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調職
」
獨/月薪少13萬!臺銀南非分行爆霸凌 行員不服調回國內告贏了
臺灣銀行南非分行一名月薪19萬元的辦事員外派僅11個月,未照慣例做滿3年就被調回國,薪水得大砍13萬5千多,她不服調動,提告控訴臺銀調假不成就霸凌撤換她,儘管臺銀駁斥並無霸凌,強調這名辦事員EQ低、工作效率差、沒有團隊精神,又顧慮她外派期間身心出狀況,調她回國是為她好,可在親友協助及豐富醫療資源之下改善健康,台北地方法院仍判臺銀敗訴,應讓辦事員回任南非分行職務。本案為一審判決,可上訴高等法院。臺銀官方臉書去年發文「臺銀冷知識」:你知道南非也有臺銀嗎?文章介紹除了臺灣的154家分行,海外據點共有22個;位於南非首都約翰尼斯堡的南非分行於1992年設立,曾有媒體報導銀行裡提供槍櫃讓民眾寄放槍枝,櫃台還裝上防彈玻璃。本案原告吳姓辦事員外派前年資將近5年,本來是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7等中級辦事員,薪水5萬1353元,派駐南非因多了「地域加給」,月薪提高為5891美元(依當時匯率大概是新台幣19萬79元),調回台灣擔任營業部中級辦事員的月薪是5萬4743元,兩者落差13.5萬。吳姓辦事員主張,依據臺銀的海外人才培訓計畫,派駐海外單位任職期限原則是3年,她在2025年1月底到職,自認努力工作、也配合主管做事卻遭受職場霸凌,因此得接受治療;去年12月初她申請月中連休10天,包括2天年假和3天身心調適假,臺銀認為她太晚請假造成人員調度困難,雙方為了排假問題鬧僵,到了耶誕節隔天,臺銀突然發出任免通知書要她回台灣上班。吳姓辦事員指控臺銀藐視勞動法規,調職出於不當動機,更讓她薪資大幅下降,也忽略她已在南非耕耘將近1年的異國生活,因此調職令違反勞基法,她向法院請求確認調動無效,應回復原職務。臺銀表示,經內部調查確認並未發生職場霸凌,調職令也跟霸凌案無關;吳姓辦事員常和主管爭執工作內容,無法如期完成任務,作業品質和情緒控管有待加強,也顯示她缺乏團隊合作精神,因此內部簽呈形容她「首次派外未能適應工作環境、配合度不佳,經評估表現不符期待」;另外吳姓辦事員任職南非分行時身心狀況亮紅燈,基於員工的「健康與人身安全」才調回台灣,並無不當動機。雖然臺銀為合理化人事調職而對吳姓辦事員極盡貶低之能事,但她提出一份由南非分行交給臺銀國際部的「關鍵便箋」,上面記載主管曾對她評價「尚稱認真,並與客戶互動良好」,更重要的是,便箋為反映人力運作現況,有提到引發決裂點的「10天連休事件」。南非分行在便箋上說明,請吳姓辦事員將10天假其中3天的身心調適假移到12月初,她卻回答已經買好返台機票,沒有緩衝餘地,導致主管毫無調度空間。在案件審理期間,臺銀對此解釋,南非共和國基督教信仰人口比例非常高,依照南非分行當地雇用員工的請假慣例,大多於耶誕節前後排休,而且會在10月到11月間申請休假,以確保分行業務正常運作,吳姓辦事員卻在12月3日才說要從12日休到21日,這會增加人力安排的困難。台北地院認為,調職令是否合法不能只看臺銀簽呈提到的工作表現,便箋所載的排休爭執也應一併考慮,何況連臺銀自己都承認,吳姓辦事員申請休假是行使法定的請假權利,既是依法請假,就不能以人員調度困難而報復性調度,這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第1款:「(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因此判決臺銀違法調動,調職令應屬無效,須讓吳姓辦事員回復南非分行的職務。
女消防員怕火被調職 聲請國賠遭法院打臉
台南市消防局李姓女隊員不敢進火場救火,被調到秘書室從事內勤工作,李女不滿少了危險加給、還額外增加通勤費用,憤而提告市府與消防局違法調職、要求國賠146萬多元,法院認為她告錯對象,統統駁回。台南市消防局的李女隊員,原先編制在市區1大隊內的消防分隊,但因不敢救火,2019年11月被調到消防局秘書室工作,李女不滿無法領取危險加給,還需多花通勤時間與費用,因此心生不滿求償。李女向市府及消防局以精神撫慰金、車牌照稅、保險費、油錢、過路費、加班費等理由,總計求償共146萬1172元。南市消防局表示,李女曾說「怕火」,躲避在火場的搜救任務,與單位同事也相處不融洽,局長才將李女調到內勤部門,且因李女未出勤危險救災任務,自然無危險加給資格。台南地院審酌,消防局長核定李女調職,導致李女反向提告,與台南市政府無相關連,李女不得向市府提出求償,另依市府消防局組織規定,並無秘書室「隊員」的職位,而消防局將李女調至秘書室任職「隊員」,雖有疑點但是否違法,此則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等程序解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台南地院無權認定此調職是否合法。法官認為,李女未從事危險勤務無權要求危險加給,且調職令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無違法,調職後所支出的費用則應自行負擔,不得向消防局請求賠償,判處李女敗訴,仍可上訴。
客艙長不滿調地勤 遠航違法調職遭判給付資遣費
遠東航空已因負責人張綱維涉掏空而停飛,但長年的訴訟仍持續,遠航張姓及王姓客艙長被公司連續調職,從空服員變成地勤,2人終止勞動契約並提告求償;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決遠航敗訴,須賠償張姓及王姓客艙長各29萬多元,並須給付飛行加給1萬多元,全案確定。不過遠航因張剛維掏空已經停飛,且負債累累,還積欠房屋稅、健保費、機場服務費、勞工退休金共9000餘萬元,張姓及王姓客艙長能否拿到償金有待觀察。張姓及王姓客艙長提告主張,她們2010年受僱遠航擔任空服員,2014年5月升任為客艙長,隔年遠航基於維護長官尊嚴、打壓報復她們,將她們調為空服員,第2次調職再將她們職務變更為地勤工作的運務員。2人主張遠航違反勞動契約,要求依勞基法終止契約,且公司須給付資遣費,及飛行加給差額等。一審駁回張、王的請求,二審改判遠航敗訴,認定2次調職違反勞基法,判遠航須給付張、王資遣費各29萬0270元、29萬5780元,還須給付飛行加給1萬多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