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懿瀛
」
性平調查惹議2/性平調查變「全校找狼師」? 律師、全教總齊喊不妥
台中市北區賴厝國小針對C姓男師展開的性平案調查,引發爭議。對此,律師鄭懿瀛指出,本案程序合法,但調查過程相當弔詭,尤其是發問卷的作法,十分可議。他強調,性平調查沒有司法偵查的嚴謹,但其後果卻可以斷送一個教師的職業生涯,處理過程不得不謹慎;「全教總」則指出,這個制度立意良好,就怕權力者濫用。為C師抱不平的學生,憑記憶拼湊出「釣魚問卷」的內容。(圖/讀者提供)曾擔任逢甲大學性平委員的律師鄭懿瀛指出,「性平教育平等法」規定,當校園內爭議的性平案件發生時,校方必須立刻組成調查小組,是否適用該法?必須在一定時日內完成調查;從本案資料來看,台中市賴厝國小的處理,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問題是過程相當弔詭。鄭懿瀛強調,性平案調查過程,必須約談行為人、被害人與證人,而且不得重複,甚至性平委員討論案情、約談,都得是「閉門會議」,且所有委員與當事人必須簽下保密條款,防止該案調查到最後,發現行為人無辜,卻清白受損。而該校卻用「釣魚式問卷」,而且指涉對象呼之欲出,這個作法非常爭議。鄭懿瀛解釋,性平案的調查是何等重要、慎秘之事,怎麼能用公開問卷?依照規定,調查期間,行為人、被害人的人別資料,都必須嚴密保護的。他反問:「如果問卷內容與本案沒有因果關係,恐指涉無辜的行為人,引發外界胡亂猜疑,這對行為人(老師)或被害人(學生)都是嚴重的傷害。反之,若問卷內容與案情有關,結果涉及行為人,可做為證據,發問卷豈不是洩秘,搞得大家都知道校內有性平案,然後誰誰誰騷擾學生?誰誰誰被騷擾等傳言滿天非,對於當事人更是二次傷害。」律師鄭懿瀛指出,本案程序沒有違法,但釣魚問卷相當爭議,有洩密之嫌。(圖/鄭懿瀛提供)鄭懿瀛強調,性平調查員沒有司法調查權,無法監聽、搜索,只能約談,調查過程一定沒有司法或刑事調查的嚴謹,可是,其結果最嚴重會斷送一個老師的職業生涯,不得不謹慎啊!事實上,過去校園性騷事件頻傳,但因為「師師相護」,弱勢的學生得不到保護,鄭懿瀛舉例,台中某國小松姓棒球教練猥褻小球員上百次,可見「性別教育平等法」對揪出狼師是有一定的功能,就怕操作不當,成為校長剷除異己的工具。事實上,針對此性平案,校內不少老師傳出「陰謀論」,認為這是校長趙祝凌在報復C師;原來,在校長與該校另一位陳姓老師的官司中,C出庭供出對校長不利的證詞。該事件起因於去年校長被認為「減課表」黑箱作業,與陳姓老師發生肢體衝突,混亂中,陳師搶到一張減課表,他攥著文件,右手高舉,而校長抓住陳右手,另一隻手勾住陳師;目擊者:「校長突然癱倒在地,然後使出『奪命剪刀腳』夾住陳老師大腿,制止他離開會場」。此案校長被依傷害、強制罪起訴,陳師傷害罪不起訴。針對校園性平制度,「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副理事長何耿旭則表示,不少老師因性平案件被整得相當悽慘,但他仍肯定性平制度存在的必要,畢竟,誰也無法杜絕狼師隱藏在校園騷擾學生的可能,因此,發現有問題的狼師,必須依法通報、展開調查,絕不能包庇那些傷害弱勢學生的教職員。不過,整個制度操作起來,校長權力過大,「猶如撿到槍」可以整肅異己,這個立意良好的制度,恐被權力者濫用,因為在制度上,個別教師與可決定調查員人選、掌握家長會與行政體系的校長,兩者之間權力不對等,換句話說,若校方不謹慎運作性平會,恐怕會造成更多校園紛爭。校方對本案尚無回應。
建商強買古厝2/建商喊多數決就能買? 律師揭憲法比例原則反擊
龍潭一座有150年歷史的魏氏宗族祠堂,面臨建商以「土地法第34條之一」,強行買賣,堅持保留祠堂的少數魏家子孫,到法院提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暫時擋住建商「強買」的法律程序;對此,律師鄭懿瀛指出,保留祠堂,並不影響整體開發,而且開發目的並非公眾利益,依照憲法「比例原則」,建商沒有穩贏,法院仍可宣告收購無效。律師鄭懿瀛指出,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也就是多數共同持有的地主同意出售,就必須「少數服從多數」。土地法修這條,已經20多年,當時就是因為不少祭祀公業或大家族,歷經百年傳承,共有持分動輒牽連好幾代子孫,數百人散佈海內外,根本湊不齊,無法處分,才會修法救濟,讓土地買賣只要經過「多數決」就可以成立,至於反對或聯絡不上的共同持有人,則將其應得價金提存法院,即可完成收購手續。那麼,若少數不願服從多數?或被迫以不合理條件接受多數決議,影響其權益,該如何救濟?鄭懿瀛指出,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的自由權利除非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否則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該條核心原則,除了「法律保留原則」,還涵蓋「比例原則」,亦即「限制手段必須符合防止危害或增進公益的目的,且不能過度侵害人民權利」。也就是說,儘管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一,可以「合法」強制收購,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買方強制收購的目的是否為「防止危害」或「公益目的」?而且還不能過度侵犯當事人權益。鄭懿瀛律師指出,依照憲法比例原則,建商未必能夠成功強買魏秀珍的土地。(圖/鄭懿瀛提供)鄭懿瀛指出,以本案為例,建商買土地是為了增加一己利潤,公益性不大,而且,放過魏秀珍那30多坪,基地還是相當完整,並不影響整體開發,強行收購,恐有違憲法「比例原則」。此外,土地法第34條之一,也另有救濟之道,亦即少數權益受損者,可以要求「優先承購權」。鄭懿瀛解釋,如果「龍德段202號」土地,經家族多數持有人決定要出售,魏秀珍不能反對,但她有優先承購權,其順位在建商之前;她可以用同樣條件購買該土地,除非她買不起,才輪得到建商。此外,魏秀珍身為權益受損的「少數反對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因為「優先承購權」是屬於債權性質,因此她無法向第三人主張係爭合約(建商與魏氏家族)無效。地政界人士指出,除了到法院輸贏,如果魏家子孫要保留這150年歷史的祠堂,還有一記殺手鐧,就是申請「歷史建築」,只要向市府主管機關(如文化局或文化資產處)提出申請,該局進行形式審查,成立專案小組,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與現場勘查,最後召開審議會決定是否登錄。依照《文資法》規定,私人房屋成為「文化資產」後,所有權人需要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政府則根據計畫監督其是否妥善維護古蹟,而舉凡管理維護、修復、改建及變賣等事項,皆須配合相關法規與主管機關流程審核;此外,所有權人可申請容積獎勵、免徵地價稅等額外獎勵,而維護、修復等經費亦可依法向政府申請補助,對魏家子孫來說,有好有壞,因此,不是每個人都願意祖先留下來的房子成為「歷史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