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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搶民地1/強劃紅線不通知 區公所涉造假強占400萬元土地
近年新北市建案林立、寸土寸金,有民眾質疑一塊停車的空地是否為道路用地而向官方單位查證,沒想到卻因此引發一場官民搶地大戰。本刊接獲投訴,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涉嫌以偽造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強行將民眾價值約400萬元的土地劃成道路用地,但檢視公所提出的同意書,上頭雖然寫著錢姓民眾已故父親的名字,但「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卻全然錯誤,就連筆跡也不對,氣得錢男準備對區公所提出偽造文書告訴。上(9)月24日,錢男指著新北市楓江路一處道路說,這附近原本都是自己父親的土地,而如今自己卻沒有使用權,不但被政府莫名劃上紅線,成了道路用地,自己多次向區公所陳情也都沒有下文。本刊調查,錢姓男子父親為泰山一帶大地主,在亡故前持有泰山區大筆土地,而在民國107年4月,高齡77年的老父親病逝,錢男與兄弟理所當然繼承父親名下土地,而在父親去世時,當地建案如雨後春筍冒出,爭議也隨之而來。據了解,錢男自父親手中繼承楓江路一帶土地,由於土地是自己所有,該處都被錢男及親友拿來停車之用,但今年6月區公所突然到場,在9坪的土地部分劃上紅線,在此之前也都沒有通知錢男。錢先生拿出養工處在會勘時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上面有關父親的個人資料,除了名字正確外,其他資料都是錯的。(圖/周志龍攝)「我不是不讓他們劃紅線,但起碼程序要正確啊!」錢男表示,日前泰山區公所前往此處劃紅線,自己、親友的車輛從此就不能停在這裡,而他向區公所陳情,區公所表示,「這裡早在民國63年,就被民眾(錢男父親)捐贈為公用道路,所以區公所有處分權」。「因為這裡的土地是我從父親那邊繼承來的,所以原本我並不知道有捐贈一事,跟區公所查詢後才知道他們口中所謂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根本是用偽造的方式得到的。」錢男說。檢視這份「同意書」,上頭寫著所有權人「錢XX、身分證字號:A201543XXX」,但明明錢男父親身分證字號開頭英文編碼為F,並不是A,另外,身分證數字碼,一般來說,男性為1,女性為2,同意書上的身分證字號明明是女性,卻成了錢男父親的身分證號,可見這張同意書根本錯的太離譜。「我看到的時候,真的覺得很誇張,連身分證字號都偽造錯誤,區公所實在太荒唐!」錢男說,他將對區公所及市政府提告,盼能藉由司法討回公道。錢先生指控,養工處人員在沒有通知他的情況下,便到他名下土地劃紅線。(圖/翻攝畫面)對此,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表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當初是由建商提供,養工處並無主動索取同意書,會去該處劃紅線的起因,是在111年8月下旬接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通知,泰山區楓江路16巷3號前水泥路障位置的地主主張該處不是道路,所以請求協助查明是否屬道路範圍以利警察單位後續執法清除。養工處經調閱發現該處有「63泰建字第318號」建照,在民國63年請照發照當初,道路及建築基地是沒有分割的同一批土地,建照在這同一批土地上分別有畫設道路用地及建築基地,養工處前往會勘時,錢姓地主曾主張同意書有問題,但針對土地使用同意書爭議部分,由於年代久遠,建議錢姓地主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官搶民地2/憑空出現捐贈同意書 地主控:連身分證字號都寫錯
政府徵收土地做為道路前本應徵求土地所有人同意,並且完成徵收程序,或應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本刊卻接獲投訴,泰山區公所涉及偽造同意書強占民眾9坪、市價約400萬元的土地,且檢視該份同意書後發現,上面只有地主姓名是正確的,而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疑似都是偽造的。「真的很扯,如果政府需要土地來作道路,我們都沒有意見,但是登載不實,甚至偽造文書這點,區公所帶頭違法,實在讓人無法接受。」錢男一講到區公所蠻橫行徑,心中就憤憤不平。「市政府養工處有專員過來,表示這筆土地是他們所有的,因為我父親曾簽過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是上面的資料錯誤百出,根本不是我父親簽名的。」錢男質疑,區公所為了獲得土地不惜偽造文書、睜眼說瞎話。根據本刊循線取得的同意書,當時土地的所有人為錢男父親,但是比對記載錢父身分證字號的土地謄本,他的身分證字號明明是F1007XXXXXX,但區公所同意書上的卻記載為A201543XXX,根本牛頭對不上馬嘴,尤其身分證數字第一碼,「1」是男性、「2」才是女性,「難道我父親是女的?」錢男質疑。另外,根據戶籍謄本記錄,錢父戶籍地址為「新北市泰山區福泰里024鄰泰林路二段…」,但是區公所上的資料卻是「台北市環河南街」;錢男強調,最重要的是,同意書上的筆跡根本不是自己父親的,荒謬內容讓人一看就識破。律師劉文瑞建議民眾可以向區公所及市府提告偽造文書,以及確認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偽造之訴。(圖/劉文瑞提供)錢男曾多次向市政府陳情,承辦人也表示登載不實是不法的,但市政府明知違法,卻不理不睬,讓他沒有辦法接受,目前除了要對區公所提告,也打算對市政府提出告訴。律師劉文瑞表示,民眾收集完證據後,可以對市政府、區公所提起偽造文書的刑事訴訟,而在民事方面,也可以提告確認土地使用同意書偽造之訴,以維護自身權益。對此,新北市議員候選人李宇翔表示,區公所提出明顯有誤的同意書,應主動釐清其中錯誤的原因,並應調查該同意書的來源,在調查結果出來前,也不該貿然改變土地現狀,否則將損害民眾權益,更可能使公部門喪失公信力,嚴重影響民眾觀感。對此,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表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當初是由建商提供,養工處並無主動索取同意書,會去該處劃紅線的起因,是在111年8月下旬接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通知,泰山區楓江路16巷3號前水泥路障位置的地主主張該處不是道路,所以請求協助查明是否屬道路範圍以利警察單位後續執法清除。養工處經調閱發現該處有「63泰建字第318號」建照,在民國63年請照發照當初,道路及建築基地是沒有分割的同一批土地,建照在這同一批土地上分別有畫設道路用地及建築基地,養工處前往會勘時,錢姓地主曾主張同意書有問題,但針對土地使用同意書爭議部分,由於年代久遠,建議錢姓地主應循司法途徑解決。新北市議員參選人李宇翔表示,區公所應釐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真偽,以免侵害民眾權益。(圖/李宇翔提供)