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電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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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亞併有條件通過 台灣大:相信公平會將高效率加速審查台台併
公平會昨通過遠傳(4904)及亞太電信(3682)合併案,台灣大哥大(3045)今(20日)表示,恭喜也樂見此結果,也相信公平會的高效率必能加速審查公司合併台灣之星案,以使產業發展更積極創新,更邁向永續。公平會分析,存續公司遠傳電信整合亞太電信之頻譜、網路及人力等資源後,可提升頻譜使用效率、涵蓋率及網路品質,也有助於促進5G應用服務發展,核心網路整併可減少機房、基站重複建置,可落實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而具有整體經濟利益。但本結合實施後,行動寬頻服務市場占有率、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均有所提高而仍存有部分限制競爭的疑慮。遠傳電信也主動提出實施多項優惠資費方案及保障亞太電信用戶權益之承諾,並承諾將提升服務與網路品質,推廣VoLTE服務,持續以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技術投入企業雲端服務、遠距教學服務、遠距健康照護等應用領域,另將持續挹注資本支出在通信軟體及硬體設備的建置與擴充,提升網路覆蓋率、傳輸速度及增加容量等措施。公平會在5月16日受理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根據法律規定,公平會需在30個工作天做出准駁意見,此期限可延長一次,合計最長為60個工作天。公平會則是在7月11日正式受理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一般推估,最晚大約會在9月中旬有結論。台灣大哥大董事長蔡明忠也在6月的股東會指出,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一案,已獲NCC核准,雙方董事會也通過新的換股比例,目前尚待公平會與證交所核准。台灣大期待透過產業整併,發揮珍貴頻譜資源整合效益,合併後的新台灣大,將提供3.5GHz之100MHz大頻寬,除大幅提升網路效益,對比兩家公司、兩套基礎建設各自獨立運作,每年將省下1至2億度用電,更有超過900萬用戶可享受更大網之網內互打優惠,經濟弱勢族群獲得更全面的照顧。此外,台灣大廣納多元人才,提供台灣之星員工安定、安心的工作環境,加速企業文化融合,為產業發展、環境永續發揮正向的影響力。
急救新「視」界 全台首創即時跨海救護指導
北市政府消防局去年10月起與台大醫院、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攜手合作,共同推動「5G救護車視訊聯防」遠距指導機制,透過智慧裝置車載式攝影機第一視角,搭配骨傳導抗噪耳機,即時傳送救護車內傷病患資訊,同步連線高級救護分隊遠距即時救護指導,協助第一線救護人員搶救危急個案(ALS),強化急重症急救處置,提高到院前急救品質。5G救護車視訊聯防機制於臺北市已上線5個月,成功啟動件數截至4月已達200餘件,成效不斐。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表示,由於過去5個月試辦成效不斐,且臺北市到院前緊急醫療救護服務一直以來為全臺標竿,為拓展北市急救能力,拯救更多的生命,積極尋找合作夥伴;澎湖貴為臺灣海峽最閃耀的明珠,處處充滿了大自然的禮讚,然而在離島地區到院前緊急救護上,面臨獨特挑戰及困境,包括緊急醫療資源的相對不足及送醫距離較遠等問題。因此,臺北市政府與澎湖縣政府今日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建國分隊舉辦急救新「視」界 跨島來合作-臺澎5G救護車視訊聯防啟用典禮,現場由雙縣市副首長簽署合作備忘錄,並實際進行遠距視訊會診演練。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表示,即日起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建國分隊透過5G即時高解析度影像傳輸,加上車內廣角攝影機提供傷病患全身及面部表情特寫,遠距即時辨識危急病人,有效指導急重症處置,並透過智慧穿戴裝置,雙向與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白沙分隊救護技術員互動溝通,以強化到院前緊急處置,共同提升到院前緊急救護的品質。消防局呼籲,當發生危急狀況,應儘速撥打119由救護人員來協助,以確保緊急傷病患就醫之權益。同時也呼籲病情不嚴重的民眾搭乘其他交通工具就醫,「把119救護車留給真正需要急救的人」,以免危急的傷病患因錯失黃金急救時機,而造成不可挽回的缺憾。
NCC通過2大電信合併案 頻寬超標限期改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8)日以附加附款核准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之星電信)並以台灣大哥大為存續公司案,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合併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電信)並以遠傳電信為存續公司案。NCC說明,由於電信產業技術演進迅速,通訊網路布建需要龐大投資成本,構成電信產業兼具高技術、高資本的產業獨特性;復以5G技術興起,其因網路佈建成本增加,對於資本需求更甚以往,因此,國際間電信事業透過合作或合併整合頻譜與網路資源、改善經營情況或提升網路涵蓋率,以發揮網路規模經濟之綜效,已成為全球行動通信產業發展趨勢之一。在此情境下,國內電信事業亦如國外電信市場發展,發生整併現象,對此,NCC於2件合併案均依電信管理法第26條之規定,考量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因素進行審查,決定對2件合併申請案分別附加附款予以核准。對於外界所關心頻譜超額議題,依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所提供聽證會鑑定意見指出,2件合併申請案均有超過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上限情形,惟考量資源合理分配、增進市場競爭、維護用戶權益及網路整併需求等因素,NCC與數位部共同研商,就頻率有效合理分配部分,予以附附款請業者應於113年6月30日期限內,採取下列方法之一,並經數位部核准,完成超額頻寬之處理:(1)自主繳回超額頻寬、(2)轉讓予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3)與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若未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前述改正措施,且違反本法第52條第2項未經主管機關(數位部)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依據本法第74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NCC強調,合併案涉及整體資通訊產業發展、電信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權益保障,對通訊傳播產業發展影響至鉅,且鑒於2件合併案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先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及NCC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規定於111年9月29日及30日分別針對2件合併案辦理聽證會,聽取外界意見。另為求周延,嗣後業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於111年11月23日及30日分別請申請業者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及第三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到會陳述意見。此外,基於政府機關行政一體原則,對於坊間報載電信事業間關於1/3頻譜上限爭議,NCC於111年12月19日、112年1月9日及1月13日三度邀請數位部到會共同研商合併案所涉及無線電頻率使用及管理事宜;至於2件合併案所涉產業發展與市場競爭因素部分,亦於111年12月26日邀請權責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意見交流;NCC綜整各界意見及NCC所調查資料後,通盤考量前揭審查因素,據以審理2件合併案。NCC期盼,國內外電信業者合縱連橫趨勢已然成形,任何電信市場重大變動將對各國產業與終端用戶產生深遠影響,2件合併案核准後,能對國內電信產業乃至國家整體經濟發揮正向影響,使我國與國際上數位化時代之浪潮比肩,持續強化數位基礎建設,並致力弭平數位落差,NCC後續將積極追蹤存續業者網路整併與基地臺增建情形,促進整體產業發展,以為全體國民創造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