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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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執行署商借「行動車牌辨識系統」 查獲欠罰鍰大戶當場查封
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14日商借行動車牌辨識系統,在基隆市查獲一部積欠罰鍰大戶,並當場查封車輛。(圖/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提供/張志康基隆傳真)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14日商借行動車牌辨識系統,在基隆市查獲一部積欠罰鍰大戶,並當場查封車輛。(圖/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提供/張志康基隆傳真)為強化欠繳罰單車輛的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與基隆監理站、宜蘭縣財稅局合作,向宜蘭財稅局商借「行動車牌辨識系統」,架設在公務車上,進行欠款車輛查察。14日上午,果然在基隆市中山區發現一部停放在路邊的車輛,當場查扣,車主聞訊才立即趕到現場辦理欠款分期繳納。宜蘭分署從去年開始,就與基隆市政府合作,持續推動「智慧扣車」,與基隆市政府交通處等合作運用路邊停車收費資訊整合、通報,即時追查欠稅車輛。不過,基隆市區仍有許多地方,沒有畫設收費停車格。為此,宜蘭分署與基隆監理站合作,向宜蘭縣財稅局商借「車牌辨識系統」,將該系統架設於公務車上,外出執行時即時比對車號,比對成功即當場為必要之執行行為。14日上午,架設車牌辨識系統的公務車在行經基隆市中山區復興路時,發現路邊停放著一部VIOS,系統跳出警示。經現場調出資料,發現這部31歲游姓車主所有的自小客車,已經欠下高達679筆的停車費罰鍰、高速公路通行費、牌照稅等,累積的金額更高達13萬餘元,宜蘭分署當場就查封車輛。游姓車主聞訊後立刻趕到現場,得知是行政執行署查扣,當場便繳納3.5萬元罰鍰,展現清償誠意,也辦妥後續分期清償的手續,宜蘭分署也當場將已經查封的車輛交給車主保管,免於當場拖吊的命運。宜蘭分署呼籲民眾應主動繳納各項公法欠款,切勿置之不理,於移送執行後應積極面對,主動向分署報告財產狀況、清繳欠款或辦理分期繳納,以免遭扣薪、扣存,甚至執行愛車、不動產,得不償失。
欠稅逾7百萬不繳「幫女友還債百萬」 友人幫作保下場慘…賓士遭法拍
嘉義市李姓納稅義務人於101年11月間,以他人名義買進嘉義市西區重慶路房地,其後於102年11月間出售該筆房地,因銷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房地產,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被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裁處補繳稅款及罰鍰707萬餘元,連同欠繳地價稅、交通罰鍰及高速公路通行費等,共計欠繳773萬餘元。經裁處機關通知李男繳納不繳後,於106年10月移送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嘉義分署執行人員收案後調查義務人名下財產執行,發現其名下雖有4筆土地,但都已設定高額抵押擔保向銀行貸款而無執行實益。執行人員於清查李男資金流向及入出境紀錄時,發現其於欠稅後仍頻繁出國,更在107年欠稅執行期間,清償女友150萬元債務,相關調查資料顯示李男並非無收入及資力解決欠稅,行政執行官於是通知其前來分署報告財產或提出解決方案,但李男未到場也不提出說明,其後執行人員前往李男多處居所也找不到人,嘉義分署於是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拘提李男獲准。執行人員於110年8月30日拘提李男到案,經行政執行官詢問後李男繳納50萬元,其餘欠稅聲則請分期繳納,友人謝女並同意擔任分期繳納的擔保人,李男之後約共繳納270萬餘元,目前尚有476萬餘元未繳。不料,李男於111年5月間因病去世而停止繳納。義務人李男亡故後,執行人員續行調查遺產執行,同時通知擔保人謝女代為繳納,謝女表示無法代為清繳欠稅,但可提供名下1部賓士車拍賣抵繳。謝女賓士車型式為GLA250、2017年出廠,排氣量1991cc、白色SUV休旅車,行駛里程數僅87,871公里,車輛外觀新穎內裝豪華,車況保養極佳。嘉義分署公告於4月2日下午3時30分擴大聯合拍賣會中進行法拍,想要一圓賓士豪車夢的民眾,千萬不要錯過這次撿便宜的機會。嘉義分署呼籲,誠實申報納稅是人民的義務,被移送執行後更應自動清繳,如一時無力完全清償者也應提出確實擔保申請分期繳納。分署對於惡意欠稅者均貫徹公權力強力執行,請民眾千萬勿心存僥倖,否則將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交通罰鍰不繳納「這東西」遭扣押 女嚇到一次匯款繳清
台南市一名35歲陳姓女子,多年來積欠使用牌照稅、汽燃稅、交通罰鍰、高速公路通行費等近18萬元,她態度消極,不主動繳納還拖欠,期間遭扣押薪資、轎車未果,也曾由家屬告知要分期繳納,最後也未按期繳款,經相關單位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發現陳女有保單,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她才主動聯絡,昨天匯款將尚欠的14萬多元一次繳清。根據台南分署統計,陳女積欠使用牌照稅、汽燃稅、交通罰鍰、高速公路通行費等件數高達492件,共計17萬9893元,均逾期未繳,該件移送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等單位,移送強制執行,扣除後還有14萬8243元沒有繳納。台南分署收案執行,執行人員找到陳女名下登記一輛轎車,另外還有薪資與保單,從前年開始通知陳女到場並交付車輛,陳女置若罔聞,接下來核發執行命另扣押薪資,但陳女公司並無回應,執行人員追蹤後,陳女家屬告知要分期繳納,但辦理後卻未按期付款。今年2月間分署人員核發執行命令扣押保單,保險公司回覆有保險金可支領,上月20日再核發收取命令,將保險金交付移送機關收取,陳女獲知消息,這個月月4日主動致電執行人員,表示願籌錢繳清,昨日將餘欠14萬7473元以匯款方式全額繳清。
數學老師3年請假769天! 同事怒報警發現他居然賺很大
新北市板橋某所高中曾有一名女老師,在任職滿1年後,以各種名目不斷請假,前前後後共連續請了10年半的假,歷經了5任校長,被人諷刺是「幽靈資深老師」,而類似案例居然也發生在義大利!這名在義大利波代諾內的工業技術學院教數學的男教師,時常以生病或照顧孩子為理由請假,3年來,他總共請了769天的假,讓同事氣到看不下去,怒揭他根本是去兼差,經追查後發現,他在假期中兼差獲利高達9萬7000歐元,約323萬元台幣,而且還申請了1萬3000歐元,大約43萬元台幣的疾病和育兒保育津貼。據英國《太陽報》報導,這位47歲的數學教師雖然持有家醫親自簽署的證明文件,他在2016至2019年間,向學校請了459天病假,3年多來,實際任教的時間根本不到2個星期,就有同事忍無可忍,打電話報警,要親自了解男老師「翹班」的原因。警方追查,發現這名教師聲稱生病或照顧孩子的日子裡,根本很少在家,追蹤他的高速公路通行費繳納以及預約飯店情況,查出他請假期間其實是為不同公司在義大利各地工作,並賺取了大約9萬7000歐元。原來他是去當別間公司的顧問,一邊領著教師的薪水,一邊為多家公司工作,折合台幣賺了323萬元,完全配得上請假大師的封號,領兩份薪水,實做一份工作。除此之外,這位男教師還申請了約新台幣43萬元的疾病和孩童托育費用。東窗事發後,這位數學老師遭提告,當然兩筆請假期間獲得的約11萬歐元,約366萬元台幣款項也被法官裁定扣押,男教師不服提出上訴,但已遭到法官駁回。
【ETC罰單貓匿1】2.5億處理費未招標 高公局遭控違法
民眾使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逾期未繳國道通行費時,除了要補繳通行費、作業處理費外,還會收到一張300元的罰單,估計每年約有300萬件罰單;印製、寄送罰單的作業,是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高公局)委託民間公司處理。但審計部曾收到檢舉,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的逾期違規罰單處理費用每年超過新台幣5000多萬,但這筆由高公局外包的勞務工程多年來未對外公開招標,而是透過「行政互助」的名義,直接交給承做處理警方罰單的民間公司,直至去年才辦理公開招標,期間超過2.5億的預算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檢舉指出,高公局從2013年開始,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的違規案件舉發作業委外,由包商印製與寄送罰單,但交通局的這項勞務採購案並未對外公開招標,而是與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訂定了兩個公務機關之間的「行政互助協議」,由承包公警局罰單作業的資訊公司一併處理未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產生的違規罰單。「高速公路局的這項預算金額遠遠超過公警局,明顯是以小案包大案。」檢舉人說,高公局委外處理電子收費的費用,從2013年1月到2019年7月,共計對外的採購金額高達新台幣2億5700多萬,但卻完全沒有對外招標,反而是由預算金額較低的公警局出面招標,然後把高公局的案件一併交給公警局案的得標廠商承做。「可能早從2006年就開始這樣做了,只是查不到那時候的相關紀錄。」檢舉人批評,高公局的做法根本違反《政府採購法》,也有圖利公警局罰單標案的得標廠商之嫌。關於遭指控高公局違反《政府採購法》一事,本刊致電詢問高速公路局,但至截稿為止,尚未獲得回應。高公局業務組組長劉逢良27日表示,2006年前國道採人工收費,少有未繳的情況,除了少數硬闖收費站的車主,由公路警察開單舉發;由於ETC欠費跟警局取締超速、行駛路肩等違規內容不同,2006年開始有電子收費後,高公路就與公警局簽訂行政協助,由高公局與公警局的得標廠商另外議價,委外處理逾期未繳的舉發作業。審計部收到檢舉,高公局外包處理逾期違規罰單未對外公開招標,涉嫌違法。(圖/讀者提供)
【ETC罰單貓匿2】高公局託警方處理 工程會:還是應招標
高公局外包印製、寄送逾期未繳高速公路通行費的罰單,多年來未對外公開招標,而是透過「行政互助」的名義,直接交給承做處理警方罰單的民間公司,遭檢舉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逾期未繳高速公路行車電子收費的罰單,承做起來很簡單,利潤比處理警方的罰單高出好幾倍。」台北市一家承做罰單印製、寄送的資訊公司人員說,高公局的「電子收費系統交通違規案件舉發作業」流程簡單,違規項目只有「逾期未繳」一種,遠通電收的系統會自動列出未繳的車號清冊,經過高公局與監理單位資料連線,再傳回車主登記的通訊地址、戶籍地址或是車輛登記地址,承做廠商只要收取檔案,遂條列印再拿去郵寄即可,廠商收取的費用包含列印的紙張、油墨、機具以及人工等成本及利潤,郵資則另外計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科陳科長說,政府機關之間的行政互助是依照《行政程序法》,而機關對外的採購則要依照《政府採購法》。他說,以高公局與公警局的罰單處理事務為例,高公局若是無法自行處理罰單的外包勞務,可以和公警局協定,交由公警局協助辦理;如果公警局已經有公開招標的得標廠商,可以與得標廠商商討,廠商願意承接時,雙方就必須進行契約變更,將新增加的工作內容與預算額度寫進契約。陳科長進一步說,行政機關的對外採購必須依照《政府採購法》的程序正義,如果公警局與先前的得標廠商約期已滿,重新招標新的勞務採購案時,就一定要講清楚,把高公局要求的工作內容細節以及預算額度寫進新的招標文件;另一方面,公警局與高公局之間,也要把預算由誰支付、錢怎麼給…這些細節明列在雙方的「行政互助協議書」裡。但陳科長表示,高公局的案件是否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仍需待詳細暸解實際情況。關於遭指控高公局違反《政府採購法》一事,本刊致電詢問高速公路局業務組,但至截稿為止,尚未獲得回應。高公局業務組組長劉逢良27日表示,2006年前國道採人工收費,少有未繳的情況,除了少數硬闖收費站的車主,由公路警察開單舉發;由於ETC欠費跟警局取締超速、行駛路肩等違規內容不同,2006年開始有電子收費後,高公路就與公警局簽訂行政協助,由高公局與公警局的得標廠商另外議價,委外處理逾期未繳的舉發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