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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拆我家3/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 直指水利會法規有問題
新北市新店瑠公圳旁的土地被「瑠公農田水利會」賣給建商家族,已故的百歲人瑞陳罔市四代所居住的老宅將被拆除;監察院調查後在昨(7)日指出瑠公農田水利會做法違反居住正義,監委高涌誠說,陳罔市在新店瑠公圳旁的土地被當年瑠公農田水利會(現改制為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賣給其他地主,經法院判決須拆屋還地,非常不公,水利會法制與出售作業有疏失之處。高涌誠指出,深入調查發現,瑠公水利會於100、101年間出售土地,是依當時「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但該要點並未規定土地占用人有優先承購權,然而原住戶遭拆屋還地,有違法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疑義;另外,類似的土地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主管機關應依兩公約關於「適當住房權」、「適足居住權」之規定進行監督及審查決定,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指出水利會的出售作業與相關法規有問題。監委指出,屋主瑠公圳旁70餘年,但土地被賣給其他地主,非常不公。(圖/記者王永泰攝)監委調查指出,「農田水利會會有被占用之非事業用土地處理原則」第3、4點規定,對於被占用土地已有建物者辦理出租,並於土地公開標售時要給予占用人優先購買權,但瑠公水利會長久以來未能依「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24點規定,比照上述的處理原則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不僅衍生土地管用不能合一、訴訟成本及收回實益的問題,更造成土地占用人與所有權人間之糾紛,確有疏失。監委對農田水利會訂定處理土地的規則,竟排除土地與房屋價格最高的雙北市,也認為相當不適當。高涌誠表示,農委會雖已訂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規定非事業用土地被私人占用的處理方式,以避免依訴訟途徑解決被占用土地問題,兼顧占用人之權益,並遵循兩公約「適當住房權」、「適足居住權」之規定,但該辦法卻將「台北市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的占用者排除在外不予適用,以及對於不符要件之占用者處理方式,均有可能衍生私人間司法訴訟與迫遷之情事,該會應研擬更為周延之作法。
水利會拆我家1/70年住戶多次反映要購地遭拒 水利會轉頭賣給建商
新北市新店的碧潭五月推出新的「水舞」表演,吸引大批遊客前往;水舞表演場地不遠就是瑠公圳頭舊址,圳道與新店主要幹道北新路只隔著一排房屋,但環境清幽,水中還有許多游魚,讓人幾乎忘記置身都市中,難怪建商在圳道旁推出了堪稱新店新地標的豪宅大樓;只不過,在豪宅旁的一間平房上,卻張貼了許多抗議海報,控訴當地的「瑠公農田水利會」(水利會)涉嫌「繞過」法規,把地賣給建商;相關案件現在也正由監察院調查中。房子土地被賣的住戶賴碧珍表示,她的家族住在新店碧潭瑠公圳旁超過70年,水利會人員不僅未通知原住戶優先承購土地,還把原本的土地拆成不同地號,變為「畸零地」,以迴避相關賣地的規定,分批賣給當地的大建商,賣完後再把地號合併回來,根本是讓建商以迂迴的犯罪手法取得土地;她已針對水利會(現已改制為「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未依《農田水利會會有被占用之非事業用土地處理原則》規定、沒有通知占用戶優先承購,向監察院提出檢舉,現由監察委員調查中。賴碧珍的母視陳玉花向水利會申購土地遭到拒絕。(圖/賴碧珍提供)賴碧珍指控,她的家族從「萬新鐵路」還在的時候就住在鐵道旁,1950年已在當地設籍、1953年開始繳房屋稅,也數次向水利會申購土地,但水利會均以「機構用地」為由拒絕,近年更在「瑠公圳道再造說明會」等社區再造及歷史藝文活動上公開宣示,圳邊的土地不租不售,甚至2010年還曾找她近百歲的外婆拍影片,見證瑠公圳歷史。「水利會明知我們的居住事實,卻未通知優先承購權,賣給建商。」賴碧珍說,水利會把地分割成小塊地號,再以無人居住的空地名義,在2011年12月2日星期五下班前公告土地標售,10天後在12日截止領標,中間還包括二個周末假日,領標截止的隔天13日開標,以每坪約67萬多的低價標售給唯一一組投標人李姓建商家族,而國泰建設在2010年3月在附近光明街標購土地的價格是每坪220萬,高出三倍以上。地主委任律師蕭明哲4月26日在會同行政執行處履勘時表示,瑠公圳土地沒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當時也是依法進行投標取得土地。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表示,土地分割及標售都依法進行,原屋主屬長期占用,並無優先承購權。賴碧珍的外祖父蔡金木向水利會申購土地遭到拒絕。(圖/賴碧珍提供)
水利會拆我家2/住戶控水利會量身訂作 繞過法規賣地給建商
新北市新店瑠公圳旁的土地被「瑠公農田水利會」(水利會)賣給建商家族,原住戶賴碧珍家族四代所居住的老宅將被拆除;賴碧珍指控,「這個土地買賣的過程,看來就是為了讓建商取得土地而量身打造的。」賴碧珍的外婆陳罔市居住在瑠公圳旁的這座老宅70餘年,2019年以103歲的高齡去世,她在世時向檢方舉發水利會忽視住戶的優先承購權,以低價賣地給建商,涉嫌圖利、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水利會主張,該土地屬於《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8點規定的「有『妨礙都市發展』且依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屬於畸零地』之非事業用土地」,根據該要點規定,依畸零地的大小不同,小於165平方公尺可直接讓售鄰接土地的所有人;大於165平方公尺應公開標售,並通知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投標,並未規定占用者有優先承購權。另外,水利會當時的會長及財務組長也都指出,切割地號是為了因應瑠公圳道旁的步道可能拓寬,是已故的張姓承辦人負責,他們不了解詳情。這塊土地切割成四個地號,二塊以招標方式賣給李姓家族、二塊以讓售方式,水利會也解釋,招標的低價與讓售價格都經過專業人士鑑價,沒有圖利的問題。檢方調查後,處分不起訴。後來協助賴碧珍與新地主打民事官司的律師葉恕宏認為,水利會出售這塊土地時應遵照《農田水利會會有被占用之非事業用土地原則》辦理,通知占用這塊土地的住戶有優先承購權;水利會把土地切割成多塊小地號,例如原本139地號為177.16平方公尺,切割後139號變140.37平方公尺、139-1號剩36.79平方公尺,葉恕宏直指,就是要規避通知住戶的規定。律師葉恕宏說,法院應正視兩公約,不要成為建商的劊子手。(圖/王永泰攝)賴碧珍在律師黃昱中的協助下,目前除了向監察院舉發售地過程適用法規有問題外,也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要求釐清法院強制要求拆遷的作法,有無違反「兩公約」對居住權的保障。地主委任律師蕭明哲4月26日在會同行政執行處履勘時表示,瑠公圳土地沒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當時也是依法進行投標取得土地。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表示,土地分割及標售都依法進行,原屋主屬長期占用,並無優先承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