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博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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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黑幕2/負責人黃博詮逃境外遭通緝! 徒弟開枝散葉更猖獗
2020 年東京奧運期間,藝人陳建州被抓包使用非法的「安博盒子」收看盜版賽事,意外引爆軒然大波,也讓安博盒子成為檢警鎖定的頭號公敵,檢警火速將安博盒子台灣負責人黃博詮拘提到案,然而當時黃僅以5萬元交保且未境管,黃就趁法院宣判前潛逃出境,遭新北地檢署發布通緝,但即便黃已出境,但他的徒弟們卻「開支散葉」讓非法機上盒的產業愈發蓬勃。檢警調查發現,台灣安博公司負責人黃博詮利用經銷模式,非法重置與公開傳輸多家電視頻道訊號供安博盒子營利,甚至惡意竊錄 OTT 平台的著作影像進行非法播送。案經長期審理,新北地方法院於 2024 年 4 月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黃博詮 4 年有期徒刑,犯罪所得200萬元全數沒收,安博公司也被科處罰金100萬元;民事賠償部分更是重手出擊,法院判決須以每個頻道250萬元計算,合計高達1億3250萬元的天價賠償。檢警鎖定台灣安博盒子負責人黃博詮進行查緝,未料黃博詮早在判刑前就潛逃出境,至今仍在通緝名單上。(圖/刑事局提供)然而,面對罕見的刑責和高額的民事求償,黃博詮早已選擇神隱。檢警調閱出入境紀錄發現,黃博詮早在 2023 年 11 月 16 日便已出境未再入境。隨著判決出爐與責任追訴,新北地檢署於 2024 年 5 月 30 日正式對黃博詮發布通緝令。即便台灣負責人黃博詮落跑海外、淪為通緝犯,非法機上盒的供應鏈不僅沒有斷絕,反而演化出更強韌的生存模式。第一線查緝人員就透露,黃博詮雖然遭到通緝、潛逃境外,但近年來市面上如雨後春筍般冒出的各式非法機上盒與經銷商,多數過去都曾跟隨過黃博詮。隨著老大遠走高飛,這些徒弟們紛紛「開枝散葉」,不僅品牌名稱換了又換、盒子換湯不換藥,底層的盜版與侵權生態反而越打越多、變得更加蓬勃難根絕,也成了台灣智慧財產權與影視產業揮之不去的永久夢魘。
安博盒子侵權53個頻道 負責人黃博詮判4年、賠1.3億
台灣安博公司負責人黃博詮因利用經銷非法重置、公開傳輸多家電視頻道訊號的安博盒子盈利,又竊錄OTT平台著作影像給安博盒子非法播送,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4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200萬元,安博公司則科罰金100萬元;另民事部分,判賠償每1頻道250萬元,合計共1億3250萬元。2021年東京奧運引發台灣運動熱潮,有網友抓包陳建州等公眾人物使用安博、EV和瘋潮唱等非法機上盒,觀看奧運賽事。電視公司見狀紛紛提告,新北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黃博詮,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檢方指出,真實姓名不詳的「許先生」將多家OTT業者會員帳號電視頻道訊號,未經同意就以解碼器重置後上傳雲端伺服器,讓購買安博盒子的消費者不用另行付費就可以收看。黃博詮見安博盒子有利可圖,加入身分不詳「許先生」犯罪集團,2017年間成立台灣安博公司,再以盛智公司名義申請安博科技商標,向台灣委託驗證機構送請審驗後,將合格標籤給「許先生」標示在安博盒子上以獲得授權後,收取授權金盈利。黃博詮又利用友人名義申辦多家台灣OTT會員帳號,再將帳號交給「許先生」以取得會員收看的訊號,並將影像傳給安博盒子播送,侵害著作財產權。合議庭審酌現今合法接觸影視著作管道多元,尊重智慧財產權、保障著作權亦已成全民共識,黃仍貪圖一己之私參與「許先生」犯罪集團,戕害民眾遵法觀念長達4年,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國際聲譽及相關產業發展。合議庭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拒絕提供扣案手機密碼,亦無和解賠償,擁有高學歷與商業頭腦,卻甘願為「許先生」犯罪集團台灣地區負責人,判處4年徒刑。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黃博詮、台灣安博公司應連帶給付18家電視公司、53台頻道每1頻道250萬元損害賠償,合計1億3250萬元。
黑人看盜版東奧引熱議 檢警搜索安博「非法公開傳輸」、負責人5萬交保
2020年東京奧運有許多民眾熱血守在螢幕前,為自家選手加油打氣。但期間卻爆出藝人陳建州使用非法數位機上盒收看比賽,意外引起熱議。新北檢指揮刑事警察局、保二總隊等展開追查,7日兵分八路搜索安博公司、機房等地點,約談安博負責人黃博詮與洪女到案說明,訊後認定2人違反《著作權法》罪嫌重大,各諭令5萬元交保。新北檢方指出,因有藝人使用安博機上盒觀看侵權之影視內容,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愛爾達、Litv公司也相繼提出侵權告訴,昨(7日)警方前往搜索台灣安博公司、富雅科技網路公司、彼得巧網路資訊公司、2個機房及黃博詮及洪女、徐男住居所等8個地點,當場查扣伺服器、電腦主機、硬碟、隨身碟等侵權證物,同時約談黃男等人到案說明。檢調查出,黃姓被告為安博公司負責人,而洪姓及徐姓被告分別為愛爾達、Litv公司影視註冊的會員,3人基於非法重製及非法公開傳輸犯意,於今年8月至9月帕奧轉播期間,先利用自己所有的註冊會員身分,竊取愛爾達等公司的影視訊號源檔案,並取得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74家公司影視訊號源檔案,再透過中繼機房富雅公司及彼得巧公司,將相關的影視著作,提供給安博公司機上盒購買及使用者觀賞,以此方式非法重製、公開傳輸影視著作。檢察官訊問後,認為黃姓負責人等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非法重製及第92條之非法公開傳輸等罪嫌重大,但衡量目前沒有事實足認定被告等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逃亡之虞,諭令黃姓負責人及洪姓被告均以5萬元交保候傳,而徐姓則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