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勇松
」 陳勇松 鍾文智 邱忠義
陳勇松違程序撤監控讓鍾文智潛逃 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松因解除「鮑魚大亨」鍾文智的科技監控,導致鍾文智在判刑定讞前逃亡。監察院今(20)日表示,陳勇松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10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松承審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上訴第三審強制處分,於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後,未宣示裁定、依法製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又於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及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4年10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郁容、葉宜津、高涌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一、被彈劾人為資深法官,明知合議庭有關被告鍾文智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之決定,屬得抗告之裁定,須經宣示或送達等程序,始對外發生效力,亦明知系爭審理單未經宣示裁定、依法製作裁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竟僅由書記官以電話片面告知被告鍾文智之辯護人辦理加保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事宜,而未將裁定之內容送達檢察官,致檢察官無從決定是否提起抗告,顯已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二、又於被告鍾文智逃匿引發輿論抨擊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並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均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嚴重損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三、綜上,被彈劾人所為,顯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5條第1項等規定,情節重大,依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及第49條第1項,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鍾文智案引爆審檢內戰 劍青檢改批法評會輕放高院審判長邱忠義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不滿承審股市炒手鍾文智強制處分庭的審判長邱忠義處分過輕,今(8月4日)發表聲明抗議,痛批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不公,且刻意包庇審判長邱忠義,請司法院依法行使職務監督權。劍青檢改指出,高院今(114)年3月爆發違法解除鍾文智電子監控,釀成重大逃亡事件,合議庭違法裁定且甩鍋最高法院、檢察官及書記官,經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上周五(8月1日)傍晚,司法院突發新聞稿,最後結論竟刻意包庇邱審判長,完全不必懲戒,更對於邱審判長事發後散播假訊息甩鍋之惡劣行徑,全部不予處理,本會嚴詞譴責並聲明如下:一、上週五司法院之新聞稿,法官評鑑委員會明確認定,邱審判長和陳法官二人之裁定程序明顯違法,且均屬「情節重大」,事證明確,但最後「量刑時」竟又決議,陳法官應移送職務法庭且建議罰俸10個月,邱審判長則「尚無懲戒之必要」,兩者差距之大,宛如雲泥,令人驚愕。為何兩人都違法且均情節重大,卻只有陳法官一人要處罰,邱審判長就都不用?二、依司法院新聞稿內容記載,法評會考量「邱審判長歷年考評良好,應係偶發而非慣行」,「經此評鑑程序,當已記取教訓…,尚無懲戒之必要」,真是好寶寶不忍苛責。至於陳法官,則雖然「其平時考評紀錄良好」,但是「其有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之慣行…,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直接加碼「慣行」給你一腳,兩人描述令人大開眼界。對邱審判長呵護至極,連《法官法》第21條最輕的「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都捨不得下,這顯然就是刻意迴護邱審判長,不想讓他留下一絲不良紀錄。三、本會要指出,鍾文智逃亡事件爆發後,邱忠義審判長不知悔改,玩弄法律文字,違反司法院對外發言相關規範,擅自向《知新聞》表示「各法院以『略式裁定』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並非罕見且行之有年,至於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檢察官也未提出鍾文智可能棄保潛逃、偷渡出境的具體事證」等不實訊息,甩鍋給檢察官和書記官,引發全體法界嘩然,更遭台灣書記官工會發文砲轟譴責。四、當時,合議庭法官更透過媒體群組,大量轉發「當時受命法官問過最高法院、檢察官都回覆對於是否延長科控沒有意見」的假訊息,邱忠義審判長更在今(114)年3月29日接受《知新聞》採訪直接指出,「合議庭只是代替最高法院處理相關強制處分,而經手案件的最高法院完全不表示意見」,第一時間攻擊檢察官及最高法院,試圖帶風向卸責,如今皆已證實虛假。但法評會對這些惡劣行為也全都不處理,就算邱審判長已涉情節重大的違法裁定,最輕處分的「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也不給,本會對法評會的功能不彰、不公正、不公平,深感失望與痛心。祈請司法院本於司法自律,依據《法官法》第20條、第21條進行職務監督,甚至參酌同法第51條第2項逕送監察院辦理。股市炒手、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被控炒作TDR狂撈4億元,未電子監控遭最高法院重判,合計刑期超過30年。當初裁定鍾文智加保2000萬元等強制處分的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和受命法官陳勇松,遭移送評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8月1日決議邱忠義不須懲戒,僅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勇松則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
鍾文智棄保潛逃案法官評鑑出爐 建議輕放邱忠義、陳勇松罰俸10月
股市炒手、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被控炒作TDR狂撈4億元,未電子監控遭最高法院重判,合計刑期超過30年。當初裁定鍾文智加保2000萬元等強制處分的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和受命法官陳勇松,遭移送評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今(8月1日)決議邱忠義不須懲戒,僅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勇松則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法官評鑑委員會指出,邱忠義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且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陳勇松嚴重侵害當事人之權益,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並嚴重侵害檢察官之抗告權及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之公平性,情節重大;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且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另嚴重侵害檢察官之抗告權及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之公平性,情節重大。兩法官違反職務上義務、辦案程序規定,以及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第4條「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有差別待遇行為」、第5條「法官應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及第15條第1項「法官就承辦之案件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溝通」之規定,均屬情節重大。法評會考量邱忠義時任該庭審判長,事後坦承係一時失慮,當已記取教訓,其歷年考評紀錄良好,前開行為係偶發而非慣行等一切情狀,尚無懲戒必要,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勇松為受命法官,除有不當增補審理單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公務電話紀錄表之違失,尚有未依規定宣示或送達裁定正本,且屢將裁定正本未及時送達檢察官,足見其有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之慣行,所為已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併參酌其平時考評紀錄良好,以及行為動機、目的、手段及對公務秩序影響之程度暨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有懲戒必要,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5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
遠航前董座涉掏空32億想落跑? 高院:張綱維屢次違規該收押!
遠東航空前董事長張綱維涉嫌掏空公司32億餘元,一審遭台北地院重判14年、另1年刑期可易科罰金。二審高等法院認為他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後仍屢次違規,情節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後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今天(2日)晚間裁定羈押。高院合議庭成員為邱忠義審判長、受命法官陳勇松法官(原為葉韋廷法官,因葉法官請假,依事務分配表,由陳勇松法官代理)、陪席法官張紹省法官(原為蔡羽玄法官,因蔡羽玄法官請假,依事務分配表,由張紹省法官代理)。對此,張綱維的律師陳恒寬表示,將提抗告。陳恒寬希望法院函詢電信公司提供張綱維手機定位資料,足以證明他是開車載母親經高速公路至高雄市鳳山區某中醫就醫,返程也經過鄰近高速公路的塭仔頭漁港,但未在漁港逗留,更無預備偷渡的行為。陳恒寬強調,張綱維是為照護高齡母親,曾遲約2分鐘與監控中心聯絡,張綱維手機定位資料可證明他當時並未離開住所,更無惡意規避電子監控。起訴及判決相關資料指出,張綱維為遠航及樺福集團實際負責人,涉嫌為詐取遠航的重整利益,向台北地院謊稱會透過自有現金挹注遠航,卻利用民間借款出資遠航,讓遠航負擔借款本金以及高額利息。隨後,張綱維又在鄭晴文、遠航主辦會計人員陳建州的配合下,虛增遠航收入,讓台北地院誤認遠航經營狀況良好,已擺脫負債狀況,得以順利營運。張綱維再把遠航資金轉入樺壹公司,表面上是由其保管,實質上是借保管之名侵占遠航資金。張綱維為打消樺福集團對遠航近30億元的債務,更把樺福集團名下的不動產轉賣給遠航,2019年12月12日他則以遠航財務狀況不佳為由,決定停航。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業務侵占、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民用航空法等罪,判處張綱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4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1年徒刑。上訴後,高院2日晚間表示,張綱維近日接受科技監控時,有多次違反科控規定情形,顯示有逃亡之虞,為免發生潛逃事件,裁定羈押。
鍾文智判囚30年落跑惹議 高院庭長邱忠義遭拔官
炒作TDR遭判刑30年5月的鍾文智,判決定讞後棄保潛逃被通緝,去年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讓他加保後共1億元具保、未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卻未宣示裁定。高院自律委員會3月31日認為,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松未宣示裁定或指示書記官依裁定原本製作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且兩度增補審理單上裁定原本內容,卻未註記原因及時間,陳勇松還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決議邱及陳送交法官評鑑。法評會如果移送懲戒法院,最重兩人將判免職。陪席法官蔡羽玄因未經手處理相關事項,決議不付處置。司法院昨表示,這是展現司法機關究責的決心,且邱忠義違失情節,已不適合續任庭長,司法院將提請人審會免兼其庭長職務。邱忠義昨表示「保持沉默」不願回應,但依照《法官法》,未來經法評會決議,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後,法官的懲戒處分有免職、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或申誡等。這起司法醜聞,導因為股市聞人鍾文智2010年間炒作新加坡商「揚子江船業公司」TDR獲利新台幣4億4132萬多元,今年3月12日最高法院依操縱證券交易罪5罪各判刑3年3月到9年10月不等刑期,洗錢罪2罪各判刑8月及10月定讞,7罪總計刑度共30年5月,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隔天,檢方發現鍾不知去向,拘提不到發布通緝,且去年10月17日以後鍾沒有接受電子腳環、手環的科技設備監控,還曾短暫獲准出國,而同意鍾「增加保證金就不用電子監控」的邱忠義等3法官,被查出根本沒有宣示裁定或製作裁定書。後來,邱私下對媒體吐苦水,卻遭全文刊出內容,引爆法官甩鍋書記官卸責的批判。檢改團體「劍青檢改」昨說,高院13日迅速發「澄清訊息」到記者群組對外傳述「當時受命法官問過最高法院、檢察官都回覆對於是否延長科控『沒有意見』」云云,試圖帶風向卸責,但此段內容與真相完全背離。不過,高院也馬上找出當天訊息資料自清,否認指控。民間司改會昨發聲明,重批合議庭違法作為,是繼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案後重創司法公信力的案件,已有圖利被告嫌疑。檢察總長邢泰釗昨表示,電子監控設備對防逃有效,最高檢要求檢察官在法院詢問時,對於有逃亡疑慮的被告,一定要表達依法監控態度。他也說,檢方會督導警方全力緝捕鍾歸案,司法防逃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