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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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做陰莖增大術慘死!奪命醫丁斌煌慘了 衛生局「重罰35萬」移送醫懲會
台北市1名50歲簡姓男子日前在中山區某醫美診所接受陰莖增大手術,術後突然失去生命跡象。救護人員抵達現場時,發現簡男已明顯死亡,未送醫。案發後,檢警會同法醫進行相驗,並將執刀醫師丁斌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對此,北市衛生局勒令該診所立即停業,從重從嚴裁處35萬元並送醫懲會懲處。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就某醫美診所術後當日民眾死亡一案,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故對該診所執行停止醫療業務之即時強制。北市衛生局於9月17日晚間、9月18日上午及9月19日上、下午連續3天至該診所進行稽查,初步了解涉違反醫療法下列事項,如查證屬實將依法裁罰,總金額達35萬元整:1、病歷登載不實:違反醫療法第67條規定,加重處以最高金額5萬元整。2、刊登「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第86條規定,此次屬第3次違規,依同法第103條加重處以最高金額25萬元整。3、該診所負責醫師不配合主管機關約談調查:違反醫療法第26條規定,加重處以5萬元整。北市衛生局表示該診所除就上開事項進行裁罰以外,並依違反醫師法第25條規定「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衛生局啟動醫師懲戒程序,將該診所負責醫師丁斌煌移送本市醫師懲戒委員會懲處,會儘快召開懲戒委員會審議。北市衛生局積極與檢調配合,該診所負責醫師於9月19日凌晨交保,衛生局主動聯繫該醫師約定當天下午2時至衛生局西區稽查股進行約談,惟至下午3時未出席且經多次聯繫均未果,該醫師不配合主管機關約談調查,已違反醫療法第26條規定,衛生局予以加重處5萬元整,並會持續要求該醫師到衛生局進行約談。衛生局針對此類案件從重從嚴處理並提醒民眾就醫時若遇醫療事故,可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規定,向衛生局提出調解申請,由專業客觀的第三方意見協助釐清事件爭議點,促成爭議雙方溝通並減少對醫療過程的認知差距,並保障自身權益。
病患「對藥物不滿」直接提告 名醫傻眼:看個門診解鎖殺人未遂成就?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胸腔內科醫師蘇一峰,因為個性敢言,時常在網路上公開針砭時事、探討台灣醫療環境話題。不過他今(26)日在臉書粉絲頁貼出一張來自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通知單,表示有一名門診病患因為對他開立的藥物不滿意,沒有回門診討論,就直接到警局報案「殺人未遂」。蘇一峰自嘲「重症醫師的生活就是這麼樸實無華」,還感嘆自己忽然就解鎖了「殺人未遂」的成就,為此去警局報到。他還不忘強調,「先說病人沒死!也沒有受傷害!」蘇一峰26日上午在臉書粉絲專頁發布貼文指出,「『人生解鎖殺人未遂』到警局去報到」。他進一步解釋,之前門診的某個病人,因為對他開立的藥物不滿意,在沒有回門診討論的狀況下,直接到警局報案「殺人未遂」。他還心酸表示,「主治醫師看一個病人門診只有70元」,意即醫師門診的收費與他們要承擔的風險完全不成比例。蘇一峰還在文內提到,「一個患者如果來看病時,提到他被別人傷害,但是他要告對方不是很成功……各位醫師聽到這邊的主訴,看病請小心了,你可能就是他下一個要告的人。」根據去年元旦上路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當發生醫療爭議事件,須先透過強制調解,調解不成才能提告。他指出等待這次的調解等了半年,就算在場的所有專家都覺得,自己在用藥上完全沒有任何問題,患者依然堅持要提告。然而當協調失敗,案件發回警局,病患到了警局就改口告別的事情了。蘇一峰向其他醫療人員示警,這名病患本來是訴求他開的藥物有問題,因此提告他「殺人未遂」,但在協調過程中發現很難告成,因此案件發回警局後,他又改口要告別的。「醫療人員時刻記得要保留底牌,不小心底牌就被對方看光光!」貼文曝光後,引起不少網友留言,「垃圾病人,有病的是腦袋」、「說不定是極端政治廚故意來搞的」、「這能告他妨礙名譽兼誣告嗎?」還有網友認為對方的目的是詐財:「以刑逼和解拿錢。刑事偵查也會問要不要調解,被告醫師跑刑事時間成本高,怕麻煩賠錢了事的機率高。告的沒成本,反正也很閒,這樣就賺錢了(幾萬到數十萬)。」
音波醫美出人命!施術醫師兼任麻醉醫 衛生局、衛福部說要查
一名女子昨(7)日在北市南京東路的某連鎖醫美診所進行電波拉皮手術,在麻醉後因血氧濃度不穩,急送大醫院搶救仍不治。有醫師指出,該案中施術的吳姓女醫也身兼麻醉醫師,有違法之虞。對此,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麻醉應由醫師親自執行,由於此案已進入司法調查,衛福部將針對該醫師有無違反《醫師法》等法進行調查,也將了解診所有無行政管理之問題。而北市衛生局今天上午也前往該醫美診所稽查,但現場大門深鎖,診所電話也無人接聽,將於明日將再派員至該診所進行現場稽查,並連繫診所負責醫師說明相關事項。據了解,桃園49歲邱姓女子7日在北市南京東路一家連鎖醫美診所進行微整形「音波拉皮、皮秒及肉毒施打」療程,手術時施打俗稱「牛奶針」的舒眠麻醉降低疼痛,但在進行靜脈麻醉程序時血氧濃度不穩,醫師見狀立刻暫停手術,並叫救護車送往馬偕醫院急救。當時邱女仍意識清楚,但送醫期間狀況急速惡化,不久就失去呼吸心跳,搶救無效過世,其母親和哥哥在接獲消息後,隨即趕赴派出所製作筆錄協助調查。主刀的吳姓女醫過去在長庚、萬芳以及北醫擔任皮膚科與醫美主治醫師,也曾到日本醫美診所進修,更是台灣、美國皮膚科醫學會會員,擁有多項皮膚科相關手術認證,專精電波音波拉皮、肉毒桿菌、玻尿酸、雷射保養與皮膚腫瘤切除等。但吳姓女醫指出,邱女5年來幾乎每年都做一次音波、肉毒桿菌等療程,已做過多次,之前均無異狀。據了解,施打牛奶針進行舒眠麻醉,要求劑量拿捏精準,每公斤約在1.5~2.5毫克,該醫稱,以邱女施打的療程不需要麻醉醫師到場,施打也都有符合劑量。但眼科醫師黃宥嘉今指出,該次療程中無麻醉醫師在場,「非《特管法》8大項不需要麻醫,但麻醉施行醫師不可和操作醫師為同一人。」所以不管該皮膚科醫師有無麻醉科醫師執照,「只要沒另一個醫師打麻醉就不行了!」對此,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今(8)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此案已進入司法調查中,因此一事司將針對該醫師是否有違反《醫師法》,及診所是否違反行政管理的疏失予以了解。至於該醫師身兼療程及麻醉醫師是否合法部分,劉玉菁則表示,依法麻醉須由醫師親自執行,該案中的吳姓女醫是否得身兼麻醉醫師,還需進一步了解。此外,北市衛生局也表示已於今日上午前往該診所進行稽查,但現場一樓大門深鎖,無法進入,聯繫該診所電話也無人接聽。當電話聯繫涉案的吳姓醫師,對方表示本案檢調已介入調查,相關資料已提供檢調單位,有關案內相關事項及有需說明之處,將由診所出面回應。北市衛生局表示,明日將再派員至該診所現場稽查,並連繫診所負責醫師說明相關事項。依照《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醫療爭議當事人得檢具申請書,向當地所設置的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當事人包含與醫療爭議有關之醫事人員、醫事機構、病人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調解申請受理後,將先進行形式審查,資料齊備後,於45天內召開調解會議。衛生局表示,本案事件所涉醫師若是因業務過失經法院判刑確定後,該局接獲法院判決通知書後將依據《醫師法》第25條規定,移付醫師懲戒辦理。
7月調降新冠肺炎傳染病等級 陳時中冷回「可能吧」
針對COVID-19是否調整法定傳染病類別,將傳染病等級調降為第四類、強制管制轉為普通管制,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要等這波疫情過後才會考慮,至於時間是否落在7月,陳時中說「可能吧。」陳時中今上午出席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參與《醫師法》與《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議。針對媒體詢問,是否考慮將新冠肺炎從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他表示,兩類傳染病之間有很大的不同,第五類是強制管制,第四類為一般管制,要等這波疫情過後才會考慮調整,目前尚未定案。媒體追問7月中是否有機會調降傳染病等級,陳時中僅隨口回「可能吧。」
阿中部長功課1/《醫預法》助家屬釐清醫療糾紛 吳玉琴:第3公正單位補資訊落差
立法院開議後,衞福部長陳時中向社福衛環委員會召委請託支持《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醫預法》)草案,展現盼能減少醫療糾紛,並保障醫護人員與病患家屬等各方權利的雄心;立委吳玉琴表示,衛福部很負責任地提出預告草案,且有上一屆國會的討論基礎,盼能儘速立法由公正第3方單位來彌補各方的資訊落差,讓病人家屬了解醫療過程的真相。吳玉琴表示,上一屆國會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明確訂定醫事人員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的過失構成要件及裁量事項,當時就有共識要積極推動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調處機制」,因此制定《醫預法》也可以說是《醫療法》第82條修正後的配套措施。吳玉琴指出,在醫療過程中,有些結果並不是醫療者導致,而是病程中某些原因造成,不是故意或過失,但在因為資訊落差、不對等情況下,又沒有一個合適的救濟管道,病人、家屬面對爭議就會直接採取對醫師、醫院的刑事告訴,這對雙方是極大壓力。吳玉琴說,對病人家屬來說,要了解病程的資訊、知識,也有一定難度,因此訂定《醫預法》藉由明確的行政程序,可以讓病人和家屬從第3方公正機構單位,來了解醫療爭點的整理和內容。她說,讓病人家屬有所循,經由第3方公正客觀的視野審視醫療爭議是否有疏失,畢竟病人家屬方最想要了解的就是事實為何?吳玉琴表示,上一屆國會對《醫預法》已有進行討論,當時不同版本草案最後出委員會,雖協商沒有共識,但經過反覆協商,其實歧異已經逐漸縮小。她舉例,醫院是否要設關懷小組?到底多大規模的醫院才要設置?哪個單位來擔任第3方的公正單位?都有討論出一些基礎和妥協。吳玉琴說,第3方公正單位要開放給民間團體負責,或是制度剛上路時,交由政府相關部門的單位會比較合適,例如「藥害救濟基金會」。她認為,由政府相關的基金會先客觀試行一段時間,建立讓醫界和家屬等各方都能信任的程序基礎後再評估,也不失為一個方式。吳玉琴強調,相信在醫糾下,病人和家屬都不是以提告醫院和醫師為目的,而是希望藉由專業協助,釐清醫療過程、了解真相。她說,《醫預法》尚未立法完成,但醫事司也有在一些縣市試行調解,據了解在新北市就做得還不錯,但這也要看各縣市的積極度,因此還是希望趕快完成《醫預法》立法,有法源依據才會有更清楚的第3方公正單位讓病人家屬依循。吳玉琴說,病人家屬端絕對不是想無理取鬧,或一定要苛責醫師,而是要了解真相,大家都不想走訴訟,也不樂見浪費醫療和司法資源,如果能透過《醫預法》立法後的程序和第3公正單位釐清真相,這對台灣社會一定是好事。
阿中部長功課2/衛福部版《醫預法》草案 學者:立意良善卻諸多破綻
立法院上半年為法案會期,衞福部長陳時中該會期力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草案,希望發生醫療事故時,能及時引入第3方進行調解、和解,該部版草案目前處於預告期;雖然社會各方多認為需要加速推動《醫預法》立法,但有學者針對衛福部版本提出不少建議。南台科大財法所所長羅承宗指出,衛福部版本的《醫預法》草案,乍看下立意良善,卻有諸多破綻與疑義。他說,草案名稱「醫療事故預防」,但醫療事故就是意外發生,如何「預防」,這有邏輯矛盾,且草案第1條開宗明義也揭露「妥速處理醫療爭議」為中心,因此建議將「預防」移除。羅承宗也說,草案第4條、第9條提到「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這在法制上極端罕見。他指出,能否作為處分或裁判基礎,本來就由機關或法院於認定事實時依據經驗法則判斷;第6條提到「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因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這能否切實推動?目前現有資源有無盤點?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11條提到,醫療機構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其所聘僱之醫事人員投保醫療業務責任保險、成立醫療責任基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相當之保障。而一定規模醫療機構的認定、保險金額、保險契約必要內容、醫療責任基金或其他保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羅承宗說,從1990年代以來雖然很常見的「授權立法」,即以法規命令規定的模式,但是以2020年法制水準來看,這不僅恐有悖離授權明確性原則疑慮,且易有可能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下,反而干擾甚至扼殺醫院既存且運作良善的糾紛解決機制。羅承宗指出,目前許多醫療機構已自行參加民間保險公司開辦的「醫療業務責任保險」,大型醫療院所基本上也以互助會的形式成立醫療責任基金,早已行之有年;以台大醫院為例,就有「景福互助會」來分擔醫糾風險,每月從醫師薪資中扣一定比率,人人納保,金額相對不高,宛如保險制度。他質疑,現行有如此穩定運作且良善的互助機制,真的要用未來衛福部統一的那套打掉重練?衛福部版草案仍有許多待討論改善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