立法院現正召開臨時會,將審議患有精神障礙者觸法後的處遇制度,涉及多項法律的相關條文,國家人權委員會昨(11)日發布聲明,呼籲修法應對監護處分期間明定上限、審理程序加入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參與、速修正《精神衛生法》並參酌《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在維護精神障礙者的基本權益外也能完善社會安全網。人權委員會聲明指出,精神障礙者觸法後的處遇制度,涉及《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但依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版本,精障者受監護期滿得延長,且延長次數未設限制,將可能造成精障者遭受長期或甚至終身監護的可能。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由相關機關參研先進國家作法,設計符合我國之特殊處遇措施,除了應提高評估小組審查次數及審查強度外,在司法程序中並應加入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參與。人權委員會表示,俢法應依據「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強化司法精神醫院及病房的相關配套措施,並以讓觸法的身心障礙者復歸社會為目標,強化司法精神醫院及病房的相關配套措施,加入如交通權、知情同意權、司法近用、補償與救濟權與正當法律請求權等各項權利保障措施。人權委員會強調,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內容,締約國應修正過時的法律及慣例以避免任意拘禁精神健康障礙者,而特別是非自願住院可能造成傷害,而《精神衛生法》現行條文第41條強制住院及第42條緊急安置規定,已於2017年審核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而列入優先檢視清單,我國即將於今年進行CRPD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呼籲行政院宜儘速提出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