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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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產條例」修法三讀 張智倫挺庶民賽事:健全運動發展
立法委員張智倫8日表示,當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將引進國發基金投入運動產業,也透過增加企業抵稅幅度,鼓勵民間資金投資職業與業餘運動產業,希望公私部門合作,健全民間運動發展。立法院8日上午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修正條文,規定若企業辦理的賽事,被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能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都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營利事業「費用」,比照捐贈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和財政部專案核准的捐贈行為,都沒有天花板金額限制。此外,《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修正條文也載明,無論是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捐贈行為,營利事業抵稅幅度都可調高至175%,比起現行150%高了六分之一,施行期間也由5年延長至10年,施行至2031年12月23日止。台灣運動風氣盛行,近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便讓企業針對業餘等中小規模的體育賽事捐贈抵稅更方便。圖為中華職棒富邦悍將棒球選手董子恩。(示意圖/楊澍攝)張智倫坦言,舊法偏重在吸引觀眾眼球的高強度競技運動,比方捐給國家代表隊、體育團體,或是硬體更新蓋運動場館等,才能享有稅賦優惠。然而,走入地方,其實許多企業、社區甚至村里辦公處,都有能力舉行比賽,也都是街坊鄰居聯絡感情的好機會,反倒因舊法限制,結果不能認列費用抵營業稅,因此具體提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及第26條之2修正,希望提供足夠誘因,讓民間更有意願投入資金,長期支持運動產業與賽事。張智倫說,三讀條文也把「運動科技」納入,未來得採取適當輔導或獎助措施,結合AI(人工智慧)等科技應用,讓運動更時尚與聰明,同時帶動產業發展。他也呼籲,運動是國力的展現,這次修法對運動產業是一劑強心針,期待透過稅賦優惠,進一步健全國內整體運動環境,讓更多體育人才有發揮的空間,也帶動全民運動的風氣。
運產條例修正三讀 葛如鈞:擴大資金投入助台灣體育邁向國際
立法院今(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國民黨立委葛如鈞對此表示,此次修法將科技應用納入運動產業輔導範圍,並透過國發基金及稅務優惠,強化民間投資誘因,期盼未來台灣運動產業突破既有困境,邁向國際舞台。運動部預計於9月9日正式掛牌成立,行政院積極推動相關修法與配套措施陸續到位。其中,立法院今(8)日完成《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13條、第26條及第26條之2的三讀修正。此次修法重點聚焦於導入運動科技、開放國發基金投資、強化民間融資管道,全面提升運動產業的競爭力與投資誘因。葛如鈞指出,台灣運動產業長期面臨資源補助不足、資金難以投入、科技應用落後等困境。雖然台灣選手在奧運、亞運等國際賽事屢創佳績,但受限於現行法規與制度,整體運動產業發展仍然停滯不前。此次修法,特別將數位技術與資訊科技的應用納入政府輔導與獎助範圍,期盼藉由科技導入,全面提升運動產業的競爭力。他進一步說明,此次修法中的第13條,賦予主管機關引導民間資金投入運動產業的權限,並開放國發基金挹注,協助業界突破資源瓶頸。此外,透過第26條修正,擴大企業的稅務優惠,提升企業參與意願,進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加速資金與資源導入,帶動運動產業蓬勃發展,讓台灣運動產業有機會躍上國際舞台。
《運產條例》修正案初審 企業捐贈職業、業餘運動賽事抵稅幅度調高至175%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天初審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順利將草案送出委員會。葛如鈞強調,修法對臺灣產業發展具關鍵意義,未來可以引進更多民間企業參與體育發展,不但可以帶動全民運動風氣,更有助於職業體育產業的長期發展。葛如鈞說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修法有四個重點,包括,透過修正第8條,明確推動運動科技應用,鼓勵運用數位技術、人工智慧(AI)與資訊科技,強化訓練分析、運動數據管理與服務流程優化,全面提升運動服務品質與產業競爭力,與國際科技趨勢接軌。此外,增修第13條條文,建立運動產業投資誘因與融資管道,提供惠措施引導、鼓勵民間基金投入,國家發展基金應提供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再者,第26條修正案明訂,企業捐贈辦理經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的賽事活動,可獲得租稅優惠,有效鼓勵企業參與運動推廣。另外,修正條文第26條之2,明訂企業對職業或業餘運動賽事的捐贈,抵稅幅度從150%調高到175%,同時到民國120年都可以享有租稅優惠,提供穩定且具預期性的稅務誘因。葛如鈞指出,此次修法目的,一言以蔽之,就是讓想投入運動產業的企業,能夠看見誘因、得到支持,甚至有信心把資金放進來,修法不僅是對民間釋出正面訊號,更是為體育署升格為運動部預作制度與資源上的暖身準備,讓我國體育政策在法制與行政架構上同步提升。她強調,發展運動產業,不只是為了經濟數字,更是為了全民健康、國際形象與青年世代的機會,透過加強運動產業的發展,才是真正團結國家力量的展現。一旦完成三讀,可讓制度先行,資源到位,為年輕人打造可投入、可發展的未來產業,為國家鋪設長期發展的健康基礎。這不是單一政策的落實,而是團結國家力量、引領未來方向的具體行動。
防假球案重演!運產條例三讀通過 最重處無期徒刑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若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連同先前三讀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防「打假球」相關法制作業宣告完備。為防堵假球案重演,立法院會去年12月13日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此罪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運產條例》修正前,運動彩券投注標的之外的運動賽事,一旦有涉賭疑慮,僅能援用《刑法》賭博罪辦理,考量運動彩券是運動產業的一環,行政院會3月通過運彩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藉此讓《運彩條例》及《運產條例》的相關罰則構成要件及刑度一致。藍委葛如鈞表示,過去常因簽賭導致打假球頻傳,盼透過此次修法,遏止這些妨害運動賽事的不法事件。綠委陳秀寳則說,《運彩條例》跟進修法是更全面守護職業運動環境,讓制度完善、運動員不再恐懼。體育界人士表示,中職假球事件從1996年首波爆發到2009年,十多年間共發生5次檢調大規模調查涉賭和打假球風暴,所幸在逐漸強化外部防堵與內控機制,並持續提升職棒球員的待遇保障後,中職目前競爭激烈,球員打不好根本無法立足,遑論打假球放水,外部操控比賽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未來要遏止不法者把手伸入體育賽事,重點是落實《運產條例》修正後的配套措施,如強化防賭機制與成立防賭信託基金,司法審判也能重懲觸法者,才能保障體育賽事的公正性。
立院三讀運產條例!賣黃牛票最重罰票價50倍 外掛搶票最重關3年
台北大巨蛋月初正式啟用,讓黃牛有機可乘,造成民怨,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明定若涉販賣黃牛票,除將重罰每張票券10至50倍罰鍰,若用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15日三讀通過,涉賣黃牛票將重罰原票價10至50倍罰鍰。圖為北市刑大日前查獲黃牛販售亞錦賽中韓大戰門票。(圖/刑警大隊提供/李文正台北傳真)今年3月韓國女子團體「BLACK PINK」到高雄舉辦演唱會,一張黃牛票被哄抬到40萬天價,為遏止黃牛惡象,今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發展法》嚴懲黃牛;針對體育賽事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跟進,昨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修法,比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版本,對運動賽事黃牛行為作出限制。這次修法重點就是處罰「加價販售」票券行為,三讀條文規定,將公開販售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無票面金額票券(公關票)定價販售者,將以10倍至50倍罰鍰,因公關票定價格販售牟利行為,嚴重侵害真正想觀賞運動賽事消費者的權益,如公關票座位的原票面金額與1000元座位相等,即以1000元的10倍至50倍計算罰鍰。另外,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的運動賽事或活動,若將免費票券定價販售的行為,同樣也納入處罰範疇,處每張票券1萬8000元以下罰鍰。像日前台北大巨蛋測試賽的免費票,被黃牛在網路上兜售2張5000元,未來就可按照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以每張1.8萬元以下罰鍰。不少黃牛會利用程式或電腦外掛等方式搶票,三讀條文也明定,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這次修法也通過附帶決議,轉讓票券時收取實際支出合理必要的手續費、郵費等費用,不屬於加價販售樣態,將不予處罰。對於民眾檢舉黃牛行為,主管機關也得酌予獎勵。對此,體育署表示,將自總統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積極研擬相關子法,包含訂定加價販售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行為的裁罰基準,並與文化部、各地方政府等單位討論相關配套措施,如建立檢舉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