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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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資產家族最容易忽略的風險:如何預留稅源,守住一生積累的財富
在協助企業家與高資產家庭進行財富傳承規劃的過程中,曾有客戶說過一句話,至今仍印象深刻:「律師,我們家不是沒錢,而是沒有可以立刻拿出來的錢。」這句話,看似簡單,卻精準點出了多數高資產家族在傳承時最真實、也最危險的盲點。許多人認為,只要資產規模夠大,財富自然能順利傳承;然而事實往往相反——資產越多,結構越複雜,流動性反而越低。當主要資產所有人過世後,繼承人面對的第一道關卡從來不是遺產如何分配,而是:「遺產稅,要從哪裡來?」這個問題,往往直接決定一個家族數十年累積的財富,是否能完整延續。一個殘酷的制度現實:沒有繳稅,就沒有辦法辦理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8條、第41條及第50條規定:遺產稅還沒有繳清前,不可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者處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再依遺贈稅法第23條規定,必須於死亡後6個月內完成申報,並於核定後須限期繳納。換言之,若未繳納遺產稅,房地即無法過戶,無法真正繼承。例如知名藝人大S離世已餘一年,其名下高價不動產仍未完成過戶。原因可能涉及稅務程序繁複、遺產內容待釐清,或繼承人尚未完成相關手續。無論實際原因為何,都凸顯了一件事:即使資產龐大,若缺乏現金,傳承仍可能停滯。多數高資產家庭的財富通常集中於:精華地段不動產、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家族企業)、長期投資資產,這些資產很值錢,卻無法迅速變現。於是,許多高資產家庭被迫做出最不願意的決定,如在市場低點出售資產、引入外部投資人導致股權被稀釋,進而引發公司經營權爭奪;家庭成員為是否出售資產產生激烈衝突,甚至告上法庭對簿公堂、抑或背負高額借款壓力。對此,需要提醒企業主:傳承最大的敵人,不是稅金,而是沒有準備好繳稅的現金。而這也是成熟完善資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一項核心制度:預留稅源。預留稅源是什麼?為何高資產家庭都在做?所謂預留稅源,即指在風險發生的那一刻,立即準備好一筆可動用的資金。在眾多傳承工具中,人壽保險長期被多數高資產客戶採用,關鍵在於它同時具備三大特性:,是因為它同時具備三個特性:即時性、確定性、指向性。更重要的是,從法律結構而言,若保單已指定受益人,依遺贈稅法規定原則上不列入遺產總額,可直接由受益人取得。這代表,這筆錢不會卡在繼承冗長程序中,而是能立刻用於支付遺產稅。依保險法第34條,文件齊備後保險金應於約定期限內給付;未約定者,通常須於15日內支付。相較於動輒數月甚至數年的資產處分流程,保險可說是少數能在短時間內創造現金的工具。以下分享兩個案例說明某製造業董事長名下資產約5億元,其中:不動產占80%、銀行現金僅約500萬元,死亡後估算遺產稅高達約 4,000萬元。【若未事先規劃:】繼承人可能面臨:不動產短期難以出售,尤其市場正處修正期,若強行出售,恐被迫低價拋售;甚至家庭成員對出售標的(出售哪一棟)產生衝突,造成核心資產流失。然而,董事長生前配置了5,000萬元終身壽險,董事長過世後,其指定受益人可於兩週內取得理賠金並完成繳稅,不動產得以完整過戶。保險守住的,不只是資產,而是家族的長期布局。另一個案例為家族企業利用保險制度避免公司經營權被稀釋某傳產企業創辦人持有未上市櫃公司70%股權,公司年營收數十億,但公司資金多用於公司營運,個人流動資產有限。預估遺產稅約 6,000萬元。【若未規劃】繼承人可能被迫出售部分股權,引入外部投資人,甚或質押股票融資,最終結果導致家族失去公司控制權。若透過事前規劃7,000萬元壽險,稅款得以一次繳清,股權完整移轉,經營權穩定交棒給第二代,預留稅源本質上是在保護企業治理。從上面兩個案例,可以看出預留稅源的重要性,可以化解三大傳承風險:1. 流動性風險:避免富有卻拿不出立即可動現金的風險。2. 決策被迫風險:避免在市場最差時出售資產。3. 家族衝突風險:避免討論誰該出錢繳稅。此外,保險還具備一個極具戰略價值的特性:槓桿。透過長期規劃,以相對可控的成本,即可鎖定未來可能高達數千萬甚至上億元的稅源。這並非投資報酬概念,而係利用小成本,避免大災難。但律師要提醒:保險不是買了就好。近年稅捐機關高度關注形式保險、實質避稅案件,並依實質課稅原則審查投保動機。常見高風險特徵,以八大特徵判斷包括:躉繳巨額保費、高齡投保、重症投保、短期密集投保、鉅額投保、舉債投保等。若稅捐相關機關對於八大特徵進行綜合判斷後,被認定規避稅負,仍可能被併入遺產課稅。因此律師會一再強調,預留稅源利用保險是一種法律架構設計,而不是金融商品選擇。必須整體考量:投保人結構、受益人安排、保費來源及持有期間等。亦即高資產規劃從來不是單一專業可以完成,而是法律、稅務與金融的整合工程。此外,高資產家族如何做資產傳承配置,不會只使用一種工具。真正成熟的傳承設計,通常採取組合策略:例如透過保險 × 家族信託:避免受益人(大多為未成年人)一次取得巨額資金而不會妥善運用資產;透過保險 × 生前贈與:降低遺產規模,同時建立稅源;保險 × 遺囑:利用遺囑指定保險金受益人方式確保遺囑內容不因欠稅而無法執行;保險 × 股權架構:讓家族公司接班人不必出售股份即可完成繼承。組合有很多種,核心精神只有一個:讓家族保有選擇權,而不是在壓力下被迫選擇。最後,想提醒所有企業主,多數人花一輩子努力追求如何賺更多、如何投資、如何擴張事業版圖,但極少人認真問自己:「如果明天不在了,家人有沒有足夠現金繳稅?」真正成熟的傳承,不只是留下財富,而是替家人先解決最困難的問題。保險在資產傳承中最深層的價值,從來不是報酬率,而是:在最關鍵的時刻,為家族創造時間、創造空間、創造選擇。因為保險守住的,從來不只是資產,而是整個家族的未來。
遺贈稅法大翻修!告別「拿上億房的不繳稅」 沒拿的扛龐大遺產稅荒謬
2026年1月22日,財政部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正式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在眾多修正條文中,影響層面最廣、最直接衝擊家族財產分配公平性的,莫過於本法第6條關於「納稅義務人」的修正 。過去,坊間常流傳「生前兩年趕快過戶再辦拋棄繼承」的操作手法,導致許多家族在長輩過世後,發生拿走上億房產的大哥不用繳稅,只分到剩餘遺產的小弟卻要背負比繼承還多的遺產稅的荒謬現象。此次修法正是為了矯正此一長期的法制漏洞。壹、 修正緣起:憲法法庭對「擬制遺產」稅負不公的糾正依照本法現行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須視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當時設計這條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臨終前的避稅行為,基本上並無問題。然而,這筆財產雖然被「拉回來」計算遺產稅,但它在民法事實上已經是受贈人(例如大兒子)的財產,並非全體繼承人(其他兄弟姊妹)公同共有的遺產。在現行法架構下,大兒子受贈之後再去辦拋棄繼承,國稅局可能就會對其他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追稅,形成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被迫去繳納「別人拿走的財產」所產生的稅。所以憲法法庭認為這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判定違憲 。貳、 草案第6條修正解析:三大核心變革為回應憲法判決,財政部本次修正第6條,建立了權責分明的納稅架構:一、 確立「誰拿錢、誰繳稅」的個別責任制這是本次修法的核心。新法明確增訂: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是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這意味著,未來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會將稅單「拆解」。屬於生前贈與部分的稅額,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會對受贈人發單課稅,受贈人以後就不能再躲在全體繼承人背後享受免稅空間。二、 稅額計算與責任上限的明確化新法規定,受贈人應負擔的遺產稅額,是「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 。【試算範例】 父親過世,遺留現金1,000萬元(由弟弟繼承)。父親死亡前1年贈與哥哥價值4,000萬元的股票(擬制遺產)。遺產總額: 5,000萬元。假設應納遺產稅額: 500萬元。哥哥責任: 佔總額 4/5,故哥哥需單獨負責 400萬元稅金。弟弟責任: 佔總額 1/5,故弟弟(及其他繼承人)負責 100萬元稅金。此外,修法也定明受贈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這雖然是保障受贈人不用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貼補,但實務上,生前贈與通常價值不菲,受贈財產的價值通常遠高於稅額,此限制對國稅局徵稅影響不大,主要是法理上的宣示界定。三、 遺囑執行人角色轉型與除名現行法將遺囑執行人列為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這導致許多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不敢輕易擔任此職,深怕惹稅上身。修正草案刪除了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將其定位調整為「代為辦理申報、繳納及申請復查」的代理人角色。這將有助於未來遺囑信託與專業遺產管理的推動。參、 對長輩資產規劃的衝擊與建議面對第6條的修正,長輩在進行資產傳承時,思維必須從「如何少繳稅」轉向「如何公平繳稅」以及「預留繳稅現金」。以下是給予高資產人士的三項規劃建議:建議一:重新審視「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策略過去許多長輩在身體出現狀況時,就會開始規劃將不動產過戶給特定子女(例如長孫或長子)。在新法架構下,這種做法將對受贈人產生資金壓力。例如父親在過世前一年,就將豪宅贈與給某個兒子,但這個兒子身上可能沒有足夠現金,未來他在面對那張鉅額的「個人專屬遺產稅單」時,可能會陷入「有房但沒錢繳稅」的窘境。策略: 若要進行生前贈與,必須同步考量受贈人的現金流能力。若受贈人資金不足,長輩可能需要搭配贈與現金,或是透過保險規劃預留稅源。建議二: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新紅利本次修法雖然第6條加重了受贈人的責任,但第17條之1卻給了配偶大紅利——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可以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視為現存財產)。策略: 對於夫妻財產懸殊的家庭,長輩(財產多的一方)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現在變得更有利。因為這筆財產本身雖不課贈與稅(夫妻贈與免稅),且死後仍會被視為遺產課稅,但因為可以被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因此實質遺產稅負可能會大幅降低。這是未來新法下極具價值的節稅方法,值得重新計算規劃。建議三: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將更為順暢過去長輩想找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當遺囑執行人,但律師或會計師常因稅務責任而婉拒。新法修正後,遺囑執行人責任單純化。策略: 建議長輩積極善用遺囑執行人制度。特別是在子女眾多、資產複雜的家族,指定一位公正的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執行人,由其代為統籌申報、協調各繼承人與受贈人的稅額分擔,能有效避免子女在靈堂前為了「誰該繳多少稅」而反目成仇。肆、 結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的修正,標誌著台灣遺產稅制從「家族連坐」走向「權責分明」的新里程碑,這不只是一條法律的變更,更是提醒我們在做資產傳承規劃時,不應只在乎節稅,更要在乎「公平」與「可行性」。「愛他,就不要給他負擔。」在將資產交給子女的同時,請務必確認這份禮物附帶的稅務責任,是他們承接得起的重量。趁著草案預告期間,儘早諮詢專業稅務顧問,重新檢視您的資產配置與遺囑內容,是守護家族和諧的當務之急。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今(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可請至協會官網報名。點我報名。
集資買彩券如中大獎如何避開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要做「這動作」
農曆春節將至,不少民眾都會趁此機會購買彩券試試運氣,甚至是一群親友集資購買。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如果民眾集資購買彩券的話,應保留「集資」的相關證明文件,不僅可避免中獎後眾人在獎金分配上產生爭議,還能防範被認定為贈與行為,進而避免被課徵贈與稅。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規定,所謂「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且經對方接受的行為。因此,春節期間集資購買彩券並依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的行為,不屬於贈與,無需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但為了避免爭議發生,國稅局還是建議集資購彩券的民眾,最好在購買彩券前準備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每位出資者的姓名及出資金額彩券購買日期及地點已支付款項的相關證明此外,購買後可拍照存證,並將資料提供給所有出資者備查。這些資料除了可以作為中獎後分配的依據外,同時也能成為日後接受國稅局查核時,證明相關金流是彩券中獎獎金的分配,而非贈與行為。國稅局表示,中獎獎金的使用若涉及《遺贈稅法》的規定,如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244萬元),則應在超過贈與免稅額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相關疑問,則可以致電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是前往轄區國稅局進一步諮詢。
立院新會期將開議 財政部推囤房稅3法案拚過關
立法院新會期將開議,財政部下會期將推動3大法案,囤房稅2.0修正草案、《所得稅法》與《遺贈稅法》修正,避免公益信託成為法人避稅工具。另將修訂海關進口稅則,依據我國與史瓦帝尼的經濟協定(ECA),擴大貨品關稅優惠。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昨日報到,立法院長游錫堃預計最快於9月15日召集黨團協商開議時間,據了解,財政部在新的會期擬推動3大優先法案。最為外界所重視即為囤房稅2.0,修正重點在非自住房屋不僅「全國總歸戶」,並且提高稅率從1.5到3.6%調高到2到4.8%,地方政府應要訂差別稅率;全國單一自住排除豪宅後,稅率為1%;以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持有3戶、屬自住範圍內維持1.2%。有關《所得稅法》與《遺贈稅法》修正重點,在於未來企業成立公益信託,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或者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受託人有嚴格的規範,包含不可以有稅務違章、欠稅,不能為5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依《信託法》規定解任,以及不能為違反《信託法》77或82條遭到糾正或罰鍰合計達2次。另外《海關進口稅則》修訂,將擴大史瓦帝尼貨品關稅優惠,由於史國糖業發展相當發達,2022年台灣出口到史瓦帝尼金額為1013萬美元,進口為595萬美元。優先法案進度中,囤房稅2.0的《房屋稅條例》目前正在預告中,《所得稅法》及《遺贈稅法》則在立法院審議,《海關進口稅則》已經送行政院。
子女爭產失和「不患寡而患不均」 劉韋德:父母被怨恨得不償失
遺產實務上,若被繼承人沒有預立遺囑時,遇到最多也最難處理的狀況,就是公平性的問題,因為很多老人家在生前,就會陸續移轉財產給小孩,尤其是在預知自己時間不多的時候,這種情況更是常見。父母移轉財產給小孩並沒有問題,但問題往往出在「不公平」,例如只有給其中某個子女,但其他子女沒有,又或是雖然各子女都有給,但之間的價值卻不等,而因為這種不公平,往往造成子女間彼此有心結,為日後分割遺產時埋下導火線。案例林先生自從被診斷出淋巴癌後,就陸續移轉二千多萬的現金給兩個兒子,甚至將自己住的價值三千萬的房子也過戶給長子,而兩個女兒直到父親過世,都沒有受到父親贈與的任何財產。林先生過世後,名下只剩下10多萬的現金,兩個女兒對於父親生前只移轉財產給兩位兒子非常不滿,因此對於林先生的後事採取不合作的態度,申報遺產稅和過戶繼承,也都是消極冷漠不配合,而林先生因為把房子贈與給長子,也引起小兒子的不滿,所以他也加入戰局,兄弟姊妹吵成一團。小兒子逼大哥要把房子吐出來,妹妹逼兩位哥哥要把現金和房子都拿出來平分,大哥二哥當然都不願意,因此大家在林先生的葬禮上彼此相敬如冰,沒有人在乎棺材裡的林先生。評析孔子說過很多名言,其中一句是「不患寡而患不均」,這句話字面上的意思就是不擔心錢財不足,該擔心的反而是不公平。人性天生本來就有一種追求公平的自然傾向,若受到不公平對待,自然會心生不滿,若父母本來就沒有遺產,大家也都無話可說,但若是父母偏愛某個子女,並在財產分配上顯然不均,就可能會埋下家庭紛爭的火種。以前有個父親偏愛的故事,內容是說有位父親長年偏愛大兒子,忽略小兒子,什麼好處都只有給大兒子,小兒子受盡冷漠歧視,某天這個父親突然良心發現,把小兒子叫來,父親對小兒子說,請原諒我一直以來對你的忽視,我決定好好補償你,無論你要什麼,我都會答應你。就在小兒子被父親感動時,不料父親接著說,因為你哥哥是長子,所以不論你要什麼,我也都會給他雙倍,好了,現在你可以說出你的願望了。此時小兒子平靜地說:「父親,請你挖掉我的一隻眼睛吧,但請你也要履行諾言,把哥哥的兩隻眼睛都挖掉。」這個故事雖然是虛構的,但故事反應的是小兒子長期被忽略不重視的憤怒,這種感覺不公平的情緒,通常就是撕裂手足情感的因素,只可惜雖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但天下卻經常有對子女的愛並不公平一致的父母。法律上,父母在生前移轉給子女的財產,雖然在過世以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都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要依法徵稅(遺贈稅法15條),但這只是稅法上的義務,並不代表被繼承人過世以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會變成遺產。簡單的說,父母生前已經贈與出去的財產,在法律上,其他子女是無法再主張權利的(除非是因為結婚、營業或分居,會另有歸扣的問題),而只能就尚未移轉的財產平均分配。例如本案中的林先生,在生前把二千多萬的現金和三千萬的不動產陸續贈與給兩個兒子,這些財產在法律上都已經是兒子的資產,並非遺產,所以兩個女兒就這部分是無法主張任何權利的,甚至連最厲害的特留分也無可奈何。至於兩個哥哥是否願意把受贈的財產拿出來平分或多少補償兩個妹妹一點,只能任憑哥哥決定,若哥哥不願意的話,妹妹也只能無奈接受。財產分配這種事情,外人很難評斷,只能說若是父母可以盡量做到公平,對於家庭的和諧還是有幫助的,畢竟都是自己的子女,因為子女爭產失和,有時反而讓自己成為被怨恨的對象,實在得不償失。
房市價量齊漲吸人才 不動產經紀人報考人數激增2成
房地產市場景氣今年第三季開始呈「價量齊漲」的現象,超過7成地區價格上漲,台南市房價甚至在第3季已比歷史高點高了將近50%,帶動房仲業人才需求量也暴增。上周末舉行的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今年報考人數也比去年大幅增加近2成。據統計,11月21、22日舉行的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報考人數來到6591人,相較去年5599人增加近2成,可見房市升溫明顯帶動不動產相關證照考照需求量。考選部24日已公布試題及測驗題解答;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理事長陳翰基表示,今年考題回歸與實務較相關的基本題,刁鑽折難的題型較少,預估10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錄取率將會提高。此次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的申論題有考消費者保護法的不動產廣告主要規範內容;民法概要考產權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買賣契約之效力,都是相當貼近實務的命題;而在土地法考到區段徵收抵價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估價部分則出現與近期房市增溫有關的土地開發分析。陳翰基指出,由於地方政府長期來習以區段徵收的方式進行都市開發,因此土地徵收的相關命題在未來仍會是熱門考點。對於不動產經紀人報考人數激增,陳翰基以自身在8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取得榜首,各科成績均拿到90以上高分的經驗,分享有關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準備方法,建議先把應試重點放在選擇題,只要選擇題能先儘量拿到40分,剩餘的申論題只要能再拿下20分就能及格,相對會較容易取得過關資格。陳翰基也觀察指出,近期在各地方不動產公協會、職訓中心只要是有不動產的相關課程,幾乎都座無虛席,不只是從業人士,社會大眾都想趕上這一波房地產熱潮,學習相關知識。在房地產市場上,地政三照包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目前有愈來愈多專業人士標榜領有經紀人及地政士雙證照;提供在房地產上交易、登記、專業諮詢、資產配置規劃、乃至於近期熱門的危老都更等民眾多元需求的整合式服務,儼然已成為從事房地產專業服務的顯學。樂學網表示,近期有關房地產相關證照課程的網路搜尋熱度有明顯增加,房地產的人才需求顯然促使更多民眾投入考取証照,而藉由線上的模式來上課學習可以在工作之餘彈性安排自我進修,對毫無國考經驗的人來說,建議先攻取不動產經紀人證照,之後由於與地政士考科重複性大,再打鐵趁熱多準備土地登記實務、遺贈稅法等就可以再戰地政士證照。
別再瘋搶兒童保單! 特赦條款一張圖搞懂
兒童保單出現搶購潮,保險局緊急「特赦」。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9日親自主持會議,拍板三大結論,一是所有現售退還保費的兒童保單可銷售到6月底,不必停售。二是7月1日之後,兒童健康險若是「退還保費給要保人」,可不計入61.5萬元的限額。三是過去(含2010年2月之前的保單)已投保兒童保單且額度已逾61.5萬元者,家長若堅持要投保第二張保單,要簽同意「聲明書」,同意未滿15歲若不幸身故,超出61.5萬元的部分,就是退還保費,則壽險公司即可承保超額的部分。保險法107條修正案,總統預計10日公告,將在12日生效,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只能給付喪葬費用,依所得及遺贈稅法規定,現行標準就是61.5萬元。保險局原本要求若總統公告法令後,現行所有身故「退還保費」的兒童保單要立即停售或不得受理,以免違法,同時所有兒童保單的身保理賠金要合計,只要超過61.5萬元,壽險公司就不得再受理第二張保單。壽險業本周掀起兒童保單搶購潮,業務員忙翻天,家長擔心未來只能買「不保本」保單,也就是15歲之前若沒有用到的醫療、失能保單,也不能退還保費,會「人財兩失」。施瓊華為解決此問題,9日特別主持會議,拍板三大結論,即所有現售保單可以賣到6月底,先不用停售,不會有兒童買不到保障的問題。但7月1日之後,兒童壽險保單亦要符合死亡保障門檻法則,16歲以下保額必須是保價金的190%,所以保單勢必要改款。二是只要保單是15歲之前身故「退還保費給要保人」者,可不計入61.5萬元的限額,但若是退保費給「受益人」,就要算入額度;同時壽險保單必須對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設計有喪葬費用,因此不能只退還保費。三是過去已有投保兒童保單,含2010年2月之前是給付喪葬費用不得逾200萬元的舊保單,都要算入,若還要再加買保障,合計已逾61.5萬者,只要家長簽聲明書,表達知道若15歲之前身故是退還保費,壽險公司即可受理核保。保險局強調,如學生保險、年金險等也都不算入61.5萬元,加上健康險等可以允許退還保費,所以兒童還是可以有充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