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立儒
」 檢察官 女大生
車禍要女大生「肉償」!男檢察官遭降調 基層氣炸:事務官很賤?
男子陳立儒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料他於2023年與1名女大生發生車禍,竟要求對方「肉償」,一審遭判罰俸3個月。案經上訴,懲戒法院二審重懲,判決陳男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全案確定。不過,傳出基層不滿判決,認為應直接予以免職,而非降調,「請問檢察事務官是什麼很賤的工作嗎?」判決指出,陳男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任職期間的112年5月21日(星期日)晚間騎乘腳踏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時,與騎乘機車的A女發生行車糾紛後,雙方就報警、索賠等事宜進行商討過程中,陳男以A女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為由,不斷地提出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等言詞性騷擾A女,嚴重違反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且情節重大。經法務部及監察院移送,而經原判決認定屬實,情節重大,對被付懲戒人陳男諭知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懲戒處分。案經上訴,懲戒法院認為,陳男的行為是「趁機欺凌弱勢」,當他發現女生身上只有300元現金、戶頭存款只有11元時,立即趁機要求陪睡以抵付賠償金,完全不管對方是否已滿18歲。合議庭審酌,原判決未充分評價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所徵顯的個人人格圖像,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和尊嚴,失卻人民對其「檢察官適任性」的信任,因此原判決劃定本案懲戒種類上限為罰款,顯然係因評價不足致違反比例原則而失之過輕,尚非妥適,已無可維持。最終,懲戒法院廢棄原判決,判處陳男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對此,網紅「巴毛律師」陳宇安透露,「我檢事官朋友說:請問檢察事務官是什麼很賤的工作嗎?這種人直接免職就好了還降調事務官。北檢的女檢說不想跟這種人當同事,事務官也不想好嗎?」◎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檢察官車禍擦撞竟要女大生「肉償」 法院:判免除檢察官職務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在2023年5月間,與一名女大生發生車禍糾紛,竟向女大生要求做愛抵付賠償金,引發社會譁然。全案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及監察院調查,認定陳男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等規定,一審判罰俸3個月,案經上訴。懲戒法院二審重懲,判決陳男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全案確定。根據判決書指出,2022年5月21日晚間9點多,陳男與女大生在台北萬華區發生車禍,雙方均未受傷。不過在討論賠償事宜時,陳男竟以女大生身上僅有300元、銀行存款僅剩11元為由,向女大生提出用「陪睡」抵付賠償金的要求,甚至多次提及「妳跟我做愛」、「附近有很多旅館」等不當言詞,內容全被女大生錄下,向警方提告性騷擾。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時,陳男表示已向女大生表達最大歉意,並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調解,經過調解後,陳男與女大生達成和解,女大生也撤回原性騷擾申訴。案經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已取得女大生原諒,且歷年來陳男在職務評定上均為良好,故審酌後判決懲戒陳男罰俸3個月,可上訴。不過合議庭指出,陳男的性騷擾言詞情節嚴重,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的榮譽與尊嚴,使大眾對其「檢察官適任性」失去信任。合議庭認為,原判罰俸3個月雖已認定其行為嚴重,但未充分評估此舉對檢察官職位榮譽與司法信賴的重大損害,裁罰明顯過輕,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案經上訴,改判免除陳男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
北檢檢察官擦撞女大生...要求「跟我做愛就好」免賠 懲戒法院判罰俸3個月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2023年5月騎自行車與騎機車的女大生發生擦撞,雙方因賠償問題產生糾紛,陳竟說出「做愛」、「開房間」等語,要求女大生抵付賠償金,監察院2023年11月14日通過彈劾,認為陳的行為不可取,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2024年3月27日宣判,判決罰俸3個月,還可上訴陳立儒事後解釋,當日他因加班,下班後趕著回家哄小孩,與女大生發生事故後,兩人爭執要不要報警及賠償就花了20多分鐘,他情急之下情緒衝動,以生氣口吻對她說了那些不當字句,並非真的要騷擾對方。若真的有意騷擾,對方就不會說要寫和解書,也不會與他互留聯絡電話,女方後來也撤案,他真的不好意思讓她誤會,他請家人向她致歉,因此北市社會局沒有成案、裁罰。監察院指出,陳立儒2023年5月21日台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事故糾紛,陳立儒向對方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經當事人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北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監察院認為,陳立儒身為司法人員,在遭申訴人機車碰撞,且雙方針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情形下,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這起糾紛,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同時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嚴重斲傷司法形象,因此予以彈劾。北檢表將他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檢評會認為,陳行為不檢,傷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重創檢察官及檢察機關形象,情節重大,請求評鑑成立,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認定性騷成立,判決罰俸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