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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文哲 柯承發 教育部 賴清德 父親
政院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建構動物友善社會環境
為建構動物友善的社會環境,落實動物保護工作,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農業部擬具之「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使我國動物保護措施與時俱進,112年農業部新設「動物保護司」,提升行政層級,並充實動保人員配置人力及強化工作福利,自114年6月開始從事動物保護工作的公職獸醫師可支領不開業獎金,同時持續修訂法規,從源頭管理、落實寵物登記制度,到推動科學化流浪犬貓精準捕捉及絕育等,加強動物保護與國際接軌。卓榮泰指出,本次「動物保護法」修正,優先推動已具高度社會共識的面向,包括:「加強飼主責任」、「提升動物收容管理」、「精進寵物產業管理」、「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賦權」及「強化動物保護」,以立即改善執法實務困境,建構動物友善的社會環境,落實動物保護工作;至於尚有歧異之議題,仍請農業部秉持求同存異的精神,持續廣納各界觀點,加強社會溝通,以凝聚進一步修法共識。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業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本案修法重點如下:一、增訂飼主送交動物至動物收容處所應符合一定條件,明確飼主棄養責任之構成要件,並提高棄養動物之罰則。(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25條之3)二、修正動物收容處所通知飼主領回或開放民眾認養之程序及要件。(修正條文第14條)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寵物分類分級管理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19條之1)四、修正飼主應提出繁殖管理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許可後,所飼養之特定寵物始得於許可期限內免絕育,並明定有繁殖需求應按次提出申請,及違反前揭規定之相應處罰。(修正條文第22條及第26條)五、修正定明特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之特定寵物應具合法來源,並強化繁殖、買賣特定寵物之流向管理規定,及違反前揭規定之相應處罰。(修正條文第22條之2、第28條及第30條)六、修正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相關權限。(修正條文第23條)七、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阻止對於動物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採取之措施。(修正條文第23條之3)八、提高宰殺、故意傷害動物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其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之刑度;並明定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犯前開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25條及第25條之1)九、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飼主動物之情形。(修正條文第32條及第33條)
公投綁大選三讀通過 公告後3至6個月內要投票
立法院藍白推動恢復「公投綁大選」,並於今(21)日院會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案,根據三讀條文,未來公投案要在公告成立後三個月到六個月內舉行投票,若遇上全國性選舉,兩者應在同日進行投開票。現行公投法規定公投與大選脫鉤,明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立法院會今日處理包括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以及國民黨立委楊瓊瓔、賴士葆、許宇甄等人所提的公民投票法第23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經表決,於在野黨人數優勢下,通過國民黨團及民眾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根據三讀條文,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3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另外,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打造透明、負責任寵物交易環境 新北動保處重罰違法業者
為讓每隻毛寶貝都能擁有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新北市政府今(18)日表示,動物保護防疫處近期展開一年一度的特定寵物業查核專案,針對寵物業者進行全面檢視,共計查核425家寵物業者,確保業者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合法經營,從源頭把關動物福利。隨著寵物飼養風氣日盛,寵物買賣市場需求攀升,然而部分業者因環境管理不當、動物來源不明,不僅衍生消費糾紛,更可能造成疾病傳播風險。動保處表示,合法申請、完善照護、如實揭露動物健康狀況,是每位特寵業者必須肩負的基本責任,違規業者將面臨嚴厲裁罰。動保處指出,日前稽查人員查核一處合法寵物店,雖然店面外觀整潔明亮,但深入檢查後發現,該寵物店籠具空間過小,未依規定提供寵物相關健康與照護紀錄,且貓隻健康狀況不佳,另現場有未施打晶片的貓隻販售中,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規定,按同法第28條規定,裁罰籠具不符4萬元、紀錄不實4萬元、未施打晶片4 萬元,且該店多次以內部空間為私人場所為由,阻礙稽查人員進入,經動保處調閱原申請資料,該房間已納入營業範圍,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3條規定,依同法第29條規避稽查,再處以3萬元罰鍰,合計罰鍰共新臺幣15萬元。動保處說,相較之下,另一家經營多年的優良業者則成為業界典範,該店建立完善的飼養與展示管理制度,每隻貓都具備完整的晶片植入紀錄、疫苗施打證明與來源追溯資料,店內更貼心設置「健康說明卡」,方便民眾隨時查閱動物的健康狀況與背景資訊。這些案例充分說明,只要業者用心經營、確實遵循法規,不僅能有效避免違規受罰,更能建立消費者信任,提升整體產業形象與競爭力。動保處提到,根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業者必須申請特寵業許可證並明確標示營業資訊,同時建立完整的動物買賣、繁殖及日常照護紀錄。所有從業人員均須接受動物福利與防疫相關教育訓練,並落實每日環境清潔與通風管理,確保動物能在安全衛生的環境中生活。違反規定者將依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罰鍰,情節嚴重或屢次違規者更可能遭廢止許可,不得再從事特寵業經營。動保處也呼籲民眾在購買寵物時,務必提高警覺,主動要求查看業者的合法證照與動物健康檢查證明,確認店內動物有充足的活動空間,仔細觀察環境衛生與動物精神狀態。民眾應堅決拒絕來路不明的動物來源,共同杜絕地下繁殖場與疾病傳播的風險,用實際行動支持合法優良的業者。動保處表示,未來將持續舉辦業者教育訓練、定期輔導稽查,協助業者了解並遵守特寵法規,強化法規落實,打造透明且負責任的寵物交易環境。也特別提醒市民,購買寵物前應先確認業者合法證照,實地觀察店內環境與動物健康狀況,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以理性態度選擇合格業者,拒絕非法繁殖場,關懷動物權益,共同守護每一條生命,讓特寵產業在法規與倫理間取得平衡,共創人與動物和諧共存的友善城市。
出國買彩妝「這類」禁止帶回台灣 海關抓到最高罰百萬
近期在美妝保養市場,「安瓶」種類的產品爆紅,有不少台灣民眾出國玩購物時,會想要買一些回台灣使用,但這類安瓶化妝品是不得隨意攜帶入境或進口的。這類化妝品得先向食藥署申請專案許可並於通關時主動申報,否則海關抓到不是沒收丟掉就是退運;而財政部關務署也曾公告,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罰鍰。衛福部表示,民眾自國外帶回來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化妝品僅限個人自用。其中若攜帶化妝品回國,應留意海關「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規定;購買以玻璃安瓶(AMPOULE)為容器之個人自用化妝品,得先向食藥署申請核准後方可輸入。食藥署補充說明,從國外旅行購買的個人自用化妝品,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若有違反規定者,依《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安瓶類的產品,依財政部關務署公告,違法攜帶入境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除此之外,關務署有詳細列出玻璃安瓶容器化妝品、保養品入關詳細規定,像是民眾因個人自用之需求,旅客自行攜帶輸入玻璃安瓶保養品,得填具「化妝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及併附相關資料向食藥署申請專案輸入;攜帶玻璃安瓶保養品入境時,應取得食藥署簽發之專案許可文件,並於入境時主動經由紅線檯(應申報/通關諮詢)檯通關,向海關申報查驗,由海關依食藥署許可品項及數量,辦理徵(免)稅放行,或就超逾許可品項及數量部分辦理退運手續。至於民眾的申請,食藥署審查程序尚未完成或尚未簽發許可文件,海關難以當場驗放者,會暫時留置於海關倉庫,由旅客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入境隔日起一個月內,持海關收據、護照及核准文件辦理提領。
泰山與街口爭議尚未確定 已成為一堂鮮活的公司治理教材
老牌食品廠泰山公司,近年在家族內鬥與外部收購的激戰中,掀起市場震撼。前董事長被指控未經合法董事會決議,擅自以 36億元投資街口支付母公司──街口網路金融科技公司(街口金科)。36億元投資街口支付成空?從泰山食品案例看公司治理與法律風險。(註:以下依公開判決撰寫;案件仍可上訴,最終結果以確定裁判為準。)新經營團隊上任後,認為該投資案程序違法,包括:審計委員會僅一人出席、會議不具合議性;未依規定提前通知董事(及監察人);臨時追加議程,資訊揭露不全。以上述理由,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全案未確定): 董事會決議程序違法、交易無效。更令人錯愕的是:法院向台新銀行調查資金流向時發現:五個帳戶餘額幾乎歸零。龐大投資金流的下落,牽出背信、掏空與洗錢疑慮,成為一堂公司治理警示課。爭點一覽:投資案決議皆被認為無效本案發生於泰山公司經營權未明之際,董事會先後通過三項重大投資案:處分全家公司持股約 80億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16號);投資街口金融科技股權 36億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30號);增建包裝水廠 9.27億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30號)。法院認定:程序瑕疵重大,相關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決議均屬無效(可上訴)。從公司治理角度出發:三大警訊程序治理失靈:內部控制制度不能流於形式,要謹慎對待法院指出,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召開程序未符合法定形式。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未於7日前通知董事與監察人,即T–7送達會議通知與完整資料予董事與監察人;以續行會議名義臨時召開;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辭職後,未重新推選主席即行開會,且僅一名獨董出席,不具備會議形式,自不能召開會議作成決議。這並不只是公司內部行政流程(SOP)疏漏,恰恰反映公司內部治理文化的鬆散、遵法意識薄弱。程序正義是公司決策正當性的根基,缺程序即缺合規,缺合規即無正當性。法院也因此認為決議未合法成立,自不得作為交易依據。資訊治理不透明:在全家股權出售案中,法院認為時任董事長明知已有高意願買家與交易條件,卻於會中刻意淡化事實、營造交易困難的印象,使其他董事在不充分資訊下進行表決。實質導致公司治理遭侵害、進而失能之情形。董事會是公司最高決策機構,其核心職能在於判斷與監督;然而當資訊被單一高層壟斷、延遲或過濾時,董事將無法履行其注意義務,決策過程形同被操控。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第2、3項之規定,董事應有知情權與注意義務,惟若資訊封閉、議程突襲、資料不透明,會造成決策「形式合法、實質失真」,破壞公司治理的核心價值。資訊透明度,正是公司治理的命脈。若董事無法掌握完整、即時、對等的資訊,監督機制將名存實亡,最終導致決策偏差與信任崩壞。公司內部權責治理之劃分不明:代表權不等於決策權依公司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董事長雖得代表公司對外簽署契約,但其行為仍須以董事會授權與決議程序為前提。若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或逾越授權範圍,即屬越權行為,交易可能因此無效或構成無權代理。商務實務中,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執行特定事項,目的是在兼顧彈性與治理原則,允許即時決策,但前提是授權要「具體、明確、有時效」。常見授權通常會具備三項特徵:(1)授權有明確範圍(Scope):董事會授權範圍不得籠統或空泛,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相關事宜」即屬不當。(2)授權有具體目的(Purpose):須為執行公司特定政策或特定決議之需要,如確定發行新股、減資、併購的基準日,或簽署已決議交易的執行文件。(3)授權有時效限制(Duration):董事會授權應於一定期間內有效,並應在期限屆滿後重新確認或報告執行情形。綜上,董事會透過授權制度應兼顧效率與監督,董事長雖可執行授權業務,但董事會仍保有最終責任。代表權不等於決策權,授權不是放權,而是制度化的責任分工。本案顯示,泰山公司內部授權制度形同虛設,董事長在權力鬆散的架構中,以「代表公司」之名簽署巨額投資案,卻無正式決議依據,造成治理失衡與法律風險並存。泰山案件啟示泰山與街口爭議尚未確定,但它已成為一堂鮮活的公司治理教材。這提醒所有公司企業與董事會:為達成有效的公司治理,並非以權力集中換取決策效率,而是以透明、制衡與授權明確來確保決策正當性。董事會應建立清晰的授權矩陣,清楚界定:哪些事項須經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哪些事項可授權董事長執行;授權範圍、目的、條件與報告機制為何。唯有如此,董事長的執行行為方能立基於合法決策基礎,確保公司行為符合法令與治理原則。反之,對於交易相對人的警示:交易相對人(如街口金科)是否完全無辜,尚待討論,但在金額龐大的投資案中,似乎應確認對方之董事會決議文件與授權層級是否合法,以免陷入程序爭議。應取得對方董事會決議及授權文件,避免捲入程序瑕疵之爭議。在創投與私募投資的實務中,律師通常建議:要求對方提供正式董事會決議影本與會議紀錄;確認簽署人具授權地位並留存證據;建立交易決策鏈文件清單,以備爭議時舉證。善意不是免責條款。企業合規與內部控制審查,是風險管理的基本功,而非形式程序。公司治理不是口號,而是企業資產與聲譽的防火牆。當程序鬆散、資訊不透明、權責不清,36億元的故事就可能重演。
生殖醫學大突破!科學家首度以皮膚細胞製造人類早期胚胎 有望成不孕福音
美國科學家首度成功以人體皮膚細胞中的DNA製造出人類早期胚胎,並進一步以精子完成受精,開創生殖醫學嶄新可能。這項技術有望解決因高齡或疾病導致的不孕問題,甚至可能讓同性伴侶擁有與雙方基因相關的子女。不過,專家強調,距離實際應用仍有漫長路程,可能需10年才能進入臨床。BBC報導,該研究由美國奧勒岡健康與科學大學(OHSU)團隊主導,方法是取出皮膚細胞的細胞核,置入已去除自身遺傳物質的捐贈卵子中,過程與1996年成功複製「多莉羊」的技術相似。由於卵子原本擁有完整的46條染色體,研究人員必須誘導其丟棄一半,形成正常的23條,以便後續受精。這一過程被稱為「有絲減數分裂(mitomeiosis)」。研究成果發表於《自然通訊》期刊,團隊共製造出82顆功能性卵子,經精子受精後,有部分成功發展至胚胎早期,但未超過6天。OHSU胚胎細胞與基因治療中心主任米塔利波夫(Shoukhrat Mitalipov)表示,「我們完成了曾被認為不可能的事。」但他同時坦言,卵子在丟棄染色體時屬隨機狀態,可能導致缺陷,成功率僅約9%,技術仍需大幅改良。報導指出,這項研究屬於「體外配子生成」(in vitro gametogenesis)領域,致力於在體外製造精子與卵子,為無法從傳統人工生殖(IVF)受惠的族群帶來希望。潛在受益者包括卵子已耗竭的高齡女性、精子數量不足的男性,以及因癌症治療而失去生育能力的患者。更具突破性的,是此技術並不必然依賴女性細胞。男性皮膚細胞同樣能用於製造卵子,這意味著男性同性伴侶可能透過一方的皮膚細胞製造卵子,再由另一方提供精子完成受精,進而孕育出與雙方基因相關的後代。OHSU婦產學教授阿馬托(Paula Amato)強調,「除了為因缺乏卵子或精子而不孕的人帶來希望,這方法也讓同性伴侶有可能擁有與雙方都有基因連結的孩子。」對此,英國哈爾大學生殖醫學教授斯特米(Roger Sturmey)形容成果「重要且令人印象深刻」,但必須與社會大眾保持公開對話,並建立嚴謹監管,以確保科學研究負責且值得信任。愛丁堡大學生殖健康中心副主任安德森教授(Richard Anderson)則說,若能成功大量生成卵子,將是重大突破,「雖然安全性仍存疑慮,但這是幫助更多女性擁有自己基因孩子的重要一步」。
女足抽血案「未善盡查核、監督及管理之責」 監察院糾正台師大、教育部
針對台師大女足抽血案,監察院今(12)日表示,臺師大與教育部直至受害學生控訴後進行查核始發現研究團隊違反人體研究法,未善盡查核、監督及管理之責;且臺師大對於本件爭議事項處置不當,造成訾議不斷,嚴重斲傷學校形象,又該校審查會對於利益衝突迴避、抽血採集實驗等重大事項之審查流於形式,對研究對象權益保障嚴重不足;以及臺師大對於研究計畫經費支用控管寬鬆,內控機制存在嚴重漏洞等,均有嚴重怠失,監察院通過糾正。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調查「臺師大女足隊員遭迫抽血涉違反研究倫理」等情一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11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對於臺師大體育及運動科學系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補助之「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計畫(下稱本計畫),研究團隊嚴重違反人體研究法規定,臺師大及教育部未善盡查核及監督管理之責,及就臺師大內部控制監督管理機制存在漏洞,經費控管寬鬆等嚴重怠失通過糾正。監委復就本計畫涉及制度面缺失,提出亟應檢討改善優化之處包括:涉及權利侵害案件學生權益之積極維護;利益衝突迴避嚴格把關,防止權力不對等情事發生;體育教育系統下之權力不對等,學生運動員權益保障之整體體育教育制度問題;研究計畫涉及抽血採樣相關規範與監管機制、學校生物醫療廢棄物查核管制機制;整合型計畫研究倫理審查強化橫向聯繫;研究計畫涉將受試者費用(下稱受試費)繳回球隊究明癥結原因、受試費建立標準以資遵循;大學自治教評會運作機制及教育部監督功能界線建立;研究倫理審查把關機制嚴重失靈,審查會運作實務之檢視強化等等,促請教育部、衛福部、國科會共同通盤檢視研議改善。監委調查指出,臺師大執行國科會補助之本計畫,研究團隊未恪遵人體研究法規定,臺師大與所屬審查會負責查核、監督及管理該校研究計畫,直至爆發學生控訴後,臺師大審查會進行實地查核始發現前開違失,顯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對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實有不足。另臺師大清查本計畫主持人陳忠慶教授(下稱陳師)、共同主持人周台英(下稱周師)二人過往研究計畫,更發現高達9件計畫違反研究倫理情事,益證臺師大審查會審查把關功能不彰;而教育部負責管轄所屬大學研究機構之人體研究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然竟於國立大學發生違反研究倫理之嚴重違失,該部明顯監督不周等,均核有重大違失,予以糾正。監委表示,本案受害學生控訴後,臺師大在未經完整調查前,即率予發出「經初步了解,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等5點不實聲明,僅圖息事寧人而未盡查證義務,誤導社會大眾對事件真相之理解,未優先保障學生權益與校園安全,顯有怠失。而教育部作為教育主管機關,未正視本案之嚴重性,嗣本院介入調查後,對於違失事實之釐清,仍均僅轉請學校查處,未盡積極,該部允應檢討僅將公文層轉,未本權責積極處理之舊習,積極依法啟動對學校之行政監督,俾周全維護學生權益。監委也指出,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是人體研究中一項重要的倫理規範,臺師大審查會審查及監督本計畫執行時,實應就利益衝突迴避進行嚴格之把關,防止權力不對等情事發生,尤以研究對象身分屬弱勢、或不對等權力關係易受傷害者,其保障強度更應強化,詎該會事前未能嚴謹把關,復對於審查通過之計畫之監督查核又流於形式,肇致本計畫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共同主持人為臺師大女足隊教練,受試學生無法以自由意願選擇加入或退出,因而爆發此次衝突,核有嚴重怠失。監委表示,雖臺師大稱本計畫並無連續14天、每日3次抽血之情事,然經統計受試女足隊員有接受連續長達10天抽血之情事;又,據審計部調查發現,本計畫疑有實際非由護理師採血或未執行採血情事;計畫執行前或初期即有血液樣本送檢,顯有異常,且與計畫執行期程不合;進度報告所列血液樣本數及檢驗項目與醫事檢驗報告、檢驗費單據之相關項目均不同,且取具之檢驗報告未經醫事檢驗師簽章等違失情事,均待教育部會同衛福部澈底查明依法妥處。另衛福部為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對於研究計畫涉及抽血採樣相關規範與監管機制,允應通盤檢討完備規定,以強化人體研究之審查與管理,確保參與者之權益不受侵害。調查報告也指出,本計畫為整合型計畫,各子計畫均涉及人體研究,且均以臺師大女足隊員為研究對象,然計畫主持人竟僅以子計畫三送研究倫理審查,未納入整合型計畫之其他子計畫及所有研究團隊成員,而臺師大審查會未橫向聯繫各子計畫確認是否均已完備研究倫理審查,即逕予通過審查,審查作業嚴重疏漏,核有違失。再者,本計畫中各子計畫收案測試期間部分重疊,子計畫二與三均有對臺師大女足隊員進行抽血採集實驗,詎各子計畫之倫理審查未同步,實難有效保護受試者,造成受試的女足隊員接受頻繁測試及侵入性檢查,恐超逾其等身體負荷,損及其等健康權,該會顯未善盡對研究對象保護之責,自有怠失,而教育部對於類此整合型計畫之審查,允應積極督導改善。此外,國科會為本計畫補助機關,對於本計畫各子計畫有無送研究倫理審查,竟僅核對計畫名稱是否相符,未察覺計畫主持人僅以子計畫三之倫理審查核定書取代,相關審查作業容有草率及未盡周延之處,該會每年高額補助研究計畫,允應強化監督管考作為,避免類案再生。監委調查發現,本計畫子計畫三未確實發放受試費,直至受害學生控訴受試費遭扣回,並經臺師大查處後,計畫主持人方以漏發為由,補發第1年之受試費;且113年參與計畫實驗之受試者人數與發放受試費總額不一致,再者,竟有流用他計畫經費核銷醫事人員費用之失;加上計畫主持人於國外短期研究期間,並未實際參與實驗,研究支出相關憑證竟均由他人代蓋本人章,綜合上情,均凸顯計畫主持人對於研究計畫經費核銷未盡核實、臺師大內部控制監督管理機制存在漏洞,經費控管寬鬆,核有嚴重違失,教育部與國科會均應積極督導強化監管機制,避免類似案件再生;又,本計畫受試費雖無回繳球隊情事,惟查陳、周二師過往研究計畫涉將受試費繳回球隊之金額合計竟高達新臺幣138萬餘元之情事,該校校隊及運動學門研究計畫諸多,究有無類此違失等,均待確實清查並通盤檢視積極改善,以保障受試者權益。此外,監委指出,本案爭議凸顯大學教評會存有審議公正性及程序透明度不足之問題,進而引發社會對「師師相護」的質疑,教育部允應依憲法第11條、第23條,及大學法第1條第2項等規定之意旨,於不損及大學自治保障之範圍內,就教評會成員組成、審議程序及「三級三審」機制之公正與有效性通盤檢討,建立明確的監督及審查機制,俾以制度化方式確保校園霸凌事件及後續教評會審議之客觀與專業,並與該部之監督功能間建立明確之權責分配。最後,監委強調,本案所生爭議雖肇因於本計畫研究團隊未確實遵法之行為,嗣臺師大針對本案延伸所揭露之研究倫理問題,對陳、周二師歷年執行之政府補助與自行研究計畫全面清查後發現之違失,亦已通過三級教評會給予懲處在案。然整體事件實反映出研究倫理審查把關機制嚴重失靈,衛福部為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允應以本案為殷鑑,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妥處,除徹查目前轄管研究機關相關研究計畫有無涉及違反倫理規範外,就審查會目前的運作實務,亦亟應通盤檢視改善以優化整體制度,強化研究計畫人體研究倫理審查與管理把關機制,確保參與者之權益不受侵害。監院表示,相關調查意見將公布於監察院網站,至人員違失部分,針對兼任行政職而屬監察院得依職權究責之教師,及陳師違反研究倫理之情事,將俟另案調查及通盤檢討後處理。有關計畫受試費未實際發放等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參處。
10月普發1萬機會大增 總統賴清德公告「韌性特別條例」
賴清德總統今(5)公告立法院8月29日三讀修正通過的「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6條及第9條條文」,經費上限從新台幣5450億元增加為5700億元,其中備受關注的普發現金1萬元,依法應於特別預算公布後1個月內開始執行發放作業。行政院預計下周提出特別預算案,若立法院審議順利,民眾可望在10月領到普發現金1萬元。總統府今天公布總統令,公告「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修正第6條及第9條條文」。第6條明定,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台幣5700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韌性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其中攸關普發現金部分,應於特別預算公布後1個月內開始執行發放作業,並於7個月內發放完畢。行政院應於本條例生效後1個月內,將依本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總統令也公告「貨物稅條例修正第12條之5條文」,新購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可減免5萬元貨物稅,再加汰舊換新最高可減10萬元。
教育脫軌1/基層遭性平濫訴當天走人 葉丙成判決揭教育部雙重標準
教育部政務次長葉丙成捲入性平洩密事件,教育部性平會日前公布調查結果,認定「未違反性平法」,令當事人難以接受,也激起教師團體的強烈不滿。過去,基層教師一旦被檢舉,往往被放大解釋、直接依性平法處理,不少人甚至在當天就被迫離職。葉丙成案的結果,不僅重創社會對教育部性平機制的信任,也揭露教育部對官員與基層之間長期存在的雙重標準。台大教授葉丙成今年4月21日於臉書談及校園性平事件,並張貼受害人個資截圖。儘管當事人多次懇求刪文,葉仍拖延一個月,直到各界與民進黨立委聯合聲明譴責後才撤下貼文。教育部隨後於5月21日將他移送性平會,延宕了三個月的調查,最終宣布葉未違反《性平法》。這項結論不僅讓綠委范雲直言「難以接受」,也讓受害人徹底心寒。外界質疑,教育部不僅未在事後提供學生協助,還以「限縮條款」替葉丙成辯解。性平會認定,葉不屬於《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5條規範的「處理人員」,因此不受《性平法》第23條保密義務約束。然而,立委劉書彬指出,教育部理應依第27條「不得揭露當事人姓名或可識別身分資訊」辦理,葉的行為已觸及《個資法》與《公務人員服務法》,教育部難辭其咎,也必須承擔政治責任。基層教師指出,相較於教育部面對高層官員判決時的拖延與敷衍,基層教師一旦涉入性平事件,卻往往遭遇嚴苛甚至過度放大的處置。許多教師直到收到判決書那一刻,才驚覺自己曾被檢舉,過程中既無法得知完整指控內容,更被剝奪尋求學生作證的權利,只能在不對等的程序裡默默承受,任由指控成為壓垮職涯的鐵鎖。苦主A老師曾因與學生談論「頭髮顏色」的互動,便遭學生以「感到不適」為由提出檢舉。他回憶,有天校長突然通知有檢舉性平事件,並要求他立即辦理離職。其後進入調查程序,A老師始終未被告知完整指控內容,也無法獲得適當的申辯機會,更被排除尋求證人協助。他感嘆,調查委員甚至未曾詢他事件經過,直至收到判決書時,才得知究竟是因何事遭到檢舉。教育部近期來風波不斷,台師大女子足球隊員遭強迫抽血3到7年,兩名吹哨學生自舉發至事件全面爆發,長達半年之久,教育部僅轉述部長鄭英耀「相當不滿與憤怒」,卻未對校方展開公開透明調查。台師大女足抽血事件爆出後,教育部第一時間並未主動對外說明,只表示「已要求校方進行調查」,此舉遭外界批評推託卸責,未盡主管機關應有職責。圖為台師大學生於記者會中控訴教練強迫抽血長達4年。(圖/報系資料照)此外,一位高中生因學習歷程檔案膨風,遭多校接連取消錄取資格,前途瞬間斷送。儘管多位專家學者屢次勸說,「學習歷程檔案」不應成為招生綁分的工具,教育部毫無調整作為,事發全程靜悄悄。對比之下,本刊日前踢爆台大廖姓副校長疑似經歷造假,甚至憑此奪得多項獎項,教育部長僅一句「待調查結果再處理」帶過,兩個月過去經詢問後卻仍停留在「調查中」。一名高中生日前因誇大「最佳辯士」成就,遭多校聯合取消錄取資格,引爆學習歷程檔案爭議。專家學者曾多次建議學檔不應綁考招,教育部卻至今未提出具體檢討措施。(圖/報系資料照)一位長期關注教育界的學者批評,當制度對基層學生毫不留情,卻對高層官員寬容放手,教育部的雙重標準昭然若揭。當教育主管機關成為特權階層的保護傘,還有誰能在這套制度下獲得公平對待?
行政院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 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勞動部表示,為強化勞工安全衛生保障,行政院會28日通過勞動部擬具之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共修正23條,是從102年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期進一步降低職業災害並提升友善職場環境。勞動部表示,過去常見在工程興建階段,部分工程業主及營造廠商為獲取最大利潤而忽略工安投資,且層層轉包導致責任不明,風險多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為此,本次修法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業主,於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事前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並編列安衛費用,若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工程業主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同時,各級承攬人也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並加重其安全管理責任;此外,也增列工作場所、設備出租(借)者之危害告知責任,以及明定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自營作業者等防災職責。勞動部指出,本次修法另一重點為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職場霸凌定義,要求事業單位應依其規模訂定不同的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強化內部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與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同時明定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向外部提起申訴的處理機制及相關罰則等。另外,為有效遏止不法行為,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提高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並強化公眾監督,經裁罰者均應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職業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務必將安全衛生視為核心價值並落實各項防護措施,這不僅是法定義務,更是企業永續經營之關鍵,勞動部將持續與各界攜手合作,共同為勞工打造一個更安全健康的職場環境。
葉丙成安全下莊 嘉縣、桃市教師會批教育部雙標:高官有「安全防護網」
教育部政務次長葉丙成涉在臉書揭台大性平案個資,教育部性平會調查認為未違反性平法,葉丙成請辭,嘉義縣教師會理事長劉政昇、桃園市教師會理事長陳俊裕批評教育部雙標引發基層怒火,教師動輒得咎,高層官員有「安全防護網」。嘉義縣教師會、桃園市教師會今天聯合發布聲明指出,近年來校園「教師被檢舉即調查」,基層教師處境艱難,只要遭到學生或家長檢舉,學校多半會立即啟動校事會議,冗長的程序彷彿審判,讓教師陷入「動輒得咎」的困境,導致教師承受莫大心理壓力。若涉及教育高層是「有爭議無責任」,葉丙成政務次長就是最鮮明的案例,即便身陷性平爭議,他依舊能毫髮無傷地全身而退,完全未受應有的嚴格檢驗。嘉義縣教師會、桃園市教師會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學校或主管機關在公布事件結果時不得揭露當事人身分資料;《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4款規定「任何人除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法律保障被害人權益,但調查報告卻以「狹隘的方式」解釋葉次長的責任,對他任意公開受害人資訊的行為輕描淡寫,形同迴避應有的追責。是否未來除性平委員、承辦人等負有保密義務外,其他人均可自由對外公開性平案的資訊?嘉義縣教師會理事長劉政昇說,高官的性平案可以因人而異處理嗎?一般教師常因小誤會被惡意放大,升級為性平事件懲處,換作是高官卻可以輕輕帶過?如同目前在校事會議處理教師行為常動輒得咎,但校長事件審議會議卻輕輕放下,到底標準在哪裡?職稱不應該是違法者的保護傘,對影響力愈大的人應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桃園市教師會理事長陳俊裕說,教育人員原本就有更高標準的專業與倫理義務,不得任意洩露學生資訊;次長卻能免責,無異於向全國教師傳遞「法律只約束小兵,不約束將軍」。
性平會認葉丙成未違反性平法 劉書彬引「另一條文」籲教育部公開處理
教育部政務次長葉丙成日前涉及揭露台大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個資,專案小組今(22)日公布調查結果,認為葉丙成未違反《性平法》。對此,民眾黨立委劉書彬指出,調查委員會應按照第27條「保密相關個資」處理,罰則則按照第30條辦理。她呼籲教育部依法公開處理,否則將損害性平制度保障的嚴肅性和政府依法行政。雖性平會認定葉丙成未違反《性平法》第23條第二項,但劉書彬委員提醒,教育部調查委員會應依據第27條處理調查過程,「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而其罰則應該依照公務人員相關法律第30條辦理。劉書彬指出,相關法規則涉及到《個資法》,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主管的教育部亦可以裁罰;另外,在公務人員服務法上對於知悉的「應保密事項」保密義務,也應遵守違法時有懲戒處分,《刑法》的公務人員洩密罪,也會觸及刑責。劉書彬強調,在前述的民事、刑事、跟行政罰之外,更重要將成為政治責任追究的理由。葉丙成長期請假,教育部應依法公開處理,否則將損害性平制度保障的嚴肅性和政府依法行政。
葉丙成性平案調查延宕2個月 教育部回應惹議
教育部政務次長葉丙成日前公開評論性平案,卻洩漏被害者個資引發爭議,被送性平會調查。事隔兩個月,調查結果仍未出爐,葉丙成持續請假。教育部今日回應,為尊重相關人權益、以確保程序合法進行與完善,此案正在審酌相關人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及意見陳述,因調查需要,第1次展延期程至8月22日。葉丙成今年4月在個人社群媒體發文評論校園性平案,卻意外洩漏受害女學生個資,被害女學生一再要求刪文並道歉,葉卻僅願意修改內文,不願刪文;直到5月民進黨7位女性立委看不下去,要求教育部把葉送性平會調查,葉才刪文道歉,並主動請假接受調查。教育部原本對外聲稱,希望一個月內性平會有調查結果,但性平會調查至今2個月仍未果,引發外界關注,質疑教育部是否不敢辦自己人,甚至有民進黨立委私下表示,不懂調查結果為什麼要拖這麼久,希望性平會盡快有結果給外界交代。教育部表示,此案因調查需要,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第1次展延期程至8月22日。為尊重相關人權益、以確保程序合法進行與完善,目前正由性平會調查小組審酌相關人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及意見陳述。教育部提到,依性平法第23條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此案調查過程應嚴守保密義務,無法透漏相關細節。教育部將遵循調查公平公正原則,儘速完成調查報告以送性平會審議並對外說明。
中國機場嚴管行動電源「3C認證」!旅客不滿遭安檢禁止登機 「怒摔電源」瞬間起火
近日,中國海關對境內班機嚴格執行行動電源「3C認證」的檢查,導致許多乘客的行動電源遭到沒收。昨(16)日,湖北武漢又有一名男子攜帶中國製卻沒有3C認證標誌的行動電源試圖通過機場安檢,遭到攔下後情緒失控,拿起行動電源重重砸向地面,竟導致行動電源瞬間起火燃燒。綜合陸媒報導,這起事件發生在湖北武漢天河國際機場,7月16日一名旅客帶著沒有3C認證標識的行動電源試圖通過機場安檢,遭到工作人員攔下並告知其不能攜帶後情緒失控,將行動電源狠狠砸向地面,導致該行動電源瞬間起火燃燒。當地警方指出,這名沈姓男子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處以行政拘留5日處罰。事件曝光後,引起不少中國網友關注:「實踐證明果然應該嚴禁」、「好了,這下大家都知道這種行動電源真的不能帶上飛機,謝謝啊!」、「保安:你看,我就說不安全!」據了解,中國民航局近日推行新規,自6月28日起,嚴格禁止旅客攜帶沒有3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國強制認證標誌)標識、3C標識不清晰、被召回型號或批次的行動電源乘坐境內航班。但國際線航班只要有其他國家安全認證就可放行。
體檢不合格無法報考志願役 提告國防部敗訴確定
一名男子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但因為醫院精神鑑定屬於不合格體位,他因此無法報考軍職,他對國防部提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國家機關因選用公職人員而舉辦考選,為達鑑別並選取適當人才之目的,非不得針對其需要而限制應考資格,這是主管機關裁量範圍,其限制應考之目的,如係重要公共利益而屬正當,且其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7條平等原則無違,判他敗訴確定。這名男子參加國防部2021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舉辦之第2梯次考選,他在報名期間先到醫院體檢,經醫師評估結果,以他有簡章所定「曾因精神官能症……經診斷確診者」情由,判定不合格體位,他因而無法以線上報名。後來,他檢具聲請函向國防部報名考選,經國防部處份,認爲他不符合簡章附表1之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之區分基準,有體檢不合格之事由,否准原告報名,他不服提起確認訴訟。
牙醫「PO網打趣助理」意外洩漏病人個資!他急道歉刪文 高市衛生局要查了
高雄岡山某牙醫診所一名醫師,日前在社群平台分享,助理在系統上登錄的備註事項很有趣,竟然直接寫下「他X的勿約還約病人,到底三小」,讓他不禁直呼「每天都很驚嘆XD」。怎料,他在紀錄時不慎洩漏2名患者的姓名、生日及療程,引起不少網友批評,事後便趕緊將貼文下架,同時承諾未來不再犯。對此,高雄市衛生局表示,將派員上門稽查,最高可罰35萬元。據了解,這名牙醫師日前在Threads上分享一張拍攝電腦畫面的照片,只見疑似行程表的頁面上,有個欄位寫著「培訓!勿約(他X的勿約還約病人,到底三小)」,而這也讓他忍不住說到「我到底請了怎樣的助理呢…每天都很驚嘆XD」。然而,由於他在上傳照片時,意外公開了2名預約患者的姓名、生日及預約的項目,讓許多網友質疑他不尊重患者,要求他將貼文刪除。後來,這名牙醫師接受《三立新聞網》採訪時澄清,自己當時發出文章,只是想分享生活感受、發抒心情,對於洩露病患資料一事感到相當抱歉、懊悔且錯愕,承諾「以後不再犯」,也立即下架貼文。針對此案,高雄市衛生局回應,根據《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而《醫師法》第23條也有明確規定,醫師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衛生局指出,由於牙醫師上傳的相關圖片,檢附具有病患姓名、生日及醫療處置項目等個人資料,衛生局雖並未接獲民眾申訴,但為了保障民眾就醫隱私,將派員前往該醫療機構稽查,若查有違反相關法規,將分別依《醫療法》第103條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以及《醫師法》第29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新竹癱瘓男淚訴如「活著的死人」 聲請安樂死遭駁回
新竹一名鍾姓男子因跌倒導致脊椎重創,造成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無法自理,身心長期受到折磨,讓他感覺自己像「活著的死人」,於是他向法院提出聲請,希望能合法進行安樂死,並請求免除協助者的刑責。不過,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台灣尚無相關法律可依據,駁回其請求。根據判決書指出,鍾男因跌倒,傷到頸椎第3至第7節,造成四肢僵硬無力、疼痛難忍,腹部有如被繩子綁住,還出現大小便失禁的狀況,只能依賴他人照顧日常生活,「宛如關在牢籠裡,更像活著的死人」。鍾男表示,選擇以有尊嚴、安詳的方式結束生命,應為基本人權,釋字第603號也明確指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護」。鍾男指出,他意識清楚,具有清晰表達能力,與女兒溝通後,獲得理解與支持。希望法院准許「由第3人或醫生、執行機構提供藥物自行服用,或協助注射藥物讓他有尊嚴的安詳離世,並免除其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不過,新竹地院指出,鍾男主張的憲法第8、22、23條、民法第16、17條與刑法第304條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為法律依據,仍無從確定屬於法院管轄的「家事非訟事件」範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新竹地院認為,雖然大法官過去曾討論人格自由與生命自主,但這些原則尚不足作為法律構成要件及效果,無法作為判決依據。新竹地院強調,「生命權」屬最重要的憲法權利,若不是依照嚴格且明確的法律程序,就不能任意侵害。目前我國法律中並沒有允許安樂死的相關法律,因此鍾男所提即屬無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提行政救濟拖時間!財政部下月公布「欠稅大戶名單」:將縮短追繳期限
財政部即將在7月公布欠稅大戶名單,追稅情形備受矚目,然欠稅若打行政救濟,追稅期可縮短!財政部採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解釋,發文解釋稅義務人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暫緩執行的案件,在計算徵收期時,依同法23條第3項,扣除暫緩執行期間,應計算到行政救濟確定日。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的徵收期5年,自繳納期屆滿的隔日開始起算,如果應徵稅捐未在徵收期間提起徵起者,就不再徵起;而在徵收期前就已經移送強制執行者,執行期就10年,也就是追稅最長可達15年。不過,依據同法39條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未繳納者,稅捐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如果納稅義務人申請複查、行政訴願與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就要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依據23條第3項規定,徵收期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期限。而過往財政部徵收期計算暫緩執行扣除期間,是「行政救濟確定後、發單到繳納期限屆滿」;但新解釋令後未來扣除的期限就為「到行政救濟確定日」,大約差了2、3個月。官員舉例解釋,假如甲某打行政救濟官司3年,期間暫緩執行,最終確定要繳納稅捐及相關罰鍰,在解釋令前甲某的徵收期就是5年加上行政救濟3年、以及財政部發單到繳稅期屆滿,共計約8年2個月,加上後面執行期10年,總共18年2個月;但是解釋令後,某甲徵收期就只要加回行政官司的3年,以及後續執行期的10年,共計18年。財政部表示,對於追稅期間縮短,對稅捐稽徵機關徵稅確實有影響,但是若長達10多年仍追不到稅,後續要再徵起恐怕也很困難,財政部盤點後認為影響相當有限,同意採納大法庭的解釋,徵收期暫緩執行扣除期間只到「行政救濟確定日」為止。財政部表示,解釋令發布時尚未徵起的稅捐及罰鍰,即日起就適用法令規定,所以假使相關案件原6月25日以前到期者還未繳納稅捐、罰鍰,就算期滿、會註銷不再被追稅;但已經繳納稅款及罰鍰者,不受解釋令影響。
葉丙成請假受性平案洩密調查 教育部:尚待彙整資料
教育部次長葉丙成日前因在社群平台發文評論性平案,當中涉及揭露性平事件當事人個資,遭教育部移交性平會立案調查,並表示1個月內公布結果。針對期限將屆滿,教育部今(24)日表示,目前尚待彙整相關意見與資料,且性平法規定調查期限為2個月,必要得延長1個月,教育部將會儘速完成調查,這期間葉丙成會持續請假,靜候調查結果。葉丙成於4月21日在社群平台談論性平案,文中截圖遭指控涉及當事人個資,教育部因此於5月21日移交性平會,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葉丙成後來請假1個月,並向受影響的學生道歉、撤下發文,靜待調查。面對調查期限即將到來,外界相當關心調查結果,教育部今日也回應指出,本案已正式交由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並依程序正在進行中。雖然先前立委及各界都期盼能在1個月內有調查進度,但為了尊重相關人權益並確保調查程序合法與完備,目前尚待彙整相關意見與資料。教育部進一步表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規定,調查期限為2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教育部將確保調查程序公平公正,並盡速完成調查。此外,根據性平法第23條規定,調查期間須予以保密,因此教育部無法對外說明細節。至於葉丙成已經請假1個月,教育部指出,在調查期間,葉丙成持續請假,靜候調查結果。
反廢死公投不合規遭封殺 重啟核三823交付全民投票
在國、眾兩黨團合作推動下,立法院日前通過「反廢死」與「重啟核三」兩項公投提案,並將提案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中選會昨(23)日公布審查結果,「反廢死」案因不符《公投法》規定,裁定不得進入公投程序;而「重啟核三」案則審定通過,預計將於8月23日舉行投票。「反廢死」公投案先前成功在立法院通過,其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需一致決之政策?」卻引發朝野激烈爭論。民進黨立委批評,此案內容違背憲政體制,且不具實質法律效力,形同浪費民主資源。中選會表示,依《公投法》第2條規定,「反廢死」案不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且依據《公投法》第15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須由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該案明顯與現行憲法及法律相抵觸,故不符公投要件,無法進入投票程序。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關「重啟核三」公投案經中選會審查,確認其屬於《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所指「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並依第23條規定,訂於今年8月23日舉行投票,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